社会资本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

2018-03-31 19:41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协商信任公民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济南 250014)

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并作出重要部署,将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新形势下,研究借鉴协商民主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资本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以社会资本的研究视角来审视协商民主问题,从而通过培育当代中国的社会资本,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保障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社会资本理论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综述

(一)社会资本理论

最早对“社会资本”这一概念进行系统论证分析的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1980年,他在《社会资本随笔》一文中正式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是社会网络成员或群体拥有的实际和潜在资源的累积,它是由一个特定群体成员共享的集体财产为群体的每一个成员提供共有资源的支持。”[1]1988年,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在《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本创造中的作用》一文中,首次向美国学术界完整地介绍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并在其后的著作《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对社会资本理论做了进一步系统地阐释。[2]在此基础上,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将社会资本的概念进一步扩展并成功运用到政治学领域中,并在其著作《使民主运转起来》中将制度主义与社会资本理论相结合,得出了社会资本是影响国家制度效能的重要因素这一结论,[3]为解决国家经济发展以及民主治理等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二)协商民主理论

最早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的是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表达了公民参与在民主发展过程中的的重要性以及对精英主义民主观的反对。[4]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早期介绍者,在其文章著作中论述了协商民主的价值核心以及合法性基础,极大地推动了协商民主的研究进程。20世纪90年代,罗尔斯、哈贝马斯、吉登斯等人也纷纷加入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中,不断丰富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内容。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西方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逐渐从理论层面深入到实践层面,探究如何运用协商民主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进入21世纪后我国也加入到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热潮中,在研究借鉴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中国特色与协商民主理论相结合,探究协商民主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实际运用问题,并逐渐从学术界扩展到政治实践中。

(三)研究评述

协商民主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都是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的重要理论,自提出后就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这两个理论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但是很少有学者关注到协商民主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权威的著作对此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在协商民主面临发展困境以及社会资本出现流失与异化的现状下,找到二者之间的契合之处并促进二者间的良性互动,不仅对发展完善协商民主与社会资本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当前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资本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水平关系网络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社会网络指的是内嵌于社会结构中的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复杂的关系,这其中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网络成员的地位等级可以将社会网络分为垂直关系网络和水平关系网络,其中水平关系网络被看做是社会资本的基本组成部分。

水平关系网络以业缘或趣缘为纽带,将身份地位相同的人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平等关系,例如同学、同事、战友等关系。在这种关系网络下,没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利益而选择互相信任,进而达成一种跨越社会分层的广泛合作关系,这其中既包括个体之间的合作,同时也包括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合作,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有序治理,同时还有利于构建公共对话的社会背景,在全社会创造广泛的民主氛围,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基础。具体来说,首先,水平社会网络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信息交流、资源互换、利益共享的广阔平台,从而有利于扩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推动信息的广泛传播,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所必须的信息资源,使社会成员在掌握充分、对等的信息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平等的理性协商,从而提高协商民主的效果。其次,水平社会网络使身份地位存在差异的社会成员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平等协商,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关注其他阶层的利益,彼此相互妥协,促使决策者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决策方案,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共享,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从而达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目的。

密集的水平社会网络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促进社会网络资本的形成与丰富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协商主体就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理性的协商,这种协商方式为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身份地位的社会成员提供交流合作的渠道,有利于打破阶层之间的隔阂与对立,加深彼此之间的理解,不断强化公民的合作与参与意识,培育良好的公民精神,从而能够进一步密集和丰富社会网络,不断增加网络社会资本的存量。

(二)普遍信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在社会交往中,信任是社会主体之间决定是否进行合作的一个重要参考,若被信任一方不履行互惠的行动,那么信任者会因此遭受一定的风险,进而导致双方之间信任关系崩塌,双方之间的合作也就无法维持。相反,若双方按照彼此的期望而采取行动,那么这种信任会为双方提供增加福利的机会,从而有利于实现不同规模的集体行动。按照社会心理学家韦伯的分类,信任分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两大类,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信任对象的不同。特殊信任的对象是与自身有血缘关系或者裙带关系的人,这种特殊的信任会使社会成员将其他成员分为“我们”和“他们”,并且只会信任“我们”,而不会去相信“他们”,这虽然能够降低或者规避社会交往的风险,但它不利于社会网络的扩展,因而也就不利于民主社会的发展;而普遍信任的对象范围可以扩展到更为广阔的社会网络中,人们会超越血缘以及地缘的限制,去相信本不认识的广泛人群,虽然会有信任风险,但可以促成更广泛的社会合作,从而有利于有利于社会的繁荣以及民主的发展。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已经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开始向现代法理社会转变。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特殊信任难以维系日益复杂的人际关系,个人与社会都难以得到发展,而普遍信任可以将信任的范围从“熟人”扩展到“陌生人”,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创造条件。首先,普遍信任“意味着即使在我们不确定别人是否会遵照协议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淡化失败的教训,与他们合作。”[5]公民在普遍信任的粘合作用下不断地交流与合作,即使合作双方意见不一致也会倾听对方的意见,并在沟通协商中实现偏好转换,从而达成一致意见,以满足共同利益需求。长此以往,公民会逐渐形成一种平等、宽容与妥协的民主精神,协商意识与参与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并逐渐成为具有责任感与公共精神的协商主体,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必要的主体条件。其次,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普遍信任能够促使政府合理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避免因行政权力扩张而导致政府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能够平衡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不仅能够进一步加深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推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使公民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且能够为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理性协商提供保障,提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行效率,使协商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

普遍信任通过培育民主的态度与信念来不断增强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平等观念以及协商能力,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创造民主氛围,提供主体条件,提高协商效率,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在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各协商主体在持续地协商交流中能够加深对彼此的认知与了解,从而在互相包容与妥协中进一步催生更大范围的相互信任。因而信任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真正的协商过程产生信任,而信任的存在又加速了协商。”[6]

(三)互惠规范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社会规范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时所要遵守的准则,这些准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必须的、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以及不遵守规则时要面临的惩罚。社会规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类,其中互利互惠规范与社会网络、信任联系最为密切,是社会规范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规范之一。根据帕特南的相关研究,互利互惠规范又可细分为特殊的的和普遍的两类。特殊的的互利互惠指的是双方在同一时刻交换具有同等价值的有形亦或无形的物品,这种交换方式产生的互惠结果是即时性的。而普遍的的互利互惠则不同,它指的是交换双方在某一段时间内所得到的利益并不均等,有人甚至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得不到回报,但却期待并相信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会得到回报,这种交换关系会持续进行下去,因而这种普遍的互利互惠规范更有利于社会信任的建构,有利于解决复杂社会背景下的集体行动的问题,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

首先,普遍的互惠规范为各协商主体有序地参与协商讨论提供一种机制保障,并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协商主体将自我利益与团结协助相结合,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他人的正当权益,在理解与宽容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偏好转换,减少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破坏性投机行为,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高效有序的发展提供强力保障。其次普遍的互惠规范能够平衡各协商主体之间的权利,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职责权限,使掌握国家权力的强势主体与其他弱势主体平等地参与协商讨论,这一方面能够提高协商效果,达到协商的目的,另一方面能够规范国家行政人员的行为,增进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激发公民的协商参与意识,从而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创造和谐民主的氛围与条件,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普遍的互惠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通过内在的道德约束以及外部的惩罚制度规范协商主体的行为,使协商程序具备合理性与有效性,降低协商过程中的协商成本,提高协商效率,保证协商效果。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又推动了互惠规范的修正与完善。在讨论交流的过程中,各协商主体表达各自的意见,认真听取并理性分析他人观点,以尊重与包容的态度相互妥协与让步,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利益共享、互惠共赢,因而所达成的协商结果就是一种互惠规范,并且这种互惠规范在循环往复的协商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与完善,使之更符合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

三、以社会资本培育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构建公共领域,培养公民精神

公共领域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7]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具有参与意识与公共理性的公民为了讨论公共事务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所建立的公共空间或场所,它既包括书刊杂志、会谈沙龙,也包括机构组织、社会团体等。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共领域发展的还不够充分,这就使得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没有合适的实现渠道,不利于公民民主意识与参与能力的提高。因而必须要构建公共领域,培养公民精神,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必须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增强非政府组织的权威,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平台。为此,一方面要建立与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从法律层面来规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改变现有的双重负责的管理机制,放松对非政府组织的管制,不断提高非政府组织的自治与自立能力,推动非政府组织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使非政府组织更好的发挥其链接纽带作用。另一方面,要推动非政府组织进行内部改革,不断提高非政府组织的透明度,尤其是以慈善公益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要将本组织内的财务信息、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以此来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其次,要培养公民精神,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塑造参与型政治文化。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完善教育体系,丰富教育形式,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相结合,以此来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政府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实践,其中既包括国家层面上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基层社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使公民在参与过程中不断提高参与能力以及参与热情。除此之外,政府要适当放松社会管制,给予公民更多的信任与空间,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多层次、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将垂直的等级依附关系转变为水平的互惠合作关系,为发展协商民主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诚信建设,化解信任危机

普遍信任是社会资本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发展协商民主所必备的条件。然而,随着中国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传统社会资本中所蕴含的信任成分逐渐流失,而现代社会中的信任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从而使中国社会出现了渗透在各个领域中的信任危机,这其中既包括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信任危机,也包括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商务信任危机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信任危机。因此必须要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加强诚信建设,化解信任危机。首先,要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一方面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丰富群众对公权力的监督形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扩展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宣传作用。另外在道德层面,要定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党员、政府行政人员的内在的道德修养,以道德的内在约束力促使党和政府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从而不断强化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化解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政治信任危机。其次,要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一方面国家要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对企业进行约束。相关部门要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合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将违反信用规定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整改取得成效之前,限制失信企业进入市场,以此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将信用良好的企业列入“守信红名单”,并利用媒体网络对其进行宣传,大力倡导企业诚信经营。除此之外,要引导人民群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群众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衡量企业的信用情况。另外一方面,企业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培育企业信任文化。再次,要营造社会信任氛围,搞好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要调整利益结构,均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避免因资源分配不公而导致贫富差距过大、阶层分化与固化严重等问题,从而推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合作,加深彼此之间的理解与信任。另外一方面,要大力推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8]通过这些方面的举措,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诚信建设,培育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必须的普遍信任。

(三)推动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

社会规范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不仅能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还能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提供运行机制。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功利主义”、“机会主义”以及“权力中心主义”等违背互惠互利原则的不良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导致社会资本大量流失与异化,不利于民主社会的发展,因而,必须要不断修正与完善社会规范,增强社会成员的规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的调节与约束作用。为此,首先要推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将传统的社会规范进行改良,既保留传统社会规范中的精华又要去除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部分,使其与现代社会相契合。另一方面,要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针对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要建立相应的新的社会规范,弥补原有规范的空缺,进一步完善社会规范体系。其次要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使民意有效地反映到法律中,做到科学审慎立法,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要建构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不仅要弥补立法空白、摆设立法以及过时立法等立法瑕疵,还要使各级各类法律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前后一致,使整个法律体系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法制基础,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向广泛多层制度化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与法律保障。

[1]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

[2]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51-372.

[3][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11-237.

[4]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37-50.

[5]周红云.社会资本与民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445.

[6][美]查尔斯·蒂利.民主[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91.

[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446.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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