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交往“潜规则”对腐败形成的影响及其破解*

2018-03-19 18:31袁爱华李克艳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65006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云南曲靖6550
关键词:潜规则人情腐败

袁爱华,李克艳(.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云南昆明65006;.曲靖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云南曲靖6550)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研究腐败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对策是学界孜孜不倦的目标。对腐败的根源,有学者试图从文化的角度来分析腐败的文化诱因,在这些分析中,绕不开中国讲人情、讲关系的文化传统对腐败的影响。中国人办事讲关系既是一种文化传统,又是社会交往中的一项潜规则。本文试图探讨社会交往中有哪些潜规则会深刻地影响到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该如何破解。

一、社会交往潜规则的界定

(一)潜规则涵义辨析

关于潜规则的定义,提得最多的是吴思先生的定义,即“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被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1]综观学界对潜规则的研究,比较有争议的有两点:第一,潜规则是否只能是不良的、贬义的还是也有良性的、中性的。第二,潜规则是否包含了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

1.潜规则的性质争议

有学者认为,潜规则之所以潜,是因为其运行不公开,而是暗中进行的,维护的是人们的不正当利益或不正当行为,因此,潜规则本质上是一种恶的行为规则,违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具有非公开性和非正义性。[2]类似的观点有:潜规则是潜伏于显规则之后对社会关系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负面规则。[3]有学者认为潜规则可以分为两种,良性的和劣性的。潜规则的盛行与制度失效紧密相关,当正式制度不合理导致低效或无效时,取代低效、无效制度的潜规则就是一种良性潜规则。这种良性潜规则虽然违规但却具合理性。[4]有学者提出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潜规则就是社会的毒瘤,有的潜规则是对显规则的补充,当显规则不合理时,潜规则就不一定都是不合理的。[5]还有学者认为有的潜规则具有积极的价值,可以弥补法律和道德干预不了的真空地带,在人际交往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6]

2.潜规则的内涵和外延的争议

关于潜规则的内涵和外延,学界的界定比较混乱,相关的范畴有明规则、显规则、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等。一般认为,从二元的角度,可以把规则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的、成文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体系;非正式规则是自发生成的,体现为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规范、文化习俗等不成文的规则体系。明规则和显规则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指成文的正式规则。有学者认为,非正式规则是正式规则的一种补充,可以分为与正式规则相悖的和与正式规则相容的。潜规则是“非正式制度范畴、且与主体制度体系相悖的非正式制度”。[7]有学者则认为潜规则既非正式规则也非非正式规则, 实质上是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各方为了趋利避害,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能让各方都自觉遵守的不成文的游戏规则。[8]还有学者认为,潜规则是对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的一种“偏离”,本质上是一种博弈内生规则。[9]

3.本文对潜规则的界定

笔者认为,潜规则虽然也算一种规则,但既不同于作为正式规则的成文的法律、规章制度,也不同于不成文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它是交易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对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进行变通、曲解而得来的、各方都心照不宣地愿意遵守的一套行为规则。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不存在所谓的良性或中性的潜规则。潜规则都是负面的、非正义的、见不得光的规则,它维护的是小范围内的人的利益最大化,进而对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进行变通、背离,是一种“自私”的规则,违背了公意,满足了部分人的私利,它和人性自私自利的特性刚好契合,所以,潜规则能大行其道。当正式规则不合理时,作为补充的潜规则必然是违法的。在人际交往中起到润滑剂作用的是一些正能量的礼节或者风俗习惯,它们是非正式规则,不是潜规则。潜规则既是一种规则,也是一种文化,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不成文,却植根于人心,约定俗成,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虽然不合法,但却广受欢迎,当事者往往自觉自愿接受其诱导和规范。潜规则的盛行,意味着对正式规则的消解。

(二)社会交往潜规则的内涵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在悄无声息地发挥着作用。在社会交往中,与腐败有密切关联的潜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1.社会交往中亲疏有别,讲关系

林语堂在其名著《中国人》里这样描述中国社会由家族和朋友圈构建的人情王国。他写道:“中国是一个个人主义的民族,他们心系各自的家庭而不知有社会,此种只顾效忠家族的心理实即为扩大的自私心理……一个家族,加以朋友,构成铜墙铁壁的堡垒,在其内部为最高的结合体,且彼此互助,对于外界,则取冷待的消极抵抗的态度。其结局,由于自然的发展,家族成为一座堡垒,在它的外面,一切的一切,都是合法的可掠夺物……在这个组织里,各人尽其力而取所需……大官僚掠夺国家的财产以私肥自己的家族……营利舞弊,敲诈钱财,对于公众是一种恶行,对于家族是一种美德。”[10]从这个描述可以看出,在中国,家庭和朋友圈构建起一个大城堡,在城堡内,大家是自家人,彼此就应该相互关照,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互相提携,不分彼此,形成家庭共产主义;城外的属于外面的世界,对城外的世界采取冷漠、一致对抗的态度。这就形成了中国人办事按关系的亲疏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的模式。关系圈内大家彼此照应,荣辱与共,因此,中国古代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树倒猢狲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等说法。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将人们维系在一起,当人们参加家族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时,便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家族的这种关系模式和处事方式带入家族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团体中,形成了所谓的“泛家族主义”。这就意味着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维系,只要有其他的情感纽带,依然可以形成彼此之间不分你我、互相关照的亲密和信任关系。[11]有学者指出家族外的常见的情感纽带主要有老乡关系形成的乡缘,同学、同窗关系形成的学缘,同事关系形成的业缘等。有了这些情感纽带结成的关系圈,人们就算离开了家庭、家族的血缘圈子,依然可以构建一个像家族城堡一样的朋友圈,在其中找到归属感,这就意味着在社会活动中不至于成为无人照应的孤家寡人,会获得帮助、依赖,由此获得安全感。[12]如果圈内有人升官或发财了,却不照应圈内的其他人,被认为是六亲不认,会被贴上不通达人情世故的标签,进而会被圈内的人集体排斥,最终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对待关系圈外的人,采取排斥、冷漠的态度,能给予的便利也不愿意给予。基于此,中国人办事便形成了熟人好办事,办事找熟人、找关系的模式,如果不找关系,不找熟人,按明规则可以办成的事可能办不成,按明规则办不了的事则寸步难行,如果找熟人、拉关系,则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这也是时下中国人热衷于建立、加入和经营各种群,热衷于应酬、拉关系的主要原因。

2.公私不分,社会交往中讲究人情交换、礼尚往来的规则被泛化到公权力领域

有学者认为,中国人注重情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和西方人重理相对应,强调中国人更注重感情和义气;第二层是说明中国人社会交往的实质主要是人情交换。[13]根据学者的解释,“人情”一词可以在以下三种不同的场合使用。“ 第一,是指个人遭遇到各种不同的生活情境时, 可能产生的情绪反应;第二,是指人与人在交往中, 可以用来馈赠对方的一种资源;第三,是指中国社会中人与人应该如何相处的社会规范。”[14]人情交换中的人情是指在社会交往中可以用来馈赠对方的一种资源。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人际交往中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当我有求于你时,你给予我资源,算是卖我一个人情,我必想着还欠你人情,有机会定要偿还。这样,相互之间你来我往,维系着人和人之间互惠互利,也维系着社会交往的动态平衡。如果来而不往,被认为是“非礼”的行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把“知恩图报”“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投桃报李”等视为美德,可知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交往要讲究人情往来、互助互惠才能持久。这样的想法在公民私生活领域确实可以算是一种美德,可是中国人却把它“发扬光大”到公权力的领域,便形成了权钱、权权、权色交换的腐败风气。

3.为人处世更注重情理,不看重规则

中国自古就强调为人处世要做到合情合理,至于是否合法不会受到太多的关注。根据日本学者的观点,中国人的情理,其实就是一种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中国人倾向于从整体的观念思考问题,强调顾全大局,喜欢相对的思维方式, 解决纠纷时,倾向于让对立双方都或多或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痛苦,以此来找到平衡点。[15]至于是否平衡,“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据此,中国人的情理观是飘忽不定,因人、因事而异的。按情理办事,标准也变得因人、因事而异;过分强调按规则办事,会被认为死板,不懂得灵活变通,不谙人情世故。这样的思维方式导致中国人在社会交往中经常撇开刚性的规则,更强调按情理办事,学会圆融变通,追求中庸。

二、社会交往潜规则对腐败形成的影响

(一)社会交往潜规则大行其道的原因

1.传统的宗法制观念的影响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强调家国同构和对祖先的崇拜,于国强调忠君爱国,于家强调维护家族的共同利益。宗法制向家族成员灌输强化家族意识、尽力维系家族团结。中国人喜欢做官,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做官能光宗耀祖,为家族增光和谋利。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最主要标志是族权。虽然在现代中国,族权的枷锁已被打破,血缘、地缘对个人的限制也逐渐被打破,但是宗法制强调家族观念、家族团结的思想泛化到现代社会交往中就变成“泛家族主义”,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中国人只有在特定的关系网中才能找到归属感、安全感和相互依赖感,由此,中国人重视拉帮结派形成小集体,强调小集体抱团取暖,一致对外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中依然管用。

2.人情社会的土壤依然深厚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重情重义,重视人情交换,这对中国人的为人处世方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正如有学者所言,“五千年的文明,已经把重情重义固化为一种基因,流淌在中国人的血液里。”[16]重视情义,必然导致有情必换,有恩必报,甚至不惜牺牲原则和规则去偿还人情或报恩。再加之,中国人的实用主义精神使得中国的家庭、社会、教育机构都推崇人情交换这样实用的处事方式,大部分中国人自从孩提时代就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中耳濡目染这样的处事方式,自然而然把就把它一代代地传承下来。

3.潜规则政治文化传承的土壤依然存在

存在的必有其合理的地方。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交往潜规则属于传统政治文化的一部分,其能历经千年顽强生存到现在,从根源上说是因为潜规则政治文化传承的土壤依旧存在。首先,中国人喜欢抱团,结成相互依赖、关系密切的群体,形成自己人的圈子,除了传统文化的影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社会的诚信体系不健全,法治尚未形成,诚信的缺乏和法治的不健全导致和外部世界交往时不按规则办事,缺乏可预期性,存在不安全感,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所以,便喜欢形成熟人圈子,以求在圈子中寻找到庇护,得到便利,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对圈子里的人有特殊的信任,对圈外的人缺乏普遍的信任,这就印证了学者所说的“东方社会相对来说特殊信任程度较高,普遍信任程度低,因而腐败程度高。”[17]其次,中国社会虽然正向现代化迈进,但市场经济不发达,与市场经济配套的契约文化还未发展成熟。契约文化强调自由、自主、平等、法治和诚信等价值,强调按交易规则办事,能让交易主体对交易行为有预测性,由此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所带来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人们的交易安全感。可是,根据学者的观点,当下的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构建,但文化的培育绝非短期内能完成的,没有文化的支撑,市场经济和契约社会只是徒有其表。中国的契约文化建设的滞后使得中国传统文化与契约文化对接不上,导致文化错位,使得人们道德水准下降,契约没能带来预想中的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的效果。[18]因此,潜规则政治文化仍然根深叶茂。

(二)社会交往潜规则对腐败形成的影响

社会交往潜规则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最显著的影响是滋生和加剧腐败。

1.注重情理,不看重规则消解了对法律的信仰

潜规则中的注重情理,不看重规则的思维方式导致人们遇到问题时,倾向于找熟人、拉关系,因为人们不相信没有关系,只靠规则就能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解决问题时,人们更关注是否合情合理,所以,经常越过刚性的规则,追求柔性、弹性的合情合理,导致人们普遍不愿意坚持原则,坚持原则的人被认为迂腐、刻板。这样的模式带来的后果就是对法律规则的不信任和不坚守,消解了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法治的实现,加剧了腐败。

2.重视家族和圈子滋生了各种腐败犯罪

有学者认为,中国人重视家族和圈子的文化,导致把特殊小团体的情感和利益置于普遍性群体利益之上,为腐败的发生和盛行提供了温床。[19]中国人一旦做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亲人、亲戚、朋友谋利的比比皆是,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同时,官员的亲朋好友也因为有了官员这棵大树,秉承着大树下面好乘凉的想法,把官员的职务便利利用到极致。有的帮忙受贿和贪污,形成共犯;有的利用和官员的密切关系,向其他官员打招呼,其他官员不得不卖面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官员的密切关系人趁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触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的人想找官员送礼,奈何双方不在一个圈子,不是熟人,彼此不信任,因此,“有钱没地方送、有人送不敢拿”成为大多数行贿、受贿者的常见心态。为了破除这种局面,有的人千方百计挤进官员的圈子,和官员称兄道弟,打成一片,其目的是和官员成为一个圈子里的人,最终各尽其能,各取所需,实现圈子里的“共产主义”。有的官员的亲朋好友则利用自己的身份,为其他想行贿、受贿的人担当介绍人的角色,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最终因触犯介绍贿赂罪把自己也搭进去。所以,贪官犯罪,经常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干人包括自己的妻儿老小,甚至亲朋好友也跟着锒铛入狱。

3.讲究人情交换、投桃报李,加剧了腐败的盛行

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人情往来无可厚非,在公民的私生活领域确实可以把它发扬光大,有助于形成淳朴的民风和构建和谐社会。但中国人自古就公私不分明的传统导致人情交换的规则被泛化到公共领域,必然就导致公权力被作为人情交换的砝码,加剧了权钱、权色交换的腐败现象。有的人因为官员给自己方便,为自己谋利,虽然官员仅在履行分内的职责,可受益人在人情交换、投桃报李的思想的驱使下,愿意向官员送礼表示感谢,并趁机和官员拉上关系,以便日后还有用得着的地方。有的官员收礼之后,觉得自己为他人谋利,收点礼无可厚非,没有廉耻感和罪恶感,导致受贿罪发案率越来越高,受贿金额节节攀升。有的官员自认为深谙法律,认为只要自己不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就不可能成立受贿罪,因此,在为他人谋利时,不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是希望对方从其他方面给予自己便利,为自己谋利,互相偿还对方的人情,于是就出现了官场中拿公权力做人情交换,权权交易盛行的风气。

(三)社会交往潜规则庇护腐败

社会交往潜规则重视由血缘、地缘、学缘、业缘等纽带结成的小圈子,在圈子内大家是自己人,彼此相互照应,相互之间信任度较高,一人得势,就尽自己所能提拔、扶携他人,使圈内的人在需要的时候或多或少都能分到一杯羹。这样的关系网持久稳定,相互提携,相互包庇,形成利益共同体,官官相护,包庇腐败。一旦有人想退出圈子,不受潜规则的约束,圈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就会千方百计对退出者进行打压,甚至是人身伤害,使潜在的退出者知难而退,这样就更加大了腐败的查处难度。

三、破解社会交往潜规则的途径

社会交往潜规则作为一种规则,要靠正式规则来破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挥正式规则的力量,使潜规则政治文化失灵。同时,社会交往潜规则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要靠新的公民文化、廉政文化和法治文化来取代。因此,可以考虑双管齐下,同时从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着力,设计破解潜规则及其消极影响之道。

(一)制度层面的破解

有学者认为,把当今中国社会严重的腐败问题的根源归责于儒家伦理文化的做法是转移视线,转嫁责任,应该把考察的重点放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上,只有建立健全、有效的政治制度,才是防止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20]不可否认的是,腐败的蔓延,既有制度也有文化层面的原因,所以学者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却说明了制度在消解潜规则政治文化中的作用及其反腐败中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完善举报制度、监督制度和惩戒制度,才能打破人情和关系网,增加腐败的成本和风险。这是一场潜规则和正式规则的博弈,只有通过发挥健全完善的正式规则的作用,使社会交往潜规则无法发挥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而且得不偿失,潜规则才会失灵。正式规则让腐败者不敢为圈内人谋利,管住贪欲的手;正式规则还可以让贪腐者得不偿失,不但不能为自己和关系圈内的人谋利,而且最终结果是身败名裂,甚至殃及关系圈内的人,这样就加大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使官员和那些想拉关系、走捷径试图降低交易成本的人望而却步。正式规则发挥威力意味着潜规则必然失灵,潜规则不攻自破。制度层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快出台《举报人权益保护法》

只有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腐败,腐败才会无处遁形。腐败被查处得越多,威慑作用越大,想利用潜规则的人才不会肆无忌惮。每年纪委和司法机关都会查处一批贪官,可是腐败依然前赴后继,法律的制裁似乎没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这是因为腐败圈子更容易抱团,增加查处的难度,使腐败后被查处的风险降低,很多贪官及其圈内人便心存侥幸心理,一边喊反腐,一边贪腐。为了破除贪官及其圈内人的侥幸心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大发现和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纪检和司法机关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态度,保证执行的力度;同时,要发挥群众的力量参与反腐,鼓励群众发现线索,积极举报。为此,应该尽快制定《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身份重置制度、举报人紧急保护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21]通过完善的制度,让群众愿意举报、乐于举报,让腐败暴露在阳光下,瓦解腐败圈,才能消解潜规则的作用。

2.完善监督制度

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是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只有完善监督制约制度,才能使那些想使用潜规则的官员和圈内人不敢腐,没机会腐。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就意识到了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探索监督制约机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约权力的制度和法规,但随着权力运行环境越来越复杂,原有的监督制约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为强化监督制约,目前能做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切实严格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随后,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将权力清单作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制度予以强调。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前提是公开权力,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数量、种类,权力的行使方式、条件、程序,权力的边界,为权力划定清晰而明确的边界。凡是未经公开的权力,视为放弃权力,不得行使;已经公开的权力,必须在清单规定的权限、流程范围内行使,促使政府该放的权力放开,该管的事情管好。这样的权力清单便于划定、公开政府的权限,更便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同时,这样的权力清单要有配套的核查问责制度做保障,使权力清单和核查清单、责任清单和民众的权利清单相配套,才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22]通过科学、合理的权力清单制度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使权力暴露在阳光下,广受监督,就会使那些想利用潜规则的官员无处施展拳脚,不敢滥用公权力以权谋私。

第二,强化上级党委对纪检的领导,同时,加强纪检监督和司法机关在反腐方面的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党纪、政纪和法纪监督的作用。党的纪检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应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直接领导,使纪检敢于监督,敢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腐方面的衔接和配合不够。如检察机关对腐败案件初查时的重点是看是否有违法犯罪,对是否有违纪的细节不太关注,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但有违纪现象,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检察机关并没有移交纪检机关来处理,使得违纪对象逃脱党纪政纪的处理,小腐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会产生“破窗”效应,使腐败的苍蝇成长为老虎,使腐败成为一种风气。因此,腐败的苍蝇和老虎一起打,要靠纪检监督和司法机关在反腐方面的衔接和配合。

3.完善惩治腐败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大幅度地修改,完善了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修改了行贿罪的处罚标准,增设了财产刑和终身监禁等。这一系列修改严密了腐败犯罪的法网,使得腐败犯罪的定罪处刑更加合理。但是,在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的才能成立受贿罪,如果接受非财产性利益,则不成立受贿罪。建议以后的立法可以考虑把受贿罪中的“贿赂” 扩大解释为“不正当的利益或好处”,这样才能严密贿赂犯罪法网,遏制用公权力搞利益交换的现象。

(二)文化层面的破解

文化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要改变原有文化的影响,短期内不可能收获良好的效果,但一旦新的文化取代旧的文化发挥作用,则效果是惊人的。因此,从文化层面去破解潜规则文化及其不良影响,必然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从传统文化着手,对其进行扬弃改造,建设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法治文化和廉政文化。

1.建设中国特色公民文化

阿尔蒙德根据社会普通成员对政治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将政治文化分为三种类型,即地域型政治文化、臣民型政治文化和参与型政治文化。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基本上属于臣民文化的范畴,潜规则的政治文化具有臣民文化、地域文化的某些特征,现代公民文化属于参与型政治文化的代表。公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契约社会,包含了契约、自治、平等等鲜明特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着理性、平等、法治的精神,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社会流动和社会交易的激增,使人们由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因此,更强调社会交往借助契约来完成,强调按契约、规则办事,强调诚信,必然摒弃人情社会中的人情交换、情感因素和面子问题,也许会少了一些人情味,但多了些理性和可预期性。应该借助市场经济发展的契机,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特色的公民文化。可以在保留、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公民文化。在信息时代日益发达的今天,可以依靠电子媒体,重新诠释宣传传统美德,赋予其现代意蕴。比如说依然可以提倡忠孝仁义观念,但要提倡理性爱国爱家,提倡对父母长辈孝而不全顺,提倡善良、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反对投机文化,摒弃官本位思想和权力崇拜,传播平等意识和权利观念。同时,要培育公民社会,让其逐渐发展成熟,各自按各自的规则办事,各自守住各自的底线,不越界,不逾矩,培养出公民公私分明和民主参政的意识。

2.建设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

廉政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关于执政党廉政建设实践的观念体系。只有发达健全的公民文化生成,公民的权利意识扩大,民主观念加强,树立起平等观念,公民才会自觉反对特权,才会自发自愿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和行使。这样廉政文化的成长、发展才能有有利的政治土壤,反腐才能具有长期性和长效性。同时,司法纪检机关加大打击各种腐败现象,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逐步消除公民对贪腐的高度容忍性和麻木感,培养全社会对贪腐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腐败自然无处容身。再次,培养全社会对贪腐的耻感文化,让贪腐官员被无形中打上耻辱的标记,在社会中遭人唾弃,让其家人蒙羞,使官员的“道德自律”具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3.建设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体现为全体社会成员,无论是公民还是官员,都必须尊崇、信仰、遵守法律。法治文化以“性恶论”为基础,主张通过法律的约束来规范个人的行为,特别是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建设法治文化,首先要在全社会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应该自上而下地推进,关键的是手中握有公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先能信仰法律、坚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公权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坚守住社会正义的底线,则普通公民便愿意相信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一旦形成,则法治的形成指日可待。

公民文化针对公民,重点培养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廉政文化针对官员,重点培养官员的道德自律,法治文化限制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重点培养对法律的信仰。在这个体系中,公民文化为廉政文化和法治文化的生成提供良好的政治土壤,法治文化为廉政文化提供保障,促进公民文化的繁荣,三者相辅相成。正如有学者所言,公民文化让官员对权力生“敬”,法治文化让官员对权力生“畏”。有了这种对权力的“敬畏”,则廉政文化容易生成,最终使为官者“廉”,不以权谋私;使为官者正,执政为公。[24]这样,人情交换就被锁在公权力的门槛之外,潜规则文化无处施展,则会慢慢被摒弃,廉政文化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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