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玉,杨 慧
(安徽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礼”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范畴,儒学大家孔子、孟子乃至荀子都是“礼”的讴歌者。孔子认为“不知礼,无以立也”[1]238,强调“礼”的道德教化功能,让“礼”来规范与约束个人的道德行为,从而自觉修身养性,使之具体化为“仁”的内在情感表现。孟子曾言:“辞让之心,礼之端也。”[2]59认为“礼”的萌芽则是辞让之心,从人性本善的角度来思考“礼”的价值,用人内在的真实情感——善,来凸显“礼”在日常交往之美。作为先秦儒家最后一位代表,荀子在继承了孔、孟儒学精华的基础之上,结合当时社会背景,融入时代精神,体现独特价值,反映时代诉求,并充分汲取诸子百家的思想成果,从而对“礼”进行了创造性的诠释与回应,构建了一套以“礼”论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卿谓圣人恶乱……然则荀卿之礼,强人者;孟子之礼,充其性者也。故吾谓荀子告子之流,其极有性伪之论。”[3]347与孔、孟不同,荀子的“礼”论则是以人性本恶为理论前提。同时,“荀子援法入礼,实际上是把法家的法治纳入儒家的礼治系统,其核心仍然以礼为主”[4],与孔子以“仁”释“礼”、孟子以“义”释“礼”相比,荀子则以“法”释“礼”,也更为突显“礼”的外在规范功能,也扩大了“礼”的社会制约性。在荀子那里,“礼”的内涵更为丰富,外延也进一步拓展,不仅为儒家的人格修塑提供了内在的理论依据,而且也为约束人的行为找到了“法”的边界。“荀子强调只有通过外在的道德教化,才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因‘人性之恶’出现的各种纷争,才能培养出人格高尚的‘经国之才’,保证社会之稳定,进而达到民富国强之境界。”[5]为此,必须深刻理解荀子的“礼”论对于个体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
论及荀子“礼”论对于修塑人格的重要作用,首先便是要理解“礼”的基本意涵(礼义情法),这既是掌握荀子“礼”论的逻辑起点,也是追寻荀子“礼”论与人格修塑之内在关系的前提。
荀子以自身颠沛流离的人生经历,来思考如何在纷争的社会动荡之中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荀子提出“礼”论来应对战火纷飞的社会现实。然而,个体在社会之中,在不断生成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忽略的还有其生物性的本能,也就是“礼”的源头即“人性”中所涉及的欲望与情感,这自然更是激发了荀子不会仅仅关注人性之恶的本能,他更为关注的还是如何使人性向善,更是期待把人的自然本性之恶转变为人的道德之善,因此,荀子认为,则需要一种让个体内在的感性欲望获得合理性满足的后天努力,一种外在的社会习得方式,能够使人们在人的自然本性基础之上获得社会道德性的改造,来使得人的欲望与情感处于平衡状态,这就需要“礼义”。在荀子的“礼”论中,“礼义”则是最为核心的部分,无论是宏观的王道政治,还是微观的个体道德原则都有“礼义”的身影。《荀子·儒效》说:“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6]95《荀子·不苟》也说:“君子治治,非治乱也。曷谓邪?曰: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也。”[6]30这里的“礼义”更加肯定了其作为王道之中的最高政治标准与稳定社会秩序的首要作用。荀子曾云:“宜于时通,利以处穷,礼信是也。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诗曰:‘礼仪卒度,笑语卒获。’此之谓也。”[6]14荀子从宏观到微观的诠释角度肯定了“礼义”在个人修身上的不可忽视的独特地位,突显了荀子“礼义”的价值原则。
同样,荀子从“人性”的角度论证了“礼”论的内在依据——情。荀子从人的内在情感需求来诠释礼制,探讨“情礼合一”的合理性。在《礼论》中荀子以三年之丧为例对此加以阐释:“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6]318荀子认为正是因为人真实的内心情感,将人伦之间血脉亲缘的“小爱”与内圣外王中的王道“大爱”相联系,充实了“礼”论的基本内涵,同时也对“礼”的合理性存在进一步加以证明。当然,如何做到“情礼合一”呢?荀子的“礼”论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乐”与“法”。个体内心合理的情感是可以通过一种轻松愉快的、有意识的“乐”的活动来实现“礼”的要求。荀子亦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6]325荀子认为音乐能够表达感情,是人的感情的正当出路。他说:“夫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好乐也是人的天性,通过乐教可以起到“导情”的作用。乐教的目的就是“以道制欲”,这样,乐教也就成了礼教的重要补充。在“乐”之中,人们可以在不知不觉中以自身为媒介参与礼仪活动。用“乐”轻松地来改造、教化民众,从而实现人之德性的完善和人格的健全。不仅如此,荀子还以“法”释“礼”。在《劝学》篇中,荀子明确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意思是,“礼”是确定法律的根本,是以法类推的各种条例的纲要。他还说:“人无礼而不生,事无礼则不成。”“礼”中有“法”,“法”在“礼”中,所以他强调以“法”的强制约束力来规范人的不善行为,这也是荀子的“礼”论中最具特色的思想,是区别于孔、孟思想的根本之处。当然荀子的“法”不单单是对于“礼义”教化之外的有力补充,而是紧紧围绕“礼”这一核心展开论述的,如若不然则不过是“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荀子的“法”肯定其威慑的作用,以外在的制度规范与内在的潜移默化共同塑造个体的健全人格,从而使整个群体之秩序达到可控的理想状态。
荀子的“礼”论丰富而独特,对于儒家理想人格的修养而言也充满着深刻的价值意蕴。不仅对儒家理想人格的塑造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对我国当前的人格教育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在荀子“礼”论中,“礼义”是“礼”的核心内容,也是基本准绳,“礼义”在整个人格建设中扮演着塑造人的社会性、理性的角色,引导人们的精神走向以及满足人们的感性诉求。在荀子看来,“礼义”是人们在道义上的追求,这种追求彰显出人“最为天下贵”的本质。《荀子·王制》:“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6]127则可窥探出这层含义。人为何会与其他生物不同?不仅仅是在于外表形态上的差异,更多的还是人有社会性的“礼义”的特征,也就是人能“辨”、能“群”、能“分”[7]。这使人在本质上区别于其他动物。
在理想人格塑造中,“礼”提供了“礼义”这一基准,用“礼义”来修身。“礼义”为人格培养提供了上下尊卑的等级思想以及行为上的基本准则与规范,以期能“尊先祖而隆君师”。无可否认,荀子并没有跳出儒家固有的“天地君师”的思想,但是他强调对人格培养需要有一种外在的规定性的标准。对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上及成君治国之道,下至个人的修身养生之法,“礼义”对此都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细微的角度出发,落足于宏观之处,覆盖了整个理想人格的每个角落。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加推崇在交往活动中拥有良好礼节、气度得体的人格特征。对于当代的人格塑造而言,仅仅作出一些流于形式的要求,甚至是些不违背法度的要求,而丧失了深刻的社会秩序、道德方面的更高的要求,那么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格是不健全的,可以说是不合格的。
在经历“礼”流于形式的危机之后,荀子在重新建立“礼”制的过程中,也不忘赋予其新的内涵,从“情”的角度充实了“礼”的存在。“荀子非常重视‘礼’与‘情’的关系,他明确表示:‘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8]27人可以依据“情”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作出决定。实现“礼”与“情”的二者合一,在“礼”的前提下,不排斥人的真实的内在情感。在社会中生活,人不可能避免与其他个体交往,如果事事都以“礼”为标准,自然不会出错,也会彰显出我中华礼仪之风范,可细究之下,若是一切行为都仅仅一板一眼地以“礼”为指导标准,则会多了些刻板,而少了温情。这不符合儒家学者们对于完美人格的追求,有了“情”的浸润,人格气质也随之丰满起来,个体在为人处世之中也会有了温度,自然就避免了个体只会对“礼”拘于形式的践行,也为“礼”的维护提供了情感上的依据。因此,在人格教育中不能只强调一系列冷冰冰的刚性要求,忽视学生自己的内在的情感需求,这样的人格教育不可能培养出真正具有“德操”的“成人”。
如果说“礼”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带有强制性而容易遭人抵制的话,那么“乐”则更注重对内在性情潜移默化的熏陶和培养,使人能够自觉地遵从社会行为规范,因此,“礼”的执行常需要“乐”的支持[9]。在儒家学者的眼中,“礼”和“乐”二字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整体。在荀子看来,“乐”可以作为“礼”的辅助,一方面有助于“礼”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修身养性,进德修业。荀子指出,与“礼义”外在硬性的要求显著不同,“乐”,是一种软性的力量,是一种人的自然本性的体现,是一种移风易俗的力量。正确并合理地实施“乐”,可以帮助“礼”从外在的社会性规范转为以一种内在的心灵需求被人们所消化,实现“礼”与“乐”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通过“乐”来巩固“礼”,稳定人心,从而稳定社会,帮助人们从性恶走向人格美。
当然对于人格培养而言,“乐”会帮助社会规范与道德要求的内化,使人们从内心自觉地遵守社会秩序,对人格修塑也起到了一种事半功倍的作用。在人格教育过程之中,要恰当地引导“乐”在人格教育中发挥作用,使道德规范的内容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来熏陶与培养,而不是采取枯燥、呆板的方式来进行人格教育。生硬的人格培养只会将人格的内涵停留在表面,那么这样塑造出来的人格既不会是儒家的理想人格,更不会符合现代要求。因此在人格修塑中重视“乐”的作用,既能体现人格教育的灵活性,也会使人格教育活动不再枯燥。
荀子除了在整个“礼”论体系中推崇“隆礼”,也非常“重法”。在“礼”论中“礼”与“法”都是影响个体生活与社会交往生活的两种不同层面的、相互交叠的方式,从某种程度来说,“法”可以充分发挥作为“礼”的补充作用。一方面,荀子肯定了“礼”在管理国家与治理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实行“法”的必要性,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另一方面,荀子也认为在个人道德规范的培养上,“法”所能表现出的强制力能够很好地弥补“礼”的不足,《荀子·议兵》亦云:“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之,如保赤子。……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百姓莫不贵敬,莫不亲誉,然后赏于是起矣。”[6]245
塑造良好的人格不仅需要潜移默化的自觉自律这种温和的方式,也需要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制规范。教育者在实际的人格教育过程中,虽然不断强调通过指导学生以自律的方式将人格教育内容内化,但是仍然会存在某些学生放任自流,从而出现人格失调与行为偏差等现象,所以教育者需要用法治来作为人格塑造中另一种有效的方式。强调“礼义”在引导人格健全发展中的作用的同时,不能摒弃法制作为人格塑造中的基准。事实上,理想中的人格修塑是离不开法制监督的,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这也是今天人格教育应该重视的。
在荀子看来,“礼”论不仅仅是在人格教育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使得人性之中“恶”的自然属性在“礼”论的作用之下而逐渐消散,更重要的是通过“礼”论中的“礼义情法”来引导人们“去恶”“向善”。因此,“礼”论在人格教育中的价值导向就是人格之美。
对于荀子所提出的“性恶论”中的“性”而言,荀子更加突出其人本身的自然属性,《荀子·性恶》提到:“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6]377《荀子·礼论》也说:“性者,本始材朴也。”[6]313这种自然之“性”更加肯定了人是生来就有欲望的。荀子曾云:“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6]369(《正名》)荀子肯定了人自然之性中所包含的“欲”与“情”都是人与生俱来的且不可忽视的生理与心理的双重需求,荀子也认为“性”中存在着天然的恶的可能,这也是荀子“性恶论”的起始之点。“性恶论”作为荀子理论的基础,也是“礼”论的来源,自然不会在此戛然而止,而是在荀子的“性恶论”基础上,希望以“礼”来“化恶为善”,正是荀子承认了人在个体上存在感性欲望与情感,才有人合理地接受“礼”的洗礼,所以,荀子说:“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这里的“美”就是指人格美(也就是善)[10],也就是人的内在的心灵之美与外在的体态之美的结合,这也是“礼”的最终目的。
从人性本恶到人格之美,看似两个矛盾的极端,却更能彰显荀子对于完善的人格的追求。这种完善的人格,荀子用两个最能突显其人格美的特征的字来概括——“全”与“粹”。也就是说荀子期望可以借助于“礼”论中“礼”“乐”“情”“法”几个方面为切入点来修塑人格,以人格中的“全”“粹”之美为最终境界。“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故诵数以贯之,思索以通之,为其人以处之,除其害以持养之,使目非是无欲见也,使耳非是无欲闻也,使口非是无欲言也,使心非是无欲虑也。及至其致好之也,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德操然后能定,能定然后能应,能定能应,夫是之谓成人。天现其明,地现其光,君子贵其全也。”[6]11这里的“全”与“粹”不难看出人的欲望与德操之间的动态平衡,一种对此进行理想性的积累与改造,也是荀子眼里人格之美的至高境界。因此,荀子主张通过后天的社会实践与学习来达到人格中的“全”与“粹”,冀望于个体能够借此全面而深入地学习、把握儒家的根本——“礼义”之道,在“礼”的社会规范下能够成长为拥有“德操”的能定能应的“成人”。荀子认为通过后天的情感层面与道德层面的学习,外在的制度规范与内在的情感陶冶相结合来实现美德善行,从自然欲求来理解人格之美,使得荀子对人格美的理解有他独到与深刻之处。而“全”“粹”之“美”正是荀子理想人格的完美体现,强调人格之中不掺加任何杂质的完美性,以个体审美情趣和道德修养的积淀为蓝本,以积善成德为追求,以塑造人格美为鹄的,这也体现了荀子人格教育思想的独特个性。
荀子以人的本能欲望与情感为基准,以塑造君子的人格之美为目的,依靠“礼”这一途径来实现仁义之心与“礼义”之道的和谐统一。在荀子整个逻辑系统之中,人格之美成为荀子“礼”论的最高境界,是个体修身与处世的准绳与原则。荀子以塑造儒家理想人格为主线,以人的自然之性为逻辑起点,从个体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历史环境出发,通过“化性起伪”来实现人之德性的至美状态,来完成由君子品格和圣人之间的成功过渡。
从人性本恶到人格之美,荀子“礼”论的提出,从“礼义情法”诸方面给予了全新的诠释,这些新的价值内涵,既有别于孔、孟儒家以往的单一的道德修养与人格塑造的方法,又大大丰富了儒家人格教育的思想内容,对今天的人格修塑也有诸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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