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的办学条件标准为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奠基
——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认识与分析

2018-02-26 14:25孔玲李瑞江
现代特殊教育 2018年1期
关键词:办学条件特教残疾

● 孔玲 李瑞江

孙佑君(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智障生)

2017年1月1日,山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此,历时三年的文件起草、论证、修订等工作告一段落,山东省有了适合本省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具有本省特色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山东省是教育大省,也是特殊教育大省。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在普及和发展特殊教育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北京、上海等教育发达地区仍有一定的差距,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缺少特殊教育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依据,包括学校建设标准、师资配备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专业设备配备标准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特教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科技进步和康复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教育模式、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已经远不能满足特教学校发展和广大残疾儿童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为适应山东省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使其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山东省教育厅于2015年初开始,组织专家研究起草、制定《标准》。过程中,我们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认真借鉴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本省特教现实,紧随科技教育发展趋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标准》可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和配备学校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学校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以及对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情况检查评估的依据。

二、《标准》制定的原则和特色

(一)高度重视,强化力度

本《标准》是在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下发的《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基础上、参照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并结合本省特殊教育实际制定的。《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体现了山东省对于特殊教育的高度重视,在校舍建设、设施设备、师资、公用经费等方面明确了配备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各地在执行时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增加了《标准》执行的力度和强度,提高了《标准》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国标优先,体现节约

《标准》按照满足最基本的课程实施要求的原则,力争与国家标准、规范相对接,优先执行国家标准。凡有国家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北京、上海、浙江等先进省市标准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同时,允许综合类特教学校的多功能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风雨操场等用房在适合不同类别学生使用的基础上一室多用或多类共用。如生活与劳动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体育器材室、电教器材室等可共享共用,充分体现高效、实用和节约原则。

(三)立足现实,突出重点

针对当前特教学校中盲、聋儿童数量减少,自闭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等儿童增加,且学生个体差异增大等实际,《标准》对部分功能教室进行了调整。如培智学校增加了唱游教室、语训教室、职业技术教室;聋校增加了职业技术教室数量,调整了普通教室面积;将三类特教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和视力检测室、听力检测室等由选配指标调为必备指标等。同时,根据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增加了信息技术、康复训练和随班就读等方面所需用房及设施等。

(四)特教特办,因地制宜

因省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各地特教学校建设面临的财政状况有较大差异,因而设立两类标准,即《标准》I、《标准》II,体现了《标准》实施的层次性和针对性。《标准》I为学校应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按照满足基本教学需要的原则制定,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差的省级财政困难县;《标准》II为规范性发展标准,在《标准》I基础上,适当增加适应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满足残疾学生个性化教育需求的专业功能教室,适用于除省级财政困难县外的其他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标准》还分为必配指标和选配指标。选配指标由学校根据教学和康复训练实际选择并建设。要求新建学校应按必配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学校,建设用地应按必配指标加选配指标一次性征用。首期建成的校舍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改扩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标准》I,新建及市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标准》II。

三、《标准》内容的创新与突破

(一)编制专业标准,配置专业功能室,满足康复训练需要

根据康教结合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多方考察和论证基础上,编制了相关专业功能教室,如心理咨询室、视力检测室、视功能训练室、听力检测室、智力检测室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科学、具体地设置特教专业功能教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在国内同级《标准》中尚属首次,对基层特教学校专业功能教室配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相关设施设备专业性较高且更新换代较快,《标准》多以选配指标的形式列出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供学校建设时参照执行。在此基础上,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增加了部分专业功能室,如盲校新增感觉统合训练室和室内门球场,聋校增加多媒体教室间数,培智学校增加语训教室、职业技术教室、音乐康复训练室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设置游泳馆(池)、体育馆、室内盲人门球场、盲人足球场等。

(二)新增“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更好地服务于随班就读工作

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标准》要求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设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本校及开展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提供教育教学指导、康复训练指导和随班就读咨询等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面积为61平方米,配置可供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的设施设备,可供本区域内随班就读教师、学生家长培训、交流、研讨的场所,可供教师、家长、学生使用的各种书籍、报刊、测查量表、图文、音像资料等资源。不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设在招收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具体参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要求,在本校资源教室基础上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服务于当地随班就读等工作。

(三)新增残疾幼儿园办学标准,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

必要的早期康复训练可有效地促进残疾儿童功能发展,减轻残疾程度。《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特殊教育需要,明确了特教学校附设幼儿园设计规划、占地、园舍建筑、玩教具配备等有关标准,要求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标准》要求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幼儿园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并按每个班级不低于100平方米增加活动用地面积。招收孤独症儿童的幼儿园需设置多感官综合训练室。

(四)新增特教高中办学标准,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职业)教育

《标准》要求举办残疾学生高中段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或中专及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依据招收学生人数和班级数,增加相应的普通教室、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办公及生活用房,所需各种教学功能教室、康复用房等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共用。普通高中班理化生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参照《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和教学需要选配;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依据开设的职业技术教育项目,由学校本着安全、适用的原则自行配备相关设备;其他教学仪器设备、医疗康复设备与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配备的设备共用。

(五)新增现代教育技术设施设备,适应教育信息化需要

《标准》要求各级各类特教学校要积极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发展,以满足学校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多媒体教学和网络备课以及学校办公现代化、网络化的需要。要按照《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的要求,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手段现代化的各类教育技术设备,实现学校教学与办公现代化、网络化,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

(六)强化资源教室建设要求,调整到《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统一配置

为更有效地在普通中小学开展好随班就读工作,切实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工作,我们将资源教室建设调整到同时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中,使之成为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的必配指标,从而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不足5人的,由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资源教室的布局,辐射片区所有随班就读学生,实现资源共享。资源教室装备应综合考虑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数量、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等因素,依据教育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配置。此外,还对资源教室的选址、建设和功能分区都做了详细要求。

四、准确定位,明确标准,为特殊教育健康发展奠基

(一)科学设置,明确标准,为规划、建设特教学校提供政策依据

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医疗水平和人口生育质量不断提高,盲生、聋生逐年减少,但同时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以及多重残疾的学生数量逐步上升。为了保障不同残疾类型的儿童都能更好地接受义务教育,必须适当调整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格局。

《标准》结合全省特教实际,提出了特教学校设置的依据和不同侧重点。要求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承担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基础上,应增设孤独症、脑瘫儿童少年教育部(班);有条件的市要尽快实现盲生、聋生的集中就读。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的招生培养能力。30万人口以下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在普通中小学设立特教部(班)。普通中小学所设特教部(班)的规模和班额应能够满足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同时,为更好地组织教学、分类施教,提高教育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标准》明确了各类特教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规定单一类型的特教学校的适宜办学规模为9~27个班,招收两类以上残疾生的综合类学校适宜规模为18~36个班。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下发的《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明确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适宜班额: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专门招收孤独症儿童的班级,班额不宜超过6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招收多重残疾学生的班级,班额可适当降低。

(二)明确经费保障要求,为特殊教育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标准》要求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学生及特教学校学前、高中学生的公用经费按照特教部(班)标准执行。适当提高孤独症、脑瘫学生和高等院校特殊教育生均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每年安排8%~1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资助学。要在“三免一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和特殊学习用品补助,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学前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享受上述政策。进一步建立完善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机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办教育机构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用经费。

以高水平的办学条件标准,为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奠基。作为山东省特殊教育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标准》为全省特殊教育学校的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和健康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明确了办学标准,提供了政策依据。我们相信,《标准》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山东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广大残障儿童享受更优质教育的梦想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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