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从严治吏面临的新挑战

2018-02-21 17:11李敏杰
学习月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治吏执纪问责

●李敏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的重要论断,从严治吏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单。新时代要坚持问题导向,破除干部选拔、管理、监督、问责等环节的“中梗阻”,从严治吏面临着新挑战。

一、干部选拔“新三唯”

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干部选拔环节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又出现了“新三唯”问题,即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任人唯亲表现为选人用人局限于亲属或门生故旧等特定关系人,如亲属的亲属、同僚的家人、同学的密友等。任人唯利表现为把提拔、重用官员看成是可以立即“兑付现款”的买卖,不仅“乌纱帽”明码标价“出售”,有的还做成“期货”。任人唯圈表现为通过老乡会、同学会之类,或拉帮结派、排除异己,或封官许愿、相互提携。在干部选拔过程中,主要领导或通过直接打招呼、下命令的方式提出干部人选,进而组织部门通过程序予以确认;或针对组织部门提出的“不合意”人选以“推荐范围小了”“重新再调查一下”等理由不置可否,进行间接否定。

当前干部选拔的程序空转、环节倒置问题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干部选拔的动议权力主要集中于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再进一步集中于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最后集中于党委书记手中。“新三唯”严重破坏了干部选拔“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各环节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导致“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标准得不到细化、具体化、可操作化;少数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环节权力过大,滋生了吏治腐败。

二、干部管理“三重三轻”

一是重年度考核,轻日常考核。多数单位只在年底进行考核,平时不算账、年底糊涂账。某市直单位同志反映,参加工作十几年来,该单位从未出现过“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情况。干部日常考核不成体系,多以定期考核为主,很少进行日常测评,难以随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干部八小时之外表现掌握不全面,画人画像不够精准。

二是重过程考核,轻实效考核。过度痕迹化管理导致“工作留痕”蜕变为“留痕工作”。某乡镇干部反映,每次出门要带五部工作手机,原本提高效率的“工具”变成了基层干部的“负担”,“人民公仆”几乎成了“手机奴仆”“微信工作群奴”。据媒体报道,有的地方为了迎接扶贫检查,基层干部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了填表、整理汇报材料上,“精准扶贫”变成了“精准填表”。

三是重违纪惩治,轻关怀激励。干部管理靠惩处问责的外部推力,更应发挥正向激励的内部动力。基层同志普遍反映,当前存在“重惩治,轻激励”的倾向,惩治靠高线,激励就低线;过去认为“捻不上筷子”的小事,现在都会成为干部违纪的导火索;各地为党员干部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的主动性亟待提高,容错试错制度落实有待加强。调查显示,认为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科学性、个体性、及时性的分别占50.00%、44.20%、51.20%、27.90%,干部考核内容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三、干部监督“三难”

一是“一把手”监督难。据新闻报道,在山西官场近年来“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之后,山西空缺的15个县委书记岗位中,至少有8个是因为违法违纪被查而空缺,比例高达50%以上。某省交通厅4任厅长在同一岗位前赴后继、锒铛入狱。“一把手”往往集人权、财权、事权于一身,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极易成“一霸手”。调查显示,35.73%的受访者认为“对‘一把手’的监督乏力”。

二是自下而上监督难。目前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功能发挥得较好,基本能够做到“无所不纠”。自下而上的监督相对薄弱,渠道不畅、功能萎缩、难以奏效。基层同志普遍认为,上级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持有签字审批权,同时下级对上级的权力运行不清楚,导致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度较大。

三是党员监督权落实难。主要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担心维护党员监督权影响其既得利益(61.05%);党员普遍担心行使监督权招致打击报复(62.44%);缺乏充分知情权作基础使党员监督难以进行。调查显示,党员及基层干部普遍认为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情很有限,认为自己“知道”的只占15.92%,只“知道一些”的占71.45%,“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2.47%。

四、执纪问责“三偏”

一是问责偏轻。有些地方深受“熟人社会”的影响,监管失范、查处不力;有的地方“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的地方“柿子专拣软的捏”。针对问责偏轻现象,调查显示29.20%的受访者认为“怕得罪人”,28.30%的人认为“怕影响本单位年终考核”,20.80%的人认为“职责不清,不好问责”,19.70%的人认为“碍于领导职务”。如调研发现,某市政务大厅多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手机”“打瞌睡”,办事群众不满意,被媒体曝光后,仅对三名“懒政”人员作出“亮黄牌”处理,其大厅管理者有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但没有一名管理人员受到处分。

二是问责偏重。有些地方对政策理解不透,执纪问责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原本严肃的正风肃纪措施被错误的政绩观扭曲,认为“处分的越重越革命”“处分的越重越能经得起历史检验”。某县环保部门同志反映,在县一级政府机关,有的干部宁可不当局长,也不愿意到环保部门任职。在环保系统内,有的干部宁愿到其他科室当科员,也不愿到环评、环境监察等部门任职。究其原因,在于当前个别地方对环保领域有无限追责的倾向。问责的逻辑是:市长都警告处分了,环保局长就应当记过,副局长就应记大过,支队长就应撤职,科员就应以渎职罪起诉。

三是问责偏泛。有的地方存在标准把握不准、检查方法不当、工作程序欠妥的问题,在问责上层层加码,有“凑数”之嫌,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如某市纪委突击检查教育系统办公用房,“检查办公室时,发现抽屉有烟、咖啡、零食以及文件柜出现小说、散文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被全市通报。现代管理学提出权责对等的理念,问责过程“三偏”现象的产生主要是没有科学划分好执纪部门的权责,这也导致了各地执纪情况五花八门、尺度不一,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纪部门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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