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视角下共享经济发展的瓶颈与突破路径

2018-02-21 14:32杜丽群
新视野 2018年1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经济

文/杜丽群

信用体系建设视角下共享经济发展的瓶颈与突破路径

文/杜丽群

共享经济通过网络共享平台来匹配供求双方,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信任是共享经济的核心,如果没有信任关系,供需双方就无法通过网络共享平台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而单纯依靠道德手段难以规避和化解“信任”风险,健全的信用体系是促进我国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信用体系建设视角下推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路径:一是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快培育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和道德自律;二是加强政府信用监管,加快建立新的征信体系;三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共享经济;交易成本;信用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其作为我国一个新的经济引擎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作用日益显著。据相关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到3.4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比上年增加1亿人左右;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分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为585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1]那么,共享经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形式?它的本质及其得以发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信用体系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有何意义和作用?信用体系建设视角下共享经济发展的瓶颈又在哪里?该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以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

一 信用体系建设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共享经济的特点与理论依据

所谓“共享经济”,是在“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使用权”临时让渡给他人,以获取一定的报酬或经济利益,又称“分享经济”。共享经济将闲置的资源与技术特别是现代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嫁接,不仅可以解决由于供求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而且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从而实现闲置资源的有效再利用和进一步优化配置,进而通过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最终提高经济效率。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一个由商业机构、组织或政府基于信息技术创建的市场平台,人们既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东西转让给别人使用,也可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还可以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2]

早在人类社会起源之初,共享就是基本的分工形态,共享模式在20世纪也已出现,但人们近些年才开始将共享现象与协同消费看作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形态。[3]共享经济在经济学中究竟属于哪一类呢?可以说共享经济涉及到了经济学中的诸多研究领域,如“信息经济学”“消费经济学”“知识经济学”和属于“新制度经济学”范畴的“产权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那么,如何从经济学理论视角来理解共享经济形成和发展的机理呢?

首先,可以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对共享经济的思想渊源进行分析。根据该理论,某项资源的所有者与需要这种资源的消费者对某一时间以可接受的交易成本创建一个匹配,从而实现共享经济的价值,如airbnb对于住宿供需双方、uber对于交通服务的提供方和购买方而言,数字化平台帮助他们降低了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联系成本和签约成本等,因为在共享平台产生之前,这些交易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根本无法发生。[4]从经济史角度分析,无论是哪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能够产生并最终得以推广普及的关键,就在于它能否通过制度安排或组织创新使交易成本最小化。[5]按照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企业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太高,这是企业这种组织之所以能替代市场的原因所在。

其次,可以从协同消费理论角度认识共享经济的理论根源。自从协同消费的概念被费尔逊和斯潘思定义为多人在共同参与活动中消费商品或服务的事件后,极少有研究运用协同消费理论解释共享行为。[6]直到贝尔克分别在2007年、2010年、2014年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基于该理论对共享概念进行深入解释。贝尔克认为,共享指的是“将我们的东西分配给他人使用,或者从他人处获得物品或服务为我所用的行为和过程”。[7]协同消费包括捐助、转售、交易、借贷、租赁、赠予和交换等广泛内容,并通过协调资源的获取和分配来收取费用及其他形式的报酬。[8]博茨曼和罗杰斯提出了互联网时代协同消费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并将其分为代码共享、生活共享或内容共享和离线资源共享等三个阶段。[9]

再次,可以用多边平台理论来解释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根据该理论,多边平台指的是不同消费群体之间进行直接交易的系统或场所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和使用者之间直接交易的组织者或管理者,形成了最初的双边市场,帮助更有效地使用从前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增加市场竞争,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广告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加入而逐渐形成多边市场平台。交易双方通过这个平台转让或交换个人物品的使用权,不仅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改善了双方的福利状况。

(二)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共享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其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尽管在共享经济发展初期可能会面临挑战或遭遇挫折,但中国庞大的市场规模必将为其良好发展前景提供有力支撑

首先,信用是共享经济的基础,服务的两端没有信用就难以成交。在共享经济发展中如果没有信用作保障,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就无法实现。时代在进步、技术在发展、社会在变化每一项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从原来的不信任甚至抵触,到接受、享受、普遍认可,就像互联网的出现。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可能会更大,信任和信用是其发展的最大基础。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存在安全、信用、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诸多空白。我国近些年来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其目的也就是为了解决这些不良影响。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就是要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设计来规避经济发展中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损失和消极影响。这是因为,在推进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信用评价机制,并基于大数据下的信用记录可以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扩大共享经济带来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通过对信用的管理和承诺,处罚那些不履约、不守信的人,为合作行为提供激励机制,促进市场实现更多潜在交易。[10]

其次,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共享经济,将自己闲置的资源利用起来,实现互利共赢。在现实生活中,大家熟知的或典型的共享经济案例就是“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房屋”“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但就我个人的认识而言,共享经济的本质或其赖以实现的经济学基础,就在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其支撑则是“信用经济”和“契约经济”。共享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产权清晰和信息对称,因为共享经济是在不改变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临时或短期出让资源的“使用权”或“消费权”,利用新手段、新技术或新知识,达到资源共享,降低交易费用,以实现资源的“收益权”,实现“帕累托改进”,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再次,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在2011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推进完善阶段后,我国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个大的突破,即《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这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制度框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11]随着征信业的发展、信用制度的建立以及信用信息的开放使用,共享经济中的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逐渐减少,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逐步建立,进而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壮大。

此外,共享经济与信用体系建设是相辅相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地防范和规避共享经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减少失信行为和违规现象,从而降低或避免不良交易带来的经济损失,更有效、更合理地利用资源;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可以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大量的交易数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从而为信用信息更好更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奠定基础,最终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

二 信用体系建设视角下共享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与瓶颈

从各国经济发展实践来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发达国家共享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分享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等方面,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由于我国国家层面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社会诚信文化和氛围仍需不断培育,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亟待提高,导致失信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这些不利因素都将会影响共享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中国社会缺乏普遍信任,因而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和道德自律。共享经济是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它是陌生人之间点对点的交易方式。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大多以陌生人为主,而且交易的频次大多是短期且一次性交易。比如:在共享汽车模式下,一个人很可能不会再遇上为其提供服务的司机,如何保证司机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就是一个难题。虽然共享平台上也有诸如资格审核、星级评定、信用评分、用户投诉等机制来提高人们的信任度,但在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困境与瓶颈,如信任机制未形成、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在我国当前情况下,由于失信成本太低,失信惩戒力度不大,也导致了类似共享汽车司机刷单、网店制假售假、共享单车私上车锁、短租房屋遭到破坏等行为屡见不鲜,使得人们对共享经济产生种种担忧和疑虑。[12]没有信任,共享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我国目前共享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阻碍就是信任问题。如果我们不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共享经济模式的运转成本将会继续增加,其发展规模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最终势必影响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传统的征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征信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分析和评价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自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投入运行以来,虽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数据库只收录了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借贷有关的账户交易和违约信息,大部分属于传统金融交易类信息,基本上没有与金融机构无借贷关系的企业与个人信息,而且数据维度较为单一,难以覆盖日常生活的应用场景。因此,制约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面对共享经济中各种资源共享活动的不断推陈出新,如出行共享、空间共享、知识共享、技能共享等等,传统的征信系统显然已无法满足这些新兴业态的信用信息需求。虽然商业征信机构及共享平台上的点评系统等对相关交易主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将不利于推动我国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3]总之,我国的征信业不发达,信用中介机构的标准不统一,信用产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的需要,政府缺乏对信用市场统一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管,导致了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

(三)我国信用法律体系不太完整,信用立法严重滞后影响了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的《民商法》《经济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但都没有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等关键问题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很多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信用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持市场正常秩序、促进信用交易、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作用,但是现有的信用法规和规章仍难摆脱自身的局限性。不论它们是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还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由于部门或地域的限制,不仅约束力有限,而且很难解决“信用信息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的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需要加快信用立法的步伐。我国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特别是针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少,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惩罚机制的不健全,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过低等现象也助长了失信行为。

三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共享经济发展的路径

如前所述,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人们对信用的认知欠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关键是要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路径如下:

(一)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快培育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和道德自律

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靠市场主体的信任和诚信意识来维系,诚实守信应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基本契约精神和道德自律。由于共享经济是依托网络平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业态,双方通过平台在互不相识甚至互不相见的情况下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其基本前提就是交易主体的信任。那么,参与各方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共享经济参与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着共享平台的活跃程度。因而在共享经济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行为准则首先应该是讲信用,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应增强“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和理念:信用度高是一种宝贵的财富,也是一种重要资本。

目前,在我国有一些信用评级企业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伦理道德水平低下,本身信用程度就很差,而且缺乏行业自律,常常提供不真实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误导和欺骗企业和消费者。因此,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培育和规范信用中介服务企业,构建用户信用评级系统,通过跟踪用户点评共享平台及供需双方交易效果评价的数据记录,为共享平台及其客户提供专业的交易信用评级服务。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不断推进:一是从制度上确保信用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避免企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二是必须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提升信用机构的整体水平;三是要鼓励各地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商会、行业组织的独特优势。

(二)加强政府信用监管,加快建立新的征信体系

为了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要改变思路,正确引导,敢于打破传统路径,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将线上线下的O2O模式结合起来,通过线上与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等网络公司合作,通过线下整合各个职能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质检、公安、法院、海关、央行等在内的信用记录,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发挥信用体系为共享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加强针对共享型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这些企业实施信用监管;另一方面,不断规范和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人们出于对新生事物的不熟悉或不了解,也可能是出于它对已有经济带来的冲击,又由于怀疑或担忧政策方面的滞后性,而拒绝接受甚至排斥它。但共享经济的出现,本身就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信用监管:首先,应更着重于对共享经济发展的规制方面,使其能够有序发展,避免出现如“P2P”跑路潮此类现象的发生。其次,减少市场对如何收税、监管的不确定性的担忧,通过立法消除市场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基于负面清单制度)。再次,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合理应对来自传统“实体经济”竞争对手和其他团体的反对。如青岛出租车行业罢工,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还成为消费者“喜闻乐见”的事情,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传统实体经济已经难以满足现代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后,还应该对消费者行为进行监管和监督,如对已经出现的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锁车、乱停乱放,甚至将共享单车扔到荒郊野外等不良现象进行合法处理,树立消费者的法治观念、产权观念,培育信用意识。

与此同时,还要加快建立需求方利益保障机制,做好消费者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例如,互联网约车已经出现恶意加费现象,许多快车或专车司机没有“打赏”就不接单,这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信文化要求,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应该树立保护自身消费利益和消费权益的观念。时代在进步,观念也需要进步,新时代更要有新观念。经济学讲人是理性的“经济人”,但却是“有限理性”的。因此,对于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更需要个人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更好地比较两者之间的成本与收益,避免出现因短视而损害了长期发展的可能性或增加了未来成本。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条件和目前共享经济发展需要,信用立法的工作应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一是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使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加快制定与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了保障和监督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加快制定与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三是为了加大失信成本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全面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加快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出台具体的中介机构管理法规,使信用服务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对失信行为,应该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各类失信行为给予明确、恰当的惩罚,甚至应当明确将失信主体淘汰出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强化失信行为的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我国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此,要将共享经济的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到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对守信的交易者,要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降低他们的成本,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参与共享经济活动,而对失信主体,要加大惩戒力度,建立行业限制进入制度,提高失信成本,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此外,还应该将官方媒体介入信用体系建设,也就是对共享经济交易中的守信者和失信者进行公开披露,发布红黑名单信息,以失信惩戒制约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发生。

注释:

[1]数据源自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2017年3月2日,http://www.sic.gov.cn/archiver/SIC/UpFile/Files/Htmleditor/201703/20170302125144221.pdf,2017年10月16日。

[2]褚国飞:《“共享经济”或颠覆传统消费模式》,《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8月25日,第A03版。

[3]杨帅:《共享经济类型、要素与影响:文献研究的视角》,《产业经济研究》2016年第3期。

[4]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4期。

[5]卢现祥:《共享经济:交易成本最小化、制度变革与制度供给》,《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9期。

[6]Marcus Felson, Joe L.Spaeth, “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ce, vo 21, no.4 (1978), pp.614-624.

[7]Russell Belk, “Sharing”, Journal of Consume Research, vol. 36, no.5 (2010), pp.715-734.

[8]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4期。

[9]Rachel Botsman,Roo Rogers,What's Mine I Yours: The Rise of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New Yor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2010.

[10]卢现祥:《共享经济:交易成本最小化制度变革与制度供给》,《社会科学战线》201年第9期。

[11]杜丽群:《诚信中国需从政府做起》,《凤凰周刊》2014年第15期。

[12]蔡朝林:《共享经济的兴起与政府监管创新》,《南方经济》2017年第3期。

[13]张杰:《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的信用困境与解决之策》,《经济纵横》2017年第8期。

F49

A

1006-0138(2018)01-0038-06

杜丽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100871。

责任编辑 马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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