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负责人管理不当致财产损失如何定性

2018-02-08 00:48林坛典詹秀林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2期
关键词:重大损失履行合同刘某

文◎林坛典 詹秀林

[案情]2015年2月,某市陶瓷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法定代表龚某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刘某担任出纳,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创新中心的财务制度运行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刘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创新中心80万元资金转至诈骗分子银行账户,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龚某构成犯罪主体是否适格;二是龚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不构成犯罪。根据工商登记,创新中心是某县陶瓷研究所下属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龚某作为福州市陶瓷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是集体财产,不是国有财产。创新中心被骗80万元资金主要是刘某责任,不属于龚某失职。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创新中心是国家全额出资,属于国有独资公司,龚某对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有重大过错。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创新中心应认定为国有公司。在运营方面,创新中心成立后在陶瓷研究所加挂牌子,公司经营模式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企业出资方面,创新中心系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该县陶瓷研究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创新中心。工商注册档案显示,陶瓷研究所占股100%。根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创新中心运营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案发时创新中心账户总金额103万,全系上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故本案被骗的80万人民币系公款,损失的是国家利益。

第二,龚某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龚某作为创新中心的负责人客观上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具体表现为:(1)刘某系创新中心的财务人员,按照当时《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含出纳)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龚某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单位集体研究,擅自决定聘请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刘某担任出纳。(2)创新中心财会内控管理不当。创新中心将银行账户的密码器与U盾都交刘某保管,没有相关规定制约,导致大笔资金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被支出。(3)公司考勤没有管理到位。出纳刘某无故连续旷工5日直至家属找到单位后才被发现。

最后,龚某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创新中心角度出发,向诈骗集团汇款是在履行建设实验室的双务合同,合同的形式和合法性不影响定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规定 (二)》,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的创新中心属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创新中心的负责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上级拨款被骗。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侦查,但由于赃款在境外被提取,无法追回,实验室建设严重受阻。龚某的失职行为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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