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损失

  • 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法律界定与适用
    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43-44。起初,根据骗取贷款罪的罪状描述,“有其他严重情节”和“造成重大损失”居其一即可定罪。然而,十多年来,有关骗取贷款罪的裁判文书却呈现出一个突出特点,即入罪理由几乎都来自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比如,借款人伪造资质、改变贷款用途、虚构担保品等,鲜有法院论及借款人的行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究其原因,“有其他严重情节”似乎清晰可见,而“造成重大损失”则难以论证,法院为了避免说理不充分的风险,选择了“避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2022-12-02

  • 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边界与情节认定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如此一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由结果犯转化为情节犯,“情节严重”的判断也成为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但其适用标准仍然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否则将会造成该罪适用范围的模糊不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化要求。[2]现行司法解释主要从“重大损失”要件出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2022-06-10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构造与罪量标准
    义务;即使“重大损失”要件被删除,其依然是判断“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凡是可以衡量企业竞争性利益减损程度的指标均可作为评价对象。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同一性 秘密性 重大损失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中的争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较大的修改[1],首先,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的衡量标准,破除了司法实践长期唯“损失数额论”的现象。然而,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9期2022-05-30

  • 论骗取贷款罪的解释完善 ——以民营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为视角
    但未造成实际重大损失”的行为排除在外。这一司法解释对明确骗取贷款罪的适用条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着构成要件外延模糊,与司法实践的关注焦点存在一定的错位。本文希冀就这些问题作出理论探讨,以对民营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有所裨益。一、问题缘起:骗取贷款罪司法适用中的偏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罪,借款人以欺骗手段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按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不需要证明借款人具有“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2022-01-01

  •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中,权利人“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认为B公司已分别于2013年及2015年取得相关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故在此之后签订的合同不应作为计算损失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著作权登记证书虽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但鉴于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不对登记人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行实质审查,结合被告单位在2013年至2014年无任何研发支出,以及证人曾篡改字符串的证言,且在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将被告单位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单

    中关村 2021年11期2021-12-14

  • 《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兼析《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一)《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不影响重大损失继续作为“入罪门槛”《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二节第1.7 条专门就启动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的门槛做出了规定。中美双方约定中方应分两步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两个步骤分别是:第一步,作为过渡措施,可以由“补救成本”证明“重大损失”;第二步,完全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该条实际上是美国针对我国侵

    武陵学刊 2021年2期2021-04-16

  • 骗取贷款罪相关问题浅议
    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为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与骗取贷款的情形基本类同,且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故本文仅以最常见的骗取贷款罪加以举例说明。在骗取贷款罪的罪状中,并没有就“欺骗手段”“重大损失”及“其

    山东国资 2020年12期2021-01-19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重构
    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对应分为三种情形,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认定标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应以该行为致使权利人销售利润减少量为认定标准,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销售损失利润以及未来收益三者之和为认定标准。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非法获取 非法使用 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的无形财富,在当今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9期2020-11-18

  • 论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构造 ——兼与张明楷教授、孙国祥教授商榷
    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加重犯是指因骗贷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文简称“追诉标准”)第27条将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社会观察 2020年4期2020-11-15

  • 从一个案例谈骗取贷款罪的构造
    骗手段”、“重大损失”、“担保贷款”等要素进行论述,为该罪的司法实践提出明确清晰的指引。关键词:骗取贷款;欺骗;重大损失;担保一、一个案例2015年3月1日,A公司以技改项目为由向某银行贷款3000万元。某银行是要求A公司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報告、技改项目资料及与技改项目有关的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二是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或者抵押物。A公司向某银行提供了存在虚假的财务报告、真实的技改项目资料、伪造和B公司的购销合同(与B公司串通),并欺骗实力雄厚的C公司为其做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8期2020-09-10

  • 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
    尽完善、对“重大损失”及“犯罪数额”认定较模糊、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等问题,可从界定商业秘密的原则、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要件、明确“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建立举证责任适度移转制度以及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犯罪数额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检察实践——以上海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8年办案数据为样本(一)基本情况1.案件受理基本情况。2010年至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审查逮捕案件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6期2020-07-04

  • 紫菜加工厂突发大火消防及时处置显威力
    扑灭,避免了重大损失。当日7时40分左右,当地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称位于连云区高公岛柳河附近紫菜物流园中一加工厂突发大火。连云港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连云区消防大队、核电消防队多家消防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到达火场后,发现加工厂内烟雾弥漫,伸手不见五指,火势较大,火团向门窗翻卷猛窜,火势已成猛烈燃烧阶段。在灭火战斗中,消防战斗员冒着生命危险,摸索着进入车间进行灭火施救。由于当时室内能见度极低,给火灾扑救带来一定难度。灭火战斗员将生死置于度外,眼睛被浓烟熏得泪水直流

    水上消防 2019年2期2019-12-01

  • 这就是悲剧
    论讨论悲剧、重大损失和意外事故的区别。”学生们顿时来了兴趣。特朗普微微一笑,继续说:“谁能举一个关于悲剧的例子?”一个男孩举起了手,然后说:“一个小孩在街边玩球,球滚到了马路上,他跑过去捡,被汽车撞倒了。”“孩子,那不叫悲剧,那叫意外事故。”特朗普說,“谁再来举个例子?”一个小女孩站起来说:“一辆满载学生的校车,在秋游的路上掉下悬崖。”特朗普摇摇头,说:“那叫重大损失,孩子。”话音刚落,一个小男孩举起手,大声说:“如果总统先生和总统夫人坐在飞机上,飞机突然

    读书文摘·经典 2019年1期2019-02-27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要件的检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重大损失”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多数国家站在行为犯的立场上进行立法,并无犯罪结果的要求。此立法方式限缩了该罪的打击面,但并未对重大损失予以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不便。针对该问题,高检院、公安部于2001、2010年分别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下称《追诉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追诉标准(二)》),两高于2004年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2019-02-19

  •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重大损失”认定模式实证研究 ——兼评四川省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思路
    的原因就是“重大损失“难以认定,权利人很难维权。显然,“重大损失”认定问题不解决,权利人就很难通过刑事措施寻求救济。二、现有研究的不足(一)现有研究的文献数据信息(见图2)(二)现有文献评述1.学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现象很严重182篇涉及商业秘密罪之“重大损失”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③展开,论证单一,内容雷同,大部分文献既无深入的价值论证,也无细微的司法技术剖析,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不大。2.缺乏实证研究,脱离司法实践182篇相关文献,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2018-11-26

  • 滥用职权罪之“重大损失”的刑法解释
    用职权罪之“重大损失”的涵義概述、 重大损失中的经济损失、非物质损失的认定等方面入手分析研究。最后提出了如何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建议。关键词:滥用职权 经济损失 非物质损失一、“重大损失”的概述从现行刑法的条文规定来看,从字面上理解,“重大损失”的范围包括: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外应当指出,“公共财产”代表着部分的“国家利益”,而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三者的实质内涵存在着交叉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2018-09-03

  • 光棍节
    是人的逝去和重大损失)而悲痛,哀悼(此处为夸张的用法)。3. 我并没有照镜子,但非常肯定自己当时一定是容光焕发,满脸笑意。4. poise: 优雅,淡定。5. flush: (人或脸)发红。6. 我觉得我的脸都扭曲了,不是痛苦的扭曲,而是因为太激动了。7. ecstasy: 狂喜,欣喜若狂。8. grapple: 扭打,搏斗。9. clutch: 紧握,抓紧。10. sprint: 短跑,快速奔跑。11. dogged: 顽强的,坚持不懈的。12. whe

    英语学习 2018年6期2018-06-12

  •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条件问题研究
    :经营管理;重大损失;多元化;穷尽途径1、《公司法》规定的司法强制解散要件《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最高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

    好日子(下旬) 2018年2期2018-05-14

  •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界定研究
    ;骗取行为;重大损失;司法界定骗取贷款罪是目前经济犯罪中较为多发的一种犯罪类型,合理认定骗取贷款罪对保证金融机构贷款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骗取贷款罪的司法界定研究,以提高司法打击效率,维护正常金融秩序。1对骗取行为的认定骗取行为与诈骗行为有着共同的客观特征和逻辑结构,两者都是犯罪分子通过虚构谎言、隐瞒事实的方式给受害人造成一种错误的认知,进而使受害人在错误认识的影响下对其权益作出了不恰当的处分。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一种骗取行为,其前提是必

    卷宗 2017年36期2018-03-09

  • 论防卫过当之界定
    的发生,造成重大损失。二、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首先,对“明显”一词的理解。“明显”不是一个严谨的刑法术语,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于“明显”没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实践中只有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属于防卫过当。具体而言,有以下情形:第一,防卫人为保护微小利益而损害与该利益不成正比的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第二,对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存在、是否结束判断有误,针对的是不具有紧迫性的侵害行为。第三,不法侵害行为性质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2018-01-22

  • 悲剧
    论一下悲剧、重大损失和意外事故的区别。”然后又接着说:“谁能给我举个关于悲剧的例子?”一个小男孩举手说:“如果有个小孩因为追球跑到街上被车撞了。”总统先生说:“不,那叫意外事故。还有谁说说看?”一个小女孩举手说:“如果一辆满载着孩子们的公共汽车掉下了悬崖。”总统先生说:“不,那叫重大损失。还有谁再说说?”有个男孩举手说:“如果您和您的夫人正在飞机上,飞机却爆炸了。”总统先生听后说:“对,是的,那么你能告诉我为什么你认为这是悲剧呢?”小男孩说道:“哦,这肯定

    喜剧世界 2017年16期2017-11-25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计算范围的确定
    结果犯,其中重大损失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问题存在着冲突。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问题的法律规范为第一要务。而在相关法律规范没有出台之前,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计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应贯彻“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避免按照“刑事追责导向”来计算“重大损失”。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9期2017-10-26

  • 我国渎职罪中“重大损失”要件的研究
    渎职案件时,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是定罪处罚的关键。本文从重大要件损失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结合到司法实际,对我国渎职罪中的重大损失要件进行探究。关键词:渎职罪;概念及特征;重大损失;司法认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司法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渎职罪作为一类特殊的职务犯罪,常因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小而未收到应有的重视;但渎职罪名一旦成立,便意味着犯罪主体因其渎职行为给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是确定渎职罪是否成立的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2017-09-23

  • 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问题文献综述
    共利益”和“重大损失”在该类型判决适用中的认定。关键词:情况判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及《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的规定,即是我国大陆适用情况判决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款可以看出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被诉行政行为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2017-03-17

  • 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问题文献综述
    共利益”和“重大损失”在该类型判决适用中的认定。关键词:情况判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及《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的规定,即是我国大陆适用情况判决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款可以看出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被诉行政行为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2017-03-16

  • 骗取贷款罪初探
    款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司法实践中似乎越来越倾向于惩罚借款人的欺骗行为,即只要借款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无论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其他严重情节成为没有重大损失之骗取贷款罪认定的模糊标准。这使骗取贷款罪有演化为行为犯之趋势。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骗取手段案件一:陈某在明知系林某等人借用自己名义贷款且用于贷款申请的经营店面、营业信息等均系虚假的情况下,仍同意由自己出面作为申请人,以黄某、王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2017-01-26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计算范围的确定
    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计算范围的确定●闫洪师*/文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其中重大损失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问题存在着冲突。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问题的法律规范为第一要务。而在相关法律规范没有出台之前,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计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应贯彻“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7期2017-01-25

  • 我国渎职罪中“重大损失”要件的研究
    国渎职罪中“重大损失”要件的研究严 三1陈荷花2(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冷水江)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恰当的公务活动致国家、人民利益受损的行为。当前,人们对渎职罪的关注和研究程度仍停留在一个相对粗浅的阶段,但渎职罪给国家、人民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却是不容忽视的。渎职罪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由检察机关负责查办。处理渎职案件时,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是定罪处罚的关键。本文从重大要件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2017-01-25

  • 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包含间接经济损失的合理性质疑
    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包含间接经济损失的合理性质疑冯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100088)重大损失作为认定渎职犯罪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其内涵与外延在刑法文本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尚未有确定性解释。无论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对于渎职犯罪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尚未形成合理的评价体系;由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确定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主体合理性也存在疑问。间接经济损失由于其是否具有渎职犯罪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因果性及客观性难以衡量而不应全部纳入重大损失

    武夷学院学报 2016年7期2016-09-16

  • 渎职罪理论与实务中的常见误读及其澄清
    与责任、对“重大损失”与“情节严重”区别对待、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等同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渎职行为通常只是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即便行为人对“重大损失”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以渎职罪处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理论上有关滥用职权罪罪过的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根据规范的保护目的能够将“重大损失”归属于行为人时,才能肯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渎职罪;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因果关系;规范保护目的我国刑法渎职罪章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普通渎职罪)外,还规定有35个特殊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4期2015-04-02

  • 检察官:四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而未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将“重大损失”界定为:一是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实践中有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损失、损失的认定存在争议或者损失不明显等,但却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明显不利影响,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存在漏洞。刑法第219条未规定非法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具有可分享性,行为人非法

    商业文化 2014年9期2014-11-11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范围的基本解读
    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范围的基本解读王庆国(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结果犯,其“重大损失”的认定对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囿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重大损失的范围界定模糊不清。从重大损失中“损失”界定的理论分野出发,对重大损失中物质性损失与非物质性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争端进行批判性反思,可形成对重大损失范围的清晰认识:提倡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实践需求的双重价值;物质性损失与非物质性损失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4-07

  • 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经审批确认是否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经审批确认是否可减征个人所得税问:近日,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发现以下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请问,这是不是一项新政策?纳税人该如何享受?是否有范围限制?要注意哪些政策规定?重庆鼎杭实业公司 温玉斌答:根据你所提问题,现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回复如下:一、减征政策税法中早已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2014-03-02

  •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全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对相关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一、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一)“重大损失”的适用范围。《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2013-04-10

  •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困境、成因及突破 ——以“刑、民损失”认定区分为切入点
    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困境、成因及突破 ——以“刑、民损失”认定区分为切入点杨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8)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存在“权利人利益损失说”、“侵权人获利说”、“商业秘密成本、价值说”等观点。这些观点或欠缺操作性,或理据不足,造成难以准确、合理认定的现实困境。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罪基本犯罪罪量要件“造成权利人的重大损失”不当限缩为“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理论和实务为确定“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不得不援引

    政治与法律 2013年6期2013-01-30

  • 行贿1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

    共产党员(辽宁) 2013年3期2013-01-17

  • 什么叫悲剧
    论讨论悲剧、重大损失和意外事故的区别。”学生们顿时来了兴趣。总统先生继续说:“谁能举一个关于悲剧的例子?”一个男孩儿举起了手,然后说道:“一个小孩儿在街边玩球,球滚到了马路上,他跑上去捡,被汽车撞倒了。”“孩子,那不叫悲剧,那叫意外事故。”总统先生说道,“谁再来举个例子?”一个小女孩儿站起来说道:“一辆满载学生的校车在去秋游的路上掉下了悬崖。”总统先生摇摇头,说道:“那叫重大损失,孩子。”话音刚落,一个小男孩儿举起了手,然后大声说道:“如果总统先生和总统夫

    37°女人 2012年5期2012-09-22

  • 国资委出台央企人事任免新规
    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还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国资委党委表示,此举在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

    决策与信息 2012年2期2012-09-20

  • 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判断
    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判断文◎佘 军*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办理渎职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案例一]某监狱管教民警邓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05-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2期2012-01-28

  • 国资委新规剑指央企领导人事任免
    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文/董 伟)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3期2011-08-15

  • 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与法益的类型化衡量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旨在通过对涉林渎职犯罪中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两罪的立案标准的分析,就司法实踐中如何进行立案标准的选择适用加以解说。二、如何选择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刑法将“重大损失”规定为滥用职权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将不构成犯罪。对此,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审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公布的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四个司法解释,也无不围绕

    活力 2009年17期2009-11-17

  • 中国出台新规   实行干部问责
    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特大事故、事件和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根据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下属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

    环球时报 2009-07-142009-07-14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害结果
    定犯罪中,“重大损失”作为商业秘密犯罪的成罪标准存在争议,并且在重大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立法不足的特点。本文从“重大损失”的性质,认定参照因素以及具体计算方法几个方面试图解决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结果的问题。[关键词]商业秘密 重大损失 保密成本 技术信息一、前言《刑法》第 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重大损失”及“特别

    消费导刊 2009年9期200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