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湘
王大爷老伴去世后,一人独自生活,其唯一的儿子在外地工作,一年也只回来一两次。邻居刘某一家人平时对王大爷比较照顾,这使王大爷很感激。有一次王大爷生了一场急病,儿子不能及时赶到,只有刘某在病床前精心照料。王大爷一时激动,拿出一本存有一万元存款的存折要送给刘某。刘某推辞了一阵,最后还是收下了存折。但不知为什么,王大爷并未告知其密码,刘某也未多问。
后来,王大爷与刘家因一些小事渐有间隙,双方关系逐渐疏远。王大爷遂要求刘某归还存折,刘某认为存折是王大爷主动送给他的,已经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存在归还的问题。刘某还试着到银行去取钱,因不知密码而未能如愿。为拿到这一万元钱,刘某起诉到法院。
本案涉及到赠与关系的成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那么本案中王大爷是不是已交付了赠与物呢?这里所说的交付应该理解为受赠人对赠与标的物的完全控制。本案中王大爷虽然将存折交给刘某,但未告知密码,刘某并没有真正控制这一万元,因此赠与并未成立。事实上,王大爷完全可以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从银行取到这一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这一万元仍属于王大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