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晖 罗关洪/文
有的刑事案件,由于参与作案人员众多,常常是几十上百人,作案次数多,多达数百次作案,侦查单位移送案卷材料少则十几卷,多则上百卷,给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困难。尤其是刚接触公诉工作的检察官,更是对此类案件产生畏难情绪,不知从何入手。要破解“三多”案件办理难题,眼光不能只局限于审查起诉环节,还要从侦查取证、庭审应对等环节入手,根据案件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三多”案件侦查取证质量往往不高,案卷材料组卷不遵循特别要求,甚至疏忽遗漏关键证据,案件带病进入起诉环节,公诉人很难办出质好效优案件。因此,提升侦查取证质量是办好“三多”案件的前提。
因前期侦查取证质量不高,案件移送起诉后又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时过境迁,关键证人、现场条件等缺失,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公诉人介入侦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固定证据、指出侦查方向等,有助于筑牢案件证据基础。公诉部门应与侦查单位共同会签相关文件,形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长效机制。目前,对命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检已达成共识,对“三多”案件是否要提前介入,公、检还存有分歧,公诉部门应努力推动这项工作。
1.引导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特点制作讯问笔录。首先,移送起诉前应对各个嫌疑人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讯问。“三多”案件的嫌疑人到案后,由于作案次数多,且大多是流窜作案,对全部案件事实不可能一次交待完毕,要分多次交待,且每次交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还可能相互矛盾。侦查人员应根据在案其他证据材料,初步厘清案件事实,在移送起诉之前,对嫌疑人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讯问,让嫌疑人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完整地交待全部作案经过,如以作案时间为序或按作案地点来供述,如多次供述有矛盾,应问清矛盾供述的原因。
其次,在讯问中应载明每次作案的详细地点。“三多”案件嫌疑人通常对作案地点记不清楚,只知道一个大概的方位,不会刻意去记地名。如果每次笔录均反映嫌疑人对作案地点陈述准确,其笔录真实性值得怀疑。在移送起诉前,侦查人员应将嫌疑人指认地点记入讯问笔录中,可以表述为“我先前供述的在某某地点作案,就是我带你们指认的某某地点”,再记录嫌疑人供述的详细作案经过。
最后,每次作案应单独用一段文字记录。有的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时,将多笔犯罪事实用一个文字段落来记载,不注意用段落来间隔每次作案,会给阅卷人带来困扰。公诉人介入侦查时,应建议侦查人员在笔录中对每一起犯罪事实单独用一个文字段落记录,并按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记录各次作案,方便阅卷。
2.引导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特点装订卷宗材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强调“四类人员”出庭增强庭审对抗性,但书面案卷材料仍是指控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有的侦查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按证据类别装订,这样组卷对侦查人员来说很方便,但给审查证据带来很大困难。如要审查一笔犯罪事实的证据,需要同时翻阅多本卷宗材料,甚至造成证据材料遗漏。装订卷宗材料应注意既方便侦查人员厘清各次案件事实,又方便公诉人、辩护律师、法官阅卷,需要使用一些特别方法。应引导侦查人员按单次犯罪事实组卷,即以一起完整的犯罪事实为单元来组卷,凡是与这起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装在一起。对同一起案件事实的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来组卷,如先放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再放提取的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等。
这样组卷带来的问题是,嫌疑人在一份笔录会供述多笔犯罪事实,如何将记载多次作案的一份笔录分配到每一次犯罪事实的材料中?可采用“节选复印”的方法,将嫌疑人供述的相关事实部分节选复印后组卷,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于“某年某月某日嫌疑人的供述材料”。这样组卷的好处是方便办案人员审查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一目了然。
3.引导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特点制作 《起诉意见书》。对于“三多”案件来说,《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也有特别之处。首先,应引导侦查单位按主要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完整供述为依据制作,便于办案人员查阅;其次,对各次作案应详尽描述,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作案过程及赃物特征及销赃、分赃情况要详细记载;再次,每起犯罪事实间要用数字序号标明,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不同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分段叙述;对有翻供可能或证据薄弱的案件,建议侦查人员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并将视频资料随案移送。
公诉人接到“三多”案件后,首先要克服畏难情绪,树立必胜信心。办理这样的案件,是对公诉人胆量和智慧的考验,公诉人要树立职业的尊荣感和使命感,具备应对挑战的决心和勇气。在此前提下,公诉人掌握此类案件特点和规律,采取科学的方法和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就可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前,公诉部门通常会抽调员额制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三多”案件,即便是独任办理,也会配备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设立办案组时,人数的多少视案件情况而定,办案人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可以按作案次数来分工,也可以按起诉案由来分工,还可以直接以案卷材料册数来分工。整个办案组在组长统筹协调下审查案件,成员应及时进行沟通、讨论,最后将审查结果汇总至办案组长,由组长负责制作全案审查报告。
公诉人拿到案卷材料后,是先讯问还是先阅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方法。对于简单案件,先讯问或先阅卷对案件办理没有太大影响。但对于“三多”案件,由于案卷材料较多,如果先阅卷后讯问,则阅卷会占用大量时间,受笔录材料影响,讯问时容易预设立场,先入为主,不利于保持客观中立。如遇嫌疑人翻供或对事实有辩解,公诉人可能会重新核实案卷材料,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往往不够用。如果先讯问后阅卷,讯问时公诉人以侦查单位的《起诉意见书》为依据,对嫌疑人参与的每次作案进行核实,并详细记录其辩解。审查案件时,对嫌疑人认可的事实可简化处理,对有辩解不认可的事实则详细核实。对每起案件事实不平均分配时间,既提升诉讼效率又保证案件质量。
由于“三多”案件证据材料多,如按一般方法制作审查报告,容易缺乏针对性,比较冗长,增加公诉人工作负担,也不利于庭审展示证据。根据“三多”特点,审查报告制作方法有列表法、材料概要列举法、列表法+材料概要列举法、图表法等,下面对各种方法优缺点逐一介绍。
1.列表法。以表格形式罗列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证据页次等,优点是报告制作简洁明了,每起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一目了然。这种方法适用于嫌疑人认罪和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对于嫌疑人不认罪或事实认定困难的案件,因表格中的文字材料有限,列表法罗列证据的效果并不好,也不利于庭审展示证据。
2.材料概要列举法。即将每笔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列出或进行选择性的摘录,对每份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进行说明,对证据间的矛盾进行分析等。该方法适用于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嫌疑人之间供述矛盾的事实认定困难的案件,缺点是报告内容较多,篇幅较长。
3.列表+材料概要列举法。嫌疑人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的案件,对认罪的案件事实,采用列表法,对于不认罪的事实,采用材料概要列举法。该方法综合了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不认罪部分有详细的证据展示,认罪部分是简化的证据表格,使审查报告既简洁,又实用。
4.图表法。如贩卖毒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多地点聚众斗殴等案件,由于犯罪环节多、层级多、作案地点多等,导致承办人在归纳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时容易出错,不能迅速梳理出案件关键事实或各嫌疑人具体行为,这时可以采取图表方式,列明各嫌疑人关系、各作案地点的参与人、各个环节的主要犯罪情节等,给人以直观印象,对承办人把握案件和出庭指控犯罪大有裨益。
制作审查报告采用何种方法,要根据案件事实、各嫌疑人的认罪情况和庭审出示证据需要等几方面综合考量,切忌只用一种报告格式来应对所有案件。
1.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三多”案件的嫌疑人对于各次作案的记忆可能出现错误,有的犯罪事实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在案证据,应依照“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处理。有人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只有一份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如只有一名嫌疑人供述就不能认定,有多名嫌疑人供述且相互印证就不是孤证,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事实上,如果没有搜集到被害人陈述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便各嫌疑人供述能相互印证,也应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2.有利于被告原则及例外。实际办案中,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不一致是经常遇到的,尤其是在“三多”案件中,被害人可能会夸大损害后果,嫌疑人为逃避处罚可能会有意缩减损害后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矛盾的,应按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但有的嫌疑人对某些作案可能由于时间久远等记不清楚,供述中会使用“大概”“可能”“估计”来描述案件事实,此时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一起团伙盗窃生猪案中,对盗窃生猪的重量,被害人清楚何时购买、何时出栏,采信被害人的陈述更加符合案件事实。
3.一般应划分主从犯。主从犯是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庭审争议焦点,公诉人应在审查报告中区分主从犯,并阐明理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策划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作用相当的,如盗窃电缆线中,爬电杆剪线的人、开车的人、收线的人、销赃的人等,虽然分工不同,但难以判明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的,可以不区分主从,按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和涉案金额起诉。
4.注意追诉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三多”案件中,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会通过某些渠道来处理赃物。收赃人为贪图便宜也往往是多次收赃,从而助长犯罪。公安侦查阶段大多只对上游犯罪进行调查处理,通常会忽视对收赃人的追诉。注重对收赃人的打击处理,有利于追赃挽损,减少被害人损失。
5.起诉书的制作技巧。“三多”案件的起诉书事实认定部分应当高度概括,多地点作案的,列出三个具体地点即可,时间采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时间段表述法。被害人有多名的只需列明三名即可,赃物有多种类别的,也只需列明三种。一般是一个案由用一段文字来表述,但“三多”案件各嫌疑人参与作案次数及涉案金额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分赃数额能够查明可以写明,如果无法查清,在起诉书中可以不表述。有些起诉书是在《起诉意见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详细罗列每起犯罪事实,这样很不简洁。
案件一旦审查终结移送法院,公诉人就应全力追求胜诉判决。为使公诉人在庭上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有力指控犯罪,“三多”案件在开庭前和庭审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三多”案件的被告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参与旁听的群众也较多,有些案件新闻媒体也会介入采访报道。为保证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开庭前应精心准备出庭预案,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答辩意见等。这些准备工作建议在制作审查报告完毕后,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制作完成,而不是临到开庭时再来制作,因为此时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制作起来相对容易。如临在开庭前再来制作,因案卷材料不在手中,且起诉至开庭会间隔一段时间,承办人对有关案情难免遗忘,庭审预案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
公诉人对案件情况会逐渐淡忘,在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再次熟悉案情,熟悉证据情况及争议焦点。还要注意多做换位思考,站在被告人或辩护人角度看案件本身是否还有疏漏,对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做好预案。为充分掌握辩方意见,可以建议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明确辩方证据情况及辩解主要观点等。
“三多”案件被告人抱有侥幸心理,常常不认罪或翻供,有的对部分犯罪事实有辩解,有的甚至是零口供,公诉人要在庭审中要充分运用对质讯问来揭露犯罪。如笔者办理的徐某某团伙盗窃案中,主犯徐某某从被抓获开始,就没有做过一次有罪供述,认定其犯罪全部依赖同案被告人的交待。在庭审时,公诉人对同案被告人展开对质讯问,同案人在庭上的交待,有力地证明了徐某某系整个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的事实,法庭经审理对其判处刑罚。
因“三多”案件证据材料较多,如何出示证据既达到指控犯罪,又节约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值得认真琢磨。总的来说,应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决定出示证据方式。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的,简要出示证据的页次和要证明的内容;对不认罪的部分则需要详细出示证据材料。如果每次作案的过程相同,只需把第一次作案的详细过程展示清楚,后面的作案过程相关证据可不一一展示,以节约庭审时间。
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要查明其作有罪供述时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排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再利用其以前作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指控犯罪。如有必要,可请求审判长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让审判人员和旁听群众了解审讯过程及供述的真实性,了解真正的案件事实。
因“三多”案件相对复杂,卷宗材料较多,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难免出现疏漏,如有的事实没有查清,认定事实与证据材料相予盾,遗漏被告人或立功、投案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庭审中,上述问题如被辩护律师或被告人紧抓不放,公诉人可建议休庭,待核实有关案情后再作处理。切忌出现无言以对或各说各话的局面,也不能强词夺理直接否定辩方意见,公诉人在庭上除了指控犯罪外,还承担维护公平公正的职责使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公诉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三多”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对公诉人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按上述方法,做好引导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应对三环节工作,办好“三多”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非难事。公诉人只有经历一些大要案的考验,从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不断进步,更好适应新时代对公诉工作的新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