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枫桥经验”的历史回顾与实践启示
——以绍兴市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为视角

2018-02-07 02:56彭新华金庆微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7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职能

●彭新华 张 芸 金庆微/文

一、历史回顾:梳理检察环节“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

(一)“枫桥经验”的初步形成时期(上世纪60年代初-70年代末)

起源之初的“枫桥经验”主要是针对“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改造的基层实践。这个时期检察机关主要是贯彻执行中央“少捕慎杀”方针,即对“四类分子”,除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分子必须逮捕外,采取“一个不杀,大部分(95%以上)不捉”,主要依靠群众教育改造一般刑事犯罪分子。1964年绍兴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仅138人,比1963年下降66%。由于历史原因,1965年11月,上虞、诸暨检察院撤销,检察职能由公安、法院行使;1966年开始,绍兴地、县两级检察业务中断。[1]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枫桥经验”的创建时间非常短暂,职能作用也十分有限,主要是依靠法定打击犯罪职能,被动地参与“枫桥经验”的创建。即便如此,“少捕慎杀”体现“枫桥经验”的重心在于依靠人民群众就地教育改造“未捕未杀”之对象,批捕职能本身的“枫桥经验”成份是很有限的,“枫桥经验”最鲜明的特点和内涵至少有两点,即“依靠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依靠群众是灵魂,化解矛盾是精髓。

(二)“枫桥经验”的成长发展时期(上世纪80年代-2012年十八大)

这个时期,“枫桥经验”适应我国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推陈出新、迅速发展。下面有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基本展示出 “枫桥经验”的成长历程:1991年中央政法委成立综治委员会,同年5月在全国掀起学习“枫桥经验”的热潮。1993年纪念毛主席指示“枫桥经验”30周年,“枫桥经验”正式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典范。2003年,“枫桥经验”总结提炼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调解经验。2008年,“枫桥经验”丰富新内涵,逐步形成“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自治经验。伴随着“枫桥经验”的发展,检察机关对接与融合“枫桥经验”的步伐加快,形成比较主动性、系统性的发展态势。可以从两个阶段去认识,2009年以前,检察机关对接“枫桥经验”的实践总体上还延续传统作法,即依靠党委政府总体部署,依托检察办案职能,有选择的参与,方式比较单一,理念比较滞后,影响比较弱小,通常表现为定期参与政法委牵头的联系或协调会议、参与常规性的普法宣传、每年举行若干警示教育活动、被动接受信访申诉等形式为主。2009年以后,检察环节大力推进“枫桥经验”,尤其是基层检察室的建立使检察机关实践“枫桥经验”有自己的基础平台。检察机关以检察室为载体,与乡镇群众联系更加密切,参与乡村社会管理的力度更强、措施更多、影响更大,开创了检察机关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的新局面。但是客观地说,这个时期并没有跨越党委政府主导下的“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传统格局。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开启时期(2012年十八大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设平安中国的目标,要求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并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南。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继承和发展传统“枫桥经验”的基础上,赋有新内涵、新特点:一是从辐射范围看,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国新时代城乡一体化社会治理共同遵循的典范。二是从实质成效看,新“枫桥经验”已演变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三不”多方位工作目标。三是从治理模式看,新“枫桥经验”更加注重社会自治组织等多元化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性、组织性和全面性。四是从基本理念看,新“枫桥经验”标志着“政府权力本位”为重心的社会管理理念向“社会权利本位”为重心的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2]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找准职能定位,丰富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元素,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不可逾越的重大使命。近几年,尽管我市检察机关不断探索与实践,但是总体而言,仍然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未来的提升空间还很大。

二、实践探索:提炼检察环节“枫桥经验”的经验做法

近十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枫桥经验”的内涵和特点,立足并拓展检察职能,通过搭建平台、创新举措、完善机制等多种途径,为探索与实践检察环节“枫桥经验”积累了较多的绍兴检察元素和特点。

(一)延伸检察职能触角,创新对接“枫桥经验”的基础平台

2010年开始,绍兴市检察机关先后成立枫桥检察室等9个检察室,开创了全市检察机关探索实践“枫桥经验”新局面。在组织架构上,建立“室+站+员”的三级组织网络。在职能定位上,担负查防农村职务犯罪、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对基层站所实施法律监督三项职责。在实际成效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构建侦防一体化机制,查办一批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和信任度。二是构建刑事犯罪惩防并举机制,深入打击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犯罪等犯罪行为,促进基层平安建设。三是着力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促进基层社会和谐。[3]目前,全市基层检察室适应司法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在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方面正在积极进行新一轮探索。

(二)构建检调对接机制,探寻对接“枫桥经验”的重要突破

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契机,两级院开启探索与实践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取得的进展和实效可圈可点。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基本上按照 “实地考察-理论论证-制度架构-实践推进-总结提高”的工作思路,推进检调对接工作;二是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工作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检验标准;三是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彰显各院工作特色,打造工作品牌;四是注重总结归纳,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工作机制;五是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初期以季度例会形式不断推进,形成常态化后以年度总结通报的形式督促强化。[4]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检调对接工作基本实现三大转变:从认识层面到制度层面转变、从最初零散对接到全面系统对接转变、从形式对接到实效对接转变。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多元化方式处理各类案件一直保持在300件左右,基本形成检调对接常态化趋势,成为检察环节融入“枫桥经验”的重要环节。

(三)积极发挥控申职能优势,夯实对接“枫桥经验”的前沿阵地

绍兴市检察机关不断借鉴和吸收 “枫桥经验”的成功作法,坚持群众路线,以防范与化解信访矛盾为核心,在思想认识、机制创新和实践效果等方面都有质的突破与进展。譬如,逐步建立和完善“化解涉法涉诉信息矛盾‘八大机制’”,即信访矛盾责任包干、信访矛盾风险评估预测、重点案件分析研讨、检察文书释法说理、重点对象带案下访巡访、内外合力调解、司法救肋与善后息诉衔接、信访案件质量评价等制度;上虞区院早在2013年就推行信访案件 “三级调处模式”,即“村镇-检察室-检察院”构成的市级三级调处模式和“相关内设业务部门-检察调处中心-检察调处领导小组”构成的检察内部三级调处机制。

(四)多元化参与社会治理,激发对接“枫桥经验”的实践动力

两级院紧紧把握“两个拳头”,即创新平台和创新举措,对接与融合“枫桥经验”的“桥梁”不断加强,方式不断改进。主要体现在“六个强化”:一是强化司法理念转变,建设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全市两级牢固树立“理性、文明和规范”司法理念,开展“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检察活动,深化轻微刑事案件非罪化处理。2017年度全市共办理不捕案件1492人,不诉案件1859人,占比分别是26.7%和16.6%。二是强化刑事犯罪预防,促进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两级院筹建刑事犯罪预防信息平台,建立农村廉政教育基地,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定期开展法制宣传,从源头上预防犯罪。三是强化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促进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两级院强化与高校、协会合作,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工作室,推出“一站式询问被性侵未成年人办案模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四是强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开辟服务群众诉求便捷通道。2016年两级院同步推出“依法保障律师权利‘十项承诺’”,2017年推出“最多跑一次‘六个一’标准”,得到人民群众充分肯定。五是强化社区矫正,帮助特殊人群教育改造。绍兴市院推进社区矫正智能化建设,开发“A-PDA智能化刑事执行检察”软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六是强化智慧检察应用,提高检察环节“枫桥经验”的信息化水平。建立“互联网检察服务中心”,两级院同步开通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微信公众号和检察官方微信网。

三、实践启示:探索新时代检察环节“枫桥经验”的内在规律

(一)启示之一:正确把握检察实践与“枫桥经验”的衔接基点

检察实践与“枫桥经验”彼此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历史使命和价值目标。一是中国传统主流文化背景是两者相互融合的逻辑起点。“枫桥经验”就是在传统中国文化“和谐观”“礼治观”和“重义轻利观”等思想孕育下诞生的,这种观念与我们追求“理性、文明、平和、规范”为特点的绿色司法理念不谋而合。二是“三治兼顾”(自治、法治与德治)治国理念是两者融合的思想基础。“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体现在“四个结合”,即党的领导与群众智慧相结合、以人为本与民主法治相结合、尊重传统与发展创新相结合、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5]通过“四个相结合”,“枫桥经验”成为“三治”兼顾的典范。检察执法崇尚“规范、文明和理性”的司法理念,提倡综合应用“情理法”柔性司法艺术,其本质上都是法治与德治相互融合的必然产物。三是维护社会稳定是两者共同的价值目标。通过防范和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和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复杂社会矛盾应运而生。改革创新各种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等成为历史必然。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扣住时代脉搏,因势利导,深入探索和谐司法的新路径。

(二)启示之二:在拓展检察职能中丰富“枫桥经验”的检察元素

“枫桥经验”是我国政法领域的一面旗帜,但其并不是包罗万象的“大口袋”。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参与“枫桥经验”都有各自的职责边界。检察环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应立足检察职能、拓展检察职能,要体现“枫桥经验”的检察属性和特点,否则,就会出现多头负责、秩序混乱、责任不明的局面。同时,并不是说履行检察职能就是践行“枫桥经验”,检察机关要遵循“枫桥经验”的内在属性和特点,防止“枫桥经验”泛化现象。新时期“枫桥经验”的价值趋向大致集中体现三个方面,即化解矛盾、保障平安、服务群众到位,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不断拓展职能,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中有更大作为。譬如,惩治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我们可以立足打击刑事犯罪职能,向前拓展做好刑事犯罪预防这篇文章,向后拓展做好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这篇文章。

(三)启示之三:善于运用“情理法”综合性调解艺术

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其关键要素是灵活运用调解艺术,创造性地把握与应用“情、理、法”调解效应。这种“情理法”综合性调解艺术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同样也是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同时,检察机关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把当今“法治”背景下的调解与古代中国 “人治”背景下的调解有效区分与运用,防止出现“和稀泥”现象。在法治背景下的“情、理、法”侧重于“寓情于法”“寓理于法”,“法”是核心,“情、理”的适用不能偏离“法”这个根本,偏离“法”之根本追求“情、理”,就会脱离社会主义法治之本源。因此,现代社会所指的和谐司法,虽然讲究“情、理、法”结合,但是三者的地位与次序有别,依法办案仍然是优先原则。换句话说,“法”是纲,“情、理”是目,纲举目张。一般而论,在是非曲直的判断取舍上,法律是根本依据,至于处理程序和方式,可以根据案件实际考虑“情、理”两种因素,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启示之四:用辩证发展思维谋划新“枫桥经验”背景下的的检察实践

“枫桥经验”是一种开放动态的实践体系,“因势利导、与时俱进”是其生命力之源泉,“坚持-创新-发展”基本体现“枫桥经验”55年来的发展轨迹。概括而言,“枫桥经验”首先是立足“坚持”,即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人民中心、化解矛盾和夯实基层”。同时,要把握“在创新中促发展,在发展中谋创新”的基本思路。当前,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新“枫桥经验”正向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等方面深入推进。[6]因此,新时期检察实践必须紧紧依托新“枫桥经验”的发展背景,不断拓展检察职能,创新思维方法,为检察环节“枫桥经验”提供更丰富、更有为的检察元素,尤其是在强化基层法律监督服务民生方面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广泛依靠基层群众力量,发挥基层检察室职能优势,拓展监督渠道,不断提升检察权威和公信力。

注释:

[1]参见 1997 年《绍兴检察志》。

[2]周红云:《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的逻辑与概念》,载《团结》2014 年第 7 期。

[3]苗勇:《着力构建四项长效机制 努力促进四个基层建设》,载绍兴市政法委《机构经验与平安建设征文汇编》。

[4]陈理平:《内外兼修:探索检调对接工作内在规律》,载《检察日报》2012年7月24日。

[5]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6]马永定:《新时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若干问题探讨》,载《绍兴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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