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林/文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本文结合基层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就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打击重点,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有效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进而开创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略述浅见。
过去的一年,由于多项改革叠加,对检察干警、检察工作影响空前,特别是侦防部门转隶监察委,一度使一些同志陷入迷惘,失去信心。为此,我们要引导干警正确认识“两反”转隶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克服片面认识,及时转变监督理念,提振士气,为新形势下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奠定良好思想基础。
牢记宪法定位。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消除监察委成立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被削弱的错误认识,从新时代党和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法律监督工作的神圣地位。尽管在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人员、机构、职权、办案组织形式等都有调整,对检察机关影响巨大,但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根本定位未变,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都表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在未来将更加彰显。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十九大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要树立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就是失职的观点,从思想上把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检察职能重构整合的切入点,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再出发的新起点来看待、来谋划、来投入。
坚持依法监督。要严格依照法律特别是程序法的授权开展工作,从法律监督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找准弄清检察权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谨守权力边界,查摆反思以往的工作,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到位,有哪些做法法律依据不充分,及时梳理,拿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做到位,法无授权决不越位。特别要注意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文暂停实施的范围,明确区分侦查与调查的界限,对关键证据的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手段,是法律监督权的必要保障,并不在暂停实施的范围。
坚持主动监督。监督是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过程,发现是监督的前提。新形势下要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进一步树立主动监督新理念,不能局限于坐堂办案等米下锅,要瞄准法律有明确授权的监督范围、监督事项,积极主动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措施,全方位收集监督信息,扎实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
坚持务实监督。从领导到一般干警都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特别是上级要注意不同工作基础地方的区别,科学看待业务数字,建立符合实际的业绩考核体系,引导各地在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上着力,坚决不搞为监督而监督、为考评数字好看而滥监督。既要防止人为模糊黑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将达不到黑恶案件标准的一般案件以黑恶案件上报邀功,更要防止有意通过瞒报、拆解、降格等手段压低黑恶案件数量的可能性。
坚持创新监督。新时代提出了诸多新要求,使得法律监督工作也面临不少新挑战。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就会陷入被动。要特别深入研究改革、修法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围绕如何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有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进行探索实践总结,重点要在法律监督手段运用及监督效果保障等关键问题上寻求突破。
通过对近年来监督工作调研发现,在一些地方和环节,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工作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如控申举报窗口对收集掌控包括黑恶犯罪等情况在内的法律监督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的同志习惯于坐堂等案、就案办案,忙于手头案件的消化处理,局限于通过审查案卷开展工作,限制了已进入程序案件的监督效果。“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由于维护、管理、应用跟不上,作用发挥不充分,条线分割、信息不互通、资源不共享,职能不统筹,导致监督信息匮乏,对本辖区黑恶犯罪情况不明,底子不清,无法有效开展监督。为此,必须在改进监督方法,统筹监督职能上下功夫。
统筹侦监、公诉、案管职能,强化引导侦查。落实黑恶刑事案件立案、结案前会商机制,统一黑恶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采取提前介入、受案前审查等方法,加强对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引导工作,防止出现凑数案、夹生案,切实提高黑恶刑事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
探索信息平台融合,运用大数据开展智慧监督。把“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侦查信息平台、看守所信息平台等进行数据信息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在业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以解决前科查询不便、涉黑涉恶行为被分割处理等监督难题。
推进监督职能联动,加强黑恶案件监督内部协作。建立从业务到综合、从刑事到民行、从侦查到审判、从立案到执行的黑恶案件监督协作机制,变碎片化监督为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监督。
为了有效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这一问题,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在打破思维定势,积极主动监督方面努力。先后通过开展派出所刑事执法专项检察、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还应从这几个方面拓宽监督线索渠道:(1)把举报中心转型为法律监督线索的搜集管理中心,可以专设黑恶刑事案件法律监督信息受理通道,同时加强与县委政法委、群工部、县人大法工委等的工作联系,关注网上舆情,广泛收集黑恶刑事案件监督线索。(2)注重发挥驻公安、法院检察官办公室、驻看守所检察室、驻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职能作用,注重在提讯、谈话、日常监督中深挖黑恶犯罪。(3)抽调专人以近年来办理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涉黄赌毒等与黑恶势力相关案件和相关在押服刑(社区矫正)人员为重点,开展黑恶犯罪线索大筛查。(4)民行检察部门以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为抓手,注意发现和掌握土地、林业、矿山、城建、环保等行政执法难点相关情况背后的黑恶犯罪线索。各部门共同发力,为开展扫黑除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提供强大信息支撑。
中央专门部署这场扫黑除恶斗争表明,在对黑恶犯罪的发现、查处和惩治等方面,政法机关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样任重道远。近年来,黑恶势力通过办公司“洗白”转型,通过操控基层选举,把持村(居)委会权力,通过利益输送寻找、扶持保护伞等手段,组织形式“合法化”,作案手段软暴力化、内外勾结隐蔽化倾向更加明显,成为严重侵蚀基层政权根基的毒瘤。
虽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对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早就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但实事求是地讲,还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需要加以解决:(1)黑恶案件的认定方面。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农业县,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近期受理报请批捕的数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从涉嫌罪数、作案次数、犯罪人数等方面综合考量,难以达到中央四部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导致出现认识分歧。(2)监督力量配置方面。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的矛盾持续存在,员额检察官忙于进入流程案件的消化处理,辅助人员因没有独立办案资格,发挥作用的空间受限。由于人力不足及办案期限等的限制,检察人员就阅卷提审中发现的问题深挖细查的积极性不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不能经常性开展,导致监督工作不能有效深入。(3)监督手段方面。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就是审查、调查、侦查,其中,侦查由于可以采取各种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取证手段,对被监督对象具有强大的震慑力,是终极的也是最有力的监督手段,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其他具体监督处置方式得到落实的有力保障。目前,检察机关是否保有侦查强制措施使用权迟迟没有定论,如果仅依靠审查和调查核实这样缺乏强制力的监督手段,在面对监督对象时,哪怕是一个普通群众如果拒不配合作证就束手无策。(4)监督保障机制方面。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调查后作出的监督决定和意见、建议,需要相对人接受并实际履行,才算将监督落到了实处。目前形势下,对于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接受或者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决定、意见和建议的行为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难以保障司法监督的刚性。(5)检察官履职环境方面。在以审判为中心和司法责任终身制的大背景下,员额检察官每办理一起案件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黑恶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一些有重大信访风险的案件、领导关注的案件,即使明知证据不足不可能批捕、起诉,承办部门也要坚决移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等决定的同时,也就把信访的压力接了过来,把不关心“大局”的帽子接了过来,把原办案单位的不满接了过来。而如果屈从于压力,勉强批捕、起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又面临着无罪的风险,将来一旦作了无罪判决,则是办了“错案”,其后果更是检察官不能承受之重。
以上这些问题,都与当前扫黑除恶斗争态势明显不相适应,与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以保证扫黑除恶斗争全面、深入、有效开展。为此,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利时机,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手段,在黑恶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打击职能和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职能,确保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刑事犯罪及其保护伞,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在完成重大政治任务的实践中体现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以实实在在的业绩赢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