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雅莉 林 腾/文
当前,如何在检察环节中将化解社会矛盾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相结合,实现依法治国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对检察工作而言具有持续的挑战性。尽管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早已不是新概念,但实践中刑事检察环节与社会管理机制的衔接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事实上,随着大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经济的飞速发展,案件数量激增、矛盾突出的现实一直推动着刑事检察工作不断地自我调适,使其更为关注诉讼的处理效果而不是仅看重刑罚结果,因此,推动检察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与融合,构建检调对接平台,令矛盾化解消灭在萌芽状态,无疑是“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这一历久弥新的“枫桥经验”在现代刑事法治工作中的实现路径。
古谚言“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乡亲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旦上升到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官”就必须插手“民”的纠纷,这其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影响着案件诉讼流程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乡土社会中家族与家族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因一个小小的轻伤案件而引发几个家族之间的对峙,令司法机关在调解的道路上曲折难行,也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埋下处处隐患。
案例一:2012年6月,张某与田某因双方住宅间围墙设置问题引发纠纷,因张某与田某家中间有一处小小的空地,张某打算建围墙将空地纳入自家范围,田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遂口角多次,后一日张某叫了工人来施工,田某见状上前大骂张某,张某遂拿起放在墙角的铁锨击打田某,田某跑回家叫了同族的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等多人持工具到张某家,张某家中数人与田某等人爆发冲突,造成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案发后,双方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不愿达成调解协议,除主犯田某外,其余参与斗殴人员均不认罪。根据办案人员的了解,张某(轻伤)的妻子实际上愿意接受对方的赔偿,然而家族的话事人(家族中较为权威的老人)要求她们不能接受调解,另一方面,田某的家属也愿意赔偿,但家族的话事人也表示不能与对方进行调解。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双方家族长久以来的攀比和对抗心理,似乎一旦接受调解就低人一等。案件的处理陷入僵局,尽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没有疑义,但一旦作出判决双方的矛盾将进一步激化。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仍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起诉后,法院亦多次组织调解未果,二审期间,检察人员多次到被害人张某家中希望能够继续为双方主持调解,而被害人闭门不应,判决后双方家族的矛盾未得到圆满解决。
在上述案例中,为调处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司法机关花费了较普通刑事案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却收效甚微,这与司法机关同乡土社会中民间纠纷天然的距离感有关。很显然,普通民众更愿意接受对其有影响力的人的意见,而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有时候司法工作人员反复上门多次释法说理,却不如双方当事人都熟悉的调停人上门一趟做做思想工作。
案例二: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丈夫和妻子发生了较为激烈的冲突,丈夫推了妻子一下,却失手致妻子摔倒,头部撞击到台阶死亡,案发后丈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家里两个年幼的孩子因为父母都不在而只能交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看顾,考虑到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判实刑,两个孩子将面临失去母亲又失去父亲的境地,其遭遇令人心碎,承办人就对双方进行了多次的调解工作,无奈死者的家人很难完全谅解女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考虑到夫妻二人系同村的情况,检察机关请村里的村支书和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了调解工作,经过村支书和老人们的调解,死者的家人最终谅解了女婿,自愿送来了谅解书,检法两家也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家属、群众等各方意见,最终丈夫被法院判处缓刑。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扩宽视野,注意依靠和发挥现有的、贴近乡土的人民调解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检察工作相结合,构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方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的有效、必要途径。
从某种意义上说,检调对接平台的建设,就是“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两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对接与融合。人民调解队伍在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司法工作人员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以笔者所在Z市的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为例,或可窥一斑而知全豹。
经过多年的运营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了多级别、多领域、广覆盖的各级调解结构,尤其是一些设置在基层的调解组织吸纳的都是在当地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热心市民,乡民,调解员从群众中来,更容易到群众中去,赢得群众的认可和信赖。以笔者所在的Z市为例,人民调解中心遍布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和各行业专业领域,建立各类调委会2000余个,配备调解员8000余名,一些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还成立了个人调解室,运用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在人民群众中的亲和力促成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调解室的设置较为灵活,只要有一两个专职的调解员就可以设置,并且可以直接派驻到各专门机构和部门,发挥调解员的专业化优势。例如笔者所在的Z市不仅在国土、住建、环保、商会、电子商务、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了调解室,还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庭派驻了调解室,作为第三方机构为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处提供调解服务,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除了传统的面对面调解以外,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在创新工作机制,如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探索开展矛盾纠纷线上调解;与当地电视台合作制作电视节目打造调解品牌;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由评估员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咨询或辅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探索建立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多种协商手段,把调解工作延伸到基层的每一个触角。以笔者所在的Z市为例,去年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0736起,调解成功10713起,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9.79%。
当前,检调对接工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大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大调解中心,独立机构、独立编制人员,检察院成立调处中心办公室负责与大调处中心的日常业务联系工作;二是专门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由检察机关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全院的检调对接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也配备专人负责部门的检调对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上两种衔接机制均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一方面是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不够紧密,无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专业优势,二是占用司法资源,在案多人少的普遍现状下,仍需派出专职的检察人员从事检调对接工作,此举很难得到基层检察机关的认同和重视。
从节约诉讼资源,加强和发挥人民调解员积极作用的角度考虑,可借鉴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派驻调解室的实践做法,请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派驻调解室,让调解员进入轻微刑事案件调处的第一线,争取在审查起诉环节完成案件调处,实现案件分流。
1.人员构成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两种形式。专职调解员由人民调解组织选派2-3名调解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员担任,注意吸纳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的加入;兼职调解员由院内公诉、侦监、控申等部门派出一名资深业务骨干担任,这两类人员在释法说理、风俗人情方面均较为在行,容易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沟通过程中取得信赖。
2.调处模式分为认罪及不认罪两个层次。一是认罪但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侦监部门的承办人可先自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则直接作出相应处理,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便将案件调解部分的工作移交派驻调解室处理,由派驻调解员开展后续调解工作;二是不认罪且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对接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由案件承办人协同派驻调解室的专职调解员,为犯罪嫌疑人解读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将认罪赔偿取得谅解的诉讼利益告知犯罪嫌疑人,从而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调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对于一些涉及到乡村宗族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往往存在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家族扶老携幼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 “反映情况”也屡见不鲜,控申部门往往要求公诉、侦监部门承办人到场参与接访,承办人不仅要具体审查案件,还要疲于应对各种复杂纠结的涉检信访问题,其精力和专业性都不占优势。相对而言,巡回检察室扎根基层,和老百姓接触多,对乡村、宗族情况更为了解,对于一些涉及到宗族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好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前提在于做好双方家族的调解工作,因此可吸纳人民调解组织中兼任村干部、乡镇干部或在镇村中具有较高威望的老人担任巡回检察室的兼职调解员,与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相配合,专司家族、邻里之间轻微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从而将巡回检察室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站,真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