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两个转化”的现实基础

2018-01-28 20:12高永强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行为习惯价值观核心

高永强

(天津体育学院,天津 300381)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1]。这是对新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的新部署、新要求。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人的情感认同转化和行为习惯的转化呢?除传统意义上优化转化路径、转化载体和转化方式外,最为关键的是要奠定实现转化的现实基础。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实现“两个转化”必须立足于新时代的新特点、结合新时代的新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决定了我国社会的主要面貌和未来各项事业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两个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及其转化所需的现实条件。价值、价值观的生成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条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两个转化”的现实基础则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效满足。只有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获得有效满足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转化才有可能获得真正实现。

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价值是以人的主体需要为中心的,价值关系的形成是以人的需要为客观依据的,离开人的需要客观事物就失去了价值属性,人的实践活动也就不会具有价值指向。价值观念的形成同样离不开人的需要,它是人的需要的现实变化、发展的产物。作为价值观念之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形成和发展都是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基础和前提的。

(一)人的需要在价值、价值观的形成中具有主导性、基础性作用

马克思曾经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p.406)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指客体的属性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关系,是指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意义。在价值关系中,人的需要是主导性因素,能否满足人的需要,成为客体是否具有价值属性的前提条件。客体的属性也是价值构成中不可缺少的关键要素,但是客体属性对价值关系的规定性从属于人的需要的主导性;人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自然存在的既成关系,它是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随人的需要的产生及不断满足而生成的一种创造性关系;人的需要推动实践的发展,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人的需要的特征及发展变化决定了客观事物的价值特点及其演变。可见,客观事物价值的社会历史性是由人的需要的社会历史性决定的;客观事物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的高低。历史和实践表明,人的需要在价值形成、发展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主导性作用。

价值观是人们在认识价值、评价价值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观念,“是人们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事物的价值的根本看法,是关于如何区分好与坏、善与恶、符合意愿与违背意愿的总体观念,是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原则”[3]。从本质上看,价值观是价值关系现实运动的结果,就此而言价值观也就是人的需要的现实变化、发展的产物。人们对价值关系的认识和评价是以自身的需要为尺度的,对事物价值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念的形成是以人自身的需要为基础的。人们认识什么是价值、如何创造价值,判断、区分事物的善恶、是非、好坏、美丑等都是从自身需要出发,以自身需要获得满足的程度、状况为标准和前提的。没有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就不会产生价值,更不会形成价值观。因此,从内在的理论逻辑看,人的需要是价值、价值观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与马克思主义需要理论、价值理论的内在契合性

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和愿望,它表现在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习近平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4](p.4)概括而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既包括物质、文化需要,又包括政治、社会和生态等多方面的需要。

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与马克思主义需要理论之间具有内在契合性。在马克思主义需要理论视域中,人的本性决定了人的需要,人的本质与人的需要具有内在统一性。人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物质需要及生态需要取决于人的自然本性,人的政治需要、精神文化需要及人对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取决于人的社会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需要具有客观性和变动性,人的需要不是人的头脑的自由创造和想象,需要的产生、需要的内容及需要的满足都是由客观现实条件和人的实践活动决定的。人的需要状况也随客观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容及特点是由我国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需要是人的一切实践活动的起点,离开了需要,人的实践活动也就失去了观念动力,“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5](p.79)。人民群众为满足自身美好生活需要而创造历史,他们推进社会发展,他们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他们一切实践活动的目的都在于满足自身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由此可见,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人民群众在工作、生活中努力进取的观念动力,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逻辑和目标导向,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史、奋斗史的总目标,都在于废除不合理的旧制度,实现公平正义、激发社会活力,它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现实目标都在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三)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基础

价值观是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人的需要的内容和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人的价值观念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是以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基于社会主义的视角对价值关系做出的认识、判断和评价,它体现的价值标准、价值追求和价值倡导反映着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特征。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多元化的价值观,基于人的需要的角度,任何价值关系都有存在的基础,任何价值观念的形成也有现实依据,但是人的需要有真实与虚假的区别,有合理与不合理的差异,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多元化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观念在性质划分上也就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别,在境界评判上也就有低俗与崇高的差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反映,对能够促进国家、社会进步与人的发展的合理价值关系的反映,又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和共同理想的反映。它立足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及合理满足的肯定和倡导。人的生活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美好”是对人的生活需要的性质界定,“美好”生活需要代表了人的生活需要中那些能够与国家、社会需要统一的部分,代表了那些能够促进国家与社会进步并最终能够促进、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社会、个人三个方面的价值倡导,源自人民群众对国家繁荣富强的需要,源自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源自人民群众对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以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反映。

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两个转化”的现实基础

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转化,是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提高核心价值观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举措;核心价值观只有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才能真正实现对人的精神支撑、精神引导的功能。只有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才能真正实现核心价值观的“两个转化”。

(一)当前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对人的需要作用的遮蔽

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基础,这意味着满足、引导和发展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需要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于人的主观领域,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绝不可能仅仅在主观领域中完成,改造主观世界从来离不开客观条件,从来离不开人的客观实践活动。实践是满足人的需要的现实途径,离开了实践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就失去了现实根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问题,一度被看作一个主观认识和理论宣传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多元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确立和主导作用的形成,以往更多试图通过逻辑论证、理论建构来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更多通过完善理论自身的自洽性,通过理论凝练、理论建构去实施。核心价值观践行也主要通过优化核心价值观载体、探寻合理化路径、依靠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等多种形式去推动。这些工作事实证明在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也取得了很大效果,但不能完全应对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过程中人的需要的先决性、基础性作用,对于满足人的需要与推进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之间的内在关联自觉认识不够,工作着力不够,由此造成了相关问题的产生,导致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高。

(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实现核心价值观由理性认知向情感认同转化的基础

人民群众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人作为任何一项实践活动的主体必须具有体力和智力两项必备因素,但对于实践主体而言,仅具备此两项基本因素是不够的,实践主体的实践行为实施的效果如何,还取决于人的需要、情感、意志等非智力因素。心理学研究表明,实践主体的需要、情感、意志等非智力因素对实践活动起着发动、导向、维持和强化等重要作用,离开了人的需要和情感,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无法顺利实施的。因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引导基础上的满足,离不开对人民群众核心价值观情感认同的强化。

实现从理性认知到情感认同,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前提,只有实现对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认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由他律转化为自觉。实现由理性认知到情感认同的关键环节,就是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理念、价值尺度和价值目标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情感社会学研究表明,人的情感唤醒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使人的某种期望获得实现,其实质就是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二是对人的某种行为进行奖励或惩罚。其中,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是情感唤醒的先决条件,某事物不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便无法唤醒人对某事物的情感。实现核心价值观情感认同转化有多种途径,但关键性前提是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情感认同的前提是情感唤醒,这里被唤醒的情感不是泛指人民群众对党、国家和社会的情感,而是对核心价值观的情感。因此,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也就不是泛指党和国家的一切政治、经济活动对人民群众一切需要的满足,而是特指党、国家和社会在倡导、践行核心价值观过程中,作为实施主体以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组织、实施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努力实现核心价值观念的现实效果,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使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效果契合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容,使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效果能够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切实满足,能够使人民群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识由“高、大、上”的观念形态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实际利益,由抽象的理论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使核心价值观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实际、弥合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的疏离。另一方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获得不同程度的满足,可以使人民的日常生活得到逐步改善和提高,从而可以激发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亲近、肯定、积极的心理体验,唤醒人民群众对核心价值观的情感,使人民群众乐于保持与核心价值观的密切关系,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生活,见诸行为习惯,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转化和行为习惯转化。

(三)人民群众对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认同是向行为习惯转化的前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的行为习惯,是指核心价值观在人们行为中的体现,不是审慎思考、权衡利弊得失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更不是因为强制力约束、监督被动服从的表现,它是一种“自然状态”,是基于人的心理习性、心理默认状态而产生的一种心理惯性和行为惯性。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遵循具有全面性和稳定性,不会因个人利益得失而有取舍,也不会因外在环境、条件变化而有间断。同时也表现为对有违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在心理、行为上的自觉排斥和拒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行为习惯的前提条件是人们对核心价值观在情感的认同,因为只有实现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的情感认同,人们才会真正乐于接受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将核心价值观默认于心,与个人意识深度融合,成为个人意识的组成部分。因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只有实现核心价值观与个人意识的融合,核心价值观才能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些社会成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而不行或行而不续、行而不全,很大程度上是对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认同缺失,核心价值观与个人主观意识存在不同程度的疏离造成的。显然,这种自觉性的情感认同缺失和内在价值契合性的割裂,必然导致知行不一、学做分离。因此,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认同是行为习惯转化的前提,其根源主要来自于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

三、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应着力关照的几个问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能否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关键是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协调发展,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现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大幅提升,努力消除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这其中主要包括消除区域间、领域间、行业间发展的不平衡,努力推进各领域、各方面发展在量上更充沛、在质上更精良,使人民群众生活更富裕,享有更多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平台,享有更多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拥有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更优美、更安全的生态环境,享有更优质、更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

在实践推进路径上,李建华认为,应建立“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标准,并倡导提出“美好新政”及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社区等内容的主要参数[6]。其他学者的相关论述也从不同角度对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笔者认为,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实践过程中,还应着力关照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应注意关照需要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最为根本的实践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构成群体,包括了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主体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及数量庞大的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由于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作用,人民群众内部的社会分层也在加剧,不同阶层的社会群体利益需求不同,利益需求的满足状况也各不相同。人民群众有职业的不同和社会阶层的差异,但是他们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创造者,任何社会群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不应该被忽视,都应该被给予足够重视和有效满足。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的利益主体、价值主体,也是社会的需要主体。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有者。习近平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4](p.28)“最广大人民”强调了作为需要主体的人民群众的广泛性,关照需要主体的广泛性就是指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过程中,要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整体面向和各个阶层诉求,既要重视城镇居民的需要,又要重视广大农村居民的需要;既要重视知识精英的需要,又要重视一般知识分子和体力劳动者的需要;既要重视体制内从业人员的需要,也要重视广大城市自由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群体的需要,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度获得较大提升。但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依然存在,使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也相应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对农民、农民工、城市自由劳动者等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需要重视程度不够,对他们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效满足不够。当前,在教育、医疗、卫生等资源的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城市和农村依然存在很大差别,低收入群体在子女升学、就业及自身发展等各方面仍未获得相应的社会均等机会。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服务保障等方面,应更多关照困难群众的需要,更多满足弱势群体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应注意关照需要内容的全面性

人的实践水平决定了人的需要的内容和层次,实践的水平越高,意味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越高,社会满足人的需要的机制和条件越完备,同时社会分工也越细致、越充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需要的内容也就越丰富,人的需要体系的外延也就越大。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过这一点:“新生产部门的这种创造……;是发展各种劳动即各种生产的一个不断扩大和日益广泛的体系,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的一个不断扩大和日益丰富的体系。”[7](p.90)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逐步推进,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水平越来越高,需要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全面,不仅包括充裕的物质需要、丰富的精神文化需要,还包括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需要、良好的自然生态和政治生态需要。

强调需要内容的全面性,要注意防范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间新的失衡现象。所谓新的失衡,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人的需要的失衡而言的。当时,人的物质需求难以切实满足甚至在需要满足上受到压抑,同时极端强化人的精神需要,甚至颠倒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关系,否定物质需要的先决性,用抽象化、模式化的精神需要代替物质需要,造成了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严重失衡。结果是不仅压抑了人的正常的物质需要,人的精神需要也出现了严重的片面化。改革开放之后,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出现了对物质需要的过度强化和单向度依附性,造成了人的物质需要的极端化、无限化的上升趋势和人的精神需要的不断弱化、退化的趋势,导致二者新的失衡状态,表现为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成为人的一切活动的中心,为满足自身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对价值、意义的追求被遮蔽,对理想、信念和信仰的追求被感官刺激和物质享受的追求所取代,这种现象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新时代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这种失衡现象,在用生态意识审视、满足人的合理的物质需要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精神生产,创造更丰富、更优质的精神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要。

强调需要内容的全面性,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政治需要、社会需要和生态需要。随着物质需要、文化需要不断获得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公平、公正、知情、表达、参与等民主政治的需要,对良好优美的生态环境的需要都显著增强,这就需要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需要、精神文化需要的同时,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在推进需要满足的全面性基础上,更加聚焦需要满足的精准性和内涵性。

(三)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应注意关照细微之处和点滴获得感

需要是人的一切生命活动的内在动力,“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8](p.286)。“一切生命活动”既包括低级的自然生理活动,又包括高级的实践活动、认知活动和情感活动等。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得不到有效满足,会极大遏制人民群众劳动、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严重削弱核心价值观实现“两个转化”的现实可能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多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的细微之处,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更多体现在衣食住行等“小事”的适宜和点滴的获得感上。因此,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就要注意在细微之处多下功夫,在百姓衣食住行等“小事”上多做文章,不能一味舍小求大,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实效性。倡导在细微之处多下功夫,当然不是要否认顶层设计、长远布局的重要性,而是要强调既不能因小失大,也不能因大失小。这就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像习近平指出的:“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9]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是抽象、虚幻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在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大局意识、战略意识的基础上,只有把“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做好,在践行“做蛋糕”与“分蛋糕”的辩证法中让老百姓更有获得感,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而在实际工作中,贪大舍小、善小不为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一种看似“长远谋划”“宏观布局”实则“假、大、空”的做法必须杜绝,那就是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习近平曾强调:“绝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10]“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虽然也“看得见”“摸得着”,但是大而不实、华而无用,严重脱离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实际,不仅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而且还会破坏党的形象、损害党的工作,对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造成严重危害,从而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造成严重障碍。

总之,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现实基础。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密切结合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开展工作,以切实发挥核心价值观凝聚精神、引领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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