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民互动视角的政府透明度治理与评估

2018-08-21 08:38张红春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透明度民众评估

张红春,卓 越

(1.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2.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一、政府透明度形成的互动视角

政府透明度是一个跨公共管理、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热点和重点研究议题。提升政府透明度并实现透明政府既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愿景,也是实现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信任政府、民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有效治理工具,提升政府透明度对于改善政府治理质量和增进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价值。尽管政府透明度及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已兴起近二十年,但关于什么是政府透明度以及与政府信息公开的逻辑关系没有定论,政府透明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都需要深化[1][2]。政府透明度研究的跨学科领域特征及其研究状况决定了开展政府透明度研究需要确立研究视角与内涵,明确与政府信息公开的逻辑关系。奥利弗(Oliver)认为理解透明度概念内涵可以从观察对象、观察主体、观察方式或方法三个基本要素入手[3]。这为理解和建构政府透明度的内涵提供了基本要素。

政府组织是政府透明度概念中的观察对象,已有文献也多从观察对象角度理解和操作化评价政府透明度。相关研究认为政府透明度是政府组织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这些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决策信息、政策信息、过程信息、程序信息、职能信息、绩效信息、结果信息等[4][5][6]。政府组织上述信息的公开性特征被视为政府透明度概念及其操作化评价的核心。此种视角将信息公开、信息披露和透明视为同义词,其将政府透明度等同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透明度治理也可以等同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虽然公开与透明紧密相关,但两者在内涵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公开与信息公开可以视为政府组织的行为及特征,透明还意味着政府外部的信息接收者可以处理所接收的公开信息[7]。这意味政府透明度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不同的行为主体指向,完整的政府透明度概念应考虑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收者两种主体角色以及主体间关系。不同于将政府透明度等同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单向度思维,从观察对象和观察主体双向互动关系视角出发可以建构一条评价与改进政府透明度的新途径。正视政府透明度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差异有利于使政府透明度研究走向深入并趋近问题实质。

政府组织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是政府透明度的观察主体。这些观察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媒体记者等,这些公民和公民组织可以被称为民众或公众。当一个主体成为透明度的观察对象时意味着被监督,而观察主体是监督者,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起源于制度与权力。政府透明度概念存在的理论依据则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政民关系。民众与政府被广泛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由公众产生,为公众服务,并对公众负责[8]。政府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决定了政府面向民众的公开透明义务,决定了民众与政府之间观察与被观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由外向内观察政府的制度前提。政府信息是关于政府运行过程与结果的符号,建构和反映政府管理事务。政府是政府信息的生产者和垄断者,民众处于政府信息的劣势地位。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任何委托-代理关系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建立针对代理人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促使代理人对委托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解决政民关系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促使政府向民众负责、保障公众对政府知情监督的制度安排。履行责任离不开信息的传递、沟通和报告,信息是负责的原始材料。政府负有的公共责任和透明义务要求政府必须主动和被动向社会提供反映自身行为和结果的信息。缺乏政府数据信息的披露,民众不能就政府行为和结果做出精确的推断与评判。虽然政府信息公开能改善政民之间的政府信息不均衡状况,但政府向社会披露政府信息还仅是一种单向度的信息流动模式[9]。政府信息公开是供给导向的,从供给视角出发的信息公开没有完成信息的生命周期,因为没有考虑使用者对信息的利用。而政府信息生产与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在于信息利用,政府信息只有被社会充分利用才能产生治理价值。由此,有效的政府透明度需要具体的信息接受者,以及接受者能处理和使用政府信息。

民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是政府透明度有效形成的必要条件。民众需要积极实施一系列政府信息处理活动。这些信息活动包括政府信息搜寻、信息接收、信息利用、信息评价和信息反馈等。这一过程的本质是民众以政府信息为媒介的认知学习过程。民众对政府信息认知的结果是对政府管理事务的良好知情,即民众充分占有和利用政府信息并满足其对政府事务的认知了解需求后的一种知识完备状态,此时民众与政府充分沟通与接触并对政府行为与结果有了实质的了解。民众上述的认知活动在透明度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决定其政府透明度的建构效果[1]。

政府透明度的评价过程与形成过程具有一致性,也需要民众亲自与政府进行深度有效的信息交互、信息认知学习并形成民众知情体验及其评价。民众以政府信息为媒介对政府管理事务的知情程度是政府透明度评价与形成的起点和终点。实现民众对政府管理事务的充分知情既受民众信息处理能力、认知动机与偏好等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受到政府侧信息提供因素的影响。在民众认知水平既定的情况下,政府提供信息的质量会极大地影响民众的认知效果与知情实现度,这是因为政府信息是民众认知和学习媒介,而政府是政府信息的生产者与提供者。政府提供政府信息的质量会决定公众获取的政府信息质量,进而影响到民众认知过程、认知效果和知情水平,对政府透明度评价要点也转向对政府提供政府信息质量的评价。

基于上述从观察主体以及政民互动关系对政府透明度的缘起、方式、目的的推理与阐释,本文认为政府透明度是民众以政府管理事务知情为目的,以政府侧的政府信息提供和民众侧的政府信息认知学习为前提,对政府提供政府信息质量进行的评价。这一定义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显著特征。第一,政府透明度首先是一个评价性概念。民众是政府透明度的观察主体和评判主体,而政府组织及其向民众提供政府信息的活动是透明度的观察评价对象。第二,政府透明度是一个程度性概念。政府透明度直接描述的是透明政府所达到的程度和层次,从观察主体一侧看是民众对政府管理事务知情实现程度,而这等于是民众对政府提供信息满足其质量需求的高低判断。第三,政府透明度又是一个具体性概念,需要具体的民众与政府开展信息互动体验才能产生。政府信息公开对象是普遍的,而形成政府透明度的信息处理者和评价者都是具体的民众,并需要具体民众与政府开展直接信息互动,直接感知和评判政府信息提供服务质量。

二、政民互动下的政府透明度治理框架建构

政民互动视角下的政府透明度形成路径促使政府透明度治理需要超越政府信息公开的单向度信息流动,通过嵌入政府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并注重政府与民众的信息互动以形成政府透明度治理的新路径。将政民互动理念嵌入政府透明度形成、评价与改进的全过程,可以驱动政府透明度从单向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到双向度的透明度合作治理模式转变。

政府和民众在高质量的透明关系中具有相互依赖性,这决定政民互动与合作的必要性。政府作为政府信息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其依赖民众接收和使用政府信息以发挥政府信息的使用价值,依赖民众对政府信息认知实现对政府管理事务知情,并依赖民众使用信息后的反馈与评价来改进信息供给。缺乏民众参与和反馈的政府信息生产和供给的有效性不足;而民众充当政府信息需求者和使用者角色,民众需要通过政府信息为媒介认知政府、理解政府并参与政府管理事务,如果缺乏有效的政府信息提供机制,那么民众信息利用和反馈机制也是无效和不能完成的。政府和民众有效透明关系的维护和运行都依赖彼此的信息行为实现各自的治理目标与价值。政府和民众在透明关系的依赖性和互动性决定了两者应共同承担政府透明度形成、评估与改进的治理责任,从而以高质量的政民互动驱动政府透明度合作治理。

政府透明度的合作治理需要对政府和民众的信息角色和信息行为进行微观机制设计,以优质的政民互动效果驱动政府透明度形成、评价与改进机制的再造。透明政府的治理机制构建要在民众和政府两个向度上加以展开,这种内在要求本质上是信息的流动与反馈机制要求所决定的[9]。

政民互动驱动的政府透明度治理需要建立民众侧的政府信息反馈机制。为形成、评价和改进政府透明度,民众必须是积极的参与者。民众需要在政府透明度形成、评价与改进中承担一系列信息角色与信息行为。首先,民众需要对政府管理事务产生知情需求与认知动机,并将知情需求转化为显性的政府信息需求并向政府提出和表达。其次,民众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保障下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与提供渠道,与政府进行直接和间接的信息沟通以搜寻和获取所需政府信息。再次,民众对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信息处理,通过公众信息认知学习活动转换成民众对政府事务的知情程度。最后,民众回顾政府信息获取过程与知情效果,反思政府信息提供质量并与其预设标准进行比较,形成政府透明度评价与反馈。由此,政府透明度评价是一个由民众发起、政府响应并进行政民互动的政府信息搜集、筛选、加工、输出、反馈、判断的信息处理过程,这一过程正是民众对政府侧政府信息生产与公开的反馈机制。民众需求表达、信息获取、信息认知与学习、透明度评价反馈都是民众与政府互动的路径,构成政府信息的反馈机制。

政民互动驱动的政府透明度治理需要政府侧建立有针对性和响应性的政府信息提供机制。政府具有的透明义务要求政府必须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民互动具有一对一的信息沟通特征,民众知情需求和信息需求也更加具体化和个性化。政府透明度的形成、评价与改进需要政府的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与平台,针对民众具体信息需求与民众进行一对一的有效信息互动,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供给服务。政府针对民众具体信息需求的信息提供服务质量直接决定民众的知情实现程度和民众的政府透明度感知评价。为此,政民互动导向的政府透明度治理始终应以满足公众知情需求和信息需求为核心,政府信息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也应从政府导向转向民众导向。通过政民信息互动后形成的政府透明度评估与反馈将为政府信息生产、信息公开、信息提供服务改进提供有效的建议,有助于政府完善更具有效性和回应性的由政府至民众的政府信息提供机制。

政民互动驱动的政府透明度形成、评价与改进机制重塑了政民之间的交互关系,提升了政府透明度治理的有效性。透明政府意味着普遍的具体民众对政府管理事务知情度高,这需要广泛、持续和有效的政民信息互动、评价与改进。政府互动导向的政府透明度治理能够促使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更加直接、紧密和有效的信息关系,民众积极参与政府透明度互动使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更具回应性和有效性。而政府透明度的提升将实质增进民众对政府管理事务的知情度,实现基于民众知情的政府监督和公众参与,这将正向反馈政府治理过程,促进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图1 政民互动视角下的政府透明度治理框架

三、政府透明度的民众体验评估尝试

政府透明度治理的前提是对透明度现实状况和经验问题的有效检测,政府透明度评估是政府透明度治理核心工具。基于政民互动视角的政府透明度治理框架需要政府透明度评估突破传统的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单向度测量,注重民众在透明度形成中的主动性、互动性和话语权,让民众参与政府信息认知学习并感知政府信息提供服务质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行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实践既为民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与政府开展政府透明度互动生产、评估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需要来自民众侧的信息反馈与效果检验来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提供机制。基于政民互动的政府透明度形成与评估逻辑,本部分应用民众体验评估方法检测典型案例的政府透明度状况与问题。

(一)政府透明度的民众体验评估方法

作为政府外部的透明度观察主体与评价主体,民众的观察方式关系透明度评价形成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政民互动视角的政府透明度治理框架下,政府透明度评价方法需要体现出民众参与和政民互动特征。相关研究也认为政府透明度评价要重视民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切实体验[10];体验使得民众个性化的需求得以体现,注重信息的吸收和利用[11]。这都强调了民众的亲身体验与认知学习在透明度评价中的特殊治理价值。

体验评估是指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就服务产品和功能通过消费和观察等参与方式收集信息,对服务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12]。起源于服务质量评估的体验评估方法具有服务对象直接参与和消费服务,并与服务内容、服务主体直接交互的特征。体验评估与政府透明度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政民互动逻辑契合。体验者在与服务互动中获取评价信息与知识,评估结果更具客观性、真实性、针对性和独立性。因此,民众体验评估可以成为政府透明度的有效检测方法。

政府透明度体验评估需要民众亲身经历与政府的信息过程互动。民众需要在互动过程中表达信息需求,通过政府信息获取、认知和学习实时与政府交互以体验政府信息提供服务,体验、感知和判断政府信息提供与回应的质量,并对政府透明度做出评价,实施完整的信息反馈活动。

(二)政府透明度的民众体验评估设计与实施

从政民互动视角检验政府透明度的现状与问题,按照体验评估的方法和原理,从政府体验评估对象选择、体验评估标准设计、体验评估数据收集、体验评估结果分析等方面设计实施了如下政府透明度实证体验评估程序。

在多层次的政府结构体系中,本文选择县级政府为政府透明度的体验评估样本。已有政府透明度评估文献主要从政府信息公开视角关注市级以上的中高层级(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省级政府、地级市或较大市政府等)政府的透明度,但对县级等基层政府透明度的系统评价较少。县级政府承担着基层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提供的直接责任,其行政行为及其结果与辖区民众利益密切相关,政民互动更为频繁,民众对县级政府的知情需求、信息需求和信息互动请求也更强烈,因此更适合对其开展政府透明度的民众体验评估。

我国县级政府众多,鉴于一对一深度互动体验的成本较高,本研究选取代表性观测样本进行政府透明度的民众体验评估。基于以下考虑,本文以贵州省所辖县级政府为政府透明度体验评估样本。近年来贵州省大力发展大数据战略,着力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其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透明度建设的相关制度与实践在省级政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贵州省地处我国西南部,全省共辖9个地级市(州)和88个县级政府,按照全覆盖原则将其所有县级政府纳入民众体验评估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政府透明度评价以有效满足具体民众的知情需求和信息需求为目的,以政府信息提供质量为评价要点。民众与政府信息互动各环节的有效性都会影响民众知情实现程度。按照政民互动的过程质量与结果质量结合原则,本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的质量要点设计具体政府透明度评价指标。一是政民信息互动渠道的连通性。连通性是指民众能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公开平台与信息服务渠道向政府成功表达政府信息需求。二是政府信息的可获得性。可获得性是指民众可获取所需的政府具体信息内容。可获得性可以反映公众具体的知情需求和信息需求是否得到基本的回应和满足。三是政府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对民众所获得政府信息内容的信息要素齐备性和信息量充分的评价,只有信息要素齐备和信息量充分的政府信息才能实现有效信息传播与信息沟通,才能有效满足民众的认知和知情目的。四是政府提供信息的时效性。时效性是反映政府提供信息回应效率的质量标准,要求政府及时响应民众的信息需求,缩短政府信息生产和公开、政府信息回应与民众信息请求的时间间隔。

根据政府回应民众政府信息需求的事前和事后提供、主动和被动提供的区别,政府透明度的上述质量特征又可以从政府主动透明度和被动透明度两个并列维度进行测量。其中政府主动透明度是指民众获取政府事前主动提供信息的质量,而政府被动透明度是民众获取政府事前未主动公开信息的信息提供质量。以政府主动和被动透明度为一级维度,以四个政府透明度的体验评估质量标准为二级指标,以政府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中的决策、执行、结果信息为需求目的,以政府网站、政务微平台、咨询电话和邮寄信函为主要政民信息互动渠道,共设计了58个县级政府透明度民众体验评估三级体验指标。参照达·库鲁斯(da Cruz)等的研究,为每个体验指标设计了等级式评分尺度和评分依据。

考虑政府透明度体验评估对体验者的评价积极性以及信息认知学习能力的专业要求,本文以研究者自身为评价工具并担任此次县级政府透明度的体验评价员。研究者模拟民众角色与身份,根据研究者设计的体验指标和评分标准分别就每个体验指标与每个县级政府进行一对一的信息互动。此次政府透明度体验评估采用线上体验和线下体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线上体验主要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平台等信息渠道实施信息反馈和信息评价活动;线下体验主要利用电话和邮件信函的方式对政府信息提供质量进行验证。研究者详细观察和记录与各县级政府的信息互动情况,广泛运用观察法和文献法收集评价资料,保存评价依据,并进行交叉评分验证评分一致性,形成了贵州省县级政府透明度民众体验评估数据库。

(三)政府透明度的民众体验评估结果

以贵州省县级政府为例的政府透明度民众体验评估显示,政民互动质量和政府透明度总体状况一般。88个县级政府的透明度体验评估指数均值为65.14(满分100分),仅略高于及格水平。有20%的县低于及格水平,仅有2个县得分在80分以上的优良水平,其余78.4%的县处于及格或中等水平以下,政府透明度特别是基层政府透明状况不容乐观。

分维度看民众体验结果可以发现政府透明度的各维度质量特征不平衡。总体而言,政府主动透明度水平(M=68.32,M为简单加权平均值,下同)略优于政府被动透明度水平(M=61.65),表明民众对于政府未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知情需求实现度不理想。在政府主动透明度方面,对政府主动公开渠道的体验显示其连通性水平较高,对11项政府信息内容的获取体验显示政府信息可获得性为中等水平(M=72.38),但上述信息的获取完整性体验严重不足(M=39.43),且政府主动提供上述信息的时效性也相对较低(M=64.61),制约了知情实现度。在政府被动透明度体验方面,通过网络、信函、电话向政府表达信息申请的渠道连通性体验仅为良好水平(M=79.34),特别是一些政府的信函等线下信息申请需求表达渠道不畅通。样本政府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应性质量总体不足,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得性体验(M=65.15)、信息完整性体验(M=30.09)和时效性体验(M=53.03)都明显低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质量,可见政府回应民众具体政府信息申请的信息提供服务质量比较低。

横向比较政府透明度可以发现不同县级政府之间透明度的地理分布极不均衡,并且存在一定扩散和聚集效应。图2是应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制作的以贵州县级政府为例的政府透明度民众体验评估结果分地域专题地图,政府透明度高低用深浅不同颜色标注。政府透明度的地理分布不均衡,88个县级政府透明度的极差为43.86分,标准差为8.10,其中9个地级市内县级政府透明度极差平均值为23.3分(参见图2),这都表明了不同县域政府在回应民众信息需求方面的能力与质量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县级政府之间的政民信息互动体验迥异。政府之间透明度的非均衡性空间分布反映了县级政府信息提供服务质量的空间不均等,也表明县级政府尚未建立起高质量和规范化的政府信息提供机制,影响了民众信息获取体验和知情权的均衡实现。透明度较高的县级政府在地理上相邻,并且评价低的县级政府与评价较高县级政府地理上也相邻,形成若干个聚集区域。未来的政府透明度研究可以揭示政府透明度扩散效应与聚集效应的机理。

图2 以贵州省县级政府为例的政府透明度体验评估分地域结果

四、政府透明度治理的改进路径

以贵州省县级政府为例展开政府透明度民众体验评估表明,提升政府透明度水平将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议题。基于政民互动视角的政府透明度治理逻辑决定了政府透明度改进不能单独依靠政府或民众单方面的行动实现。高水平的政府透明度需要政府和民众提升信息互动和沟通交流的层次,从单向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向双向度的政民互动、合作转变[13]。在政府透明度治理框架中,政府和民众任何一方不参与互动或低质量的互动都将导致“黑箱政府”结果(参见表1)。提升政府透明度需要提升政府与民众互动质量,同步完善民众侧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政府侧的信息提供机制的运行质量,并增进政府和民众在政府透明度治理中的合作广度与深度,形成政府透明度的合作治理格局。

表1 政府透明度治理中政府—民众互动选择及后果

(一)完善公众参与导向的政府信息反馈机制

基于政民互动的政府透明度形成机制决定了缺乏民众参与和政民互动的透明政府构建、评价与改进是低效的。优化民众侧的政府信息反馈机制需要促成民众为透明政府价值的创造者与合作者。

第一,提升政府透明度需要民众具有参与政民互动的积极态度。高水平的透明政府依赖于广泛的民众积极参与信息反馈活动,依赖于每一个人对政府管理事务的知情累积和政府透明度感知评价。民众参与政民互动并形成、评价和反馈政府透明度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和公共精神,可以创造公共价值。因此创造透明政府需要公众贡献时间、精力与能力并承担责任[14]。民众应培养对政府管理事务的知情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培育政府信息认知、学习和利用的意愿,形成参与政府透明合作治理的积极态度与倾向。

第二,有效的政府信息反馈机制需要民众提升政府信息素质和认知学习能力。除政府信息提供因素外,民众自身的信息处理能力也会极大地影响其知情实现程度。研究也表明政府透明度与公民的信息素质和教育水平显著正相关[15]。为促成政民信息互动的成功率,民众通过提升个体的信息技术使用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认知能力,可以提升与政府信息互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民众代表积极承担政府透明度建构、监督与评价的主体,积极开展政府透明度评价与反馈。我国各级政府组织众多,每一个实体政府组织的透明性都值得关注和评估。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积极民众代表的角色,采用科学方法测评各个政府组织的透明度状况,为地方政府透明度持续改进提供科学反馈。普遍的公民个体、公民组织广泛开展政府透明度的体验、评价与反馈,将给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政府信息提供服务的改进建议,也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提供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完善公众需求导向的政府信息提供机制

满足民众知情需求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提供的直接目的。政府应以民众为中心改进政府信息提供服务质量,积极响应民众的具体信息需求,完善民众需求导向的政府信息提供机制。

第一,完善民众信息需求表达和吸纳机制。为了减小政府信息提供与民众政府信息需求的内容偏差和质量差距,政府应展开全面细致的民众政府知情需求和信息需求调查分析,按照民众需求和期望再造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内容、方式和流程。同时,在政府信息生产、信息传播、信息评价等环节,政府应当吸纳民众代表全程参与,促进公众信息需求在政府信息提供的全过程中得到有效输入和实现。

第二,提升政府回应民众信息需求的服务能力,着重增强政府信息提供的技术能力与组织能力。体验评估显示线上政民互动质量相对较高,而传统线下政民互动成功率低。政府应紧随信息传播技术变化趋势创设多样、前沿和有效的政民信息互动平台与沟通渠道,加大政府信息提供服务中的技术革新,利用大数据、政府数据开放等新型方式向民众提供更加开放、共享、实时和动态的数据信息服务,提升民众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同时,政民互动视角下的政府透明度形成意味着政府需要和民众进行一对一的信息沟通。这需要政府增强信息提供服务的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保障,提升民众信息需求的组织保障与响应能力。

第三,提升政府信息提供服务的交互性,改善民众信息获取、认知与学习体验。政府信息提供服务以满足民众具体化的信息需求为目的,构建民众需求导向的政府信息提供需要增加实时和交互式政府信息服务。通过交互式网上咨询、交互式信息检索、个性化定制政府信息服务等手段,缩短民众信息获取内容偏差、时间偏差和质量偏差,夯实政府透明度提升的微观基础。

第四,以推进政府信息服务均等化为手段,促进民众知情实现程度的均衡化。政府透明度地理分布的不均衡性折射出地方政府信息提供服务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问题。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管理有望从制度上约束政府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行为[16]。通过导入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理念方法,可以实现政府信息服务职责、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结果与质量评价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而实现政府间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和透明度趋向高质量的均等化。

第五,构建民众参与的政府透明度评价机制。政府透明度评价是政府透明度治理的核心工具,政府透明度治理改进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政府透明度体验、评价、诊断与反馈机制。政府应当广泛吸纳民众参与政府信息提供服务的体验、消费、评价与诊断,定期组织民众代表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透明度的体验评估,重视对政府透明度评估结果的使用,让民众透明度评价与反馈成为政府信息提供服务的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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