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西藏自治区境内的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为例

2018-01-24 19:08普米玛
山西青年 2018年18期
关键词:高僧村规民约藏区

普米玛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藏民族同中国的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属于不好诉讼的民族,很多藏族都有气死不告状,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给藏区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创造了天然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在藏区主要由德高望重的寺院高僧、村规民约、村里有威望的老人以及起誓制度来调解民间纠纷,缓解当事人对抗。由于这种调节方式诉讼成本低廉、程序简单等原因受到藏区农牧民群众的普遍任何和青睐。

一、藏区所采取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

(一)德高望重的寺院喇嘛和僧人参与解决民间纠纷

在藏区,德高望重的寺院喇嘛和僧人参与解决民间纠纷是非常普遍的,其效果也是明显的。在历史上的藏族社会,司法解决民族纠纷以“注重调节、缓冲矛盾”为原则,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可请寺院的高僧喇嘛进行中间说合。一些案情重大,牵连很广的纠纷,如果有德高望重的喇嘛出面调节,往往能迎刃而解。民间诉讼的当事人,也常请高僧大德调节或判决。

接下来让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藏区依然存在寺院活佛、高僧喇嘛调节民间纠纷习俗,同时其效果也是很明显的甚至在有的时候达到国家法达不到的效果。

案例1:在某县A村与B村的草场相邻,2006年B村以该片草场为本村所有为由,发生数次越界行为,后A村村民达某发现并把相关情况汇报村委会,村委会组织领导班子与B村村委会进行数次交涉无果后全体A村村民前往B村要求在该草场内不允许放牧,双方争执数小时后无果,变为性质恶劣的全体性斗殴事件。该草场越界事件经县政府、乡政府调节未果,后来部分村里老人的提议下,邀请某寺庙的活泼进行调节后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不仅得到村里老人的认可也是得到了村里年轻人的一致好评,从此两村之间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草场纠纷引起的群众斗殴等恶性群体事件。由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决定了藏族地区有自己特有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宗教人士参与调解民间纠纷已成为习俗和传统。宗教人士尤其是活佛借助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和自己在当地的威望而作为中间人调解纠纷,能及时有效的解决矛盾和问题。

(二)村规民约调解各种纠纷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亲自参与讨论制定的一种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是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①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案例2:A县是纯牧区的一个偏远县城,在西藏的很多牧区都有男的到女方家里发生性行为的陋习惯,当地人称之为“打狗”,是很多牧区普遍存在的一种陋习。由于这种陋习给女方的身体、精神和经济上带来巨大的打击,特别是女方怀孕以后由于无法认定其孩子父亲,只有女方一个人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2010年以后,在那曲的很多县都相继出台的治理这种陋习的村规民约,其中尼玛县的部分乡政府规定:“因打狗等原因女方怀孕,如果女方能够说出其孩子父亲是谁并通过亲自鉴定等手段证明准确无误后,若男方有其家庭不愿意与女方一起生活的必须向女方一次性支付6万元的孩子抚养费”。这种规定出台以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打狗”这种陋习的发生同时也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村规民约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自主制定的,不同于国家法的强制力,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都是村民自愿遵守和执行的内容。在上面的案例2是通过村规民约来调整的内容,从以上的两个案例来看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不仅可以保护牧民的合法权益还对改掉一些陋习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通过村里有威望的老人解决纠纷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影响,在西藏尊老爱幼的观念在藏族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的淋淋尽致。同样,这种思想体现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里,藏族的很多民间纠纷是由村里有威望的老人调解,很多村民认为有威望的老人不仅有文化而且视野也是宽广,能够预判未来,同样他们的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经历过风雨,能够比较清晰的判断出是非。他们调解的纠纷一般都得到当事双方的认可和遵从,这种纠纷解决方法在西藏的基层普遍盛行。

案例3:2012年A县和B县因虫草采挖地发生大规模的村民互殴事件。在这个事件中A县的部分村民和前去执勤的部分民警受重伤。后来A县的村民擅自组织村民约200人准备前往B县虫草采挖点复仇,但被A县政府和公安部门阻止。此次事件是西藏历史上因虫草采挖地引发的最大民间纠纷,如果不去妥善处理必定会引起更大的冲突。为了解决好此次事件,两县政府部门和公安部门多次碰面,深入探讨,最终决定每县派几名有威望的村民互相讨论解决。2013年,虫草采挖季节来临之前,各县的几位有威望的村民集中在那曲地区,并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双方代表讨论后同意B县的部分虫草采挖地上允许A县村民前来采挖,此次处理结果得到两县村民的认可,从此在采挖虫草期间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群众互殴或群架等恶性事件。

在上面的案例3中能够比较直观的看出藏区村里有威望的村民调解民间纠纷的传统且其效果是很明显。若当时相关公安机关把此次事件定性为群众斗殴事件,并移交司法机关,可能不会是这个结果,也不会这么圆满,甚至引起更大的冲突。但由于两县政府部门充分考虑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其积极的一面后事情不但没有扩大反而和平解决,起到应有的效果。

(四)通过起誓制度解决藏区民间纠纷

藏族起誓制度是古代西藏人普遍使用的一种断案方法。在古代西藏,由于人们的知识水平普遍不高,科学判断自然界各种现象的能力普遍低下,认为自然界的各种现象是神所为,神灵是无所不能的,无所不知的,是判断是非的能手,所以如果你没有按誓言的内容去做就会受到惩罚反而是神的褒奖。

案例4:一位朋友的老家正好在拉林高速公路沿线,修建拉林高速公路时他们乡区域范围内修路所需的运沙子任务由他们自己乡村民承担,据说其利润可观。但根据乡规和村规的明确规定只许自己家的车子可以跑,也就是说通过自己的钱购买的车辆才能允许去跑运沙子任务。虽然其利润可观,但其前期的投入经费也不小,光是购一辆买翻斗车就需要40多万元,很多家庭虽然看到其利润但没有这个经济条件。于是他们想到与人合伙买车或城里有钱人出钱买车后挂在自己的名下,这样自己也从中获利。但后来,有人发现这个现象以后,在村民内部发生了很大的纠纷,甚至一度影响工程进程。之后,村领导想到一个很古老的办法———起誓仪式,把全部村民都集中起来,让他们在自己出生地的护法神面前发誓,据说那个护法神很厉害,也很灵,若你吃誓那就会马上得到报应。据笔者朋友讲,当时这些不是自己车子或别人的车子挂在自己名下的村民都不敢发誓,全部都退出去了。从此,再也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工程项目也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上面的案例4说明,当今西藏依然遗存很多从古代西藏发展起来的起誓制度,如今,这些制度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它们依然为西藏的建设和长治久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藏族民间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藏族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我们既要肯定藏民族民间纠纷机制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因为其不断推行和扩大习惯法的做法,而给国家法适用带来的不利影响;既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化解纠纷,也要防止法院审判权旁落。

这种判决也存在很多弊处。第一,大多数高僧大德的知识面很广,社会阅历也很丰富,但他们都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很多的判决依据都是自己对纠纷的领悟,有很大的主观性。第二,在藏区由于全民信仰宗教,活佛、高僧喇嘛等宗教人物在藏族心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因此,他们在调节过程中以宗教为理由,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和道理论证,最终得以使纠纷成功解决,这完全是给予当事人对宗教领袖的敬仰和接受。第三,活佛、喇嘛等宗教人士引用经书进行劝告,借助先知、圣人之口吻降威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节,或者反悔,则被视为对活佛、高僧大德的不敬,也是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法的违抗,因此迫于情、理、德和神的压力形成调节协议能得到普遍的遵守。

三、结束语

针对藏民族纠纷的解决机制,既不能忽视权威人士(活佛、高僧喇嘛、头人)民间起誓制度化解矛盾的社会需求,但也不能夸大其作用。既要邀请其参与调解发挥作用,也要限制其不适应现代法制要求的做法,形成主持与协助、委托与协助的和谐共存关系,保持二者的良性互动,在发挥优秀民族文化张力的同时,寻找国家法与习惯法、国家权威与民间权威在利益平衡中互相和解,互相妥协。

注 释:

①张凯.藏族部落社会纠纷调解制度探索.新西部下月半,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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