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清
(广西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53029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也迈入了新阶段。农村妇女参与村级自治的积极性逐渐提高,村级自治的公共活动中农村妇女的数量有所增加。农村妇女指持有农村户籍,常住在农村并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1]农村妇女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至关重要。当前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仍不乐观,本文梳理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促进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提供理论借鉴。
农村妇女在基层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是指在乡村自治中,妇女的地位和号召力比较小,她们通常负责处理妇女和计生等分量不重的边缘性工作或逐渐被移出基层权力结构的领导班子而沦落为农村政治建设的非主流人群。如果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质”和“量”都是衡量她们政治参与成效的指标,那么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不管是从“量”还是从“质”上讲都是没有达到要求的。山西省太原市晋祠镇28个行政村在村两委换届中,没有妇女当选的比例占3.57%,只有一个妇女当选的比例占78.57%;村党组织的领导班子中,没有妇女的比例高达75%,只有一个妇女的比例占21.42%,有两个妇女的比例仅占3.57%。[2]由此看出农村农村妇女在基层权力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逐渐被移出基层权力结构的领导班子或逐渐沦落为农村政治建设的非主流人群。在现实生活中,管理村级事务的重要权力大部分是由农村男性控制的,农村妇女在基层权力结构中处于边缘地带,在村级自治中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3]这揭露了在政治参与的结构上,男女两性担任村委会各种职务的差距非常大,农村女性在村两委分工上主要负责妇女和计生等边缘工作,而居于正职或实职等核心位置的凤毛麟角。
英国学者王正绪和中国学者戴维娜在对江苏如东县农村女性的调研论文《妇女对中国农村自治的参与》中指出:在数量上,妇女的政治参与有所变更,不过,在质量上仍然不能使人满意[4]。相对于我国大部分农村妇女而言,这仅仅是极少数农村女性提高了政治参与的意识,农村妇女的投票率仍然比男性居民低。这不仅体现在“数量占比上低”,也体现在“质量评估上低”。“数量占比上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亲自去投票选村委会成员的农村妇女少;二是真正由农村妇女选出的村委员会成员少。“质量评估上低”是指农村妇女选择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的合理性不如男性村民选择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的合理性大。调查发现,某些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仅发表个人意见,争取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从而使其政治参与质量大打折扣[5]。此外,农村妇女出席村民会议的比例比男性低。农村妇女在出席村民会议、向村委会提出建议以及对村委会成员的熟悉程度等基层治理的政治参与方面均明显比男性弱[6]。大部分农村妇女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来对待村民会议;即使她们参加村民会议,发表意见的农村妇女也只是少数。调查资料显示,男性参与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多于女性,而且“不发表意见”的女性有30.6%,很少发表意见的女性有45.7%,“有意见就说”的女性有23.7%[5]。
农村妇联组织是与农村妇女群众紧紧相连,代表农村妇女群众向上级妇联组织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的组织。虽然农村妇联组织在为农村妇女服务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农村妇联组织存在着建设滞后、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基于对本人生活的地方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某村的观察,一直以来该村未曾设立农村妇联组织。不仅如此,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前进村民委员会所统辖的包括六甲村、丹桂尾村、阿卜村、朱衣村、阿罗村、塘尾村等行政村都没有设立农村妇联组织或村妇代会,农村妇联组织建设严重滞后。即使某些乡镇设立了农村妇联组织,农村妇联组织的数量也是有限的,覆盖面不广。据研究者对上海市奉贤区Z镇25个村(居)的调查,发现Z镇基层妇联组织共80个,其中村(居)妇联24个,其他各类基层妇联组织56个[7]。村(居)妇联组织数量相对较少,难以实现县、乡、村全覆盖,要实现“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联组织”这一目标更是难上加难。在大部分农村妇女看来,农村妇联组织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晋祠镇农村妇女认为妇联组织几乎不发挥作用的占到了74.14%;认为妇联组织有作用,但是不明显的占到了14.65%。”[2]可见,大部分农村妇女对农村妇联组织抱着一种消极的态度,她们遇到难题时并不会向农村妇联组织寻求支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妇联组织工作效能相对较低,并没有真正为妇女工作尽职尽责。
农村妇女在基层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保护力度不够。保护农村妇女合法利益的法律数量有限,真正能给农村妇女带来安全感,确保她们在基层权力结构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法律更少。到目前为止,对我国农村妇女来说,她们只能凭借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参与村级治理。但实际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员的名额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对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如果仔细推敲,该条文存在诸多模糊的地方。第一,该条文“应当”一词显得软弱无力,缺乏强制性。“应当”一词的言下之意就是,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有没有适当比例都无关紧要。第二,该条文“适当”一词表达不明确、不具体,带有极大的模糊性,理解起来歧义丛生。我们对“适当”的一词可以衍生的理解有:一是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不占比例对村委会的工作、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没有多大影响;二是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只有一人,那么该村委会成员的组成就达到了第九条的要求;三是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只担任次要性的职位,那么该村委会成员的组成也算达到了第九条的要求。这两词放在一起理解时,即“妇女应当有适当比例”会使政策的执行者误认为,即使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不占比例责任也不在于他们,让他们有机会钻政策上的空子。农村妇女只负责村庄的边缘性工作或被移出村委会的领导班子而成为基层权力结构的边缘人的事实足以暴露出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不积极参与村庄的基层民主活动,而是以一种消极被动的心态去对待那些活动的重要原因是她们的权利意识薄弱,自己首先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她们将自己与政治生活隔离开,在思想意识上缺乏政治参与的主观愿望,缺乏维护和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的强烈意识,对村级自治事务充耳不闻。这种消极的世界观决定了她们在村级政治生活中采取消极、被动的姿态。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妇女不了解政治的占70.0%,了解一点的占30.0%,没有人选择很了解政治[9]。大多数农村妇女不理解政治所包含的内容,不知道政府文件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也不知道本村的基层自治事务关涉到自身的合法权利。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妇女“85.0%的人选择不关注,”[9]这种主动将政治排除在自己生活之外的做法注定使她们不了解政治,也没有能力去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农村妇女将会以政治的局外人自居,认为自己参不参与政治都无所谓。学者对河北省唐山市新军屯镇黄辛庄村民民主参与意识现状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者中,男性村民占63%,女性居民占37%,在调查结果中,女性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度远远低于男性居民,表现出对政治的更大漠视和不关心,甚至放弃了一些自己的合法权利。”[10]这种不珍惜自己的权利,不好好把握并充分发挥自己手中权利的做法从侧面说明了妇女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比例和出席村民会议的比例都比男性低的真正原因。
从组织机构上看,我国的基层政权通常是指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1]。它依托农村妇联组织广泛收集有关农村妇女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为农村妇女服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同时,一直伴随着农村妇联组织建设滞后、覆盖面不广、农村妇联组织工作效能低下等问题,基层政权组织难辞其咎。出现上述问题,正是由于基层政权组织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将组织指导工作落实到位。其一,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妇联干部的配给不合理。典型贫困地区宁夏泾源县现有妇联主席、妇联副主席、出纳兼司机3名工作人员,但是,7个乡镇110个行政村2个社区22个县直部门妇委会都由其下辖[12]。基层政权组织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乡村数量、人口规模、当地发展水平等具体问题以合理配给农村妇联干部人员。农村妇联干部少但要统辖的区域范围大,多种多样的妇女问题需要他们解决致使他们分身乏术,他们没有办法更没有能力满足妇女群众的各种要求。其二,基层政权组织的大部分精力用于应对上级下派的行政性事务,无暇顾及农村妇女工作。“基层干部大多在自上而下的各种指令、任务、考核、应酬中疲于奔命,无暇也无兴趣关心当地农民的疾苦、问题和今后发展。”[13]其三,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妇联组织的工作缺乏指导督办,也没有一套考核农村妇联组织工作效能的办法。其四,由于乡镇政府权力有限,较偏远的农村社会治理还没有办法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它的条文规章应当是精巧和细致的而不是粗糙或模棱两可的。因此,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例,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妇女利益的相关条例进行调整。该法案第九条存在缺乏强制性和模糊性大的缺点,需要增加其强制性和明确性,使它同时具备威慑力和具体可行性。因此,可将第九条调整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委员占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农村妇女居民占当地总人口比例的三分之二。”如此一来,在实践中基本能保障农村妇女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也能改善农村妇女在基层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的状况。还可适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专门附加一些保障农村妇女利益的条例。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文规章还仅仅是纸上谈兵,必须将这些规定付诸实践,将其从口头规范性文件转化为事实。这就需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基层政权组织狠抓,村委会脚踏实地贯彻执行,自上而下地形成一个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完整体系,同时,应当追究那些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要改变农村妇女参与政治令人担忧的现状,必须从女性自身的思想观念切入,增强女性的权利意识,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政治参与观。第一,基层政权组织、农村妇联组织要走进农村开展政治基础知识的巡回宣传活动。每个乡镇政府的领导干部和每位乡镇人大代表都要负责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村,要定期下基层走进农村妇女家里向妇女讲解和宣传相关法律。向妇女群众说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对妇女的重要性,并说明如果她们不参与这些事务将会危害她们的切身利益。第二,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的人数,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的质量。要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的人数就需要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基层政权的领导班子把农村妇女看作是政治参与的主体,而不是把她们看成是可有可无的对象,同时要让妇女认识到自己也是村民自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基层民主自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三,从思想上彻底剔除妇女政治参与的顾虑。应当彻底剔除女性认知领域里的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妇以夫为天的传统思想,取而代之的是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不可或缺的独立个体的新思想,应当打破女性思维中封建思想的桎梏,让女性意识到她们作为独立的个体,是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的。
落实基层政权的组织指导工作需要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真刀实枪地干而不是空谈各种不着边际的理论。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妇联组织,把妇联作为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重要组织载体。其次,充分考虑各行政村的具体情况,灵活按照上级关于农村妇联干部配备文件合理配备农村妇联干部人员。第三,基层政权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下基层,硬性规定每位干部必须走访和深入了解农村妇女群众的真实状况,而且将走访次数要求为必须达到每个月规定的次数,并且要完成相应的调研论文才算达标。第四,严格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关于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规定,同时,要对农村妇联组织在处理与妇女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上进行指导督办,予以经济上的帮助、技术上的支持以及理论上的指导。第五,鼓励社会人员关注农村妇女群众的相关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减轻政府和妇联组织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改变单一地由政府和妇联组织为妇女群众提供服务的社会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现状不太乐观。改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状况,充分发挥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独特作用,拓宽农村妇女政治视野,引导她们由近及远、由浅入深地参与政治,既离不开农村妇女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国家政权在制度层面的设计、组织实施和落实。改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状况,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逐步根除阻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历史和现实因素,探索促进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各种可能。相信通过农村妇女自身努力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状况将会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