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昂,王露璐
乡村振兴需要以理性的治理目标为引领。在当前乡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转型过程中,乡村治理目标存在着一些伦理缺失的问题。保障“安全第一”的生存底线,强化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满足美好生活的价值旨归,是构建乡村治理目标应有的三个基本维度。
乡村在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治理目标也出现了多元、多样、多变的价值倾向。在具体的乡村治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村庄将经济增长作为自身发展的决定性(甚至唯一性)目标,此种“经济至上”及其所引发的经济评价的优先性、人际关系的功利化等问题,使乡村治理偏离了应有的伦理价值目标。
在强调优先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大多数基层政府将乡村经济增长状况作为考核村干部的关键指标。对于缺乏内生性经济增长的乡村而言,要想实现经济增长必须以让渡村庄资源为前提进行“招商引资”。在这种情况下,村庄所让渡的“资源”既可能是集体土地的优惠使用权、公共设施的优先供给权等暂时性的物质利益,也有可能是生态环境的开发权等有关村民长久生存安全的根本利益。在对江苏徐州JN村调研中,村干部介绍道:“领导们对村里的经济发展都很重视,经济上不去你其他方面再好也没有用,经济是前面的‘1’,其他的都是后面的‘0’,你没有‘1’再多的‘0’终归是‘0’,没有用,只要经济上来了,哪怕其他方面有问题,也都是小问题。”(2016年 7月12日下午 14:00—15:00于江苏徐州JN村村委会办公室与SJF的访谈记录)与此同时,带领村民致富、促进乡村经济增长也是村民对村干部最为直接的期待。甚至在一些村庄,只要村干部能够为村民致富提供帮助,为乡村经济增长发挥作用,村民就对村干部的行为表示认可,而不去追究村干部在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道德瑕疵甚至违法行为。在甘肃定西LL村调研时,有村民提到:“我希望我们的村干部能够更好地带我们致富,只要他们能带我们致富,他们从中捞一点钱也是无所谓的。”(2017年 7月 20日下午 3:00-3:50于甘肃定西LL村村委会会议室与BHZ的访谈记录)
在以经济增长为决定性目标的乡村治理实践中,经济评价日益获得了相对于道德评价的优先性。“以各种数字(收入、利润等)为直接表征的经济成就获得了在个人和社会评价上的价值优先性。而伴随着资本大规模地‘进入’乡村,资本逻辑以其扩张性、同质化和意识形态化特征不断削弱乡村道德评价的地位并强化经济评价的优先性,也由此产生乡村道德评价体系的冲突与矛盾。”[1]在乡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村民更为看重的不再是道德评价,取而代之的则是经济评价。
对经济增长的片面追求还日益导致乡村人际关系的功利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直至今天,人情关系依然是乡村治理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传统的人情关系既能够有效化解一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纷,但也对现代规则意识、契约意识的构建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有序的乡村治理实践既需要借助村庄传统的人情关系,又需要构建与乡村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新型人际关系。然而,应当看到,当前乡村社会传统的人情关系不断异化,并逐渐向功利性目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制约乡村治理的障碍。功利性目的人际关系主要以聚集资金和拉拢权势为主要特征。在经济方面,村庄中越来越多的人情名目成为聚众敛财的重要形式,在加重农民负担的同时逐渐脱离了其应有的价值内涵。在以功利性为目的的人情关系下,人们将传统的婚丧嫁娶、孩子满月、盖房搬家等需要人情往来的事项扩展到孩子整岁生日、老人整岁寿辰、孩子升学考学、房屋装修修缮、生病初愈等等各个方面,甚至还出现为收钱而欺诈请客的现象。在政治方面,一些村民通过拉拢关系形成小集团,对村庄正常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常常会影响到资源的分配或矛盾的协调。一般而言,与村干部关系较好的村民往往会较为主动地配合村干部工作,他们通常也会在村干部进行资源分配和协调中获得倾斜。基于这一可能性,一些村民会有意拉拢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以期能够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对乡村治理秩序的公正性造成影响。
美国学者斯科特认为,“安全第一”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伦理原则,“农民耕种者力图避免的是可能毁灭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过冒险而获得大成功、发横财。用决策语言来说,他的行为是不冒风险的;他要尽量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2](P6)也就是说,农民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和较高的生存保障。尽管这一观点存有争议,但是,应当看到,“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确实对农民行为选择有着重要影响,也是确立乡村治理目标的底线伦理原则。
“安全”与“风险”紧密相关,从一定意义而言,“安全第一”就是“风险最小”,因此,“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观念首先应该是规避风险,而不是创造价值。例如,在当前的乡村治理实践中,村庄在以让渡资源为代价的“招商引资”中,必须审视企业可能产生的污染并进行权衡,避免产生由于严重污染而导致的村民生存安全风险。再如,日益增长的人情支出已经成为部分农民的严重负担,甚至带来其基本生活维系中的风险,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当看到,农民“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观念并非拒绝追求经济利益,但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在自身生存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做出的。在一些村庄,农民之所以能够容忍村干部在追求乡村经济增长过程中产生的道德瑕疵,往往是因为这种行为尚未威胁到农民的生存安全,并且能够在短期内为农民带来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村干部的道德缺失行为不但会阻碍乡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会不断侵蚀农民的合法利益,增加农民生产生活的风险。
以“安全第一”作为乡村治理的底线伦理,必须从农民现实处境出发,切实保障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农民而言并不仅仅是生理上的满足,也是其参与乡村治理的物质基础。在现阶段,保障农民最低生活水平,要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机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使农民远离生存安全底线,不断“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3](P48)。
以“安全第一”为乡村治理的底线伦理,还应当尽可能稳定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虽然一部分村民已经离开村庄外出打工,留守在村庄的村民也并非全部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土地对于绝大多数农民而言仍然具有一种重要的归属和安全意义。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能够使农民在遭遇疾病、灾害和失业等风险时保持基本生存的能力,这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稳定也起到重要作用。在农民看来,土地是生存安全的最低保障,失去了土地便意味着失去了保障生存安全的最后退路,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便代表着自身生存安全的不稳定。我国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承包权即将到期,在这一时期,村民基于土地的生存安全更为敏感,国家及时作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3](P32)的重要决定,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生存安全,为稳定村庄关系和促进乡村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当前我国改革进程中强调的基本要求。伴随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农民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村庄社会的同质性不断减弱,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情感认识、日常实践等涌入村庄,对传统乡村长期形成的稳定秩序构成了一定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保障村民公平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如何实现村庄的正义秩序,成为乡村治理的现实要求。
第一,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需要保障全体村民能够有尊严地共享村庄发展成果。共享“是公平正义理念在现代社会生活和公共秩序中的集中体现”,强调“人是发展的终极目的,社会应该让所有的人受益,消除贫困,让所有人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以使他们能够获得充分和全面的发展”[4]。就我国乡村社会而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保障了农民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也使每一个农民不论其财富多寡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就一个村庄而言,一方面,应该保证全体村庄成员能够从村庄发展中普遍受益,共同享有村庄发展提供的利益,并有机会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实现自身应有的价值;另一方面,还应当注重对村庄弱势群体的保护,将村庄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通过各种有效的再分配政策,充分调节村庄成员的收入差距,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利益补差’的方式补偿由于历史因素、先天因素及社会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使已成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获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机会”[5](P180),让所有村民的生产生活都能得到有力保障,从而推进村庄整体协调发展。
第二,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还需要保障村民代际间的平等。乡村治理实践中,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不仅仅是对同代人之间的制约,还是对代际关系的规范。代际平等理念强调每一代人都应当具有属于自身时代的发展资源,当代人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下一代的资源为手段。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通过过度开发资源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打破了代际之间的平等关系,在本质上是对下一代合理利益的掠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乡村治理必须始终以村庄的现实条件为基础,既不拒绝社会发展带来的机遇,也不片面追求眼前的物质利益增长,注重代际之间的平衡,合理利用村庄资源,将村庄发展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
第三,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需要协调本村人口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关系。在当前乡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中,部分村庄出现了大量的外来人口,部分村庄有大量的人口外出。由此,如何处理村庄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在村人口和在外人口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当前乡村治理中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良性的乡村治理而言,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并非强调以绝对同一的标准对待本村人口与外来人口,而是允许产生一种基于“差序格局”的“地缘优先性”原则[5](P115)。其原因在于,乡村首先是长期生活在村庄的本村村民的乡村,其治理目标应首先围绕并实现这部分村民的根本利益,“地缘优先性”原则能够充分保障本村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公平地位。当然,从理论上而言,“地缘优先性”原则并非乡村治理中协调关系和解决冲突最为合理的方式,但是,这一原则能够充分保障本村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合理利益,有效增强村庄的内部凝聚力,从而弥补“地缘优先性”原则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进一步促进乡村治理的有序实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地缘优先性”原则仅是针对部分乡村利益分配而言,在面对法律规范等正式制度时,无论是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在村人口和在外人口都应该以同等的标准对待。
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是乡村治理的价值旨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3](P32),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也从乡村经济、生态、文化、政治、社会五个方面,给出了“美好生活”这一目标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以产业兴旺作为乡村治理的物质基础。美好生活的实现离不开乡村产业的发展,缺少乡村产业作为经济支撑,乡村治理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3](P32)可以说,党的十九大报告为当前推动产业兴旺提供了既具有方向引领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具体指南。
第二,以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指向。农民的美好生活离不开基本的空间要求,生态宜居的村庄是农民美好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生态宜居的乡村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村庄,这就需要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促进乡村工业向生态经济转型,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跨越式转变。此外,还应强化农民在乡村生态治理中的主体道德责任感,提高生态伦理意识,增强绿色生产技能,主动拒绝高污染的生产生活模式。在乡村生态建设过程中,应根据乡村自身发展规律,拒绝万村一貌的样板式发展,注重整体布局,合理规划,打造具有传统特色、地域内涵、生态价值的美丽乡村。
第三,以乡风文明作为乡村治理的精神指引。乡风是村庄内在的价值根基,也是农民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维度。因此,乡村治理目标内涵着对乡村文化建设的要求。乡村文化建设要以村民为本,发展广大村民喜闻乐见、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伴随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其对文化的需求也越发多样,以往“自上而下”的乡村文化建设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村民的需求。当前的乡村文化建设应当以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导向,鼓励和引导他们亲身参与,从而形成真正满足农民文化需求的乡村文化。并且,在乡村文化建设过程中,村民通过实践参与,能够更好地建立起道德共识,从而增强对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家园意识。
第四,以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治理的实践要求。如何不断提高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是当前乡村治理在具体实践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要使国家权力、村庄领袖和村庄成员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合力,国家权力以“服务”的观念、“给予”的角色、“补短”的方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价值引领作用,村庄领袖通过以农民利益为基础、以乡村发展为前提、以回馈村庄为方向的德性力量强化其道德权威,村庄民众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乡村治理制度层面,既要引导以“礼治”为基础的传统非正式制度“移风易俗”,也要鼓励以“法治”为核心的现代正式制度“入乡随俗”,从而促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融合,共同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
第五,以生活富裕作为乡村治理的现实目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是农民美好生活的直接体现,广大农民也只有在不断走向富裕的过程中才有可能真正投入到乡村治理实践之中。近年来,为了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国家已经有针对性地向乡村转移资源,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如何更好地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不断拓宽增收渠道,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乡村治理中最为现实和最为直接的要求。
概而言之,在乡村治理的目标建构及实践中,应当以保障农民生存要求的“安全第一”原则作为底线伦理,以公平正义作为当前乡村治理最为迫切的现实要求,并以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乡村治理的价值旨归。
[参考文献]
[1]王露璐.从《百鸟朝凤》看乡村道德评价[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6-28.
[2]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程立显,刘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4]何建华.共享理论的当代建构[J].伦理学研究,2017(4).
[5]王露璐.新乡土伦理——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乡村伦理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