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晨 李莉莎
摘 要:国外实践证明,“三足鼎立”式的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养老的财政压力。由于现收现付制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于是各国政府开始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以此来减轻政府的负担。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 通过比较国外企业年金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研究它们关于企业年金的相关运作模式,分析它们各自的特点,并给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些建议和启示。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国际比较
1994年,世界银行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障。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有保障员工退休后生活的目的。
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
投资工具多样化
当前海外发达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涉及范围很广,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和实业工具两大类。金融工具主要有: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实业工具主要有: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
注重资产配置,采取分散化投资
资产配置策略最重要的部分是进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在对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基金投资公司进行分析后,发现有91%的投资收益差距是来自资产配置的选择差异。
综合考察海外企业年金投资的资产配置状况,特点如下:第一,政府债券是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组合时的首选金融工具,以保证企业年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第二,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投资公共基金,并且持有的比例会越来越高。因为投资管理人非常喜欢其所具有的专业化、规范化等优点。
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
不同国家企业年金参与、给付的比较及结论
不同国家企业年金的参与
在美国,“401K”计划规定了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原则是:自愿参加、自定金额,但一般不超过工资的25%。在英国,规定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其中员工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的5%-10%,企业和员工的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7.5%。在香港,要求符合年龄条件的公司员工、自由职业者等都必须参加强积金,并规定企业与员工缴费比例相同。
不同国家企业年金的给付
美国年金计划规定了员工拥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员工年满65岁;员工参保后工作满3年;员工终止与企业的雇佣关系。英国政府规定退休年龄范围在50~75之间,符合年龄要求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就拥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香港强积金规定员工年满65岁,满足年龄要求后可一次性提取计划内的养老金,非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领取。
比较结论
虽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年金制度要同时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进行规范,但是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们都对双方主体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金额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可见企业年金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
不同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及结论
第一,不同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美国“401K”计划属于EET模式。税收优惠政策为缴费以及投资收益环节不纳税,个人仅在提取养老金时纳税。瑞典的企业年金计划属于ETT模式。税收优惠政策为对投资不动产时所取得的收益进行交税,对于其他投资方式所取得的收益不交税。澳大利亚在三个环节都设置征税。香港则在三个环节全部免税。
第二,比较结论。根据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每个国家选择的模式各不相同以适应本国国情。其中:EET模式对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很大的优势,它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缴费的积极性,但是对政府本期的税收是一个挑战。TTE、TET以及TTT模式则具有反向效果,这些模式虽然促进了国家的当期税收,但不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的参与积极性。
企业年金运作模式的国际比较
企业年金计划模式选择的比较
第一,美国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是由缴费确定型和收益确定型双重模式组成的,这两类年金的运作模式各有特点:收益确定型(DB计划)是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有较高的精算要求、管理成本高,适合大型企业,同时雇员的认可程度有降低趋势;缴费确定型(DC计划)需要建立个人账户、有较低的精算要求、管理成本低,适合任何规模的企业,同时雇员们对这种年金计划的认可程度越来越高。
通过分析得出,年金计划为收益确定型的,企业的养老金待遇是确定的,通过企業承诺的未来养老金待遇来计算现期的缴费率,同时在投资收益率、银行贴现率等相关参数的基础上依靠精算得出最终结果。年金计划为缴费确定型的,首先确定现期的缴费率与缴费额,然后根据年金计划和投资收益的积累情况确定未来养老金替代率。
第二,英国养老金计划有“现金购买计划”和“最终薪金购买计划”两种。现金购买计划属于员工个人自主行为,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相当于DC计划。最终薪金购买计划属于企业集体行为,由企业集体相应的投资风险,相当于DB计划。
比较结论
无论收益确定型还是缴费确定型,起到决定性因素的还是本国的法律框架和资本市场运营情况。一方面,在DB计划中,企业不会将全部的投资运营风险集于一身,而是也会让员工进行一部分风险分散。另一方面,DC计划本身所具有的投资多样化的优点,会吸引年金投资者进行投资偏好的转换。基于这两大考虑,DB计划向DC计划转换,以及DC计划在不同国家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国际经验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建立协调有序的监管机制
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各个国家从企业年金的募集、运行、终止等管理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英美采用分散监管的方式,政府各部门协调,监管机构分工良好。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国家已建立了专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参考各国的经验,中国需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督管理。首先,在监督过程中,必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权,及时处理信息交流存在的问题。其次,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组织,促进审计机构的发展。
明确税收优惠制度
在2013年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里确定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促成了TEE模式向EET模式的过渡。但我国的税收制度仍然处于建设阶段,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应当提高企业在年金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我国现行的规定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企业年金可从工资总额中扣除5%以下的部分。在澳大利亚和美国,税收优惠分别为20%和15%。可以看出中国的税率仍然偏低,缺乏对企业的激励。
第二,对收入不同的员工实行差别税率。建议降低低收入员工的税率,高收入者的原有纳税税率不变,不断加大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扶持力度。相对较低收入的员工把提高收入水平作为其主要的目标,这样更具有带动作用。
完善企业年金的结构
中小企业由于竞争压力的低利润和自身运营成本较高而不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首先,政府方面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加入的准入门槛,由此放宽对企业年金政策的限制。其次,针对中小企业方面,尝试制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鼓励年金管理服务机构为其建立相应的、符合各自特点的年金产品。
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适用
在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提高企业经济实力和增加职工收入水平的情况下,靠强制性来推行企业年金的确能够有效地提升其覆盖率,但同时也降低了第一支柱的贡献率。同时,企业年金覆盖面的广泛性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然而,企业年金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必须根据自身的社会背景和法律特征进行综合考虑。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李烨红.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06(02).
[2]陈全伟.海外企业年金发展、监管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8(01).
[3]李晓茜.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经验借鉴[J].才智,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