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优劣分析及改进

2017-01-16 18:20杜林黄锦
中国经贸 2016年22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理事会

杜林+黄锦

【摘 要】关于企业年金受托模式选择的争论比较多,本文详细分析了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优劣,并提出了理事会受托模式的相关改进意见,阐述选择理事会受托的依据。

【关键词】企业年金 ; 受托模式; 理事会

企业年金理事会模式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选择理事会管理模式,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评价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有序发展带来帮助。

一、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分类

1.企业年金的架构:受托人选择具有资质的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与他们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账户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账户进行管理;委托托管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委托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

2.企业年金受托分类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管理的核心,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并且也可以是企业所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我国年金受托模式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法人受托管理模式、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

二、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优势

1.主体定位一致性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也加入同一年金计划时,员工对于企业自己管理企业年金更为放心。同时理事会成员熟悉并了解企业情况,与员工沟通便捷,方便决策,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策略。理事会成员既是年金的受益人又承担着受托人的职能,有着很强的内部动机,出于自身利益和受托人的职责考虑,理事会成员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2.同委托人沟通更加便捷

由于理事会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受托人可以随时了解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也可以随时了解年金的运行、缴费及结算等相关信息。

3.机构选择主动直接

一般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企业年金基金具有一定企业品牌效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确定选择机构的标准,选择面更宽,谈判能力更强。

三、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不足

1.损失赔偿能力较弱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其设立并没有任何有关资本的要求,没有可供其自由支配的固定财产,缺乏承担责任的财务能力。当企业年金基金产生损失时,很难真正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理事会成员往往也没有真正的偿还能力,最终还是由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来负担。

2.独立性较差

年金理事会中的企业代表多由本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兼任,其决策容易受到企业行政干预。假如在企业的发展中需要采取年金理事会与相关的机构进行交易,服务相关群体,企业干预基金投资管理的形式比较隐蔽,加重了企业年金的风险,最终损害的便是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3.专业性不足

通过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到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年金理事会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包括法律、金融、会计等,但是理事大多数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绝大多数为兼职,在年金业务的专业性和专注性上可能有所不足。

4.市场反应速度较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这就限制了理事会工作效率的提高。投资管理人进行临时性投资时需向受托人申请并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及授权,理事会上传下达的反馈的时间较长容易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投资造成损失。

四、理事会模式的改进意见

1.明晰理事会的法律地位

政府部门应该出台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明晰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健全其清偿赔付能力。

2.完善理事会的内部治理机构

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企业需要从现实角度出发,积极做好各项治理工作,还要对企业年金治理加以监督与管理,这样一来才能真正推动企业治理的有效性。

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按照理事会章程,监督检查年金管理机构资金管理,投资运作,风险与内部控制活动。为了防止企业行政干预年金管理,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指导理事会工作的制度体系,使理事会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加强内外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理事会一般需要与其他三方管理人签订四方合作备忘录,确定企业年金管理各方在企业年金日常管理的配合要求,包括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和工作时效等。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如果单纯的依靠企业年金制度设计,那么是无法满足时代发展要求,需要从现实角度出发,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当前发展趋势下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表决作用,要从根本上避免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年金计划造成影响。尤其在理事会成立的时候,需要从现实角度出发,加强监督与管理,从根本上保证每一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理事会需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年金运行和管理情况,投资收益情况。

4.提升理事的专业水平

对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年金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理事队伍。也可以外聘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咨询顾问,利用外部咨询机构的管理经验、专业分析工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的信息数据来弥补理事会在人员、系统、信息交换等方面的不足。

即使法人受托模式作为发展方向,对待企业年金受托模式也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采取多种模式并存,赋予企业更大选择权。通过社会、企业、职工以及各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来加强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规范引导,确保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的进一步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纯.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考[J].科技创新报.2010(14).

[2]郝大为,唐擎,王鑫.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内部委托管理模式研究[J].社会保障.2015(10).

[3]王平.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评价与改进[J].现代经济信息.2014(06).

[4]付尧.企业年金舒拓模式的探讨[J].中国铁路.2015(05).

[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0号令).

[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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