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芳华
中国知识产权报总编室,北京 100088
2014年11月22日,国内两大知名字幕网站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因版权问题相继关闭,曾经风光无限的字幕组遭遇发展困境。长期以来,潜在的版权问题一直让字幕组小心翼翼地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虽然字幕组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烈欢迎和追捧,丰富了国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但因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始终未得到合法授权,由此引发的涉嫌侵权问题好似悬在字幕组头上的一把利剑,时刻制约着字幕组的发展。究竟字幕组侵犯了影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字幕组翻译的字幕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字幕组未来何去何从?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字幕组(Fansub group)是指将外国影视作品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是随互联网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字幕组成员因为对影视剧或翻译的喜爱组合在一起,翻译字幕主要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因而字幕组本质上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字幕组最早起源于八九十年代的美国,当时日本动漫风靡全美,而美国本土没有正式引进这些动漫作品,因此一些精通日语的人出于对动漫的热爱,私自翻译了这些作品,并且上传到互联网进行分享。这就是字幕组诞生的原因。
国内字幕组诞生于2002年,发端于在网络专门讨论《老友记》的F6论坛,由此衍生出F6字幕组。随后由于BitTorrent(BT)论坛的兴起,网络宽带的增加以及P2P软件的广泛使用,字幕组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针对日本、韩国、英美、法国等不同语种的字幕组相继成立,其中典型代表如“人人影视”“伊甸园”“破烂熊”“猪诸乐园”等。字幕组的产生,让国人能够轻松、便捷地欣赏外国影视作品,因而字幕组赢得了“翻译义工”的美誉。
国内字幕组的兴起,除了因为互联网技术的推动,通过网络可以快捷地获取尚未在国内发行的外国影视作品的字幕和下载链接,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原因:一、国内引进国外优秀影视作品的数量有限,审批时间长,引进速度慢;二、国内缺乏高质量的影视作品,无法满足70、80后年轻一代的观影需求;三、国人的英语水平有限,虽然英语学习很普及,但多数人尚不具备完全听懂英语原版影视作品的能力,欣赏国外影视作品有不同程度的语言障碍。
根据字幕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国内字幕组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单纯提供字幕下载服务的网站,如已关闭的射手网站,另一类是既能提供字幕下载,又可以提供影视作品下载的综合性网站,如伊甸园影视论坛。近年来,在国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下,许多字幕组网站由于版权问题被迫关闭,字幕组有的自行解散,有的转向与视频网站合作,有的转向其他领域。
随着射手网和人人影视的被迫关闭,字幕组的侵权问题浮出水面。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字幕组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5项规定:“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的权利。由此可见,翻译他人作品需要得到合法授权。此外,《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国外影视作品本身受到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外国影视作品是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字幕组在未经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翻译国外影视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如前文提到,有些字幕组如“伊甸园影视论坛”不仅提供字幕下载,而且还提供内嵌字幕的影视作品供他人下载,这种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把影视作品放在网站上大肆传播,显然侵犯了国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字幕组提供的字幕视频下载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等类似的文字。在字幕组看来,这种文字近似免责声明,主要目的是企图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由此带来的侵权纠纷。
然而,在笔者看来,不管字幕组是否有此声明,无法掩盖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实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第1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由此来看,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仅供个人使用,而字幕组把翻译好的字幕放到网站上进行公开传播,传播的范围明显不局限于个人、家人或朋友,而是成千上万的网民,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的规定。因此,合理使用不能成为字幕组免责的理由。
尽管字幕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字幕组的翻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笔者认为,虽然字幕组的翻译行为不合法,但是字幕组的翻译是一种再创造,其翻译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翻译是在准确、通顺的基础上,把一种语言信息转变成另一种语言信息的行为。字幕组的翻译不是一般人可以胜任,大多为英语专业学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他们具有优秀的英语水平、翻译能力和深厚的英美文化背景。由于字幕组成员都是合作完成同一部剧的翻译,因此翻译风格不可能完全统一,有的中规中矩,有的活泼俏皮,有的搞笑逗乐,不管什么风格,这些翻译是由字幕组成员独立、创造性地完成的,没有抄袭别人,因此翻译的字幕具有独创性。
字幕翻译通常有两项重要工作,一是字幕组成员合作完成翻译;另一个是制作时间轴。由于影视剧的题材千差万别,有医学的、法律的、政治的、科幻的等各类题材,字幕翻译不仅需要极强的英文理解和翻译能力,还需要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知识。这对字幕组成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字幕翻译累脑累心,凝结了翻译人员的辛勤劳动。此外,制作时间轴看似简单,但是需要字幕组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反复观看视频文件,从而准确确定字幕出现的时间,这也需要大量的脑力劳动。
可复制性指的是能够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字幕组的制作的字幕主要有sub、srt、smi等格式,这些字幕通过与时间轴的配对,可以被公众加载到无字幕的外国影视作品中进行循环播放。这些字幕和电脑上其他文档一样,可以被随意复制拷贝,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保存在不同的电脑里。
因此,字幕组翻译的字幕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且是凝结了辛勤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三要素的要求。笔者认为,如果字幕组翻译的字幕得到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其翻译出来的作品可以被认定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著作权人和翻译人约定享有;但是如果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属于擅自、私自翻译行为,那么其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要视情况而论。
应当看到,字幕组成立的初衷,主要是本着网络共享精神,把国外优秀影视作品免费翻译无偿提供给网民进行下载观看,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行为确实促进了文化的传播,满足了国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对国外影视作品进行了大量的、免费的宣传。如美国影视剧《越狱》经由字幕组翻译后,在国内网民中掀起收视热潮成为年轻一代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但是,由于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未得到合法授权,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即使字幕组的翻译作品被一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们也只能望而兴叹,无法义正词严地进行维权。字幕组经常陷入侵权和被侵权的双重境地。如何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文化传播之间达成平衡,推动字幕组健康有序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字幕组要尊重外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翻译外国影视作品要获得合法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制片人。任何擅自翻译的行为,除著作权法22.2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字幕组要想获得外国影视作品的翻译权,必须获得制片人的合法授权,虽然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近年来,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有些字幕组开始尝试对国外大学公开课的翻译,由于这些公开课是开放式资源,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国外大学是默许公众自由下载和使用的。因此,翻译这些合法来源的作品,字幕组不用担心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问题。
由于字幕组的翻译,国人几乎能够与国外观众同步欣赏国外优秀的影视作品,让此前专注国内剧发展的视频网站看到了商机,他们纷纷开始原版引进国外优秀的影视作品。这些作品要想在国内传播,语言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字幕组具有过硬的翻译实力,可以考虑与这些拥有合法片源的视频网站进行合作,通过翻译字幕获得劳动报酬。这样,字幕组不会解散或消失,而是通过与视频网站合作的方式继续为网民提供高质量的字幕翻译。
字幕组作为互联网的新生事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纯粹进行字幕分享,不用于商业用途的字幕组,应该对其采取包容态度,引导其获得合法片源,使其合法地开展翻译工作;而对于商业性的字幕组,特别是与盗版商合作谋取非法利益的字幕组,政府要加强监管,重点进行整顿打击,明确其承担的责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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