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衍瑞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培养院校积极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难题,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实践教学内容单一、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以及指导教师能力限制等问题依然突出,不能从根本上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职业推理、职业方法等职业技能。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也是提升法科学生实务应用能力、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加强和改进实践教学已经成为法学教育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模拟实际理论应用场景,通过实践训练的教学方法,培养、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是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一种教学活动。法律是一种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传授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技能,通过虚拟场景模拟法律知识的社会运行,或者真实观摩法律实践案件、实验鉴别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推理法律案件所表征的事实情况,训练学生法律知识应用、法律思维、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语言的运用,提升其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能够帮助学生积累法律运用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发挥学生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锻炼理论联系实践和法律问题发现、解决的能力,最终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
实践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引导学生注重知识学习的实践性方向,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法律应用的创新能力。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听、说、思、写、辩的能力,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写作、表达和行为,执业过程中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其最终目的就是教育出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职业化专门化的法律人才。通过不同实践内容和不同实践形式的训练,不仅能够使学生较好地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和法律知识体系,而且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法律语言运用、法律文书制作等法律职业技能。多种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综合运用,还能够督促学生积极参与、深入思考,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语言表达等综合能力,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或者法律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塑造基本素质。
我国法学教育是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平台,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日渐成熟,并逐步形成特色。但是随着我国法治人才的社会需求剧增,实践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实践课学时偏少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课在培养方案中所占比例偏低,无法满足法学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需要。而且缺乏职业导向和实践性引导,与应用型的培养目标不相适应。缺乏大量实践课程和培养院校特色课程的培养方案,难以实现应用能力提升这一职业性目标。过多的理论法学课程不能明确包含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技能训练或者素质提高类培养内容,对此也不能进行针对性的训练。“我国法学教育在职业化方而有两个缺陷。第一个是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第二个是缺乏职业技巧培训。”①缺乏职业面向的实践课程设置,难以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培养充分的素质条件,从而达不到法科学生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法学院校的师资力量明显匮乏,尤其是一些综合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明显。法学院校教师普遍缺乏实践经验,虽然许多培养院校强调法学教师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但是真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缺乏,难以承担起培养大规模法科学生的任务。而法学应用型目标又要求必须有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在实践经验不具备的情况下,很难适应学生的培养需求。实际上,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传授给学生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技能,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必须辅之以大量的实习实践等课程来完成。因为法律职业技能不是靠课堂学习完成的,必须在大量的实践案件中才能得到锻炼和提升。而法律职业伦理更不是课堂学习能够获得的,也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在职业环境的熏陶下,才能完成和提升。
高等院校的教学是学生接受学科知识的主要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教学方法的应用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甚至影响着学生的职业选择。基于法学教育职业化面向和应用型培养目标,必须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学知识应用、法律思维、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对法学知识精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但是,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方法还是以传统的填鸭式的理论知识讲授为主,教学内容的大部分还是对基本概念、原则、知识体系的灌输,而不是就法律条文的内涵进行分析并讲述该法律规范在实务操作中的具体运用和表现以及遇到的问题。也即只做到了“传道授业”,而没有达到“解惑”的标准。理论灌输的教学方式不仅影响了学生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而且对学生理论知识的深入学习也产生不正确的引导,只是注重法学知识的记忆,并不注重理解和运用。
法学教育目标是应用型法治人才,既要培养其理论水平又要培养其实践能力。实践能力的提升可以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环节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应用能力培养目标上是一致的,二者应当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和相辅相成的。但是在当前培养模式中被割裂开来,课堂教学在先,实践教学在后,甚至二者不进行融合贯穿。课堂实践教学不能形象生动进行,不能完全使学生感受到现实案例的抽象性和变化性,只能接受类似于通识性法律教育的学理表达。实践教学中实务应用一般不再进行理论指导和具体的学理分析,学生对案件知识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不能上升到对应用问题的研究高度。这也导致了许多法学毕业从事法律职业后,需要三到四年的职业适应期,才能把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案件真正做到灵活运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无法形成联动机制,不能发挥联动效应,也就不能通过实践教学发现学理背后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实务逻辑,也就不能经由课堂教学反思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根据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法学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当前法治人才的社会需求,通过具体的案例教学研讨、专业实习实践等系列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技能。联系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中的困境,必须改变当前实践教学中的弊端,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从而能够培育出应用型法治人才。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地与其他通识性学科教育相同,注重通识性教育和素质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只是注重理论传授,即对学生进行系统化理论教育。作为一门本身属于实践应用型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专门人才,教育内容应当是应用型和实践型的。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从理念更新入手,转变通才教育理念,转而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同时,应当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理念,实现系统知识培养与实践能力并重,培养其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指导下,围绕提升实践应用能力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以及学术评价系统。同时,采取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解决应用型法治人才社会需求持续增加与高等院校实践教学资源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
法律领域的实践活动和理论学习存在着很大区别。实践活动则以其新颖、真实、交错混杂的事实细节吸引着实务者不断地整合法律事实、分析法律关系,以期把案件中的每个事实、事件归入一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而实现法律对社会事实的规范、调整。因此,法学理论教学要以丰富的学科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思维来凝聚学习者持续的注意力和学习兴趣,而实践教学必须以其高度仿真性使学生犹如身临现实案件的环境中,以详细案件事实本身具有的新奇、复杂性来激发学生持续学习的热情和兴趣。这主要表现在实践教学资料的详实性、丰富性。法学实践教学训练必然要做到教学资料内容详细、真实,不能是过度删减之后与课本知识点相对应的单调性的案件材料。首先,案例内容的真实性就是要求案例选用以社会上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件为对象,以案件的社会现实性调动学生研习的兴趣。一个真实的法律案件具有天然的复杂性和新颖性,对工作能力极具挑战性,而一个课本上的法学案例缺少了一些相互交错的现实细节、降低了理解的难度,虽更加符合课堂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使学习者具有了明确的方向性。其次,案例材料详细。就是要求一方面案例基本保持原案件的来龙去脉,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度删减,使案例不失去本身的独特吸引力。另一方面,教学者要多选取一些有法律价值的案例组成精品案例库,并利用信息化技术使研习者能够随时访问案例库,充分发挥其教学作用。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能以其本身的社会性、实践性调动学习者积极思考,并且,一些综合性很强的案例能使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和互相讨论,针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反思自己知识结构的缺陷,同时,也能提高学生把实务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能力。最后,案例本身要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首选那些和民众生活紧密相关、能代表法制进程的有重大意义的案例。
在法科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环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应当同步进行,以理论促进实践能力的提升,以实践教学中的法律问题促进理论知识的掌握与研究。理论教学和实践能力训练从先后关系转向同步进行关系。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性质从检验理论知识的手段提升为人才培养的抓手,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定位从人才培养的末端环节提升为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②理论进入实践领域实习实践,根据实习实践检验理论掌握的不足和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深入研讨理论后再次进行实践解决疑难问题,如此反复,实现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与实践能力的切实提升。展开来讲,一方面,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就讲授的某一部分学理知识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具体实务操作的考察和训练。例如:通过跟随实务导师承办真正的案件,和他们一起分析案件事实,参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办案环节。通过参与案件的整个流程或其中的某些环节以求在对实践技能形成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反思。另一方面,在日后的多次实践中把学理知识和实务操作进行对比研究,融会贯通,从而能够解决某些现实的新型案例所暴露出的理论知识无法解答的疑难问题。只有形成理论教学和实务教学同步进行,协调互动的机制才能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能够吸引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升学习和实践兴趣,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实践能力。但是,实践教学很大程度上是模仿实务操作的过程,或者说模仿实践技能过程的教学。这是一种走近具体法律实务的教学手段,而不是紧贴法律实务过程的教学方式,其对学生实务技能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一旦学生毕业后真正从事法律职业,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环境纷繁复杂,传统实践教学模式明显带有刻板课堂教学痕迹。法学实践教学必须结合法律实务工作所具有的复杂性、对抗性等特征对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改变,以求实践教学训练能够表现出法律事务工作的上述性质。例如在学生模拟法庭训练教学中,应当强调注重整个模拟过程的仿真性。例如模拟法庭是我国法学教学中最为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学生根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诉讼主体,体验法律职业的不同和法律应用的不同需求。不仅能够促使学生将课堂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案件审理实践中,而且能够提升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团队协作精神,对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当前各培养院校组织的模拟法庭训练中,真实性明显欠缺。在选取的案例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普遍性,很少选取行政案件。案件的复杂性也不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法律的运用争议不大,学生参与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表演性质浓厚。这种缺乏案件随机性、法律关系复杂性的案件,以及单一性的法庭组织的模拟教学方式,不仅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甚至会影响学生对法律职业环境的误解,对现实案件的复杂性准备不足,一旦从事法律职业,会感觉与模拟法庭情形大相径庭,不能迅速进入到工作环境中。因此,模拟法庭应当高度重视模拟的真实性,不做事先演练,学生不做排练,使用社会中的真实案例材料,不进行分析加工,完全由学生自己进行组织。这对于提升学生应变能力、心理素质、法律推理以及临时法律规范的组织运用,大有裨益。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提升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一般采用实践中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为素材,指导学生对案件进行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进行运用,并组织课堂交流讨论,从而提升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有效缩短学习情景与工作情景的差距,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有机结合,提高实践教学的效率和效果,通过案例教学,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学校、教师转变教学观念,创新教学模式,密切学校与行业用人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因此,加强案例教学,有利于强化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有利于推进以实践应用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应该重点对开设案例课程之必要性、方法以及可能的教学效果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展开研究。”③在教学方法上,应当改变教师对进行讲解的教学模式,转变为在教师引导下由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从而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和法律知识运用的思路,培养其案例分析和法律运用能力。在案例选取上,基于司法实践和诉讼程序中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有必要对案例库进行分门别类,将整个案例库分为刑事案例、民事案例、行政案例等不同案例库进行建设,使各种案例体现不同的特色,从而提高学生对多种案件的实践应用能力。在案例素材上,应当以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为基础,从最开始的法律关系入手,与学生进行分析探讨,从而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所必须的事实判断、证据收集与鉴识、法律适用、法律辨析、法律程序操作、法律事务组织管理、法律服务、法律文书制作等法律实务职业技能。
[ 注 释 ]
①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9(12):4.
②黄进,张桂林,李树忠,于志刚.创新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28.
③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