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
[摘要]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与专业伦理的重要性不亚于实务技巧、专业理论,是内化于社会工作者内心的职业规范。本文以澳洲社会工作伦理中的双重关系为例,具体地说明伦理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生涯、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影响来论述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者的生命。以此希望引起专业社会工作者对价值观和伦理的认同,提高重视程度。
[关键词]专业伦理;社会工作者;澳洲社会工作;双重关系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8)14- 0088- 03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8.14. 039
笔者着重分析澳洲社会工作伦理中的双重关系来论述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与伦理对社会工作者的影响。澳洲社会工作发展较为完善、伦理守则具体可行且鲜有学者介绍澳洲的社会工作,而我国学界对此研究较少而且大陆的社会工作伦理比较抽象,可参考的价值不大。
一、研究背景
本文着重讲述2010年由澳洲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伦理守则中社会工作者的双重关系,在大陆地区提及最多的就是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于澳洲的了解知之甚少。因此,对澳洲社会工作伦理的介绍是必要而且可行的,不仅可以了解澳洲社会工作伦理而且利于反思我国目前的社会工作伦理。
1929年,專业社会工作在澳洲正式起步,而第一批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方向主要是医务社会工作。虽然在此之前澳洲已经有了萌芽的产生,但是澳洲自身发展的不健全及社会思想的多元化,使得当时的澳洲社会工作没有进行专业化的步伐,从20世纪50年代起澳洲的社会工作以快速的步伐发展着。
澳洲的社会工作教育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开始起步,至今已有90年左右的历史了。在职业认可方面,澳洲是比较严格的,规定必须接受完专业的本科教育或者完成2/3的社会科学学位之后再接受两年社会工作教育,才被认可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澳洲强调个人主义及隐私的重要性,所以个案工作在澳洲是主要的。澳洲国家的实际情况决定了社会工作发展的特殊性和发展重点,澳洲社会工作的发展初期深受英国的影响,但是国情、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使得澳洲的社会工作形成了“本土化”的模式。
澳洲社会工作的发展离不开三样东西。一是组织,也就是协会。二是标准。三是刊物。澳洲社会工作协会虽然是股份公司的形式,但是在凝聚社会工作者力量、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促进澳洲社会工作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标准,这个标准既包括伦理守则的标准也包括准人行业的标准。在我国大陆目前存在着从事社会工作职业门槛低、专业社会工作者知识背景多样的现象,虽然说较高的门槛可以使职业内部更加的精英化、专业化。但是依照我国大陆的现实情况,门槛的提高会大大缩减机构内工作人员的数量。
二、澳洲的社会工作伦理
澳洲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总共分为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一般的道德责任、对案主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的职责、社会工作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及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责任。其中,第一部分为7个方面(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文化上有能力,安全,敏感的实践、对社会公正和人权的承诺、社会工作服务和礼节、对实践能力的承诺、职业界限和双重关系、利益冲突)共66点;第二部分是6个方面(优先考虑案主的利益、案主自决、知情同意、信息的保密、做记录、中断的服务)、共42点;第三部共10点;第四部分为2方面(服务提供、管理社会工作者承担的伦理责任)共15点;第五部分是四方面(教育,培训,监督,评价、研究、自雇、远程服务传送)共52点;第六部分共6点。由此看出,澳洲的社会工作伦理在内容上极其丰富、且各部分侧重不同。
因此,澳洲社会工作伦理的特点可归结如下:
(一)覆盖面广泛。除了对待案主、对待同事、对待专业这些基本的方面之外,还涉及管理社会工作者、自雇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工作研究、远程服务传送、做记录、社会工作教育等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例如:从事研究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从研究的开始阶段至研究成果发布都要征求参与调查者的知情权,资料及隐私的保护。我国大陆的伦理要求在此方面可以积极地借鉴,虽然在从事研究工作的时候也会把参与其中的机构、姓名换为用字母代替,但是这似乎在每个专业都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社会工作本身就是一个注重案主隐私的专业,更应该以文本的形式规定下来,作为伦理守则的一方面。澳洲的社会工作伦理中还提到,社会工作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这在我国大陆中是不存在的。
(二)可操作、可量化。即社会工作者可以明确的践行到实务中。例如:利益冲突。澳洲社会工作伦理守不仅承认与现有案主存在利益冲突,与非自愿案主、在多案主的情况下也会有冲突的存在,里面提及到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案主的利益。
(三)解决方案明确。澳洲社会工作伦理不仅规定了社会工作者的伦理责任,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在面临伦理难题时的方法。在面临利益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可以如果没有督导或者向专业的同事咨询,成员可以联系澳洲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咨询服务。若案主认为社会工作者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将为案主提供投诉的权利,适当的途径以及在投诉中遵循的程序。澳洲社会工作伦理为案主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都提供了双向的保护,案主可以投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体现本土化。澳洲社会工作伦理中反复提到对澳洲的本土居民及托雷斯海峡岛民的关注,尊重他们的文化、保护他们的权利。澳洲有两种土著民族:本土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土著人传统上以打猎和采集为生。从1787年起,欧洲人大批量向澳大利亚移民,大部分的土著人失去了肥沃的可生存的土地被赶往不毛之地,澳洲的土著居民开始被逐渐被边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土著居民也逐渐地引起澳洲政府的关注。在此方面,澳洲与我国存在共同之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比较大且风俗习惯不同。在一些地区,民族问题是首要的问题,如果不能正确的处理就会影响国家安定。社会工作者接触的人群是广泛的,在面对多元民族时,其民族信仰和风俗习惯是首先应该关注的。
三、双重关系的含义
双重关系首次被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提出,是在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伦理守则中。相关议题被学者论述的文章不多,且大都是关于心理学领域。李扬、钱铭怡对国外心理咨询中的双重关系进行了综述,指出心理学中的双重关系是指咨询师/治疗师在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中与来访者除了专业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社会关系。
在社会工作领域中对双重关系的规定,可追溯到1980年的美国社会工作的界定中。但只是简单地规定,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与案主的专业关系来为自己谋利。直到1996年修订的伦理守则中才正式提出,“社会工作者不得与案主建立双重或多重关系”。
双重关系包括多种内容,了解双重关系的分类可以防止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困境之中,保护案主及社会工作者的利益。双重关系包括几个重要的主体:亲密关系、追求个人利益、情感和依靠的需要、利他性的表示、未曾预料的境遇。在很多情况下,双重关系的建立都是为了建立专业关系而存在。就我国而言面对“人情社会”的现实,纯粹的专业关系是很难维持的,“差序格局”让社会工作者难免会让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发生除专业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假如一名10岁左右的儿童是社会工作者的案主,他多次向社会工作者提出索要礼物。
四、澳洲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的双重关系
澳洲社会工作伦理中的双重关系共包括10点内容,面向的对象主要包括:案主、前案主、案主的亲戚及重要他人。内容中涉及的双重关系主要包括性关系、利益关系;而违背伦理原则的形式除了面对面的接触,还有书面交流、电话和网络通信(包括社交网络、电子邮件、博客和即时消息)。除此之外,社會工作者只有在非常肯定案主会受益时,才能使用自我表露,澳洲社会工作协会认为自我表露会使案主认为和社会工作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从而对社会工作者产生情感上的依赖,这也会逾越职业界限、产生双重关系。
由此看出,澳洲社会工作伦理对社会工作者的双重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可能与社会工作者发生双重关系的对象、双重关系的主方面、双重关系可能发生的形式及两个特殊情况。对双重关系伦理守则如此详细的规定,可以反映出这个方面对社会工作者专业性的影响。
(一)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者职业生涯的保障
澳洲社会工作协会明确规定了,若事实真实违反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虽然我国大陆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违反社会工作伦理的社会工作者也会进行严格的处理。
“郭社工”事件是近几个月来在社会工作领域影响比较大的事件,郭社工与案主王女士的女儿李某发生恋爱关系,当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后,郭社工没有告知所在的机构。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分手,随后王女士便投诉了郭社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调查之后,决定做出注销“郭社工”注册资格的处罚。
这个处罚结果引起了社会工作界的争议,纷纷认为此项处罚过于严重。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而李某也不是郭社工的案主等等。此类争议不断,不管处理的结果是否恰当,但是根据大陆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讲,郭社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双重关系的规定。
人都是富有感情的且不可自控,伦理守则的存在就是为了在职业身份在面对各种关系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规定。存在的既是合理的,对于双重关系的规定不仅在我国大陆几乎每个国家的伦理守则中对此都明确指出,这项内容不仅可以维护案主的利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工作者的权益,使双方只存在专业关系,划清范围。
(二)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者维护专业性的基础
社会工作者的一切出发点都是,维护案主的利益、以案主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这不仅包括要为案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也包括为案主着想,不允许出现任何损害案主利益的行为。
社会工作者的案主都存在某些需求,自己无法解决当时的困境,需要得到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案主对于社会工作者都是充满着信任的,他们认为社会工作者可以为自己提供专业的服务,不掺杂任何非专业关系。如果社会工作者违反了双重关系的规定,不仅仅是利用了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还让案主怀疑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信任的成分不存在,专业关系被突破,由此可能就会使案主受到影响。
(三)双重关系是维护社会工作者利益的条件
社会工作者在为案主服务的过程中,不仅仅案主的利益应该得到应有的维护,从某些方面说社会工作者也是弱势群体,也有被保护的需求。
社会工作者也是平凡人,在为案主服务的过程中,困惑、迷茫等情绪的出现是正常的。在双重关系中社会工作者也是受害者,例如与案主的利益关系,社会工作者高尚的道德情操告诉自己,我应该拒绝案主给予自己的任何利益好处,可是作为一个平凡人他既是需要的又是渴望的。面对此情此景,社会工作者的内心是矛盾的,他的内心也可能是内疚与自责的,从而使他对自己产生厌恶,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人生轨迹。伦理守则中双重关系的界定不仅为社会工作者提供行动中的指导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工作者的内心困扰。所以,双重关系是维护社会工作者利益的条件。
社会工作伦理中的双重关系无论是从对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的方向看、还是从维护专业性的角度分析甚至是对社会工作者的利益而言,总的来说,都是为了社会工作这个专业的发展而出发的。专业理论支持、被社会大众认可和专业价值观是一个专业存在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双重关系还是其他的专业伦理的遵守和规定都是必要且合理的。
对社会工作专业而言,社会工作伦理和价值观提供专业内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和从业标准,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向、明确社会工作发展的路径,为社会工作的更好发展提供指引和实践上可操作的环节;对社会工作者而言,社会工作伦理和价值观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正确的实践标准,不仅为案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承担专业责任甚至是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对案主而言,社会工作伦理和价值观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标杆。
五、结语
澳洲社会工作伦理无论是从内容还是形式都对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做出了详
细、明确的规定,这也使社会工作者有了真正的可依据性。相对而言,我国大陆的社会工作伦理存在“大而空”的问题,以“郭社工”事件而言,伦理守则中也没有明确指出,社会工作者不能与案主的家人发生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伦理的发展是与本地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时间决定的,实务的积累为专业伦理和价值观提供了依据。因此,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决定了专业伦理的发展程度。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无论何时何地专业价值观和伦理是社工的生命。
参考文献:
[1]赵玉峰,澳洲社会工作(上)[J].中国社会工作,2017(7).
[2]李扬,钱铭怡,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21(12):858 - 861.
[3]沈黎,刘斌志,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中专业关系的伦理困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