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海
摘 要:本文从职教集团背景下校企合作的背景出发,概述了职教集团的运作基本模式,分析了职教集团框架下校企合作的现状与问题,并针对问题从引入产权机制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建立对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外部性的社会补偿方法等几方面提出深化校企合作的具体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职教集团;校企合作;策略建议
一、职教集团模式深化校企合作的背景
早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一步完善鼓励行业、企业发展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中提出:坚持产教融合、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发展职业教育需鼓励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2015年7月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 号),指出“开展集团化办学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的重大举措”;各省也紧接着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15〕13号),明确提出“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教集团,开展多元投资主体共建具有法人地位的职教集团试点,探索建立基于产权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职教集团治理结构。在相关政策出台后,为加强校企合作,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建立起来,并进行了职教集团的运作的探索,取得了相当的经验。
二、职教集团运作的模式
职教集团的运作是以核心职业院校为主,成员间形成不同方式、不同紧密成度的教育共同体,目前我国的职教集团按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紧密程度可以分为两类:
1.成员以资本投入方式參与的紧密型职教集团
这种类型职教集团核心院校与其他参与院校及成员通过对集团进资本投入,形成对集才的一定股权(全资、控股或参股),成员之间形成密切资产联结关系。此类职教集团组建与运作涉及产权、教育经验拨款渠道、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问题较为复杂,组建难度相对较大,在我国已经成立的职教集团中只有极少数是这种类型。
2.成员以契约方式参与的职教集团
由核心院校发起,成员通过签订契约(合作协议或集团章程)成立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体制机制、产权关系、教育资金拨款渠道等不发生改变,成员单位关系相对松散。集团的运作主要是在相关契约指导下与约束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力图实现资源共享、课程共建、校企深度合作、互惠互利。我国目前已组建的职教集团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以契约为主要联结纽带的类型,并且就所组建的集团来看,大多数是以单一院校为主导,而行业型、区域型,乃至复合型的职教集团却鲜见。
三、职教集团视角下校企业合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职教集团模式下,其应有的功能并未真正发挥,特别是集团内最重要的校企业合作没有达到预想中的深化程度。具体表现为:
1.职教集团内校企合作流于表面化、形式化
由于我国现存的职教集团还是以松散的协议进行联结,集团内部成员间并不存在一种紧密的、具有强约束力的合作关系。集团内院校与很多企业间的合作具有临时性与不确定性,持续性不强,合作层次还处在较浅层面,比如集团内校企合作的形式仍是诸如企业为合作院校提供实训平台、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合作、订单培养等方面,在人才培养的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师资共享、企业文化与院校相融合等深层次的合作仍然凤毛麟角,学生的培养仍然以学校为主,企业的参与程度有限,很多校企合作甚至只停留在一纸合同上,并没有真正实现校企间的资源双向流动,共享共融,共同发展,没有真正起到资源整合、降低人才培养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2.校企合作参与各方积极性不强
目前职教集团下的大多数校企合作形式,并没有真正衔接企业与职业院校间的共同利益诉求,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业合作的积极性。 作为院校,其根本目的是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理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强化与行业的对接,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动力机制,大多数的合作都为合作而合作,协议签订不少,成功运作罕有。另一方面作为企业来说,是以利润最大化为驱动的行为主体,注重眼前的实际利益居多,更多的是希望从合作院校内招收到高质量的人才,但前期对人才培养的投入成本又不想付出,校企深入合作缺乏激励机制,企业参与的热情并不高。这种现状的结果是职教集团下校企合作不够深入,一方面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与人才培养与企业要求有差距,对企业与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有限,一次就业率不够理想,另一方面企业想获得优质低成本人才,提高企业发展动力,但求之无门,很难在更深层面深入校企合作。
3.人才培养难以达到目标
目前集团化办学实践中,院校仍是主要的牵头人,在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引导下,院校对集团化办学理论研究较多,对集团化办学下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有较深的认训,希望通过集团化模式切实加强校企业合作,拓展校企合作渠道与模式,提升人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人才素质、技能与企业、行业需求的有效无缝对接。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其原因除了企业参与度不高外,还有诸如教育体制机制的制约、多元主体间纠结的利益关系、多头管理、集团内人才培养评价体系标准构建不完善、人才需求多元化等深层次问题。
四、职教集团视角下深化校企合作的策略与建议
职教集团模式经过数年的发展与有益的探索,推动了校企业合作的发展和深入,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为进一步改进职教育集团的运作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引入产权机制,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以明晰产权为前提,引导院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积极组建以资产为主要联结纽带的职教集团,给予企业的投入以明确的产权激励。对那些在校企业合作上进行实质性投入和在体制机制上进行了开拓性创新的企业和院校都给予奖励和支持,在相关政策、税收、财政支持方面进行倾斜,真正体现了出有所付出必有所得,体现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
2. 创新校企合作激励机制
校企合作需要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者之间的良好合作,确立明晰的产权,管理好职业教育的校企业合作,采取多元化激励方式促进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产权明晰,依托行业企业,双方互利互赢,运行有效有力,确保人才质量。
(1)政府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
政府在引导校企合作中要遵循市场规则,采取行政驱动结合利益驱动的原则。
首先,以利益驱动。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过程。税收优惠激励需要税收制度的配合,需要法律的完善。二是通过资金补贴方式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补贴。比如在校企合作模式中,如果企业定期吸收高职院校教师、学生进行岗位实践,或为学校创办实训基地,就可以通过校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的补贴。三是可根据企业与校方合作的持续期增加对企业的优惠待遇。
其次,施以必要的行政干预。鉴于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对人才需求的低端性及企业对每年涌入就业市场的人才接纳的有限性,企业很难产生参与高职教育的动力,需要政府在规范人才市场的同时,以权利力量强制性安排,同时给予对等的利益。行政干预仅可作权宜之计,成熟的市场经济下是不存在的,所以随着市场的全面规范,行政干预自动取消。
(2)高职院校对企业的激励。
行政干预企业的行为是违背市场规律的,校企合作应该是校企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目前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校方主动,说明双方利益不均衡,企业不积极说明企业利益获得性差。为此高职院校要从自我做起,一是从企业的真实人才需求出发设立专业、课程和设计教学,保证输送的人才质量好用耐用;二是从企业真正需要出发为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满足他们对员工提升的要求;三是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出发,利用学校的科研优势进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实现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提高效益。高职院校的自我提高才能吸引企业的主动参与。
3.建立对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外部性的社会补偿方法
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使得社会资源充分得到利用的同时也降低了人才培养的社会成本,为了激发其持续的参与热情,需要对它给社会带来的正外部效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的规划和引导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1)完善公平的成本分摊和风险管理机制
完善的经费分摊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是校企合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我省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政府、企业、学校如何就校企合作的成本与风险进行分摊的机制。校企合作的受益者除学校和企业双方外,还有社会公众和地方经济,因此应由政府牵头,与企业、学校、行业代表共同组成专家团队,就人才培养的人力资源成本、设备成本、管理成本、信用风险、产权争议风险、操作风险、学生安全风险等进行准确核算与评估,制定相对公平的成本分摊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务必要考虑学校应当承担的成本与风险。
(2)建立明确、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合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收益,就合作的個体而言,只有获得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合作才会有积极性。就人才培养而言企业的回报与付出存在的一个时间差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得到培养的人才,就科研开发而言企业有可能因信任危机而选择不与学校合作。因此,设计一套明确、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对校企合作来说至关重要。校企双方除了共同勾画利益分配的长远愿景外,更应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合作双方的利益诉求,根据合作资源的投入形式、投入范围、投入比例等对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并不断的协调和调整,配合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最大限度的调动合作双方尤其是企业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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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辽宁金融职业学院2018年校级课题LJZY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