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反思与检视

2018-01-01 02:15蒋帛婷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犯罪

蒋帛婷

(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顽疾,对于犯罪的防控和治理历来都是系统性的工程。犯罪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之一,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时无法对它视而不见,也就是说,犯罪问题是影响公共决策的因素之一。表现之二,在诸多犯罪相关因素当中,公共政策是一个最为活跃而重要的变量。因此,一个必然性结论是:适当的公共决策就是最好的解决犯罪问题之道[1]。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论述,如在刑事学科中,李斯特的“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的表述,均道出了多学科研究的重要性。在犯罪学研究中,强调多学科的系统分析,历来是犯罪学研究中的重点方法。多学科在我国犯罪学中的应用辐射到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犯罪类型的分析,既有文献都从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对犯罪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于深化我国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和犯罪学学科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多学科运用的程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在犯罪学研究中并未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通常的研究会肯定不同学科的理论对犯罪学研究的意义,但对于研究的前提条件如多学科之间是否具有融通性、多学科运用是否真的能够提升或概括出犯罪学的新范畴或新理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提升犯罪学的研究,却并未作进一步的思考。实际上,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可能存在不同侧面的利弊,多学科研究方法同样如此。鉴于此,本文尝试对多学科研究方法进行片段性的反思,祈请方家指正。

二、未仔细辨别学科科际之间的区分,导致方法借鉴上的盲区

在犯罪学研究中,多元学科的整合对于深化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犯罪学研究中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方面,存在着囫囵吞枣地盲目借鉴的误区。突出体现在就某一学科的理论引入而言,没有仔细辨别学科科际之间的界限。以犯罪治理为例,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犯罪治理理论的现代化也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如有学者在探讨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研究时,借鉴政治学与管理学中的多元治理理论,面对我国当前居高不下的刑事犯罪率,加快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刻不容缓。从社会实践来看,非国家正式力量在犯罪治理领域的作用已经日益突出,多种的治理样态和多元的治理主体正逐步形成;从理论解读来看,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多元主体协作治理既是现代社会成长的必然结果,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最佳治理选择。因此,推进犯罪治理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立多元治理体系是实现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靠途径[2]。

但是,多学科研究在当下犯罪学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不同学科之间的借鉴是否需要追问同一理论在不同学科中是否具有同质性,如多元治理理论;在犯罪治理运用中与社会学或政治学中的治理是否具有不同的所指。对此,理论界通常并没有进行仔细辨别。此外,在借鉴其他学科理论时,犯罪学研究可能忽略的问题是,这一理论在所在学科中所处的趋势也常常被人们所忽略。实际上多元治理理论也有不同的模式,并且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成效受多种环境条件的制约。众多环境条件如市场发育程度、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民间资本的规模、绩效评估机制以及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等等,都会影响到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成效[3]。而在当下犯罪学研究中,对多元治理显然没有做到以下几点:(1)具体区分多元理论的不同模式,以及联系到当下中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模式。(2)各种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怎样的因素来予以保障,当下中国是否具备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开展多元治理。(3)发端于西方社会中的多元治理理论,与我国社会治理体制之间是否具有异质性,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取得共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还存在差异等等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细致的察觉。此外,在犯罪治理研究方面,还存在对治理模式的粗放型分类。例如,有文献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认为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犯罪治理的模式看,主要以“严打”为主。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经济的高速发展,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严打”的局限性日益显现,我国的犯罪治理模式必须及时调整,从“严打”转向“宽严相济”[4]。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可以从刑罚的轻重对犯罪治理模式进行分类,但是,这种分类还存在很多问题:(1)过于粗放性。就如同将犯罪区分为重罪与轻罪的分类一样,并无太大的意义。(2)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治理模式也并非仅仅可以概括为严打与宽严相济的模式。至少从时间逻辑上看,此种分类不具有周延性。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严打发生在1983年,那么在1949年至1983年这一时间段的犯罪治理,又是什么模式?(3)以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直接套换犯罪治理模式,也不妥当。诚然,刑事政策的变迁的确会对犯罪治理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能否以直接照搬刑事政策的变迁用语来概括犯罪治理模式,存在疑问。

在犯罪治理的研究中,倡导以文化视角为切入点的分析方法也是多学科研究中的一个明显做法。如有学者认为,对犯罪治理模式的研讨,离不开从特定视角出发运用其它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与反思,以文化为视角、以文化的规范性为分析工具,这无疑是一种体察、检讨、反思与整合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新尝试。进而认为,我国犯罪治理模式应当从“运动式的治理”转向“日常性治理”[5]。类似的研究还认为,面对转型期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新态势,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在总体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转换犯罪治理的模式,即由“压力维控型”向“压力疏导型”转换。这种转换要求:在价值理念上,实现由“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向“社会场域中的善治和融入”转变;在制度安排上,实现由“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向“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转变;在方法选择上,实现由“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法”向“和风细雨式的常态预防法”转变[6]。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和结论也同样存在问题。(1)以文化为分析工具过于宽泛,进而导致相应的对策也只能在于文化类的改善。由于切入的角度过于宏观,而宏观的文化改造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反而可能给人的感觉是,“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7],因此难免会降低解决问题的操作性和有效性。(2)任何问题其实都可以在文化的视野中加以考虑,并通过文化改造来完成,但作为学术研究而言,可能会使问题搁置起来,进而讨论的意义便不免大打折扣。(3)通过改造文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基本上延续了五四时期的分析问题的风格,如鲁迅先生曾以改造国民的劣根性呐喊实现对社会的改革,蒋廷黻在分析东方落后的原因时指出,“在十九世纪初年,西洋的国家虽小,然团结有如铁石之固;我们的国家虽大,然如一盘散沙,毫无力量。总而言之,到了十九世纪西方的世界已经具备了所谓近代文化。而东方的世界则仍滞留于中古,我们是落伍了!”[8]作为宏观的国家顶层设计而言,文化改造论的确具有意义,但作为具体的犯罪研究而言,这种研究方法虽然表面上是多学科的分析方法,但是对于具体犯罪的问题解决,并非是现实主义的方剂。(4)相应地,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变也缺乏理论的模型建构。在犯罪现象的解释上,因中外犯罪的差异性,中国犯罪学的理论建构需基于本土的实践提炼出富有本土意义的理论范畴。这些范畴在解释论上具有涵摄力、规范性以及操作性。但遗憾的是,在犯罪治理中,尤其是犯罪治理模式的转换中,上述如从“压力维控型”向“压力疏导型”的模式转换,或从“运动式的治理”转向“日常性治理”,可能仅仅是一种历史的结论,换言之,在当下,这种结论基本上是一种常识性的知识,因此,理论的解释力也不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况且,这些模式是否能够实现,单从文化改造体制变迁上也难以奏效。实际上,“犯罪控制属于典型的非生产性活动,需要社会资源的充分投入。这决定了即使尊重犯罪规律并提出了科学的控制方案,而实际的控制程度也深受社会资源配置的制约。”[9]也因此,这种讨论的结果通常会是将本属于犯罪学领域中的问题推向社会问题甚至其他学科的问题,而这与多学科研究结果的目的相比,难免有些舍本求末。

三、科际间方法的融通存在系列的障碍

在刑事学科中,德国学者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和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无疑是刑事学研究中的思想指引。“刑事一体化,其概念可以界定为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和谐整体。刑事一体化是个开放性概念。”[10]仅以刑法学为例,冠以刑事一体化为视野或视角的问题研究类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是,正如储先生借用劳东燕教授的话评价“刑事一体化”,在我国学界,刑事一体化的思想面临着曲高和寡的尴尬①。其实,在犯罪学研究中同样存在着一体化实现路径中多学科方法融通的障碍。例如,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有学者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分析,指出应当尽快建立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并且明确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反贪污贿赂法是基本法,与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优先适用反贪污贿赂法[11]。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1)腐败问题的治理,在当下存在着诸多的规范性文件,如党内的文件、行政法、刑法等。在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尚未厘定清楚之前,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可能并不现实。(2)即便制定了反贪污贿赂法,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疑问。如反贪污贿赂法与刑法在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反贪污贿赂法。但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制下,诸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反贪污贿赂法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只能是附属刑法。而在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中已经将非刑事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在附属刑法缺乏罪与刑的实质规定情况下,再强调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并将其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观点,最后的结局恐怕是没有使用的法律规范。

在犯罪预防中,过度强调多学科的综合运用,会导致预防结论的宽泛性。如有学者认为,犯罪预防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行之有效地运作必然离不开各种措施的环环相扣,层层配套。那么如何根据当前的犯罪态势,切合于上述对犯罪预防的分类,并按照刑事一体化模式中所包含的现有刑法结构和刑法运行机制,总结出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犯罪预防方略,具体包括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治理、社区矫正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预防等[12]。但是,这种结论是否真的契合刑事一体化的实践要求,也值得思考。(1)刑法运行机制是双向的动态关系,既包括静态的刑法文本,也包括动态的刑法适用,强调刑罚执行对刑法的反馈。但是,在上述犯罪预防方略中,均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社会矫正、司法预防独立阶段的完善,并没有将之置于一个统合的模式下展开。因此,虽然冠之于刑事一体化,但并未真正做到一体化的要求。(2)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或视角,若运用到犯罪学中,应当对犯罪治理的实践做法有所优化,并据此提升犯罪学的理论范畴的解释力。但是,从上述关于犯罪预防的分析中,所分析的结果与数年前人们关于犯罪预防的结论几乎大同小异,并无实质性的进展。类似的问题还在个罪的预防研究中体现的很充分,如相当多的文献在对策研究上,都大而化之强调从社会、家庭、学校角度和个体来综合预防[13]。这种分析结论可能由于太过全面而无法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换言之,多学科研究的过程中,由于人们对问题的类型化并未进行前提性的论证,则势必会导致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论。

四、多学科研究未致力于犯罪学自身范畴的提炼

传统的犯罪学研究由于过度强调犯罪原因论或犯罪对策论,而忽视了犯罪现象本体的研究。对此,王牧教授指出:“只把原因作为研究的核心,急功近利地迫切追求,遗忘和漏掉了更为重要的问题。这样就严重地限制了对犯罪现象本身的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概括和抽象,当然就不可能产生出专属于犯罪现象的相应概念、范畴,不可能产生反映犯罪现象规律的系列基本理论观点,更无法形成关于犯罪现象的深入的理论体系,从而影响了犯罪学学科的成熟。”[14]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犯罪学应当具有独特特质并且独立于其他学科的基本范畴和体系。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上述的理论建构。而这种理论建构,又必须根基于对犯罪现象自身的实证调查和研究。但是,遗憾的是,在我国,多学科研究与实证分析内在的关联性并未被综合运用。实证分析的论著偏重现象的研究甚至犯罪数据的分析,如犯罪的特点、犯罪的分布情况等等,多学科的研究存在上文所说的生搬硬套的凿枘不对的尴尬。

而在其他学科中,符合学科自身概念的提炼与总结历来受到重视。如在人类学中,费孝通先生通过对乡土社会的考察,提炼出诸如差序格局等具有解释乡土社会人际行为的范畴[15]。在历史学中,有通过分析波澜不惊的万历十五年,提炼出“数目字管理”等用来解释社会变迁的解释理论[16]。

联系到犯罪学目前的多学科研究,可以发现,我们迄今尚未明显表现出这种自身学科范畴的提炼与提升。有学者指出,社会科学研究,应当通过制度的观察与法律实践的思考,本着科学的精神,发现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的规律,并通过概念化的努力,提出富有解释力的理论[17]。多学科研究的目的也应当致力于此。还以犯罪治理为例,有学者在比较了犯罪治理的两种模式综合治理和多元治理之后认为,综合治理模式受制于国家犯罪治理的制度性资源局限,相较于运动治理尽管有极大进步,却依然难以摆脱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对权力组织网络的延续与强化。而多元治理强调的是国家、市场与社会形成合作治理网络,在不破除国家主导的情况下,注重多元主体之间民主协商机制的建立和社会资本的培育,代表了中国犯罪治理的分权化、民主化趋势。尽管宏观上的犯罪治理可以说是从国家主导型向多元协同型模式转型,但是,具体到多元治理而言,治理本身又有不同的模式[18]。不同社会领域中治理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其相应的治理模式具有独特性。譬如,公司治理中的模式不可能完全等同于社区治理以及城乡治理的模式。同样地,犯罪治理的具体模式的探求应当在多元治理下进一步探索,而不是仅仅以多元治理本身作为犯罪治理模式。否则,可能会导致诸多的研究流于理念上的宣示,而无法深入地付诸实践。

五、结语

本文尽管对多学科研究进行了片段的反思,但是并无意去否定多学科研究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多学科或跨学科研究的确是学科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必备研究方法。但是,在多学科或跨学科研究过程中,本身也有不同的模式。如移植融合型研究、合作型研究、目标需求性研究等[19]。联系到犯罪学研究,在运用多学科研究时,我们是否需要认真反思研究的方法的遴选,以及研究目标的确定。应当力求避免为了多学科而多学科的研究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融化科际之间的研究成果,锻造与提炼犯罪学学科独特的并且具有较强辐射力的犯罪学理论范畴,在全球犯罪治理中,形成属于中国或东方的独特话语,这或许应当是我们今后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参见储槐植教授2012年12月22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恭贺储槐植教授八十华诞暨当代刑法思潮特别论坛所作的“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演讲。

猜你喜欢
犯罪学刑法犯罪
国际犯罪学排行榜研究与新变化
公园里的犯罪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论犯罪学名著的判定与选择
近二十余年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之流变与反思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犯罪学对中国刑法研究的可能贡献
刑法的理性探讨
刑法的宣示性:犯罪黑数给我们带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