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业务政策释疑

2017-12-23 21:35刘毅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7期
关键词:担保人外汇局备案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跨境担保业务政策释疑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某外商投资企业要为境外母公司与境外银行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物为该企业的流动资产,是否可以?

A:可以。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规定》),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至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提交的材料可参考《规定》附件《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相关内容。

Q:某境外企业,要在境内发行熊猫债,由境内公司担保,是否需要在外汇局登记或备案?如果出现违约事件,又需要如何操作?

A:根据《规定》,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Q:某融资租赁公司,要与一家境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该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到外汇局登记?

A:关键在于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根据《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3.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Q:某公司想利用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通过境内银行开出保函,为其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该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是否可以回流境内使用?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审批?

A:根据《规定》,该业务属于内保外贷,境内银行应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数据。

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无需外汇局审批。

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Q:某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是境内企业,被保证人是境外企业,权利人是境内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那这份保证合同应该登记或备案吗?

A:根据《规定》,对于担保人、债权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的,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境内机构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此外,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Q:境内银行的离岸业务部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由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至外汇局做对外担保登记?

A:需要。现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将境内银行的离岸业务部视同为境外机构,因此,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如由境内企业提供担保,需做内保外贷登记。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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