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萍 李晓旭 李娜 罗庆 编辑/靖立坤
警惕跨境融资恶意欺诈风险
文/刘萍 李晓旭 李娜 罗庆 编辑/靖立坤
部分民营企业因急于融资而忽视融资风险,遭遇虚假借款合同欺诈,导致融资失败,甚至被索要高额违约金,造成财产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但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在受理业务中也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因急于融资而忽视融资风险,遭遇了虚假借款合同欺诈,导致融资失败,甚至被索要高额违约金,造成财产损失。这一情况应引起重视。
案例一:某置业有限公司A(下称“A公司”)为一家民营企业,自2016年6月以来,A公司先后与注册地在香港的某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下称“B公司”)及注册地在美国的某基金投资管理财务有限公司C和美国某银行有限公司D三家投资性融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签约额合计约13.1亿元人民币,均用于A公司在国内某市的“北方国际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在与三家融资公司签订借款后共支付前期费用200余万元。3笔外债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债权人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予提款。其中B公司以债务人无法提供其要求的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打款,并视A公司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目前该企业准备向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
案例二: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F(下称“F公司”)为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16年7月,F公司与某(亚洲)财务信贷有限公司M(下称“M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融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12%,用于其“大修厂”生产线的建设(该项目前期已投入9000万元人民币,急需后续资金)。至2016年11月, M公司以香港汇路不通为由,不予提款,同时提出可通过第三方通道将款项划入境内,但要求F公司支付借款总额8‰—3%的手续费。F公司拒绝此要求后,融资失败。期间F公司往返香港十余次,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
受地域、监管权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当前国内对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性公司的了解存在着较大的盲区。
一是企业注册资本较小,均以全额股权质押,融资利率过高,期限长,明显存在偿债风险。A公司的融资额是其注册资本的91倍;F公司的融资额是其注册资本的20倍,均达到了可借外债额度的最高上限。两家公司均以100%股权或企业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高利率附加额外过款手续费、履约保证金等,使融资成本达12%以上。超高的融资成本,明显超过了以融资经营收益为基础的企业偿债能力,存在较大的债务风险。
二是债权人均为投资性融资公司,名称具有迷惑性,且信息公开度低。案例中的四家债权人均为投资性融资公司,且与世界知名金融机构名称相近,如其中含有长江实业、摩根大通等字样,误导借款企业,造成混淆。债务人及外汇监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均不能获得四家公司详细的资质信息,真实性及可信度值得怀疑。
三是贷款合同均有明确的违约赔偿条款,合同签订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予提款。从几笔融资协议看,均有明确的违约赔偿条款及违约款支付比例,基本在总融资额度的1%—2%。考虑到大额的融资需求,一旦违约,债务人需赔偿巨额违约金。
四是均通过私人介绍等非正规渠道向境外融资公司借债。A公司和F公司两家企业由于缺少境外关联公司及其他融资平台,难以得到境外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两家公司均是通过朋友、亲戚介绍与上述四家投资性融资公司建立起融资渠道,资质的可靠性程度低。
与大型中资企业相比,中小民营企业跨境融资存在明显的劣势,难以从境外银行获得融资支持。受企业规模的限制,境内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普遍较低,使其无法从境内银行获得足够的融资;同时,由于缺乏境外融资平台和途径,也难以从境外银行获得融资支持,不得已只能转向境外高利贷。据了解,F公司由于规模较小,境内银行对其提供的授信额度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因而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承受风险向境外进行高利率融资,以求解决燃眉之急。
存在境外不法融资机构利用境内企业急于融资心理进行诈骗的情况。从A、F两家企业的借款情况看,境外不法机构利用企业急于融资,又对资本市场、法律和外汇政策不甚了解的弱点,先以大额融资为诱饵,继以汇路不通等为由拖延提款,并以支付前期费用、缴纳违约金、支付第三方通道打款手续费为由,进行诈骗。
高利率违背低成本融资的政策初衷,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明显存在债务风险。A、F两家企业迫于资金紧张,饥不择食借用高成本的境外资金,借款利率一般在12%以上,是境内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多,并常伴有贴息和一次性过款手续费。如此高的利率,与缓解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政策初衷不符。即便企业提款成功,也会给企业后续经营带来巨大压力。
境外融资公司良莠不齐,企业雾里看花,难辨真伪。受地域、监管权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当前国内对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性公司的了解存在着较大的盲区。无论是外汇监管部门还是企业,对境外融资公司的境外合法资质以及诚信情况均无从了解,导致企业在签约后失去主动权。而外汇局也缺少监管抓手,导致境外不法机构利用此盲区,在境内进行欺诈套利。
企业忽视借款合同中的违约条款、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等关键风险性条款,一旦受骗,维权困难。案例中的合同一般都约定适用境外法律,境外法院拥有唯一司法管辖权。企业因急于融资处于被动地位,通常忽视或在明知存在不利条款的情况下,盲目签约。而一旦发生违约纠纷,维权会十分困难。面对复杂的境外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企业往往被迫选择用赔偿违约金的方式进行妥协,陷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
作为初入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外汇、资本市场等相关政策的学习,另一方面应事前积极咨询外汇等监管部门,及时获得指导和风险提示,以规避合同欺诈等融资风险。
加大事前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增强企业风险意识。外汇局在加大政策宣传、鼓励企业跨境融资的同时,也应结合典型案例,适时对企业开展跨径融资中的风险进行提示,明确企业的融资需求应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避免出现因急功近利、只顾融资而忽视风险隐患的情况。作为初入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外汇、资本市场等相关政策的学习,另一方面应事前积极咨询外汇等监管部门,及时获得指导和风险提示,以规避合同欺诈等融资风险。
建议采用适当的方式定期对不良的境外融资机构进行信息披露。针对基层外汇局和企业对境外投融资机构缺乏了解的情况,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分支局在办理业务登记中发现的、有欺诈行为的境外融资机构建立黑名单机制,采用适当的方式定期对不良的境外融资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警示,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境内诈骗。
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外债备案登记制度。在受理债权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时,除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出具外债签约申请、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等材料外,建议增加审核要件,如,增加债权人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批准或证明文件,以降低中资企业的融资风险。
大力推广银企联动模式,为中小民营企业与境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牵线搭桥。境内银行了解境内企业的资信情况,通过境内银行担保由其海外分支机构贷款的形式,可以成功解决中资企业跨境融资缺乏融资平台和渠道的难题,通过银企联动实现银企共赢。因此,建议大力推广银企联动模式,为中资企业与银行牵线搭桥。
作者刘萍、李晓旭单位:外汇局辽宁省分局
作者李娜、罗庆单位:外汇局盘锦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