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艳梅 编辑/靖立坤
关注虚构贸易背景提前购汇套利行为
文/王艳梅 编辑/靖立坤
近期,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监测发现,辖内AH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利用提前购汇政策套利,影响了当期贸易结售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干扰了国家对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形势的判断,值得关注。
AH公司为一家2016年7月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属性为非金属矿物品业。2016年10月31日,该公司在NS银行购汇1笔,金额1015万美元,汇率6.7834,当日存入该公司的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审核留存了AH公司提供的《委托设备采购协议》。之后AH公司以合同变更失效为由,未对外支付其外汇账户中的1015万美元,并于2016年11月24日,将其中1000万美元按汇率6.8858办理了结汇,仅保留15万美元在账户内。企业套利收益为102.4万元人民币(1000万×〔6.8858-6.7834〕=102.4万),买卖时间差仅24天。调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委托设备采购协议》,不具备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采购协议中未载明合同总价格、付款方式、设备的交付方式、设备起运港、目的港、装运日期、设备质量监督与验收依据、保险条款、不可抗力等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这表明,AH公司提前购汇行为并没有实际支付的真实需求。
提前购汇背离真实交易原则。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该规定在促进企业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增加了异常资金套利的隐患。案例中AH公司无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通过虚构进口交易合同提前购汇套利,背离了真实交易原则。
提前购汇套利导致结售汇数据虚增。目前,外汇局对外汇收支形势分析主要基于结售汇、收付汇及进出口三方面的数据,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再结汇,结汇和售汇都计入银行结售汇发生额,将放大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规模,导致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与真实交易偏离,从而削弱当前控流出形势下外汇管理的有效性。
外汇局对提前购汇业务的监管体系不完善。一是对提前购汇期限未设门槛,可能导致企业虚构交易背景集中大额提前购汇,在人民币贬值、本外币利率变动的条件下,企业可选择时机结汇套利。二是对合同变更等原因未能如期支付的购汇资金,允许企业可自行保留或结汇,但对保留或结汇缺乏具体审核要求。三是缺乏对提前购汇行为的预警机制。
资本项目选择借道经常项目提前购汇逐利。目前,经常项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均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提前购汇,而资本项下对于提前购汇政策相对严格,规定企业仅能提前5个工作日购汇进入外债专用账户。监测中发现,有个别企业从逐利角度考虑,选择借道经常项目提前购汇。
进一步完善提前购汇的法规条款。建议可按照提前购汇性质和周期,明确要求银行审核的具体单证,在保证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的前提下,防范突发性风险。构建经常、资本一体化监管机制,保持经常、资本项目管理的一致性,从主体监管的视角,深入分析其交易全貌、交易结构以及不同交易项目间的关联度,及时识别异常。
加强对提前购汇行为的监测预警。利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外汇账户系统等业务信息系统,建立提前购汇的合理性判断指标,及时关注外汇账户收支及余额的变动情况,对提前购付汇及进口情况进行跟踪,开展日常监测,加强预警,防范和化解突发性风险。
强化银行对提前购汇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一是加强对购汇环节的有结汇倾向的审核,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二是建立提前购汇台账和结汇台账,逐笔登记提前购汇企业信息和合同变更或撤销信息;三是对合同变更导致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结汇,建议由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审查,方可进行保留或结汇;四是对因合同变更未能对外支付的购汇企业名单及交易记录,按月报送外汇局,将“展业三原则”落实到提前购汇业务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作者单位:外汇局菏泽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