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收汇情况调查

2017-12-10 08:42王志文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17期
关键词:名录外汇货物

文/王志文 编辑/靖立坤

出口不收汇情况调查

文/王志文 编辑/靖立坤

“出口不收汇”是近年来对外贸易的新业态,也是外汇管理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现象。它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分离,对外汇管理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出口不收汇的类型

案例一:“海外仓储”模式。某外商投资企业JK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由其香港母公司B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4.55亿港币,经营范围为单晶硅片、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同时在欧洲投资设立了另一全资子公司C公司。JK公司的出口模式是海外仓储模式:将产品出口至C公司,由C公司将货物销售至欧洲第三方客户,并按最终销售时的价格从C公司收汇。因此造成的情况是:产品先出口报关,海外分销回款后再集中汇回国内,如果海外市场需求不够,那么在一定期间内就无法收汇,形成出口不收汇。

案例二:“两家公司、两个账户”模式。AS公司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出口产品以耳机为主,其控制人主要在深圳运营。2015年至2017年1月,企业累计出口2938.52万美元,出口收汇1632万美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共计1293.21万美元,其中针对交易对手香港LS公司应收账款697.8万美元。而经香港ICRIS网站上查询,香港LS公司与AS公司的股东为同一人,最长出口账期已达9个月,但出口合同要求给款在3个月内。经了解,企业的交易对手香港LS公司确被境内企业股东控制,在具体出口业务中,其充当中间商的角色:货物出口后,实际交易对手将货款先汇至香港LS公司账户,再转回境内企业。此外,由于企业网银的使用,香港无需派驻人员,也能方便办理香港企业账户资金划转。此种经营模式,现称“两家公司、两个账户”经营模式,在深圳、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非常普遍。开展对外贸易的境内个人往往通过在境内及香港设立两家企业,并分别在注册地开立账户,实际在进出口中主要使用香港公司账户代收境内企业货款,并伺机转回。

案例三:“政府买单”出口导致不收汇。A企业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共计出口159笔,金额1071.78万美元,至今没有收汇。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为境内生产型企业,具有对外经营出口资质,曾因经营环境变化而停止生产。当地商务部门为完成出口任务,联系企业组织货源代理出口。其主要运作方式为:在东南沿海地区组织出口货源,货物主要为日用品、原材料等低附加值商品,来源于一些无出口经营权的小微企业。出口货物以A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A企业不收汇,出口商品货款由实际货主自行通过其他渠道收回。A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于商务部门给予的出口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出口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此类企业又称为“政府买单企业”。

出口不收汇的影响

为异常资金流动提供渠道。一是贸易背景真实性难以审核。无论是“政府买单”企业,还是通过关联企业建立海外仓储模式,资金流与货物流都产生了分离,交易真实性难以核实,为异常资金流动创造了机会。二是加剧了个人分拆结/售汇违规情形。三是可能滋生新型的跨境支付型地下钱庄。通过成立空壳公司并构造贸易、投资背景,可以帮助违规资金借道该贸易背景流出/流入,从而实现骗取出口退税、外逃资金、转口融资、套利、非法汇入、虚假直接投资等目的。

可能出现出口信用保险连锁索赔。通过境内外串通,制造出口交易对手破产、违约等假象,进而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如一家境外交易对手破产,各地多家企业会同时针对该对手项下出口业务向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降低外汇监管效力。外汇局单方面难以有效遏制类似行为。依据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外汇局可将这类企业列为B、C类或注销名录,但由于分类管理措施主要限制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行为,无法限定其进出口报关,因而无法对这类本就无外汇收支的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另外,这类企业多为“空壳”公司,外汇局一旦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便会通过“换壳”,重新开展业务。

完善管理之策

改革现行名录管理方式,建立与海关、税务等信息双向流动机制。一是将外汇管理部门的名录登记作为海关出口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在名录的企业不允许在海关注册登记和报关出口,防止不在名录企业报关出口。二是建立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三方可定期交换企业评级信息,尤其对“政府买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建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企业和个人的报关出口、退税、个人结售汇等,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加强对企业贸易真实性的监测。一是关注海关价格区间较大的产品。对于同类产品报关价格区间波动较大的企业,应加大关注其货物报关数据的真实性。二是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重点监测关联企业的报关信息、资金货物流匹配信息,提高监测频率。

加强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一是加强业务管理要求。明确非特殊目的公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尚未放开,并对后续违规办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情况进行追责。二是加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数据报送要求。针对已经设立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加强其数据报送要求,要求其动态申报其境外资产状况。三是对境内个人设立境外公司情况进行清查。通过现有企业的重点地区交易对手,查询该地区政府企业登记信息,从中筛查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情况,并要求其调回滞留货款,同时加强对其后续贸易信贷的管理要求。

作者单位:外汇局上饶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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