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琳 编辑/韩英彤
交单行寄单风险防范
文/王琳 编辑/韩英彤
作为交单行,防止单据丢失需从选择快递公司、向受益人提示风险、内部标准操作等多个环节把控风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益人及交单行的利益。
在信用证的处理流程中,邮寄单据是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由于寄送的单据中往往含有物权凭证,因此一旦寄单环节出现问题,比如寄错地址或中途丢失,就会导致进口方不能按时赎单提货,严重影响贸易进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寄单动作的实际执行者,交单行很有可能被卷入纠纷之中,甚至承担资金损失。
6月21日,被指定银行J银行收到国外开证行来电,称收到J银行寄来的一个空信封,询问详情。J银行经查询,确认是一笔出口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出单。经办人员遂调阅了寄单交接记录和监控录像。交接记录显示,有快递公司人员的签收签字;但监控录像由于经办人员操作工位离摄像头较远,无法清晰辨认是否将单据装入信封之中。随即,J行致电快递公司告知详情,并要求其尽快查找丢失单据,并出具该笔快递各环节的称重记录。从称重记录看,单据在国内各环节均为预计的正常重量,而在国外某一环节之后重量出现了异常变动。由此,证明了J行在封包寄送及与快递公司交接环节的操作没有瑕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UCP600第35条关于“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在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之规定,交单行J行在这次单据丢失事件中免责。然而,受益人态度非常强硬,声称不谈国际惯例,只谈银企关系,如若不能妥善处理此事今后将不再和J行合作。
至此,尽管理论上交单行J行可以援引UCP600第35条免责,但在实务中从全局观和长远利益考虑,尤其是面对强势客户,J行已不能置身事外,势必被牵涉其中,成为单据丢失事件中的利益相关方。最终,经过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协商,由受益人补寄除提单之外的单据,申请人向其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提货。
最后,解决问题的焦点落在了由此产生的约7万美元滞港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受益人非常强势,坚持由J行解决滞港费的问题,J行只得召集快递公司协商。尽管按照快递公司的规定,邮件丢失的赔偿金额有限,但鉴于与J行的合作关系,如同J行不愿失去受益人这个客户一样,快递公司亦不愿失去J行这个优质客户。经过与快递公司多轮艰难的谈判,快递公司最终答应与J行各自承担一半的滞港费用。作为对J行的补偿,受益人同意将一段时期内的银行费用的折扣由5折提升到7折。
在单据丢失的情况下,面对强势客户,即便惯例明确非银行责任的丢单,银行可以免责,但实务中银行仍有可能成为损失的承担方之一。
在单据丢失的情况下,面对强势客户,即便惯例明确非银行责任的丢单,银行可以免责,但实务中银行仍有可能成为损失的承担方之一。如果是交单行自身的过失,银行面临的情况就会更加严峻。鉴此,交单行从源头把控寄单风险非常必要。结合上述案例和实务操作,就交单行如何防范寄单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重视交单委托书。客户交单时,银行往往将精力集中在核对单据种类份数上,对于交单委托书中其他信息的审核往往不够严谨。然而,交单委托书是出口商与银行之间的协议,若未按照委托书指示行事,银行则不能免责。因此,客户交单时应严格审核委托书条款,寄单操作也应严格遵照客户指示行事。比如,如果客户指定了快递公司或者要求二次寄单,银行就应据此办理,不应擅自另行选择快递公司或者一次寄单。否则,若单据丢失,银行将难辞其咎。如果银行无法满足客户要求,需请客户另行指示。
重视单据的传递与交接。银行将装有单据的信封交给快递公司,即排除了因内部操作失误导致丢单的嫌疑。因此,银行应建立标准、规范、严谨的单据传递和交接制度。本案中,J行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对单据装封前的清点和邮签核对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制度,并要求清点、封包、递交快递公司及快递公司签收等一系列环节必须在监控录像之下操作。
重视副本单据的留存。根据UCP600第35条关于“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的规定,只要相符交单提交到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开证行也必须付款。但鉴于单据,尤其是货权单据丢失的严重后果,开证行往往会对指定银行提出要求,例如要求其提供邮寄单据的证明材料及单据副本。因此留存完整的档案资料,对于日后的向开证行追偿或者进行尽职举证来说都尤为重要。在留存复印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如果单据反面有背书等重要信息,需要将反面一同复印;二是对于运输和保险单据,因为副本比正本单据缺少签章背书等信息,需留存正本而不是副本单据的复印件;三是邮签的回执联也需要留存归档,若不清晰还需要复印第一联留存。
重视寄单地址的查询与确认。对于某些开立不够完善,缺少寄单地址的信用证交单,交单行在处理时须谨慎对待。如为本行通知的信用证交单,可在通知环节发电查询;如在出单时未收到回复电文或外行通知信用证交单,则可首选联系受益人,请其通过申请人向开证行查询地址信息。如受益人无法提供寄单地址而又急于寄单,则可通过SWIFT网站查询。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往往会授权交单行代为处理,因此对交单行来说,确保查询信息的准确性尤为重要。
相比分支行自行选择快递公司的单打独斗,最好能在总行层面,由总行统一与快递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这样既可以提高议价能力,又可以在遇到极端问题时有更大的话语权,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快递行业对于丢单的赔偿额很低,近乎免责,因此若在协议中将丢单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则可以在源头上转嫁部分风险。另外,建议实行快递公司服务质量备案制度,淘汰失误率高的公司,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信用证开立环节。提示受益人与申请人协商将信用证开立成在受益人所在地指定银行兑用或者自由兑用,并结合惯例向受益人陈述交单至指定银行与非指定银行的区别。特别要提醒受益人,相符单据若提交至非指定银行,在丢单的情况下不受惯例保护。
来证通知环节。须为受益人先行把关,协助其审核信用证条款。如若发现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和效地不利于受益人交单,应及时提示其要求申请人改证。
交单环节。提示受益人将快递号、出单日期等信息及时通知申请人,这样申请人可以预估到单时间,及早发现在途时间出现的异常,从而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保全货物,并为事件后续解决争取时间。
此外,还需提示受益人选择信誉好、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船公司。实务中,一旦含有物权凭证的单据丢失,提货便成了重中之重。通常的解决办法包括通过副本提单提货,或承运人补制提单,或电放提单。然而,无论补制或者电放提单,船公司都可能会要求受益人缴纳保证金,以防范其自身风险。至于缴纳比例,则取决于船公司对托运人即受益人的信任程度及托运人在船公司心中的信誉度。所以,选择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船公司,在提单丢失的情况下或许能够降低解决问题的操作难度。
如果指定银行已保兑信用证并付款,或者对受益人叙做了无追索权的融资,即使是在单据丢失的情况下,指定银行也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而无权向受益人追索。对于此类重要交单,指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在确保自身操作合规的情况下,建议采取分两个班次、两次寄单的方式寄送,即提单等物权凭证正本分别放置于2个信封之中。这样,即使一份单据丢失,还可以凭另一份正本单据主张权益。另外,也可以采用邮寄保价的方式,通过为邮件投保,把单据丢失的损失转嫁至保险公司。
综上所述,无论对受益人还是交单行,单据丢失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作为交单行,需从选择快递公司、向受益人提示风险、内部标准操作等多个环节把控风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益人及交单行的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单证业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