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
自2016年5月起我国全面“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运费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11%,征收率为3%。与运费相关的发票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票)。其中一般纳税人取得普票上的增值税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取得的货运专票也不是绝对可以列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还需看其是否用于应税项目上。在ERP-U8V10.1环境,由于信息化处理的流程,结合业务,在财务业务一体化原则下,其处理过程各不相同。
ERP-U8V10.1环境下,需要在存货档案中添加存货档案“运费”。
例: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单价100元,10 000公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1 000 000元与增值税税额170 000元,税率为17%。同时取得货运专票,发票上注明运费10 000元和增值税税额1 100元,税率为11%,款项全部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验收入库,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营改增”前,运费是营业税的应税项目,采购环节支付的运费按照运费的7%可以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运费的进项税发票,必须是货运专票,普票不能进行抵扣。进行抵扣的专票不仅在形式上符合,而且在实质上需要符合增值税抵扣链的要求。其抵扣金额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若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则按11%抵扣,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则按3%抵扣。
在ERP-U8V10.1环境下,以运费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其运费主要通过填写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材料进行结算,可按金额或数量来分摊运费,以调整材料入库金额。其业务处理流程:填写并审核采购订单(业务类型:普通采购)-生成到货单并审核-生成入库单并审核-生成采购专用发票(现付)-填写货运专票(现付)-“手工结算”-应付系统AP进行“现结”审核,生成凭证如下:
借:在途物资 1 0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 100
贷:银行存款 1 181 100
在存货核算IA进行正常单据记账,生成凭证如下:
借:原材料 1 010 000
贷:在途物资 1 010 000
在手工结算环节,若采购的材料为多种不同的材料,其运费可以按货物数量分配计入“在途物资”,转入原材料,也可以按货物采购金额进行分配并计入。
若上述业务中取得的运费发票不是货运专票,但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运费的进项税额是无法进行抵扣的。
在ERP-U8V10.1中,采购材料通过填写订单、采购专票进行,运费只能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
应付系统AP生成凭证如下:
借:在途物资 1 011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81 100
在存货核算IA进行正常单据记账,生成凭证如下:
借:原材料 1 011 100
贷:在途物资 1 011 100
若上述业务无法取得采购货物专票和货运专票,那么其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在ERP系统进行操作时,需要填写普通发票进行业务单据处理,其财务核算为:
应付系统AP生成凭证如下:
借:在途物资 1 181 100
贷:银行存款 1 181 100
在存货核算IA进行正常单据记账,生成凭证如下:
借:原材料 1 181 100
贷:在途物资 1 181 100
若在上述业务中,取得运费在验收入库之前有货损发生,那么其运费的处理需要跟随材料一同进行。货损可以分为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若是非正常原因,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本例中,实到货物7 000公斤,货损3 000公斤,其中正常损耗1 000公斤,非正常损耗2 000公斤。对于实到货物7 000公斤,在采购入库单中进行录入;对于正常损耗1 000公斤和非正常损耗2 000公斤的数据操作,在“手工结算”界面下进行操作。
应付系统AP生成凭证如下:
借:在途物资 1 011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81 100
在存货核算IA进行正常单据记账,生成凭证如下:
借:原材料 1 011 100
贷:在途物资 1 011 100
例:一般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数量为2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7 000元。支付运费,取得货运专票,运费10 000元,增值税税额1 100元,其运费的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其业务处理流程:填写并审核采购订单(业务类型:固定资产)-生成到货单并审核(入固定资产仓)-生成入库单并审核-生成采购专用发票(现付)-填写货运专票(现付)-办理手工结算(需调出“固定资产”类型,可按数量和金额进行分配运费)-在FA进行固定资产生成卡片2张-应付系统AP生成凭证:
借:固定资产 1 0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 100
贷:银行存款 1 181 100
上述财务核算结果也可以在固定资产模块FA进行制单。财务业务一体化的原则是采购活动需要通过采购模块和应付款管理进行核算。若在固定资产模块核算,虽然最后财务结果一致,但其处理过程未必比在采购与应付款管理模块中核算来的有效、直接。
在ERP-U8V10.1环境下,以运费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其运费主要通过填写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固定资产进行分摊结算,可按金额或数量进行分摊,来调整固定资产入账金额。若上述环节中无法取得货运专票,那么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ERP系统操作时,需要添置普通发票进行处理,最后在应付款管理AP核算如下:
借:固定资产 1 011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81 100
例:销售货物,销售方承担运费,用银行存款现付11 100元,其中运费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100元,取得货运专票。
该业务中销售环节支付的运费,其实质是购买运费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同采购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在ERP-U8V10.1环境下,本着财务业务一体化的原则,以运费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其运费主要通过填写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进行处理。其业务处理流程:填写并审核采购专票并现付(运费,税率11%),应付系统AP制单:
借:销售费用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100
贷:银行存款 11 100
销售环节支付的运费也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填写销售费用支出单,但是在ERP-U8V10.1环境下,无法根据该单据生成凭证。在财务业务一体化原则指导下,选择填写采购专票并生成凭证,不采用销售费用支出单处理更为恰当。
若上述业务无法取得专票,其在ERP进行单据处理时,需要填制普票进行处理。最后财务核算结果如下:
借:销售费用 11 100
贷:银行存款 11 100
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分别对货物和运费开出专票或普票,并现结。
“营改增”前,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劳务,属于混合销售,按主业一并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按照兼营不同税率分别核算增值税。
在ERP-U8V10.1环境下,其收取的运费肯定会产生销项税额。例如,销售货物1 000 000元,增值税170 000元,收取运费10 000元,增值税1 100元。款项未收。分开核算其业务处理流程:对于运费,单独填写销售专票(或普票)现结并复核-应付系统AR审核并生成凭证如下:
借:应收账款 1 181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 100若上述业务无法开具专票,那么在系统中填制普票,适用税率为11%,进行财务核算,结果同上。因为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计算销项税额是不区分普票还是专票。
但若销售货物的公司无法开出运费发票,含普票与专票,那么其收取的运费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销售额进行核算,适用税率为17%。销售货物1 000 000元,增值税170 000元,收取运费11 700元。
借:银行存款 1 18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 700在事先签订销售订单时,一般不做此处理。因为在此种情况下,销售方开具的是普票,那么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方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零。若销售方开具的是专票,其运费不论是合并核算还是分开核算,尽管购买方支付的金额总额不相同,但购买方购买货物的成本是一样的,因为剩余的金额都为进项税额。
销售货物,为购货方代垫运费11 100元,代垫款项未收到。
代垫运费要符合运输发票是开给购买方的,同时发票会交给购买方的。其代垫金额不并入销售额,属于代垫款项,对于销售方而言,不涉税,也不涉及损益项目,不影响利润表。
在ERP-U8V10.1环境下,代垫运费是不涉及损益类项目的,也无进项税额。其业务处理流程: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填写代垫费用清单,在应收系统AR审核并生成凭证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 100
贷:银行存款 11 100
若上述业务无法取得专票,取得是普通发票,在本质上其业务实质都是相同,因为是代垫,那么其财务核算结果不变,同上。
以上五种是关于运费的ERP业务处理流程,其业务实质来说不尽相同,涉及到的科目也各不相同,既有存货类科目,如在途物资、原材料等,也有损益类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等,同时也会涉及应收账款类科目。在ERPU8V10.1下,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需结合具体业务,进行业务实质的分析,本文提出的处理流程,可以提高学生在国赛中的业务处理能力。
以上五种业务,有涉税的,也有不涉税的。在进行处理时,需要区分,若是支付运费,一般会涉及是否要考虑进项税额,但代垫运费业务的核算是与税无关的。同时需要考虑是否为专票和普票,若是普票肯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专票也不一定可以抵扣,如销售代垫的运费。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在进行运费核算时,对收取的运费,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计算。尤其是对销售时收取运费的处理,必须要注意含税价与不含税的换算。对于销售的影响,需要换位思考,站在购买方的角度进行合理定价,尤其是销售收取运费,若是自己提供运输,可以分开核算,也可合并核算。若是请第三方提供运输,可以销售方承担运费,也可由购买方承担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