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倩,张志华,滕锦程,唐 伟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北京 100081)
国内外食品分类系统对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构建的借鉴
陈 倩,张志华,滕锦程,唐 伟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北京 100081)
在分析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以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等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基础上,对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构建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绿色食品;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是维系人类生存和健康的基本要素,其涵盖范围广泛,种类繁多,产品属性和组成复杂,且有区域性和习惯名称差异,所以对食品进行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应用目的决定不同的分类方法,建立相对统一的食品分类系统对于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食品的分类生产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分析目前国内外主要的食品分类系统,对构建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有所借鉴。
目前国际上及发达国家比较全面且划分较细的食品分类系统主要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与饲料分类标准》、《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食品分类体系,因其服务对象不同,其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各不相同。
1.1 《食品与饲料分类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
CAC设置“食品和饲料分类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服务,因此,在分类方法上是将具有相似农药残留特性和产品特征的食品进行归类,在名称上尽量采用国际贸易中通用的科学名称及描述。因农药在植物和动物中有显著差异,首先将食品和饲料分为基本植物来源和动物来源两大类,再将食品按相似产品特征和农药残留特性分为大类和亚类。其最终基本框架是将食品和饲料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按原料来源及是否经过加工分为植物源初级产品、动物源初级产品、初级饲料、植物源加工产品和动物源初级产品五大类;第二个层次是根据产品特性,在大类的基础上划分亚类,如植物源初级产品中分出水果、蔬菜、坚果等类别;第三个层次是将亚类中农药残留相似的产品再分小类,如水果亚类中再细分柑橘类、仁果类等小类;第四个层次则分到小类中的具体品种,如柑橘小类中再分出品种。
1.2 《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中食品分类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因此,在产品分类方法上主要依据产品加工工艺特点和产品特性进行归类,同时在产品范围上尽量涵盖所有食品(包括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在食品类别名称上因其更多地从加工工艺出发,所以类别名称并不等同于产品名称,比如加工蔬菜类别下分为冷冻蔬菜、干制蔬菜、罐装蔬菜、发酵蔬菜等。GSFA中的食品分类系统总体上也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将所有食品依据其产品属性和加工特性分为乳制品、脂肪、水果和蔬菜、谷物和谷物制品等15类;第二个层次是根据加工工艺分出亚类,如乳制品分为乳及乳基饮料、发酵乳和凝乳制品、炼乳及类似产品、稀奶油及类似产品、乳粉等8个亚类;第三个层次是将亚类再细分小类,乳和乳基饮料细分为乳和酪乳、调味或发酵乳基饮料2个小类;第四个层次具体到产品品种,如乳和酪乳小类下分为乳、酪乳2个品种。当然不是所有小类下面都有第四个层次的划分,主要依据生产工艺上对于食品添加剂的选择是否存在差异性。GSFA的食品分类系统与其他分类系统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对分类系统专门编制了食品分类描述,即从生产工艺角度对每一分类都进行了详细注解,相当于对分类系统进行实用解读,避免理解歧义,执行出现偏差。《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法典标准》(GSCTF)也采取以上分类原则。
1.3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的食品分类体系
“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加强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mg/kg。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的食品分类主要依据食品属性和农业化学品残留特性进行划分。其基本框架也是“种类-类型-分组-食品名”四个层次,种类中列出植物来源、动物来源、矿泉水和加工食品4大类;类型中分为谷物、豆类、蔬菜、水果、坚果等14个类型;类型中再分组,如蔬菜类下分为薯类、糖源蔬菜、十字花科蔬菜等;组别中再细分到具体食品名称,如薯类组中分为甘薯、马铃薯、山药等。除上述食品分类外,日本还制定了“日本特定食品的归类细则”作为补充。
1.4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中的加工食品定义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第1333号法规“食品添加剂”,规定在营养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先规范食品类别,为此定义非加工食品,凡是食品处理中未改变原有成分的都划为未加工食品,这些工艺包括去皮、去籽、切块、清洗、冷冻、分割、去骨、分级、绞末等。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目前国内几个基础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也日趋细化、合理和实用,比较全面的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
2.1 GB 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系统
GB 2760—2014是在借鉴CAC及美国等国家地区有关添加剂的“食品分类”基础上,以国内行业分类标准(或标准体系表)作为重要参考,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点划分食物类别。比如饮料类的分类主要依据国家标准《饮料通则》(GB 10789),糖果的分类主要参考行业标准《糖果分类》(SB/T 10346)。在产品名称表述上则主要依据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没有标准的则以市场通用名称进行表述,同时对该类产品进行特征性描述。该分类系统在框架上也按4级构架,即大类、亚类、次亚类和小类,个别食品分到5级。现行GB 2760—2014分类系统将我国食品共分为16大类,300多个小类,已成为我国目前制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及食品安全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2.2 GB 2763—2014中的食品分类
GB 2763—2014中的食品类别因其服务对象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所以食品类别主要针对农药的使用对象初级植物源农产品、少数植物源加工产品以及由饲料农药残留引入的初级动物源产品。同时为配合确定产品中残留限量,在分类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测定部位,比如坚果产品明确为去壳坚果。GB 2763—2014的食品分类相对于其他分类系统比较粗,只有两级划分,第一级是按食品生物属性、农作特点及农药残留特性将食品分成27大类,并侧重初级农产品,如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鳞茎类)、蔬菜(芸薹属类)等;第二级主要在第一级基础上细分种类或种属,并列举具体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在中国发展绿色食品首先由农业部提出,经过20多年的发展,至今全国已有绿色食品企业10 000多家,产品总数达到24 000余个,产品涵盖类别1 000余种,成为国内较有影响力的绿色产业,其科学的标准体系、特色的制度安排、安全优质的品牌形象,赢得了各级政府、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
农业部自1995年正式开始制定发布绿色食品标准,目前已经形成涵盖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和贮藏运输四部分标准的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截止2016年年底,绿色食品标准已达141项,其中产品标准126项。现行的产品标准体系是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不断进步,为适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的,所以在最初分类上没有统筹规划。当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以及各行业食品相关标准都在清理整合中,绿色食品迫切需要重新梳理构建产品分类体系。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即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局核准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性国际分类》中第5、29、30、31、32、33类(表1)。绿色食品的产品涵盖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涉及类别繁多,构建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对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绿色食品分类生产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国内外食品相关的分类系统,我们发现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因其服务对象和应用范围不同,在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上就各不相同。因此,在构建绿色食品分类体系时,首先应明确目的,然后确定分类的基本原则。
表1 商标局核准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表2 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
3.1 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最终目的是为制定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服务,从而依据标准对现有绿色食品产品分类审查和管理,该分类在符合科学、通行的食品分类法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能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产品特性、食用特性和食品安全相关特性的产品进行归类,以便能将其共性在同一项产品标准中体现。因此,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协调性原则,绿色食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都在国内,因此绿色食品的产品分类体系应首先与我国国家和行业标准中通用的食品分类、惯用名称相协调,其次考虑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达到国际及发达国家先进标准水平,分类上要兼顾借鉴国际及国外标准体系的食品分类;二是全面性原则,绿色食品产品不仅涵盖初级农产品,还涵盖很多深加工食品,因此在构建分类体系时应尽量覆盖全面,除涵盖现有绿色食品产品类别外,还要考虑今后可能开发为绿色食品的产品类别;三是质量安全特性相似原则,绿色食品的发展理念突出强调“安全、优质”,因此分类除考虑产品本身属性外,还要考虑危害物残留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特性,比如相同的生产或加工方式可能引入相同的危害,根据质量安全特性的相似性进行分类。
3.2 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的分类建议
通过研究分析国内外相关食品分类系统,结合现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体系,按照前述明确的基本原则,建议按以下方式构建绿色食品产品分类体系(表2)。在层级上,绿色食品产品分类宜采用三级分类,即类、亚类、小类,因该分类是为制定产品标准服务,小类名称即作为产品标准名称,小类不宜再做细化,否则产品标准体系过于庞大且标准技术内容重复。类的划分主要依原料和生产方式分为种植业产品、畜禽业产品、渔业产品和加工业产品。亚类的划分是在类的基础上根据原料、农作方式、加工方式、加工工艺等再细化,若亚类不再细分若干小类,则亚类可作为产品标准名称。比如种植产品再细分为粮食作物及初加工产品、油料作物、蔬菜、果品、茶叶、经济作物和糖料作物等7个亚类,茶叶即可作为产品标准名称。小类的确定,除考虑原料和生产方式外,更侧重将具有相近的危害物残留和质量安全特性的产品进行归类,对于初级产品应主要参照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分类,对于加工产品应与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分类协调,类别名称上则要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保持一致。如表2中04.09饮料的分类就是结合GB 2760和国家标准《饮料通则》确定的。
在对比分析国内外食品分类体系过程中,《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四级分类是最全面细化的分类,尤其是《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中的食品分类描述对绿色食品非常有借鉴意义。因绿色食品分类制定小类产品标准,小类不宜细化,如能增加对小类的描述说明,对于指导标准制定和执行标准非常有意义。
食品分类系统研究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绿色食品在带动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而科学合理的食品分类是对绿色食品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今后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分类研究,不断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为绿色食品发展奠定坚实的标准基础。◇
[1]CAC/MIST 4—1003 Classification of Foods amd Animal Feeds.
[2]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Contaminations and toxins in Foods.
[3]Regulation(EC)No 1333/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08 on Food Additives.
[4]Codex Stan 192-2010.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S].
[5]刘璇,姚晗珺,章强华,等.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食品分类体系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2009(5):53-56.
[6]毛雪飞,王敏,汤晓艳,等.我国农产品分类现状分析与探讨[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1):58-62.
[7]刘章,童仁平,胡鹏,等.国内外水产品及水产制品分类研究[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6(7):2634-2644.
[8]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
[9]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
[10]乔春楠,李显军.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发展现状与难点分析[J]. 中国食物与营养, 2016,22(6):25-28.
(责任编辑 唐建敏)
Construction of Green Food Categorization System in View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Ones
CHEN Qian,ZHANG Zhi-hua,TENG Jin-cheng,TANG Wei
(China Green Food Development Center,Beijing 100081,China)
Construction of green food categorization system was proposed on base of analyzing food categorization systems for Codex Standards,Japan Positive List System and the domestic food safe standards,which aimed to perfect green food standard system.
green food;food categorization system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研究”。
陈 倩(1977— ),女,硕士,高级农艺师,研究方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