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跟前夫去年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他抚养。但离婚后,前夫独自出外务工,而我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儿子就一直随我生活,由我照顾。现在孩子满10周岁了,他表示愿意继续随我生活。我想问:如果我起诉要求儿子变更为由我抚养、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决?
答:
关于变更抚养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其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考慮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由母亲照顾、且愿意继续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却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而母亲又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的事实,对母亲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对孩子直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如父母无法达成协议,而此项请求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亲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后,认为未超过合理限度的,应予支持。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