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轿车归女方,事后可否以未交付为由反悔

2020-04-15 03:58
伴侣 2020年3期
关键词:过户名下前夫

问:

前夫与我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轿车归我所有,在我需要之时,他无条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我几次要求他交车并过户,可前夫以我尚未考取驾驶证为由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后,我再次要求前夫协助办理过户时,已经再婚的前夫以未交付、可以反悔为由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请问我前夫的反悔有法律依据吗?

答:

你前夫拒绝给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双方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有的轿车归你,并非是你丈夫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个人所有的轿车赠与你(赠与财产未交付前,原则上有反悔权)。《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可见,你前夫的反悔不仅没有正当理由,也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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