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女儿小晴今年8歲,想上舞蹈兴趣班,不久前,正好遇到某培训学校搞促销活动,女儿想报名,我就同意了。由于我和孩子爸爸请不了假,就让小晴自己去办理报名和缴费事宜。报名时,小晴与培训学校签了一份合同,交了600元培训费。促销活动结束后,学校恢复了原收费标准,并要求小晴补交费用。他们说,小晴是个孩子,所签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不算数的。如果不补交费用,就解除合同。请问:我女儿所签的合同是否算数?
答:
你女儿小晴与该培训学校签订的合同是算数的。以前,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满10周岁的孩子才能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如今,8周岁孩子的认知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他们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降到了8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8周岁以上的孩子,既可以独立接受不附义务的赠予,也可以从事购买文具、彩票、赠予小礼物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只要之前是经父母同意的或者事后父母予以追认了,那么该民事行为也是有效的,也受法律保护。
你女儿与培训学校所签订的合同应当算数,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该培训学校既无权要求小晴补交培训费,也无权要求解除该合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