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小雨2岁时就跟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去世后,因母亲残疾无抚养能力,10岁的小雨跟着父亲付某生活,但付某经常殴打、虐待女儿,后来竟发展为性侵害、猥亵,付某因此被判刑入狱。当地民政局了解小雨的情况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付某的监护人资格,由自己来担任“家长”的角色。请问:法院会支持民政局的请求吗?
答:
法院会依法支持民政局的请求。现实中,极少数父母不仅不尽关爱、教育子女的职责,反而对子女实施侵害行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显然已经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因此,《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付某严重侵犯了小雨的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判决撤销付某的法定监护权。由于小雨的爷爷奶奶已过世,母亲又无监护能力,所以法院可以指定民政局担任小雨的监护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