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文
前不久,上海一位高龄独居老人通过设立意定监护的方式,将一名非亲非故的小摊主指定为监护人,并将价值不菲的房产赠予监护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让意定监护这一法律制度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什么是意定监护,设立意定监护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通过什么程序设立意定监护?本文逐一略做解释,以飨读者。
一、何谓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在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通过签订协议将其指定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等。被指定的人为监护人,指定他人的人为被监护人。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也是法律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表现为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当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二、设立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
设立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擔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是对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最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确认了意定监护这一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监护关系何时终止,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可以说,意定监护制度从理论探讨到法律明文确认,是立法体现人民意志的具体表现,也是对我国传统监护制度的一项创新。
三、公证是设立意定监护的可靠保障
目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设立意定监护必须经过公证,但在实际操作中,设立意定监护的双方当事人要求公证机关介入进行监护公证是很有必要的。监护公证,也就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真实性的活动。一方面,公证人员可以通过与被监护人不断沟通,考察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能力和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便于以后作为证据证明监护关系;另一方面,公证机关在其中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包括要求监护人提交监护报告、财产处理清单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越来越多的失能、独居老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出了一个可行的方案,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一种有效途径。毋庸讳言,由于涉及日常照料、财产处理等情况,很多人对意定监护比较排斥,加上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也是一个繁杂、漫长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设立意定监护的成功案例不是很多。需要强调的是,设立意定监护和继承关系并不冲突,老年人可与其监护人在协议中约定监护职责所需的开支和报酬从其财产中予以扣除,如果老人有子女,其子女的继承权并不会因意定监护的设定而受到影响。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意定监护的认同会越来越高,老年人通过设立意定监护获得的生活幸福感会越来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