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已3年。分居期间,我独自抚养女儿,丈夫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在,我和丈夫正协议离婚,但对他支付抚养费的起始时间有争议:丈夫认为应该从离婚之日算起,我认为应该从分居之日算起。请问,分居期间,难道父亲对女儿没有抚养义务吗?
陈辛梅(广东汕头)
律师意见:从合理性来看,虽然夫妻是共同共有人关系,但分居之后,双方各自负担生活支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又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实际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若不计算这期间的抚养费,对于需要抚养的子女及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公平。
从法律上看,我国《婚姻法》对于抚养费的起算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條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解释可以看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和孩子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实际支付抚养费的,就已经未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了。
综上所述,子女的抚养费应当从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之日起开始计算。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