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财政的现代转型

2017-10-10 05:13李海楠周春英
财政监督 2017年19期
关键词:财权税种县政府

●李海楠 周春英

民国时期县财政的现代转型

●李海楠 周春英

县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始于春秋时期,承担着催缴赋税、维护地方稳定等职责,但长期却没有独立的财政地位。直到1935年,县级财政才逐步确立了其独立地位。从此之后,县财政作为中国财政层级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县级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是中国财政体制现代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分税制,县级政府的财政权限逐步扩大,各级政府的利益渐趋一致,财政管理体制的法治化程度逐渐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上更前进了一步。当然,当时的县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汲取能力不足、共享税种设置过多等不足。

民国时期 县财政 财权与事权

财政是一种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行为。县级财政作为中国财政层级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县级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对经济的长远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开始进入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重要时期,基层社会治理开始转型,至20世纪30年代进入转型高潮,县财政也随着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从萌芽状态逐渐得以形成、完善。县财政独立地位的确立和政府间税种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我国的初步实践,拟通过建立合理的政府间税收分配比例,以稳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财政体制现代化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但在县财政独立地位确立过程中,也曾出现与今天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主体税种不突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不足、共享税种设置过多等不足。考察民国时期县级政府财政向现代转型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对于进一步理清当前县财政改革的思路,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一、县财政的萌芽和初步发展

县作为区划行政单位,该名称始于春秋时期。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地方上推行郡县制,正式建立了地方级政权——县政府。地方政府及官员是“经济人”、理性人,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激励机制,包括政绩考核指标与激励指标 (政治晋升激励、财政激励),影响着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在《新唐书·卓行传·阳城》中曾记载了中央考察地方官政绩大小的标准:一是田赋等税收能否按时足额缴解,二是辖区内社会秩序能否清平安定。如果催缴赋税不时、地方治理力不从心,则被评为下下级,予以贬黜。可见,地方官的职责范围是维持社会治安和催征赋税,至于地方经济是否发展及完成赋税的手段则不在中央政府考核范围之内。在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下,县政府作为一级稳定的行政单位,长时期里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和数额都是作为国家财政而由中央控制,在财权上是高度集中的中央统收统支体制,全国各级政府间没有所谓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划分,都是在中央政府命令下运行。虽然中央政府不可能直接经理全国的财政,必须委托地方代为经征赋税和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职能,但由于没有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一切收支都在中央户部的命令下或存留地方,或解送中央或其他地区,因而,也就没有独立的县级地方财政。如在《大清会典则例》中,对各县留支项目以及每项的数额都有具体规定,县政府的职能就是在省级布政使司的监督下为国家征收田赋、地租和牙税、契税、当税等杂税收入,并将所有经征钱粮报解给省布政使司,县政府运转所需经费悉由国库收支,在收支项目上是“项有定制,数有常额”。省级承宣布政使司虽然为一省财赋总汇之机关,但也仅为中央财政机构——户部的重要分支或代理机构,一省之收支款项,都听从户部的命令调拨,省之总督、巡抚也不得干涉①。可见,就制度设计而言,秦至清代的地方财政没有自己独立的税源和财权,只是国家财政职能的分解和附庸,根本谈不上是一级独立的财政。

进入20世纪后,清政府推行新政,转变基层政权治理方式,倡导地方自治,于1910年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县政府的职能范围开始发生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代中央催征赋税、维持社会秩序外,把农工商、教育、卫生、警政、道路工事、慈善等基层政府运转的公共事务划归县和城镇乡自治办理,上述地方自治事务所需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筹自支,中央与省概不拨款,也不允许动用国家委托地方经征的租税②。财政作为实现政府职能的分配工具,其收支活动会随着县政府职能范围的转变而转变。自筹自支地方自治事务的经费,就使县、城镇乡等地方行政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地方财政有了发展的可能,县政府的财政地位开始凸现。

首先,县政府开始有自主的收支项目。传统的办理地方公益的方法是士绅捐纳、地方公款、公产收入等,由于新政所需经费数额巨大,难以采取传统的方法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为募集地方自治经费,各县纷纷自定绅捐、商捐、按亩摊派、按村出捐、田赋附加捐等多种形式的地方公益杂捐项目,地方捐税渐起,其收支办法由县政府自行决定。

其次,专门管理县自治事务的财务机构开始初步形成。传统的慈善救济等地方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多来自地方人士的自助捐资或地方士绅经理的公款公产,政府一般不予干涉。由于中央财政困难,清政府以推行地方自治为名,将事权层层下放,县政府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使地方自治新政事业经费数额不断增大,收入方式和支出渠道均与以往不同,收支关系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加强财务活动的计划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原来的由地方士绅自行管理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产生了统一管理县地方财政的专职机构——理财所。

经此,清末时县财政收支初步形成一种双轨体制,即一县之内有两套财政管理机制并行,一方面是由(州)县公署管理的县国家财政体制,仍沿着原来起运、留支、留储的轨道运行,运转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拨付,收支项目、数额无自主权,县是国家财政的经征单位;一方面是独立于国家财政系统之外的、由理财所经管的县地方自治款项收支,经费由地方自筹。这种“以本地人、本地财办本地事”的县自治财政,成为当时中国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县财政的萌芽。

北洋政府时期,县财政仍然是双轨体制,但从政府间财政关系层面看,县政府的财政隶属关系逐渐下移。为了改变清末地方解款和协款制度下出现的国家与地方政府间财政性质不明、权限混淆的状况,北洋政府于1912年冬和1913年11月分别公布了《国家费、地方费法(草案)》《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北洋政府将田赋、关税、常关税、盐税、厘金、牙税、统捐等17项大宗的税收划归国家税,田赋附加税、商税附加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牲畜税等划归地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附加或小额税种,数额有限。而地方政府的职责却十分繁杂,地方立法费、教育费、警察费、保卫团、自治职责费、卫生费、实业费、抚恤费、工程费、地方公债偿还费、征收费和地方公益机关费等各项事业费均由地方支出,所以,实施一段后,就出现了地方政府收不抵支、财政困难的现象,地方自治体系陷于崩溃边缘。为维系自治体制,地方政府只好靠截留国税来保证自己的开支需求,特别是随着军阀割据局面的形成,中央权势衰微,集权式财政体制进一步衰落,财政部被迫恢复实施清末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解款的制度,省级财权急剧膨胀。省级政府所需要的中央专款收入和地方军阀政权的资金都要通过县政府进行具体运作,县除了在名义上为中央征收田赋、厘金、契税、牙税等传统税项外,还要为省征收田赋附加、厘金附加、屠宰税、牲畜税及省向县摊派的其他各种苛捐杂税、额外附加等,并要为中央、省募集公债,大大加重了县政府的财政负担。随着国民革命军的北伐,国家税专款上解制度形同虚设,各省军阀截流国税,对县任意摊派,县在事实上成为省财政的经征单位。

同时,地方政府职责的不断下放,教育、警察、卫生、实业、交通、抚恤、工程等具体事务都落在了基层县政府身上,经由县政府自主办理的收支项目、数额也随之日益增加,县自治财政收支体系进一步发展。县地方收入项目逐渐从传统的公款公产收入、临时摊派、各种规费、力役征调、国家财政补贴、地方公债收入、地方公益杂捐等小宗、不稳定、临时性不规范财源向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及其他省税附加、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罚金等转化,在征调方法上普遍采取亩捐、随粮带征,或创办长期性摊派,从而使财源较为稳定、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有权对各省课税的种类、征收方法通过法律手段予以限制,如田赋、契税附加不能超过正税税额的30%,地方一律不准溢征,因受时局影响,省、县都置法令于不顾,违规征收各种附加税捐,中央对省、省对县的这种上下级财政机构间的纵向监察制度瓦解,在省财权膨胀的同时,县财权的自主权亦呈不断膨胀之势。为此,1920—1923年间,各县普遍成立财政所,作为专门管理县教育、卫生、实业、交通建设等方面款项收支的机构,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管理。

可见,北洋政府时期,一县之内征收、上解中央、省税收的国家财政系统和管理县地方事务的自治财政系统两套财政机制并行的局面基本稳定下来,并随着财权、事权的下移,与中央、省两级国家财政系统相对独立的县级财政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其收入来源的相对稳定、规范和支出数额的增加,反映出县财政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民政府为了改变北洋政府时期地方财政的割据混乱局面,于1928年11月20日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两决议案,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体系,使中央和省均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财源,兼顾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益分配的均衡性,使省级的财政自成系统,在某种意义上奠定了地方财政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独立的地方税系统开始形成。但此次分税制,只是就中央与省级的财政收支分配权限作了明确划分,省与其下辖的县(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则由各省自行决定③。

国民政府初期的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秘书一人,设一科和二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2—4人;同时设四局,即财政局(掌征税、募债、管理公产及其他地方财政等事项)、公安局(掌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建设局(掌土地、农矿、森林、水利、道路、桥梁工程、劳工、公共营业等事项及其他公共事业)和教育局(掌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公园等事项及其他文化、社会事业)。可见,县政府职能范围较广,基层社会秩序有效运转对于稳定统治有重要作用。因此,为保障地方财政体制的良好运行,财源如何在省县之间作出划分显得非常重要。早在1928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赋税司曾提出“规定省县田赋分配标准案”,建议将田赋总额之35%—50%归县,以确定县财政基础④,但是并未得到大会重视。1929年,财政部会同内政部颁行的《县政府经费支发办法》和《县财政整理办法》⑤,仍沿用传统做法,将县财政分为县政府经费和县地方自治经费两部分,收支分开管理。其中,县政府经费项目只包括省定的县政府办经公费、县长及秘书科、第一、第二科在编行政职员的薪水,由县政府第二科管理,由省库支给,由县长从经征的省税款项内以虚领虚解方式留支;县政府所属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和建设局四局的在编人员的薪水、活动经费及其所负责的各项地方事业费、自治经费(区公所经费)等,由各省政府视财政状况、事务繁简,分等核定,除去分别规定外,余均由县自行征收的款项内开支,由财政局(科)管理,资金不足时由省库补助。县地方财政收支要造具预算书,报省财政厅核准。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该办法把县政府经费的决定权赋予了省,省库留支的县政府经费项目、数额有限,而数量较大、履行乡村社会治理职能的县地方事业发展经费,却由县自行收支,构成县政府的财政基础。由此,这时的地方财政是县附于省,以省为主体,县财政在地方事务中的地位虽日益重要,但依然没有独立地位。

(5)定期对槽上阳极板的导电头进行清理,将阳极板导电头擦拭干净,减少槽上导电头硫酸铜的含量;对槽上导电棒包铅损坏的阳极板挑出,进行修补或替换,始终保持槽面干净。

可见,从晚清开始,县财政便具有了双重性质,既是包括中央、省在内的国家财政的经征机关,也是征收、管理地方自治事务经费的机关,特别是到国民政府初期实施的国地收支划分,使财政隶属关系彻底下移,地方财权实际上为省级统制,掌握在各省手中,成为省财政的经征单位,县(市)财政收入仰给于省,所有划属地方的丰厚税源均为省所有,而经省政府核定的县政府运转所需经费却只是一些税的附加,包括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税附加、房铺捐等杂捐,数额较少,且收入不稳定,一般仅够维持县政府存在,地方发展所需公安、财政、教育和建设等各项事业经费却由地方自筹,县财政没有取得独立地位,为省级财政的附庸。不过,随着地方政府职能范围的不断拓展,收支数额有了巨额增长,县地方财政地位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二、县财政独立地位的确立

孔祥熙于1933年10月29日任财政部长后,便以规划地方财政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提出充实县市财政,促进地方自治的理政方针,县财政进入“培养、建立时期”⑥。国民政府三部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标志着县财政独立地位的确立:

一为1934年7月财政部呈请行政院颁布的 《省县财政收支标准》,初步规定了省与其下辖的县(市)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原则:按照税捐种类划分省与县的收入,不依正附划分,彼此不得附加;省与县(市)税收有分配必要的,按比例分成;根据机关及事业设施目的的隶属关系划分支出,遇必要时,省、县(市)之间仍互相协助。

二为1935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该法对县财政从三个方面做了重大改革:第一,将分级预算结构由中央与省二级制变为中央、省(院辖市)、县(市、局)三级制,是中国历史上从法律层面首次把县财政正式定位为一级独立的财政,这是该法最大的亮点。第二,整理地方财政,明确划定县财政收入、支出的项目。规定:省与县(市)收入划分依照税种分别归属,彼此不得附加。县的财政收入由税课收入、特赋收入、惩罚及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代管代办项下收入、租金使用费及特许费收入、利息及利润收入、公有营业及事业之盈余收入、补助收入、地方性捐献及赠与收入、信托管理收入、财政及权利、物品售价收入、收回资本收入、公债收入、长期赊借收入及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税课收入包括:各省县市局土地税总收入的50%(在未实行 《土地法》的区域为田赋);印花税由中央分给其收入总额的30%;由中央分给所得税的20%—30%;由省分给营业税的30%;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以其总额的50%归县;房产税(分给省15%—30%);屠宰税、行为取缔税、土地改良物税、未实行《土地法》区域的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捐全数归县。县财政支出项目包括:行政、立法、政权行使、教育及文化、卫生及治疗、保育及救济、经济及建设、营业投资及维持、保安、财务、债务、公务人员及抚恤、损失、信托管理、普通协助及补助和其他支出等16项。第三,统一县财政收支。该法规定包括县政府经费在内的一切财政事项均由县财政统收统支,废除了县政府经费 “坐支”的办法。

《财政收支系统法》分级分权三级预算管理体制的确立及国地税源税目独立主义的划分原则,相较于民国初年实施的税目附加办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与此前县的收入全都是一些附加税和杂捐相比,营业税、所得税等大税划归中央、省与县的共享税,其目的是想避免国地之间的纠纷,比中央集权型或地方分权型在统分兼顾上做得更好一些了。经过这次政府间税收划分,县级财政有了自己主要的税种,固定的税源和稳定的收入使财政汲取能力大为增强,县财政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对于加强县政权建设,抑制苛捐杂税泛滥具有一定的作用。

当然,该法加强了县财权,明显削弱了省一级财权,在对省的支出责任、事权没有作出相应调整的情况下势必影响省级政府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施行过程中遭到地方上的重重阻力,但对以后国地收支的划分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为1939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的 《县各级组织纲要》,确立新的县政体制,规定县为自治单位,在县及县以下乡(镇)、保甲逐级建立基层民意机关;县参议会是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的,决定包括县财政在内的一切地方事务。这标志着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独立地位的县财政得以确立,改变了长期以来的国家财政或省财政的附庸地位。

以上三条法规,进一步巩固和奠定了县财政的法定基础地位,充分肯定了县财政的独立地位,正式划分了中央、省、县财政,基本建立了三级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并使县国家财政系统归于县地方自治财政系统,结束了清末以来一县之内县国家财政与县自治财政并存的局面,县财政正式成为国家财政系统的一级地方财政,奠定了县财政的基础。

抗日战争进入到相持阶段后,为加强中央政府在战时的调控调度能力,国民政府从1942年1月1日起施行《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和《财政收支系统分类表》,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调整。该纲要将全国财政划分为二大系统,并明确划分各自的税源:一是国家财政,包括中央及省两级政府,把省级财政划入国家财政,原省级政府的一切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政府通盘筹划,统一支配,统收统支;二是地方自治财政,以县(市)为单位,其财政预算由各县编制,其税收由中央设立的税务机关代其收纳划拨,其规费收入由各县按法律规定自行征收。

县财政收入分为四大类:土地税的25%(在土地法未施行的地区为田赋及契税)及分拨国税收入(包括遗产税的3.5%、营业税的30—50%、印花税的3%)、自治税捐及国地附加收入、地方财产事业收入(包括乡镇造产和行政规费等)、其他收入等;自治税捐主要是五大独立税种:屠宰税、土地改良税或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或筵席及娱乐税。虽然从中央分得的税额比例不大,但土地税、营业税、印花税等都是当时主要的税种,分成后也甚可观。另外,县级财政还有来自国家财政的不少补助。自治财政的支出由中央规定科目,依一定标准编造预算,送经民意机关同意后,再由省呈请中央核定。在这次分税制之后,国地财政都得到了很大发展,尤其是县级财政收支系统较前更加明确,县级财政的收入能力比以前明显增强,收支规模大增,对于促进地方自治事业发展、支持抗战起了重大作用。

抗战时期的两级财政体制毕竟是战争的产物,对于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确保后方军民物资供应、积聚全国的力量抗击外敌入侵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增加了地方财政的灵活性。但也有很大弊端,作为一级政权的省政府却没有任何的财权,影响了地方事务的管理和战后经济的恢复发展。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财政收支系统法》,恢复了战前三级财政预算体制,将全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见表 1)。

表1 1946年国民政府三级财政税收划分表

1946年的国地税种划分,采取主要税种实行政府间分成共享制,是1935年中央、省、县三级分税分权财政预算体制的发展,彻底取消了民国初年的重要税源均归中央和省、县财政收入主要靠附加于省税的附加税制,也不像抗战时期把地方主要税种都集中在国家财政,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进步,县财政从分税制理论上讲已趋于成熟。但由于内战的爆发,为满足巨额军费支出的需要,中央和省级不断摊派,县级政府不免沦为中央和省级政府税收的经征单位。

三、借鉴与启示

从20世纪初县财政的萌芽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县财政独立地位的确立及中央、省、县之间分税制的不断成熟,县财政获得了很大发展,成为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财政体制建设探索上看是逐步向现代化转型。当然,由于当时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对县财政改革构成制约以致陷入困境,其间得失值得借鉴,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财政体制。

第一,形成收支责任更为匹配的分权格局是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关键。基层财政得以顺利运行的条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并保障与事权相匹配的地方税收权限,使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统一起来。

第二,加强县级财政汲取能力是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民国以前,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没有中央税、地方税的划分,中央与地方长期共用一个税源,财权不明而导致不是中央过度集中财权,就是地方擅自截留挤占中央税款,很难实现政府间集权与分权的平衡。民国前期,县一级政府独立税种、稳定税源的长期缺失及地方自治事业日益发展对经费的急需,是县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的主要根源。县财政主要依赖于征收国家税、省税的各种附加以挹注财政,全国没有统一名称、统一制度和统一税率的苛杂捐税,细小零碎,收入严重不足,使地方财政收入能力较弱而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困境。1935年的《财政收支系统法》和1946年的财政体制调整,明确划分了中央、省与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现了省以下的分税制,使县财政有了充足的税源和稳定的税收收入,改变了县级财政的附庸地位,确立和奠定了县一级地方财政的独立地位。当然,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税收的划分上,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税种划分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为我国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即在进一步划清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加强县级财政收入能力,保障县级财政必要的主体税种,使其形成层级分明的地方税收体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和财政在提供地方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中的核心作用。

第三,政府间税种隶属关系和征管权限划分上不宜设置过多共享税。是否设置共享税,取决于在划分中央税种与地方税种后,按照事权与财权一致原则,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税收收入的比例与其事权是否合理匹配。如果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初次划分没有能够达到财权与事权的分配平衡,便通过设置共享税以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政府间共享税设置过多,会造成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权限上的恶性竞争,影响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和税收体系。由表1可以看出,1946年国民政府在税种的划分上采取了营业税、土地税、遗产税、印花税等主要的税种实行分成制。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应建立在充足税源、税收体系健全的基础之上,在当时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共享税过多,不仅使主要税种遭受割裂,造成各级政府都缺少主体税种,而且在政府之间提解划拨,管理成本高,同时还会导致地区间税基与税源的争夺,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中央与地方财政稳定增长机制的形成,会削弱地方可支付财力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应吸取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训,构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通过设置必要的共享税作为补充,以实现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平衡,形成各自有所侧重的税种分配格局,增强各级财政的事权承受能力。

总之,县财政管理体制在民国时期转型的经验和教训说明,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建立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为了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公平和规范化,以便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从而形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能,理顺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关系并使之法治化,优化政府间的财政分级,使中央、省、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都有独立的税源、主体税种,完善县级财政收入体系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注释:

①《皇朝经世文续编》卷 78,《兵政四·饷需》。

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 年,第 727—741。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页。

④刘国明,关吉玉编.《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上)》,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21页。

⑤内政部编.《内政年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85页;《训令财政厅准内、财两部会咨检送县政府经费支发办法及县财政整理办法仰查照文》,《河北财政公报》第10期,1929年5月。

⑥财政部地方财政司编.《十年来之地方财政》,1943年中央信托局印制处印,第2页。

[1]冯小红.乡村治理转型期的县财政研究(1928—1937)[D].上海: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5.

[2]侯坤宏.抗战时期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M].台北:台湾国史馆,2000.

[3]贾康.财政的扁平化改革和政府间事权划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06).

[4]彭雨新.县地方财政[M].重庆:商务印书馆,1945.

[5]魏光奇.国民政府时期县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的整合[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

[6]杨之刚等.财政分权理论与基层公共财政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7]尹红群.财权与庶政:抗战后期国民政府自治财政的困局(1941-1945)[J].云梦学刊,2006,(06).

[8]朱博能.县财政问题[M].南京:正中书局,1946.

[9]朱斯煌.民国经济史(上)[M].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3编)第47辑.台湾:台湾文海出版社,1984.

[10]周春英.完善县财政体制的思考——基于历史的视角[J].财政经济评论,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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