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设计研究

2017-09-30 19:21唐耀存
职业教育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职业标准制度设计现代学徒制

唐耀存

摘要:现代学徒制试点缺少制度设计,在我国推行现代学徒制必须先制定相关制度与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实施。因此,应修订职业教育法,并明确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目录,制定现代学徒制下的职业教育培训标准,提出职业教育培训的具体标准与要求。还应就职业鉴定标准、教育培训合同制度、培训企业与培训教师资格管理、现代学徒制补贴、现代学徒制监督处罚制度、招生制度及统计制度等进行研究与设计。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制度设计;职业教育法;职业标准;职业教育培训标准;职业鉴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9-0012-05

职业教育培训指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我国现代学徒制已进入实施阶段,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制定相关标准与法规,也就是对现代学徒制进行制度设计,并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配套法规。笔者借鉴德国成熟的“双元制”成功经验[1]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以下研究结论与设计方案。

一、法律法规设计

(一)职业教育法修订

国务院正在计划修订职业教育法,现结合现代学徒制提出修订意见。职业教育法可以设专章规定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法应当规定以下事项:现代学徒制、职业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合同、职业鉴定、学徒工劳动保护、学徒劳动工资制度、职业标准制定、企业学徒制补贴、企业资质管理、职业教育师资管理、职业教育主管机构、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工作、违法处罚等。职业教育法还应规范学校职业教育,把相对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学校职业教育应主要就办学条件、考试制度、培养目标、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毕业标准、教学计划、学制、教师资格、违法处罚等进行规范。在对象上要针对中职、高职、技校的不同特点进行规范。

修订职业教育法要广泛征集民意,可能会收集到一些立法者没想到或不了解的情况,这对立法是极有帮助的。

(二)学徒工合同法律制度设计

设计思路:以学徒身份独立原则建立新型的学徒合同法律关系。学徒工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应规定学徒教育培训关系、合同必备条款、合同禁止性条款、学徒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法适用、合同登记备案等。学徒工合同名称可规范为“教育培训合同”[2],性质定位为独立的合同种类,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又有培训合同的特点,优先适用职业教育法,当职业教育法未规定时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应建立学徒适应期制度,以便学徒适应企业工作环境,适应期宜不超过3个月,适应期工资应不低于正常期工资的80%。学徒工资可根据各地工资水平统一规定并每年提升,也可以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确定。学徒工可以不购买社会保险。企业对学徒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因很多企业并没有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加班加点很常见,影响学徒学习),每天8小时,每周5天,不允许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学徒工从事国家禁止性劳动,不得安排大夜班。学徒工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虽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不能实行,企业是可以安排得过来的。目前,只是企业不太愿意安排而已,如果国家落实学徒补贴并落实监督制度,企业还是能对学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以上规定主要基于学徒培养的成本考虑及对等原则,企业安排培训,必需费用,学徒接受培训,必须获得技能。学徒在企业不完全是工作,還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用来学习,学徒工付出的劳动量明显低于普通员工,因此学徒工资应低于普通员工。目前,要求企业与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是不现实的,在制度设计上做一些必要的调整与变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标准设计

(一)职业教育培训标准设计

1.设计思路

先制定总的要求与目标,然后分别规定职业学校的教育培训标准与企业的教育培训标准,使双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完成对学徒的培养工作,职业学校根据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制定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企业根据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制定企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两者相互独立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无需协商,从而可提高工作效率。

2.设计机构

职业教育培训标准是现代学徒制的关键。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加以制定,不同的行业建立不同的委员会,委员会应由职业学校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政府代表各6名共同组成,职业教育培训标准的制定要充分征求各地方行业协会与地方政府的意见,还要广泛征集民意。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共同代表国家发布,现代学徒制必须按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开展培训,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应根据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制定具体教学计划与人才培养方案,并分别独立实施。

3.职业教育培训标准的内容

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应当规定职业名称、培养时间、培养目标、主要课程(知识与技能要求)、教学计划、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师资要求与办学条件、毕业证书等。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应每年开一次例会,每三年对职业教育培训标准进行一次修订。

(1)职业名称与等级可以参考国家职业大典,由于我国职业等级最多为5级,与岗位等级不相协调,因此可以增设岗位等级,以便于职业教育的阶段性考核与评价。开展现代学徒制的职业限定在制造业与加工业,职业工种培养时间可根据职业工种的不同及职业等级的不同分别加以规定。应对学校职业教育的培养层次进行限制,学校职业教育只能培养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下层次的技能人才,现代学徒制可以培养高级工及以上层次的技能人才,技师及高级技师只能通过进修职业教育进行培养。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必须经过2年培训或3年以上本职业从业经验才能报考。

(2)培养目标应指明具体职业等级,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限定在初、中级工层次,大专职业教育限定在高级工及以下层次,本科及研究生职业教育可以设定技师级培养目标,技工院校也可以设技师培养层次,但只能采取进修职业教育的方式,并要求学员取得高级工证书。现代学徒制主要培养高级工以下层次的技能人才,高级工及以上层次的培养应在进修职业教育阶段另行规定,进修职业教育也应采取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培养技能人才基本上可以形成1年初级工、3年中级工,5年高级工,7年技师,9年高级技师的培养制度。高级工必须从中级工中招生并采取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进行培养。所以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招收中职毕业生,采取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培养高级工,也可直接招收普高毕业生培养中级工。endprint

(3)主要课程引用国家职业标准,分别列出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培训内容与要求,企业主要培训职业技能及岗位技能。学生在企业的工作天数与在职业学校的学习天数比例为2∶1,也就是2/3的时间在企业,1/3的时间在职业学校。职业学校课时数根据职业培养年限确定,一年计600学时。

校内实践课时(指学徒在学校从事实践实训的课时,不包括企业课时)占学校课时的比例为50%左右。企业课时(指在企业完成并由企业导师进行培训的课时,职业学校的教师在企业的场所上课仍为学校课时,不属于企业课时。

企业课时并不是学徒在企业的工作时间,而是学徒在企业接受企业导师专职培训的时间,学徒在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教学课时)每年300~600学时,用于企业课程的教学,其中企业脱岗培训(指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的集中式培训或指仍在原岗位但不从事生产工作的培训。脱岗培训必须在原企业进行,并利用企业生产设备与条件进行技能培训。脱岗培训是现代学徒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脱岗培训由企业培训师负责实施。脱岗培训的内容仍是职业技能与岗位技能培训。脱岗培训不是回学校上课。脱岗培训也可称为企业专职培训)课时不低于企业课时的50%。以上具体比例及课时数应在职业教育培训标准中明确规定。跟岗培训(指在工作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培训,也就是工作过程中由企业培训师进行培训与指导。跟岗培训的内容要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跟岗培训也可以称为在岗培训)属教学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跟岗培训的岗位与工作任务必须与所培训的职业相关,企业不得安排与培养目标不符的工作任务给学徒,岗位与职业的相关性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跟岗培训必须安排导师进行指导,每个导师指导人数不超过6人,跟岗培训时导师必须全职指导学徒,不得从事其他工作。学徒顶岗工作(指在岗位上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过程,与跟岗培训的区别在于顶岗工作过程中没有配备导师进行培训与指导,属自我学习性质。实际上目前很多职业学校的顶岗实习就是工作性质的,不应纳入教学课时,所以中职只有2年学制,高职只有2年或2年半学制)不计入教学时数,但也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徒顶岗工作时间每年宜不少于150天。顶岗工作期间,企业也可以委派导师对学徒进行指导,导师还可委托他人进行指导,这种指导属荣誉性质,不计学时,但企业可给予导师适当奖励作为回报。教学计划应规定每学期完成的教学任务与目标,并列出每学期的具体课程及实训项目。考核方法应规定企业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制定4~6级考核等级与各级考核标准,通过考核可以晋升岗位等级并增加一级工资档次。各行业考核等级与考核标准在全国通用,并应统一企业内部岗位考核等级制度。

(4)现代学徒制应设置单独的毕业证书,证书上标明学习时间、职业名称、职业水平或等级,并加盖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职业学校及培训企业的公章。现代学徒制毕业证书可以与相应的学历证书等值。

由于国家职业标准在制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由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重新修订国家职业标准,也可根据上述要求重新组建职业标准委员会后修订职业标准,职业标准委员会可以与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合并成一个委员会,负责职业标准与职业教育培训标准的制定工作。以上这些必须在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暂不宜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可以在职业教育培训标准中规定。

(二)职业鉴定标准与鉴定规则设计

设计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则制定与规则执行相分离原则、鉴定与培训相分离原则、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相分离原则。职业鉴定标准就是解决考什么的问题,职业鉴定标准应规定以下内容:报考条件、审核机构、考试内容及要求、考试时间、考试设备与场地要求、考评员资格条件、评判标准、命题方法等。报考条件应全国统一,审核机构统一由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及授权单位负责,审核机构只负责审核报考资料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要求。

考评员资格条件:

(1)职业能力,具有比所鉴定职业等级高一级和相同种类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考评员具备同种类高级技师资格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考评能力,通过考评员培训经考核合格。任何执法机构不得增减报考条件与考评员资格条件,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发放准考证与考评员证。考试内容及要求可引用职业标准的内容,所以,职业鉴定也离不开职业标准。组建试题命题委员会负责试题研制。鉴定试题研制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由省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建立鉴定理论题库,每种题型的题库题量应保持在相应题型试题量的10倍以上水平。实操鉴定试题可以对外公开,理论题库不对外公开。鉴定试题每3年修订1次。鉴定规则就是解决怎么办、谁来考的问题。应建立考评员库,考评员的选派应由鉴定中心在考评员库中随机抽取。应坚持回避制与不联系制,考评员不得鉴定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学徒与学生)。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鉴定机构要分开,培训机构不得从事职业鉴定工作。鉴定指导中心严格按职业鉴定标准与鉴定规则开展鉴定工作,并接受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职业鉴定标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职业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职业鉴定委员会可以与职业标准委员合并,行使职业标准、职业教育培训标准、职业鉴定标准的制定工作。职业鉴定规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

三、管理制度設计

(一)现代学徒制补贴制度设计

设计基本原则:对企业按职业教育培训课时数进行拨款。现代学徒制补贴是实施现代学徒制的重要保证,没有补贴企业不会参与进来,对企业的培训要求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给企业学徒培训补贴[3],可以按照登记备案的学徒人数进行拨付,实行按生均拨款。与职业学校一样,按招收学生人数拨付。以职业教育培训标准为依据,职业学校承担多少课时,企业承担多少课时,按比例计算职业学校与企业的拨款比例与额度。钱拨付给企业后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业教育(规定只能用于发放课时费及管理费),并应确定两者的使用比例(课时费不低于90%),应进行必要的监督,补贴经费挪作他用要追究法律责任。endprint

(二)现代学徒制资质管理制度设计

设计准则:确保培训企业的先进性与培训教师的职业能力,防止跨专业跨职业教育培训。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现代学徒制应当对培训企业、企业培训师及学校培训教师实行资格管理。师资要求与办学条件应在职业教育培训标准中进行规定。

培训企业资格要求:企业规模由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企业硬件设施要求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企业培训师资格要求:具有不低于所培训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该职业2年以上从业经验。

学校培训教师资格要求:具有学校对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对应专业学历证书;学校实训教师具有不低于所培训级别的同种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所对应的专业由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与教师可申请,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凡是跨级别、跨专业开展的教学行为均属违规行为。只要企业取得资格证书就可以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按规定取得政府补贴,而不再需要申报与审批。政府为了控制学徒工数量与规模,可以规定招生规模,实行招生指标管理。

(三)现代学徒制监督处罚制度设计

设计思路:行政监督为主导,行业监督为主体,相互监督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证。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行业协会行使检查督导权,企业与职业学校互相监督保证法规的实施,社会人员及学徒行使投诉权与举报权。对职业学校及企业违反职业教育法的处罚措施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撤消资格证等。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情况主要有:职业学校聘用或安排不符合条件的教师上课,人才培养方案不符合规定,不具备培训资格违法招生培训,企业安排或聘用不合格教师从事培训工作,企业安排的培训师跨级别、跨专业开展教学工作,教育培训合同未登记与备案,企业安排学徒的工作任务不符合培养目标等。企业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按对应法律规定处罚。

(四)现代学徒制统计制度设计

设计思路:明确责任,统一数据。每年3月1日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发布上一年度的学徒数量、学徒岗位数量、学徒职业鉴定通过率、学徒再就业比例等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统计方法与统计措施。劳动部门与教育部门的职业教育应合并统计,相互配合,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

(五)现代学徒制招生与招工制度设计

设计思路:企业与职业学校分别独自招生,实行二次录取,共享招生平台,政府调控运作。现代学徒制不再搞联合招生。具备培训资格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教育部门的招生平台向社会招生,并发布招生广告。职业学校与原来一样进行招生。单方面招生实际上是没有问题的,不需要联合招生。单方面招收的学生并不就成为学徒,职业学校招收的学生要想成为学徒,必须与企业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并向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才能取得学徒资格。同理,企业招来的学生也要被职业学校录取并向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学徒资格。否则,国家不承认,企业得不到政府补贴,职业学校也不能享受政府拨款。为配合现代学徒制招生改革,可增加一项专门面向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称为职考,作为高等职业学校录取现代学徒制高级工大专学生的途徑。各自独立招生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企业所录取的学生再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调档给各职业学校进行二次录取;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再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调档给相关培训企业进行二次录取。整个招生过程中不需要学校与企业协调,统一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配。学生填写志愿时可同时选择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也可只选择一个单位,另一个单位选择服从调配。由此可见,一个职业学校的学生可来自不同的企业,一个企业的学徒也可来自不同的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按专业进行招生,企业按职业工种或岗位进行招生。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刘立新.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1):49-57.

[2]姜大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再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33):5-14.

[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EB/OL].(2016-01-11).http://www.lingnancollege.com.cn/dp/sec/xqhz/hzzc/201603/15758.html.

(责任编辑:王恒)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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