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在案件量没有激增的情况下,员额法官更专业、更高效地办案应受益于法官员额制改革扩充、调整现有办案资源,让员额法官将精力集中于关键性的法律判断与裁决本身,而非单纯给员额法官“增压”。在此逻辑下,办案精力集中度、发回改判率、平均结案周期和办案强度构成了衡量员额法官履职情况的四项重要指标。 本文由此论述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履职情况。
首先,本文从Y区法院圈定了20支1:1:1员额法官办案团队进行访谈,初步了解办案人员对法官员额制的感受。 其中11名法官(55%)认为熟练的法官助理能完成简单、常规案件预处理,法官助理能有效减轻员额法官办案负担,更有精力研究疑难杂案;2名法官(10%)认为,法官助理虽能有效减轻员额法官办案负担,但节约的精力需应对涉诉信访当事人,无暇研究案件本身;4名法官(20%)认为负担有所减轻,但尚未达到心理预期;3名法官(15%)未察觉负担减轻。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能定位的根本差别决定了熟练的法官助理对于释放员额法官事务性、程序性办案负担至关重要。由于该法院法官助理人数远不能满足审判员额法官团队的需要,不少非法学专业出身的书记员目前也担任法官助理,造成员额法官团队实质变为“1名法官+2名书记员”。97%的员额法官认为,书记员减轻的是法官助理的负担,熟练的法官助理才能有效减轻法官的负担。相比于“1名法官+2名书记员”的团队模式,他们更愿选择“1名法官+1名政法编法官助理”的团队模式。与此对应的是,法官助理较之于书记员明显更愿意担负法官助理之责。通过向25名法官助理和51名书记员发放调查问卷得知,23名(92%)法官助理乐于多参与案件分析、案件预处理甚至预裁判;2名(8%)法官助理认为裁判是法官的事,被动按照法官指示完成司法辅助工作;49名书记员(96%)感觉难以胜任对法律素养要求较高的审判辅助事务,认为“拿着书记员的钱,操着法官助理的心”不公平;2名书记员(4%)愿意迎接法官助理的职业挑战。另外,针对20支1:1办案团队的访谈结果显示,11人(27.5%)认为分案不均导致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更繁忙。部分受访对象指出“未入额法官审判团队人数,比员额法官审判团队少一人,法官助理一人要干员额法官审判团队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两个人的活,而且既没少分案件又没侧重分配相对简单的案件”。
其次,员额法官集中精力用于法官核心工作——取舍定案证据、定夺法律事实以及确定适用法律的情况如何,或者说法官助理能在多大程度上分担员额法官事务性、程序性办案负担,可以通过办案精力集中度及其前后变化进行估测。精力集中程度可以用核心工作时间/总工作时间予以表示,类比可得,办案精力集中度=(取舍定案证据+定夺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平均耗时/平均结案周期。通过询问25支1:1:1审判团队和25支1:1审判团队组建前后同类型案件核心工作耗时,查询结案周期,大致得出1:1团队、“1名员额法官+1名聘用制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团队和“1名员额法官+1名政法编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团队的办案精力集中度分别为0.42、0.51和0.73。从“一审一书”到“一审一助一书”,办案精力集中度均有所提升,只是提升的幅度取决于法官助理的情况。当法官助理为政法编时,办案精力集中度提升73.81%;当法官助理为聘用制时,办案精力集中度提升21.43%。“1+1”团队和“1名员额法官+1名聘用制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团队集中员额法官办案精力的效果均不及“1名员额法官+1名政法编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团队。
再次,员额法官转移办案精力用于证据、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判断,有无取得提升审判质效的预期,可以用发回改判率、平均结案周期两个指标进行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级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及三十一项指标为依据,从公正指数中选择“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从效率指数中选择“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共同作为统计指标。抽样选取10支“1名员额法官+1名政法编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团队、10支“1名员额法官+1名聘用制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团队和10支未入额法官团队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平均结案周期”作为统计样本。
综上,1:1团队模式到1:1:1团队模式,案件平均发回改判率稍有降低,平均结案周期缩短。其中以“1名员额法官+1名政法编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办案团队最为显著。考虑到法院素来有“前松后紧”、年末加班突击结案的“传统”,到底是法官员额制提升了人均结案率,还是结案压力促成了这一结果,尚需要更长观察时间、更多观测数据予以甄别。
接下来,根据排队论的数学原理,每支办案团队办案情况可以抽象简化为单服务台的排队数学模型(M/M/1),如下:
当办案团队在单位时间的内的办案数量大于受案数量时,根据Little公式,每个案件的平均办结时间(包含排队等待时间)T=Λ/(M-Λ)。假定一名法官年新增案件数为280件,年最大办案数为300件,则T=280/(300-280)=14日,意味着理论上每个案件都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当T≦90时,即μ≧1.01λ,才能满足不超过简易程序90日审限的要求;当T≦180时,即μ≧1.006λ,才能满足不超过普通程序180日审限的要求。 根据Y区法官审判管理数据,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法官年均新增受理案件分别为282件、20件、74件、239件,则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法官年均结案能力分别超过285件、21件、75件、242件时,才能在90日审限内结案。假定员额法官的最大办案能力为年均365件,则当法官人均新增案件量高达362件/年时,想在90日审限内结案就将成为难题。
最后,访谈及问卷结果反映出各类办案人员心里普遍存在一种近似的衡量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否公平的直观检验标准——同类别部门同类别办案人员办案强度是否相似。各办案团队之间,由于团队成员数量、团队成员办案能力、团队协调程度和团队分案数量的不同,各团队办案强度差异较之以往更加明显。数学表达就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后,Y区法院办案强度均值无明显变化,办案强度方差增大。
总体而言,Y区法院各类办案团队对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情况的满意程度从高到低大抵是:有政法编人员辅助的审判员额团队>无政法编人员辅助的审判员额团队>有政法编人员辅助的立案员额团队、执行员额团队>未入额团队。不同团队的感受差异,几乎都来自于其对办案强度平衡与否的体验。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不仅要重视案件处理过程,还应从源头上重视案件繁简分流,以此平衡法官办案强度。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通俗理解就是比较难办的案件,其最直接表现之一就是该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长,通过将最高院审判管理统计指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改造为各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以此判别各类案件应该分给员额法官或未入额法官是有益尝试。
以制作Y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分案速查表为例,将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改造为各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方式如下:
借助“信息球”和审判管理系统先统计梳理Y区法院近五年审结全部各类民事案件。案件类型结果可构成X=[X1,X2,X3……Xn]T的矩阵,其中X1表示该法院近五年审结的第一类案件(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X2表示该法院近五年审结的第二类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Xn表示该法院近五年审结的第n类案件。将第j人办理Xi类案件的审理时间指数记作Xij,则:
设m1为统计周期内第一类案件最后一次结案,m2为统计周期内第二类案件的最后一次结案,mn为统计周期内第n类案件的最后一次结案,则Y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可以用如下矩阵表示:
再利用下列公式:
即可得Y区法院近五年审结n类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表:
如果第i类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0.8,原则上可将该类民事案件优先分配给员额法官办理;如果第i类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0.8,可将该类民事案件优先分配给未入员额法官办理。同理,各院可以照此方法构建自己的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案件分案速查表,亦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细化。
稳定的办案强度是结案效率和结案质效的结合点,是结案效率与结案质效的综合反映。法官员额制改革无疑瞄准了这一结合点。从办案强度稳定这一角度来说,法官员额制无疑是吸引人的,也有助于推动员额法官在结案效率和结案质效之间寻求更高层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