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涛 唐益亮
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制度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一国司法文明发展进程的真实写照。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进了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又有了新的高度。〔1〕新华网:《“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刑事诉讼》,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lh/2012-03/14/c_111651946.htm,2017年6月8日访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转而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2〕李哲:《专家学者解读<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610/12/t20161012_16660230.shtml,2017年6月8日访问。所以,《决定》的提出代表了诉讼理念的回归,推动了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
在学术研究领域,通过在中国知网查找发现,我国最早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研究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周士敏教授在《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现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发表的一篇题为《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由审判中心说到诉讼阶段说》的论文。该文认为,审判中心说是一种狭义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的诉讼程序来说,侦查、起诉是为审判做准备,审判是中心;而广义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阶段是审判活动的实现,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称为“诉讼外程序”或“非诉程序”。〔3〕周士敏:《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由审判中心说到诉讼阶段说》,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随后,不断有学者围绕此主题开展相关研究,形成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相关研究成果更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本文从2014年开始,截至2016年11月1日,分别以“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庭审中心”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了检索。〔4〕笔者认为,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契合的话题主要是以“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庭审中心”等为关键词呈现。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出路在于以法院为中心(通过知网检索搜集3篇,分别是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刘蓉:《漂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以人民法院为中心》,载《延边党校学报2013年第2期;高翔:《深化司法改革基础问题研究——以人民法院为中心》,载《司法改革论评》2015年第2期。)由于讨论内容不尽相同,所以不在本次研究统计之列。去除重复文献统计后发现,以“以审判为中心”为主题的论文共有170篇,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题的共有127篇,以“庭审实质化”为主题的共有69篇,以“庭审中心主义”为主题的共有39篇,相关的硕士学位论文在2014年为0篇,2015年为4篇,2016年为10篇,以上所有文献共计419篇。本文通过图表、统计、分析等方法对这些文献展开综述,较全面地展示这段时间内理论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情况。
表1
图1
数据显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探讨主要是从2014年开始的,而到2015年,期刊发文数直线上升,相比2014年增长了7倍之多,硕士学位论文数量也从0篇增加到4篇。到了2016年,相关文献的增长势头更是有增无减。截至11月初,加上各种相关的会议论文,发文数量已经远超2015年全年的数量。国内理论与实务界之所以高度关注此问题,主要是因为《决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关文献的爆发式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顶层设计之下学者关注的焦点及其为此作出的努力。
表2
图2
近些年来,原本属于“非主流”的实证分析方法异军突起,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关文献中,超过九成的研究仍然采用传统的理论研究方法,这说明相关研究中理论研究方法仍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实证研究方法尚待进一步推广。一项新制度的不断发展直至成熟固然需要专家学者说理论证,但通过实证研究来实现对新生事物的动态关注,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必不可少的。实践中的问题需要在理论层面得以解决,理论分析的解决方案也需要在实践中得以落实。只有不断地反思、实践,实现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表3
图3
以文献作者隶属的单位为区分标准可见,研究主体不限于公检法三家,还包括教育工作者(包含教师和学生)、律师、新闻媒体、政法委等各类群体。此次改革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充分说明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这项改革的具体制度设计与作为实务部门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政法管理部门、以及律师群体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联。通过统计现有数据可以发现,各部门研究的热度存在差异。如果在这项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各方能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出发加强学术研究和实践总结,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研究成果,无疑会大大地凝聚改革共识。
表4
图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宏观上的表述,是一种提纲挈领的改革方向。经过对相关文献的深层分析,发现主要牵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审判为中心”;二是“审判中心主义”;三是“庭审实质化”;四是“庭审中心主义”。以时间的横向维度为基点,2014年的重心主要落在“审判为中心”“庭审中心主义”上;2015年的重心主要落在“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上;2016年的重心主要落在“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上。以量化的纵向维度为基点,“审判为中心”和“审判中心主义”占据主要优势。纵横维度比较发现,“审判为中心”均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与官方用语保持一致。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指导性的改革要领,需要细化相关内容予以配套。如果将研究的重点只停留在“审判为中心”方面,那么这种研究是表象的、粗线条的。庭审作为整个审判阶段的核心场域,实现“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逻辑推论。近年来,“庭审实质化”研究呈逐年上涨趋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已趋向“正解”。未来应继续将研究的着力点落实在“庭审实质化”方面。
表5
图5
观察现有的学术文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类别主要涉及核心期刊、〔5〕此处核心期刊的统计只包括南大核心期刊(2016年版)(不含扩展版)和北大核心期刊(2014年版)的最新目录。普通期刊、会议文集、〔6〕2016年年会等其他会议文集在中国知网上没有收录,故在此未做详细统计。报刊、学位论文等。具体而言,普通期刊的数量占44.1%,总量上表现出绝对优势;核心期刊次之,占据20.8%;论文集第三,占据18.4%;其他类别也存在一定比例。总体而言,核心期刊已达到五分之一以上的份额,说明国内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深度和质量高度,这将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学术文献的统计后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界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出现了“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等相互解释的情况:如有的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7〕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第A05版。整个诉讼程序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体系应以一审为中心、一审程序应以庭审为中心;〔8〕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9〕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22期。而庭审实质化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内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10〕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更有学者认为,“庭审中心主义”来源于司法改革实践的提炼,其实质内涵仍需在学理上加以系统阐释,庭审中心主义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是庭审的实质化,最终目标是树立审判权威;〔11〕许克军、秦策:《“庭审中心主义”内涵解析——基于学理视角的分析》,载《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庭审中心主义也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12〕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载《法制资讯》2014年第6期。因此回归“庭审中心主义”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各界的共识和努力的方向。〔13〕蒋德春:《庭审中心主义回归后的调解走向——法社会学的视角》,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4/id/1583488.shtml,2017年6月8日访问。由此看来,“庭审中心主义”是一种指导思想,是一种司法原则,是一种没有外在固定形态的价值追求。要实现这一原则和追求,则必须依赖为其塑型、为其固化、为其搭台的各种具体制度。〔14〕蒋惠岭:《重提“庭审中心主义”》,载《法制资讯》2014年第6期。也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庭审为中心”,也不能将其解读为以法院、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不是证明标准的统一。〔15〕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解读、实现与展望》,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外部关系以法院为中心,内部结构以法官为中心,诉讼阶段以庭审为中心,事实发现以一审为中心。〔16〕张能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0期。
目前,学界对“以审判为中心”概念的解读还是难以澄清“以审判为中心”究竟是以审判中的什么为中心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当从诉讼职能的角度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二字,其内涵是指审判职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际上是要建立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诉讼制度;〔17〕谢佑平:《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诉讼职能为视角》,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不仅表现为终局的决定权,还表现为对于审前行为的影响力,如果审判只是侦查的橡皮图章,也不能称审判取得了中心地位。所以,“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纵深概念,应放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观察,其中的“审判”不仅意味着庭审实质化,还要发挥庭审对于审前程序产生回溯性影响或审前程序的制约功能。〔18〕张建伟:《以审判为中心:权利保障角度的纵深解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四个概念之间存在一定区别。通过现实语境考察可以发现,“以审判为中心”是官方的正式话语,也可以说是一种实践的语态。而“审判中心主义”是一种学理上的名词,“主义”等同于一种学术上的根本主张,其含义是整个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诉讼活动的展开应围绕审判进行。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侦查是为审判的顺利进行所做的准备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19〕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因此,本文认为“庭审实质化”与“庭审中心主义”也存在着类似情形。那么,“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内涵一致吗?本文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比“庭审实质化”的内涵更为丰富,即庭审中心或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或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与基本要义。除此之外,审判中心还涉及诉讼权力的配置、审判权力独立行使的问题。〔20〕陈光中、李步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以审判为中心”从横向职能上强调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从纵向程序上强调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以一审程序为中心,在一审程序中以法庭审判为中心,旨在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回溯审前程序的作用来规范侦查、起诉、审查行为。而“庭审实质化”则更加侧重在审判程序中,特别是一审程序中突出法庭审判的中心地位,要求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等内涵,旨在通过法庭审判改变传统的程序确认现象,庭审虚化现象。因此,从这些内容上看,“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等同“庭审实质化”,前者的内涵与外延比后者更加丰富和广泛。
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应当纳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背景之中;纳入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之中;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纳入到我国当前的真实的司法环境之中。唯有如此,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才会更加契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真实内涵。
目前,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形成了两种鲜明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并行不悖,〔21〕同前引〔15〕,陈卫东文。完全改变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典结构是不现实的。〔22〕同前引〔8〕,樊崇义、张中文。以审判为中心不是颠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两者是辩证的统一,并不矛盾。〔23〕同前引〔19〕,张建伟文。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时若不对诉讼阶段论及三机关的关系作出调整,要使审判“中心”起来恐怕难以遂愿。
由此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或者说诉讼阶段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目前状况下,真的需要废除这一原则吗?本文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特别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24〕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需正确理解“分工配合制约”原则》 ,载《检察日报》2015年9月16日第3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三部意见》)中也强调了诉讼制度改革的稳妥推进。因此,关于废除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提法在当前司法环境中是不切实际的,是不被认可的。
对于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的问题,学界形成了以下共识。
1.完善法庭质证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重点发挥审判的职能和凸显法庭审理的作用。法庭质证的完善需要制定质证规则,解决质证形式化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25〕张建伟:《审判的实质化:以辩方的视角观察》,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并且完善与其他配套的刑事司法制度。这是落实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也是改革得以实现的关键。〔26〕杨宇冠、刘曹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要保障辩护方的对质权,确保诉讼中的有效辩护,保障辩护方强制获得有利于己的证据权,落实程序性裁判的基本要求,如此才能体现审判程序的制约功能。〔27〕同前引〔25〕,张建伟文。
2.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是解决质证形式化、庭审形式化的重要保障。严格落实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贯彻直接言辞原则,重点强化人证调查程序的实质化,正确处理直接言辞原则与书面言词证据的关系,做到两者协调,统一行使。〔28〕马静华:《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混合式人证调查程序》,载《四川法制报》2016年10月21日第5版。
3.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发挥庭审中心作用,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关键,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贯彻证据裁判是审判中心的核心。〔29〕施鹏鹏:《审判中心原则下的证据规则》,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3期。唯有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规范侦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流入法庭,才能形塑侦查行为、起诉行为的规范性。〔30〕陈卫东:《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刑案庭审实质化》,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5期。
4.证据制度的建设发展
控方收集证据的基本能力不能弱化、辩方对控方证据的了解需要得到保障和提高,法院需要中立审查证据,证据查证属实需要公开说理。〔31〕谢佑平:《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证据制度的要求》,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3期。
5.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应作证者不出庭,应出庭者不履行证人的作用是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困境,也是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要构建配套的制度措施,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强制证人出庭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真正发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作用。〔32〕余方晟、叶成国:《庭审中心视野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研究》,载《河北法学》2016第3期。
6.重塑刑事证明模式
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应强化审判阶段诉讼证明的中心地位,形成以证据能力为核心的证据规则体系和完善以严格证明为主的证明体系。〔33〕王守安、韩成军:《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塑》,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 5期。
目前,学者普遍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完善辩护权制度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也是充分保障辩护权的诉讼制度。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关键,也是构建控辩审三方构造合理性的重要支点。推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切实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切实享有辩护的保障。〔34〕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其中最关键的是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模式和约束性律师辩护制度。〔35〕参见陈卫东、亢晶晶:《我国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2.强化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
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主体地位难以发挥,造成了控辩审结构的异化,导致审判阶段被追诉人权利难以得到救济和保障。辩护制度改革、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然确立,有利于抵御“行政治罪”中的认识偏见,回应“审判中心主义”防范冤假错案、实现社会公正的需求。因此有必要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推进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36〕谢登科:《论“审判中心主义”下辩护制度改革》,载《知与行》2016年第1期。
学者们普遍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完善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直面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围绕《两高三部意见》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实施意见》)等其他规范性司法文件,严格落实相关配套制度,确保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有学者认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两方面的困境:
1.源自司法现状的困境
当前的司法现状主要表现为随着社会转型矛盾的增加,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与法官员额数量的控制,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与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存在着背景的冲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前会议功能的不完善,案件分流机制的不畅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矛盾;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理想、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主要障碍。〔37〕万毅:《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三重困境及其破解》,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24日第005版
2.源自司法习惯的困境
我国的司法习惯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建立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审查起诉活动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审判活动又是对侦查活动、起诉活动的确认。整个诉讼活动的流程以案卷笔录为中心,没有严格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人出庭作证效率低下、未能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庭审质证虚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38〕包献荣:《贯彻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障碍与对策》,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因此,要落实诉讼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不仅要改革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更要完善落实各项配套制度。
1.树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
首先,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被诉人的权利又是在刑事诉讼中最易被侵犯的权利,所以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与诉讼制度的文明与否密切关联。改变侦查中心主义,确立以审判为中心是树立人权保障观念的主要实现路径。
其次,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源于罗马,发展于现代,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39〕同前引〔8〕,樊崇义、张中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切实落实这项原则。
最后,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理念。被告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是无罪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强化侦查执法规范化建设
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收集对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自觉强化对侦查中心主义观念的纠偏,依法使用侦查措施,坚持依靠证据证明犯罪,讲求侦查措施使用的原则性、正当性和比例性。按照中央要求,适度推行警务公开、侦查公开,让侦查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侦查程序构造的新样态由二维模式走向三维模式。〔40〕张可、陈刚:《审判中心视野下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禁止暗箱操作,禁止有罪推定。〔41〕盖贝宁:《论“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侦理念之变革》,载《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1月。
其次,要强化侦查人员的讯问技能。正当使用讯问谋略,严禁通过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式非法取证,改变“从供到证”的传统证明模式。〔42〕葛月红:《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改革研究》,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第1期。逐步突破零口供,改变侦查人员对口供证据的依赖,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的优势,积极依靠情报主导侦查、大数据侦查、网格化侦查等新技术,〔43〕薛宏伟:《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查取证能力提升的路径和平台》,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第6期。推动客观证据生成,创新侦查技战法体系,开辟更为广阔的侦查途径。
再次,加强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制度改变侦查人员传统的办案思维,树立出庭作证意识,提升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自信,通过模拟庭审、业务培训、技能训练等途径增强法庭作证技术,提升法庭作证能力。〔44〕冯喜恒:《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最后,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通过近年来曝光的刑事冤假错案可以看出,每一起案件几乎都存在着强迫自证其罪的身影。因此,建立并逐步推开全部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禁止侦查人员的非法侦查,强化侦查行为的执法规范。通过探索建立司法审查控制机制,实现侦查阶段的侦辩平等以及程序性制约对抗机制,有利于促使侦查程序的理性回归,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预期。〔45〕杨婷:《审判中心下的侦查程序诉讼化改造》,载《法治与经济》2016第7期。
3.严格落实依法审查起诉制度
首先,强化侦查监督引导作用。改革现行的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重配合、轻制约的关系,加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侦查行为,要及时通过权力制约、侦查监督等机制加以改正。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的侦查引导作用。〔46〕刘建国、张晨:《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对检察工作的挑战与应对》,载《人民检察》2015第20期。通过严把证据关,增强侦查监督工作亲历性、司法性,实现与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契合,进而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转型,构建新型的诉侦关系。〔47〕马乐明:《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侦查监督模式转型》,载《天津法学》2016年第3期。
其次,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新理念。通过改变当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合作、轻制约的问题导向的思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强化诉讼程序正当、人权保障至上、发挥监督有力的新型诉讼理念。
再次,完善诉讼职能,严格规范不起诉各项制度规定。当前,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废弃不合理的诸如无罪判决率、被改变定性率考评制度,完善不起诉率、抗诉率等考核指标。〔48〕张鑫伟、林怀艺:《以审判为中心视域的审查起诉改革进路》,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严格落实依法不起诉制度,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严禁带病起诉、勉强起诉、人情关系起诉等,进一步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确立诉前主导地位,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审前程序,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观,强化审前程序分流。〔49〕陈胜才:《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应对——从证据裁判原则审前保障机制展开》,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1期。
最后,提升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和公开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强化检察工作本身的技术规范化,进而强化检察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转变传统检察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在规范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鉴定证据和出庭作证方面的能力,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提供规范化保障。〔50〕冯鹏举:《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检察技术工作革新》,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8期。要积极推进检务工作公开,推动检务工作的流程化、公开化、透明化,立足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发挥“法律的守护人”角色,合理构建检察权在侦查权和审判权之间的中间秩序,既回溯侦查,又为审判做好准备,正确构建侦诉关系、诉审关系,实现审前程序的精确化。〔51〕姜涛、蒋国强:《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检察制度改革》,载《河北法学》2016第1期。
4.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当前,庭前会议制度有两方面的弊端:一方面,由于制度的模糊导致了庭前会议制度的缺位,一些重大的程序性问题不能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造成了庭审程序的拖延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庭前会议讨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使其功能超出了法律规制的范围。〔52〕魏晓娜:《庭前会议功能之“缺省”与“溢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考察》,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在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下,法官就案件程序问题集中听取意见的制度,有利于明确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53〕汪海燕:《庭前 会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审判中心”为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因此,庭前会议的功能是程序性功能,主要就审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由法官主持并听取各方意见,便于法庭集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的法律,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以下制度完善。
首先,明确庭前会议适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了若干种情形,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庭前会议主要存在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中,以及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争点整理和其他情形中。在这些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上,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落实证据裁判原则。〔54〕王东海:《审判中心格局下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载《江汉学术》2016年第4期。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处规定较为模糊,需要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加以详细说明,才能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强化庭前会议的三方构造特征。庭前会议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对被告人的权利影响也较大,因此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让被告人对就案件的程序内容或相关的实体内容享有陈述权和知悉权。〔55〕宋英辉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4-76页。
再次,完善庭前会议的证据开示功能。证据开示的功能在于控辩双方围绕证据信息能充分地开展交流和双方传递,确保辩方能够明确知悉控方证据的掌握情况,以便做好更有效的准备。因此,要强化证据动态化变化过程中有关辩护方对证据的知悉度,防范证据突袭,避免侵害辩方诉讼权利。〔56〕汪海燕、殷闻:《审判中心视阈下庭前会议功能探析》,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3期。
最后,防止法官的预断。要建立庭前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分离制度,保障法官恪守中立的原则。庭前法官可以就双方的证据争点整理、证据开示等程序事项听取双方意见,必要时引导控辩双方围绕程序性事项进行调查和辩论,并作出裁判。审判法官只有在法庭审理之后才能接收到庭前会议的相关事项,以切实预防法官的预断,确保庭审的客观、中立。
5.突出法庭审判中心地位,发挥法庭审判职能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强化庭审实质化,保证事实查明在法庭、认定证据在法庭、保护诉权在法庭、公正裁判在法庭。明确法院的主体地位,通过庭审加强对公检机关的制约;要突出法庭审理的关键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否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难以建立起来。〔57〕同前引〔19〕,张建伟文。
首先,树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改变传统法院审判的确认程序,树立无罪推定的先进理念,贯彻控辩平等原则;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58〕同前引〔17〕,谢佑平文。强化庭审直播、推行审判公开、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实行阳光司法的理念。〔59〕樊崇义:《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4日第2版 。
其次,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对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关键作用和重要意义。要实现现行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向“等边三角形结构”转变,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同时细化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的正当性。〔60〕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载《比较法研究》 2016 年第 5 期。
最后,完善法庭辩论制度。辩护权是被告人的重要权利,法院审判过程中,要切实维护被告人、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克服法官的消极倾向,保障被告人和律师围绕定罪、量刑分别发表意见。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突出审判活动的诉讼地位,更为关键的是要突出审判活动的内在实质化,实现四个“在法庭”。〔61〕同前引〔19〕,张建伟文。.
6.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证据裁判,同时在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62〕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首先,实现质证方式的实质化。质证方式的实质化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所在,质证方式实质化的关键又在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质化。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制度及补贴制度、证人证言适用规则制度等对改善法庭质证方式具有实际意义。〔63〕樊崇义:《庭审实质化与证据制度的完善》,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3期。
其次,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就要改变现有证据规则的宏观架构。当前公检法三机关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收集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合法地收集、移送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还要包括罪重、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能积极出庭作证,并对证据的合法性来源进行充分说明;对于依法被排除的证据,不得对检法施加压力强迫其接受。检察院要实事求是,对依法具有非法嫌疑的证据要有效查明,依法应当排除的决不能手软放纵,积极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法院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要树立切实保护辩护权、被告人权利的理念,对于非法证据坚决排除,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积极履行诉讼照料义务。这样不仅能够有效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能倒逼侦查行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规范性。〔64〕叶青:《庭审实质化中公检法角色与责任》,载《上海人大》2016年第6期。
7.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首先,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通过审判实现对侦查和公诉程序的制约,而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辩护律师的 “参与”和“协助”。
其次,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离不开庭审中心主义,而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真正使诉讼各方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65〕沈德咏:《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4日第2版。
8.完善程序分流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严格落实繁简分流是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重视发挥庭审作用,而非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审判程序的重要标志。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的客观矛盾。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庭审实质化,就必须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针对繁简案件设计不同诉讼程序。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简化审判程序来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集结所有司法资源,实现程序精密化、庭审实质化,力求充分发挥法庭审判的重要作用,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66〕沈德咏:《统一刑事司法标准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略论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9期。积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加快电子文件流转;加强审判辅助人员的引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目前司法改革的一项关键议题,纵观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可以发现,这项改革既有可喜的成果,也有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当下,改革试点的推行情况表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实务界应当在梳理、总结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强化诉讼理念、树立规范的侦查执法观、落实依法审查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等配套举措。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本次改革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