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文本格式研究
——基于统计和认知的视角

2017-09-14 03:44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案情指导性焦点

王 硕 张 骐

很多写日记的人都会以类似“今天阳光明媚”的表述来作为固定的格式开头。与日记类似的工具性文本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固定格式。这既是因固定格式像“面包屑”能引导人们系统地思考;也是因其像牛皮纸上的“保密”二字一样有着威仪。总之,这是“适者生存”的结果。此种结果当然可以用“自然而然地形成”来总结,但实际上“有意识地形成”可能更为高效,更节约社会成本,同时还能给予文本更多的可控性。

一、研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自2010年起,中国多了一个国家级别的司法工具性文本——指导性案例。〔1〕虽然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是在2011年底对外发布,但在2010年底就已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因此应当认为从2010年底指导性案例已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全文参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2688,2017 年 1月 7 日访问。发布后不久,《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随之出炉。《意见》实际上是规定指导性案例的固定格式,〔3〕胡云腾、吴光侠:《〈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第9期。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固定格式非常重视。然而,几乎没人对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固定格式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或者对这些固定格式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工具性文本,目前大体上是怎样使用固定格式的?是否存在某些值得肯定的地方或有某些不足?是否存在进一步优化的可能性?对上述问题的总结是必要的。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生产速度将会不断地加快,而其使用效率也越来越成为制约其发挥效力的重要因素。所以,通过研究固定格式来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效率是必要且急迫的。

如上所述,指导性案例已经形成一定的固定格式,这些固定格式有两个成因:一是指导性案例是对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加工,而非彻底重写,故一部分固定格式是从原判决继承而来的。二是《意见》提出了固定格式的要求。对应这两个成因,研究的量化指标包含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理论是通过收集和整理指导性案例的写作标准和规范,并对这些要求进行概括并提炼出指标。而实践是通过反复阅读需要量化的文本形成对文本内容的感知,然后提炼出指标。指导性案例目前一共由五个部分组成。考虑到讨论的集中度,本文将重点展示占据指导性案例绝大部分篇幅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两个部分。

对于基本案情,笔者将这部分的文本写作方式归纳为“原告被告与法院查明式”(以下简称“三方陈述”)与“法院独白式”(以下简称“法院独白”)两种。从理论角度看,《意见》中所称的“基本案情部分一般先准确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是“三方陈述”;“也可以视情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则是“法院独白”。〔4〕同前引〔3〕胡云腾、吴光侠文。从实践角度来看,但凡基本案情部分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法院审理查明等段落打头语的就属于“三方陈述”。〔5〕为方便读者理解,此处将指导案例1号的基本案情作为“三方陈述”的例子援引:“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故意跳过中介……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被告陶德华辩称:……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而“法院独白”没有当事人的自我陈述,是法院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展示。〔6〕为方便读者理解,此处将指导案例23号的基本案情作为“法院独白”的例子援引:“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对于裁判理由,笔者认为可以分为“根据裁判要点进行书写”(以下简称“根据要点”)“根据当事人主张进行书写”(以下简称“根据主张”)“以案件焦点为核心进行书写”(以下简称“根据焦点”)三种。从理论角度来看,《意见》中所称的“根据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诉辩意见论述”是“根据主张”,“也可以列出裁判要点问题直接论述”是“根据焦点”。〔7〕同前引〔3〕,胡云腾、吴光侠文。从实践角度看,“根据要点”方式实际上是最为基础的划分,即当一段裁判理由的文本组织方式不具有其他显著特征时,就属于“根据要点”。“根据主张”的显著特征是有类似“关于……的辩护意见”等字样。〔8〕这里引用指导案例13号裁判理由作为“根据主张”的例子,“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根据焦点”的显著特征则是有类似“本案的焦点是……”等字样。〔9〕这里引用指导案例15号裁判理由作为“根据焦点”的例子,“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参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指标的选择既注重可靠性,也保证量化结果的可重复性,因此选择了形式判断而非实质判断。这一考量还在于笔者注重的是对法院编写指导性案例的固定格式选择偏好的规律总结,而非对其进行某种写作水平的评价。事实上,笔者不仅在表述方式的分析上选择了形式判断,还在所有相关指标的分析上均采用了形式判断。以指导性案例审级的确定为例,本文是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部分提到的最高级别的法院为准。例如申请再审后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笔者也将其审级定为最高法院。

二、指导性案例的现状

(一)基本案情部分的独立分析

基本案情部分是对指导性案例的案情进行介绍,其篇幅与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描述的细致程度呈正相关。截至2017年1月,已有77个指导性案例公布。从总体上看,指导性案例的案情复杂程度有所增加。这直接反映为对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所占篇幅逐年有所增加,但在总字数中的占比则有所下降(图1-1与图1-2)。〔10〕此处所展示的是箱图(box-plot)。图中的箱中粗线是中位数,箱子的高度是四分位差的距离,整条线代表合理值的范围,圆圈和小星星是异常值,其旁边标注的数字在该图中是指导案例的编号。四分位指的是样本中所有数据从大到小进行排列后25%的值,也就是说,箱子的整体包含样本中大小在25%-75%的部分,考虑到正态分布,这个部分能够代表样本的主要状况。

图 1-1〔11〕2016年指导案例68号为异常值(3926字),作图原因被忽略。

图 1-2

就基本案情而言,两种叙事方式采用的数量相差不大。其中,“三方陈述”采用了35个,“法院独白”采用了42个。从时间发展看,两种语言组织方式是并存的,没有统一趋势(图2)。

图2

从叙事方式与篇幅的交叉分析来看,“三方陈述”相对于“法院独白”的绝对篇幅和占比都较高(图3-1与图3-2)。

图 3-1〔12〕 指导案例68号的异常值在作图中被忽视。

图 3-2

将叙事方式与案件审级进行交叉分析,能明显看出“三方陈述”在高级法院中采用较多,而“法院独白”在最高法院与基层法院采用较多(图4)。从后面的细项来看,由于民事案件的数量占绝对多数,因此这一统计结果可能是由于民事案件比例过重所致。

图4

将叙事方式与案件分类〔13〕在分类时,国家赔偿案件被划分到了行政案件中,海商法、反垄断法等划分到了民事案件中,死刑复核等被划分到了刑事案件中。进行交叉分析后,绘制的折线统计图如下(图5-1至图5-3)。从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偏好使用“法院独白”;民事案件审级为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偏好“法院独白”,高级法院偏好“三方陈述”;行政案件审级为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偏好“三方陈述”,中级法院则偏好“法院独白”(见表1)。

图5 -1

图5 -2

图5 -3

表1

(二)裁判理由部分的独立分析

裁判理由的篇幅与基本案情类似,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论证的细致性。但是,论证的详细程度影响更大,这可以从分段的增加及越来越多地使用小标题看出。从篇幅来看,裁判理由的绝对篇幅和相对占比逐年增加(图6-1和图6-2)。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指导性案例质量的提升。

图 6-1

图 6-2〔14〕作图时忽略了14年的异常值指导案例30号(3655)与16年的异常值指导案例68号(4540)。

从文章篇幅和语言组织方式的角度来看,占比和字数从高到低排序都是“根据焦点”“根据要点”“根据主张”(图7-1到图7-2)。

图 7-1

图 7-2〔15〕作图时忽略了“根据焦点”中的的异常值指导案例30号(3655)与指导案例68号(4540)。

从时间角度看格式使用的状况,“根据要点”正在逐渐减少,“根据焦点”越来越成为主流(图8-1)。这一趋势在各个部门法中都大概存在(图8-2到图8-4)。从文本的可读性角度来看,“根据焦点”的可读性是最好的,因为每一段都有明确的段意概括,从这一角度来看此趋势令人欣喜。

图8 -1

图8 -2

图8 -3

图8 -4

从审级角度看,“根据焦点”方式随着案件审级的提高而被越来越频繁的使用(图9-1)。这一趋势受民事案件数量多的影响大,但与行政案件的状况不符(图9-2到9-4)。“根据要点”方式作为基本的方式,在各种类型案件以及各个审级中的使用都较为普遍。“根据主张”“根据焦点”两种方式在不同审级和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其中,民事案件偏好使用“根据焦点”和“根据要点”,而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多使用“根据焦点”,中级法院多使用“根据要点”;刑事案件偏好使用“根据要点”;行政案件偏好使用“根据要点”和“根据主张”,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偏好使用“根据主张”,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则偏好使用“根据要点”(见表2)。

图9 -1

图9 -2

图9 -3

图9 -4

表2

(三)基本案情与裁判理由的匹配模式分析

匹配模式是指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在上述分类格式中的匹配状况。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胡云腾提到,“说理应当达到准确、精当、透彻的要求,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逻辑严密,并紧密结合指导案例的社会背景”。〔16〕同前引〔3〕,胡云腾、吴光侠文。这可以看作是对于匹配模式的一种要求。格式会影响到具体内容,“法院独白”的叙事模式就省略了原被告的原始观点,此时如果裁判理由采用“根据主张”的格式就可能导致前后不照应。因为裁判理由是针对当事人的主张,可能在法院对案情概括中直接省略了当事人的具体主张或论据。理论上两个部分的格式选择应具有某种规律,但是现实状况中暂未发现两者存在的匹配模式(见表3)。

表3

根据所属类别或者审级的分析,也未找到确定规律(见表4和表5)。笔者曾尝试通过部门法分类、时间、审级等与裁判理由、基本案情的匹配模式进行交叉组合分析,但仍未能找到确定规律。

表4

表5

(四)指导性案例现状评析

总体上看,指导性案例的质量确实越来越高。除上述提到的篇幅增多所反映出的叙事详细程度和裁判说理的精细程度外,甚至在后期出现的小标题等可读性优化上都能看到指导性案例的发展与进步,基本案情与裁判理由的格式选择在独立分析上也符合情理。

就基本案情部分而言,可以通过权威性和复杂性两个因素来解释其选择模式。因为内容相对不统一,说话者更多,使得“三方陈述”比“法院独白”权威性低。在复杂程度非常低时,宜采“法院独白”模式,因为内容简单,对抗性弱。在复杂程度非常高时为了能更好地强调法院想表达的重心,并删掉多余信息,亦应采“法院独白”模式。从结果看,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多采用“法院独白”模式,这一现象或许验证了审级和案件的复杂程度存在较大关联;刑事案件多采用“法院独白”的现象,或许验证了刑事案件需要更多的权威性。

就裁判理由而言,“根据焦点”被越来越多地采用,而“根据要点”则越来越少地被采用。这种趋势主要体现的是民事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如果认为“根据焦点”相较“根据要点”需要更高的写作技术,那么此趋势反映了指导性案例编写水平的改善。从审级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相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更偏好“根据焦点”。这或许是因为“根据焦点”能更好的将案件的重点强调出来,当案件复杂时这种强调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总体上看,“根据要点”的使用最多,这或许是因为无论是“根据主张”还是“根据焦点”都需要更多的加工,而“根据要点”在写作上最为简便。上述趋势可能是因民事案件所占权重过大所致。

但两者的匹配模式却显得混乱且无规律可循,这一结果并不令人意外。完整的民事判决的案情描述既包括“三方陈述”又包括“法院独白”,而裁判理由则可能是“根据主张”方式与“根据焦点”方式并用。〔17〕“裁判文书的事实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说理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参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http://www.yqcourt.gov.cn/art/2016/7/7/art_3888_135094.html,2017年1月5日访问。在原判决基础上进行剪辑后变成“三方陈述”“法院独白”和“根据要点”“根据主张”与“根据焦点”的任何匹配结果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合情合理只是对现象产生原因的正当化,并不能说明这一现象本身是科学的或无需更改的。要评价这一系统层面上的现象是否优秀,则需要考虑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的目的。

三、指导性案例的优化空间

(一)指导性案例的目的

从历史的角度看,1985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主要目的不是深层次地诠释和创设法律,而是配合一定时期内的某种工作或者任务的需要。例如1983年为指导严打,分三批编选了75个刑事案例。1985年至2005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建立发布典型案例制度的初始目的是为了宣传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解决纠纷,重点不是如何适用法律,其案例大多都是正面地复述法条。2005年至2009年期间,《二五改革纲要》提出,“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18〕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载《法学》2009第6期。指导性案例作为前述制度的发展,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司法事务进行指导的手段。张志铭在总结了其他文献中已经提及的案例指导制度13项的功能后指出,“从最为直接而显著的意义上说,案例指导制度或指导性案例所追求的价值就是‘同案同判’”。〔19〕张志铭:《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功能之认知》,载《学习与探索》2012第3期。同案同判,或类似案件类似审判,〔20〕张骐:《论类似案件应当类似审判》,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作为指导性案例最直接目的是合适的,因其体现了指导性案例与一般判例的区别。胡云腾认为指导性案例与一般案例的区别体现在名称、编选程序、指导效力方面,“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是从指导性案例中抽象出来并指导类似案件审判的裁判规则。全国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都应当参照,同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而其他案例均没有这样的效力,也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21〕胡云腾:《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问题》,载《 光明日报》2014年1月29日。因此,指导性案例最为直接的生效方式就是在审判过程中、在裁判文书中被提及和援引,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

综上,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司法工作进行指导的一项制度,其直接追求是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其直接的生效方式是影响案件判决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内容应尽可能符合上述要求,有多种方式可更好地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制度目的。本文将着重讨论优化指导性案例记忆和改善文本固定格式匹配方式两个方面。

(二)优化指导性案例记忆

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职业者有其专长领域,在长期工作中会反复使用某些指导性案例会对这些指导性案例形成记忆,在大部分日常工作中依靠脑中的记忆进行工作。随着对抗制的发展,法官在庭审前对材料的了解越来越少。可能会出现由原被告双方提出指导性案例,而法官需要当庭判断选用的情况,这也使得对指导性案例的记忆越来越重要。总之,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常需要依靠对指导性案例的记忆进行工作。在这个意义上,关注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记忆是有益的,这点以前未曾被关注过。

人的记忆分为三个步骤:编码、储存和提取。〔22〕[美]格里格·津巴多:《心理学与生活》,王垒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编码就是将外部世界的信息变成心理表征。心理表征是以网络形式存在的,呈现为一个从粗到细的层级模式(图10)。在这一网络中对高层次类别为真的属性,在所有低于它的类别中也为真。〔23〕[美]约翰·安德生:《认知心理学及其启示》,秦裕林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年版,第143页。例如,法具有公平与正义的属性,法的下级概念是民法,合同法又是民法的下级概念,因此合同法也具有公平与正义的属性。但是由于合同法与法相隔两层,所以提到合同法时去激活有关公平正义的知识就较难。此外,正因为法与合同法在一个有序的网络中,我们会自然地认为合同法具有公平、正义的属性,而无需额外记忆。因此,这种层级的网络事实上是对信息的高效压缩。根据这一特征,需要有目的地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形成一个语义网络以方便法官分层、分类创建记忆集合。否则,任由指导性案例无分类、无辨识地堆积可能导致层级的冗杂,使得记忆更加困难。从储存的角度看,需要关注的是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内容记忆的准确度,尤其要注意“睡眠者效应”,即在经过较长时间后能够记得信息本身,但可能忘记该信息值不值得相信,进而导致错误的信息可能被当做正确的信息。〔24〕[美]齐瓦·孔达:《社会认知》,周治金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页。因此,需要尽可能减少指导性案例中的错误与无效信息,避免无因果关系的信息被误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产生错误的记忆。从提取的角度来看,指导性案例属于语义内容,因而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语义线索,例如关键字这样能在交流时更为有效地对内容进行回忆。〔25〕例如在给予人们书这一单词后人们能更加有效地联想起图书管理员相关的内容,因为图书管理员与书之间存在语义网络上的联系。同前引〔22〕,齐瓦·孔达书,第316页。

图10

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尽量使用“根据焦点”。通过法院对案件焦点的提取,能最为有效地抽象出案件反映的问题,系统地划分到规定的子类中,进而系统地建立语义网络,改善编码的质量。在基本案情部分,尽量采用“法院独白”。这将有助于避免“睡眠者效应”,改善记忆质量。所以,应对目前的关键字部分进行更为系统地改进,使得每个位置的关键字有更为稳定的用语,从而有助于建立线索。可以考虑对现有的关键词进行扩充,针对每一个具体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分别赋予诸如事实认定、法条示明等标签,甚至可以通过进一步增加指导性案例分类的方式来形成层级网络。此外,还应当尽量统一指导性案例中的用语,例如关键词中要么将海商事案件都归为海商,要么都归为民事,以减少用语的特殊情况。

(三)匹配模式优化

匹配模式的优化就是希望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能够前后呼应,使得裁判理由所提到的内容都是基本案情中提及的,而基本案情又不包含过多无用的信息。

就基本案情而言,“三方陈述”与“法院独白”在一般判决书中常同时使用。其一般形式是“三方陈述”的内容在“法院独白”前,即先有当事人陈述,其后再由法院对基本案情进行敲定。换句话说,“法院独白”方式的内容是基于“三方陈述”的内容的加工,是法院确定的结果。〔26〕如潘建厂诉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案,http://www.pkulaw.cn/case/pfnl_1970324845891213.html?match=Exact,2017年1月8日访问。从这一用法也可推知,在案情相对简单时由于双方对事实没有较大分歧,使用“法院独白”往往更加合适。“法院独白”在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对案情加工的结果,因之抹去了当事人对于案情的争论。

对于裁判理由,在极端复杂的案件中往往是以“根据焦点”套用“根据主张”的格式论述问题。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27〕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http://www.pkulaw.cn/case/pfnl_1970324840390301.html?keywords=%E8%85%BE%E8%AE%AF%20%E5%A5%87%E8%99%8E&match=Exact,2017年1月8日访问。裁判理由部分由法院对案件焦点进行提炼,在每个焦点中罗列当事人观点后提出法院的观点。由此可知,“根据主张”是以当事人主张为核心进行组织的。“根据焦点”的内容则是以法院为核心,是法院先将案件进行加工,然后基于加工结果的再加工。而根据要点”既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只存在一个分歧时的“根据主张”,也可以理解为只有一个焦点的“根据焦点”,并多用于简单案件中。

基于上述讨论,笔者认为最合理的匹配模式有“三方陈述”+“根据主张”与“法院独白”+“根据焦点”两种。需要强调的是截至指导案例77号,尚未出现“根据主张”“根据焦点”混用的情形,但这并不排除在极端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出现“根据主张”“根据焦点”混用的情形。

“三方陈述”+“根据主张”模式是一种尽可能保留当事人主张的模式。这一模式中基本案情部分展示了各方分歧,而裁判理由部分则是对分歧进行评析。这一模式能较好保留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观点,但可能导致案例内容个性化程度较高,结论的泛用性较低。

“法院独白”+“根据焦点”是一种给予写作组最大空间的匹配模式。这一模式中写作组可以先确定某一具体案例强调的重心,然后简化基本案情中与之不相关的内容,并在裁判理由部分以焦点的形式对其司法意见进行组织。但这样会让指导性案例变得更像一种公文,而非生动的故事。

违反上述匹配模式的指导性案例,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前后衔接的问题。例如指导案例11号是“法院独白”+“根据主张”结构,即法院独白式的基本案情与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裁判理由,其裁判理由的第一段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的辩护人提出杨延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经查,义乌国际商贸城指挥部系义乌市委、市政府为确保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而设立的机构,指挥部下设确权报批科,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局抽调,负责土地确权、建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分管该科的副总指挥吴某某也是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确权报批科作为指挥部下设机构,同时受指挥部的领导,作为指挥部总指挥的杨延虎具有对该科室的领导职权。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本案中,杨延虎正是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给下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28〕杨延虎等贪污案,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3308.html,2017年1月7日访问。

这一段裁判理由中混入了大量的案件事实的陈述,更重要的是关于辩护方提出的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的具体内容在文本中无法得知,只能看到法院单方面的决定。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基本案情部分没有选择使用“三方陈述”,导致了没有办法展示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歧。指导案例13号的基本案情就使用了“三方陈述”+“根据主张”模式,其前两段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此处,可以看到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的解读和理由。其在裁判理由部分写道:

“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相比11号案例,这种“三方陈述”+“根据主张”模式的内容显然更为明确。以指导案例15号为例,其基本案情部分的二、三段为:

“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两段内容原告对被告的表述没有任何用处。真正介绍案件内容的是第三段“法院认为”部分。因为其裁判理由采用了“根据焦点”模式,使双方分歧即使在基本案情中提及也不能在“裁判理由”部分进行分析,加之指导性案例需要控制篇幅,所以只能不断地删减基本案情的内容。

综上所述,从优化系统匹配模式的角度看,指导性案例应当采取“三方陈述”+“根据主张”或“法院独白”+“根据焦点”的模式组合,从而使文本内容前后分工更为明晰。

结语

与其说本文希望得出某一具体结论,倒不如说是希望去展示一种研究问题的方式。相对于其他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研究,本文着眼于细碎的指导性案例生效路径。但也正因这一研究进路在指导性案例中使用较少,因此本文更多的是引路的作用。例如,通过将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与认知科学中记忆的过程相联系,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注重构建语义网络、形成语义线索,但并未给出关键词具体的改进内容,以及如何通过标志性的语词让裁判要旨部分形成语义网络。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样本较少,从法理的角度讨论全新的语义网络尚未起步,这种高度的抽象是否会侵犯立法权限的问题也未解决。本文虽然指出了匹配的模式,使用“三方陈述”+“根据主张”与“法院独白”+“根据焦点”模式可以做到最优,但并未进一步指出这两种具体模式的取舍问题。究其原因,难以确定指导性案例应偏重对现有法规的解释,还是应偏重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是否希望庭审中双方律师能援引不同的指导性案例,并且就指导性案例的案情进行争辩?如果希望律师能援引,那不宜采“法院独白”+“根据焦点”模式,因为这一模式可能会省略太多案件细节,从而限制讨论的空间。本文的意义在于拓展了定量研究在指导性案例研究上的研究方式,同时将认知科学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相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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