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学角度谈社会合作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2017-01-24 07:07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利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种转型呈现出重叠的、交错的特点。多重转型带来了多重矛盾,且矛盾纠纷呈几何式增长。由于纠纷化解渠道闭塞、发展不健全或群众不信任,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倡导通过调解、仲裁、裁决、复议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并将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作机制的缺乏,故应倡导引入社会合作化解矛盾纠纷。

一、从社会整合到社会合作

社会整合是针对社会失范提出来的,是指协调社会中不同主体的矛盾和冲突,使之一体化的过程或格局。社会整合理论有一种强烈的整体主义倾向,其追求秩序和稳定,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主张通过社会结构的约束力来化解矛盾,整合利益,它以宏观结构主义为基本取向,将社会视为一个系统,关注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协调和个人如何融入社会。社会整合理论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弭社会矛盾,重建社会秩序,在相对稳定和单一的社会中发挥着重组整合作用,但其内在的根本性缺陷决定了其难以在更为复杂和多变的社会中继续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现代社会,强调个体价值的个性化进程不断推进,社会阶层逐步多样化,社会主体类型增多,社会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尤其是个体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利益整合的难度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融合多元主体和多元价值观念的矛盾应对模式,社会合作模式应运而生。社会合作模式之所以能够取代社会整合模式,在矛盾丛生的社会形势中脱颖而出,与其本身具有的特点不无关系。

第一,社会合作模式体现的平等参与,符合现代社会民主平等的价值趋向。现代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实现基本生理需求后,个体逐渐将追求社会地位、自我实现等作为更高需求,平等逐渐被视为更高需求的基石,地位日渐重要。不同于社会整合模式自上而下的控制思想,社会合作模式倡导从平等的社会主体角色出发,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保证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

第二,社会合作模式强调的多元主体,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理强调的是个人与公私机构通过合作的方式化解矛盾。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定义为:个人与公私机构管理其自身事务的各种不同方式之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社会合作模式克服社会整合“过于迷恋社会机构的约束力而无视社会行动主体的能动性”的缺陷,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体系中来,倡导矛盾调和与合作解纷。

第三,社会合作模式采纳的疏导手段,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内涵。从传统社会到建国初期,矛盾纠纷一直被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甚至潜藏着更大的危机。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传统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一次革命宣言。社会合作模式以追求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建共享和社会和谐为目标,倡导通过“变堵为疏”、协同商谈的方式定纷止争,促进矛盾纠纷和谐化解。

二、社会合作与纠纷化解

一般而言,社会合作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从“X理论”和“经济人假设”出发,以经济博弈论为研究重点,通过双方利益最大化倡导合作,称为博弈性合作;二是从伦理学和利他主义出发,将社会教化看作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称为伦理性合作;三是从“Z理论”和“社会人假设”出发,认为社会系统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信任、敏感与亲密,主张以坦白、开放、沟通作为基本原则来实行“民主管理”,称为商谈性合作。因伦理性合作关注于如何防患于未然,故本文只分析博弈性合作和商谈性合作,用于化解已存在的矛盾纠纷。

(一)博弈性合作与纠纷化解

在博弈性合作中,行为者会对收益(包括将来的收益)和付出(包括将来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行衡量,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方式。“囚徒困境”通常被用来解释博弈。其前提预设是:A和B共谋犯罪被抓,警方要对二人进行审讯,为防二人串供,决定分开审讯。审讯设定如下规则:如果A和B都保持沉默,则因证据不足只能均关押1年;如果只有一人坦白,则坦白者无罪释放,沉默者关押10年,如果二人都坦白,则均关押5年。很明显,A和B的最优方案应该是均保持沉默,但结果是二人却均选择坦白,因为经过分析,无论对方选择什么,坦白都对自己最为有利。

在一次性合作中,双方都会为了最大限度增加收益,最大限度规避风险而选择不合作。而在可能存在多次合作的状况下,行为者将会更加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得失,如果行为者认为此次行为的利益增量不能弥补日后因受到惩罚带来的利益损失,选择合作是唯一的理性抉择;而如果行为者发现不合作的即时收益大于日后的惩罚损失,或者这种不合作行为因难以被发现或不会被处罚而不存在损失,不合作将会主导行为者的利益决策。社会纠纷多是如此,矛盾双方都希望最大限度争取利益,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宁愿采取折中(其实是两败俱伤)的处理方法,也不愿合作共赢。只有通过设定规则(不准通过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对背叛者进行惩罚,宣示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鼓励社会合作,才能有效防范“鱼死网破”思想,推动矛盾双方理性思考。

(二)商谈性合作与纠纷化解

商谈性合作的基础在于通过协商谈判,将所有的利益进行整合,并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容纳多元主体、保护多元利益、发展多元文化的解决方案。行政听证就是商谈性合作一个很好的例子。议题发起权和听证效力是行政听证的两个重要概念。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想要成为公共政策,必须经历社会问题——公共问题——公共政策问题——政策议程——政策决议这一过程。公共政策问题要进入政策议程,需要经历政策议程确立或政策动议。政策动议分为外部创始、动员和内部创始。在内部创始和动员中,政治系统或官员提出政策议题;而在外部创始中,一些非常规的、突发性的事件引起民众的强烈呼吁,唤起社会的广泛讨论,最终进入政策议程。一般情况是,针对哪些议题开展听证的权力只掌握在政府系统手中,民众只能对已经设置好的议题进行辩论和探讨,并不掌握议题发起权。即使社会问题能够进入政策议程,如果听证只是一种形式和“过场”,也难以保证其效力。如果民众不能对自己关心的话题设置议题或决定政策走向,政策合法性问题和“信息不对称”便会长期积累,民众必然会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导致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通过商谈对话引入交往权利是限制行政权力、进行信息沟通的有效途径。只有公众充分行使话语权,才能排除行政决策中权力和金钱的侵入,避免造成垄断话语权形成“独白”以及操纵民意形成的所谓“公共利益”,从而防止决策目标设置中对公共利益的偏离以及特殊利益对公共利益的置换,使政策获得公众认同的合法性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多重转型期,观念更新、利益转移等带来的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及其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社会合作作为一种融合管理学和法学学理的纠纷化解方式,通过博弈性合作倡导和谐共赢,通过商谈性合作促进官民融洽,不失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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