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规范化

2017-01-24 07:07鲁小江周哲斯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指导性商事裁判

鲁小江 周哲斯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化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有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指导性案例,并且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正义。

《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决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要素组成,但未进一步明确各组成要素的含义。

裁判理由是指导性案例的灵魂。〔1〕武静:《裁判说理——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理论与实践皈依》,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1期。裁判理由不仅关系已有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也关系指导性案例的生成。〔2〕同前引〔1〕,武静文。目前,裁判理由表达的不规范和瑕疵导致了指导性案例适用的随意性,造成了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困难。商事案件所涉法律规范、事实背景及专业术语等并不为一般大众所熟知。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通常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更多(除包含民商法一般制度,还包括各专业领域的规则),领域更加专业,案件事实通常更为复杂,涉案标的或经济利益更是巨大。因此,有必要针对商事指导案例的特殊性,对其“裁判理由”予以规范。

一、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应符合指导性案例的基本要求

(一)裁判理由应围绕裁判要点和相关法条展开

裁判理由与指导性案例的其他要素有着密切联系。由于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不同的要素对裁判理由的影响是不同的。裁判理由与相关法条、裁判要点的关系十分密切,裁判理由地位与含义可结合相关法条和裁判理由来进行说明。

相关法条是指导性案例生效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例如,指导案例8号〔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的相关法条为《公司法》第183条。基于“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该案生效判决依据《公司法》第183条支持了原告解散凯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是对相关法条的解释。例如,指导案例8号的裁判要点解释了《公司法》第183条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含义。该指导性案例认为,应通过分析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来对“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进行判断。纵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假若该公司的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陷入僵局状态,则可认定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裁判要点实质上是整个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这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指导性案例通过裁判要点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指导性案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7条关于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解释,宜将“应当参照”解释为“应当遵照适用裁判要点”。〔4〕李学成:《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意义与确认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6期。因此,指导性案例对法律的解释实质就是裁判要点对法律的解释。第二,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的目的需要通过裁判要点来实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就是通过裁判要点的引述实现“同案同判”的。

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点的解释和说明,旨在让法律工作者和公众了解裁判要点的核心内容及裁判的正当性。裁判理由以相关法条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对裁判要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例如,指导案例8号以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已经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论证和判断。

概言之,相关法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三者的关系为:裁判要点是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商事指导案例的核心;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点的解释和说明,应围绕裁判要点和相关法条并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说理和论证。

(二)裁判理由应承袭和完善生效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来源于生效裁判的说理,这是因为指导性案例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例如,指导案例79号〔5〕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就来源于该案再审生效判决。再审生效判决对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证:第一,诉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二,一审法院适用反垄断法是否适当;第三,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指导性案例79号裁判理由仅包括对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论述。虽然两者对同一问题的论证存在些微差别,但大体上一致。可以说,商事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是在案件生效裁判理由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创作的结果。

但是,裁判理由又不能完全等同于生效裁判的理由。这是因为,普通民商事案件裁判书中的裁判理由是案件承办法官对裁判结论的分析和说理,涉及对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分析和认定,其目的是说服当事人。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裁判要点的解释使案件承办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裁判要点,达到统一司法的目的。这一点在指导案例79号〔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中得到了印证。该案裁判理由第一部分详细论证了裁判要点即“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生成指导性案例时需要对初始的案例文本进行必要的剪辑。〔7〕郑智航:《中国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行政化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剪辑文本力求简约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追求司法效率。〔8〕同前引〔7〕,郑智航文。

概言之,裁判理由来源于生效判决的说理,裁判理由应沿袭生效判决的说理;商事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存在的目的是说明和解释裁判要点,因此裁判理由又不能完全同于生效裁判的说理。这样既有利于保持裁判理由与生效判决理由一致,也有利于实现裁判理由的使命——解释裁判要点。

(三)裁判理由应符合法学方法论和类比推理要求

裁判理由实质是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有着自身的基本方法、程序与规则,有自身的规律和内在要求。目前,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为司法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指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由大项和中项组成:其中大项是法律效果,中项是事实构成。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由中项和小项组成,小项为具体事实要件。三段论推理通过中项推导出大项与小项之间产生的结论。三段论推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解释、价值判断、补充漏洞和法律论证都有其自身的规则,都必须在三段论的框架中进行。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法官必须依照法学方法论适用法律,但法律的稳定性和正义价值的实现要求法官必须依据法学方法论适用法律。因此,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表达应符合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要求。

案例适用思维的核心是以类推方式在新案件中运用先例。〔9〕赵瑞罡、耿协阳:《指导性案例“适用难”的实证研究——以26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类比推理是有关事物之间的比较,是把人们对已知事物的认识扩展到未知事物上,是一种或然性推论而不必然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其正确性取决于许多因素。〔10〕张琪:《论类似案件的判断》,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类推听起来像是在找相似处,实际上是在找不同点。〔11〕同前引〔9〕,赵瑞罡、耿协阳文。运用类比推理,通过案情的比对,找到与当下待决案件最为接近的指导性案例,并将法律针对指导性案例所赋予的规则转用于该待决案件,便成为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基本方式。〔12〕于同志:《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7期。《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参照指导性案例,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如果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依据《实施细则》,相似性包括两个方面:基本案情的相似性和法律适用的相似性。基本案情的相似性指后案与指导性案例在案情事实上的相似性;法律适用的相似性指相关法条运用于具体案件过程的相似性。如果裁判理由不能把案件事实及支持性证据、必要的证明过程、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撰写充分,不仅会影响裁判理由的比较,也会影响裁判要点的比较。〔13〕同前引〔10〕,张琪文。

概言之,对法律适用来说,裁判理由的表达应符合法学方法论要求;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来说,裁判理由的表达应符合类比推理规则。

二、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应符合其特殊领域的内在要求

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理由有其特殊性。基于商事案件适用规范及对象的特殊性,其裁判理由不同于民事案件的裁判理由,更不同于刑事案件的裁判理由。商事案件裁判理由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事裁判理由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商事裁判理由的特殊性及其特殊要求进行探讨。

裁判理由实质为法律解释和适用,而法学方法论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基本规则和方法。法学方法论包括司法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连接组成)、价值判断和法律论证。

下面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来探讨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特殊性。

(一)大前提的特殊性

当运用类比推理判断类似案件时,我们并不是在进行无规范的法律发现。我们可能确实没有具体的制定法规则作为依据,但由于我们是在一个法律体系、一个法律秩序内进行法律发现,所以类比推理可以帮助法官进行法律发现,并规范法官的法律发现活动,限制其恣意。〔14〕同前引〔10〕,张琪文。这表现在裁判理由中就是大前提——相关法条。

大前提的特殊性指商事指导案例相关法条选择和确定有其自身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方面:首先适用商事裁判规范;没有商事裁判规范的,适用民事裁判规定。这里的商事裁判规范也包括商业惯例。

商事案件中,首先应适用商事裁判规范。这是因为商法与商事案例联系最为密切。第一,对于规范对象来说,商事规则不同于民法规则。与民法调整一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不同,商法主要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第二,于规则技术来说,商事规则强调外观主义。为实现规模交易的安全和高效,商事裁判规则强调只要符合交易规则和外观要求,即可推断交易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不许他人以相对人主观非善意撤销交易。这一点在很多商事规则上都有体现。例如,《证券法》规定只要交易符合证券交易规则就是有效的;〔15〕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120条。《票据法》规定,票据原所有权人不能以票据是占有脱离物而主张票据转让无效。第三,于价值取向来说,商事规则侧重促进商业和增加财富。〔16〕叶林:《商法理念与商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与民事裁判规则强调形式平等不同,商事裁判规则以商事营利目的为出发点强调交易安全、低成本、迅捷和高效。

没有商事裁判规范的,适用民事裁判规则。民事裁判规则与商事裁判规则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表现为两点:第一,商事主体在特定情形下同时属于民事主体,同时受民法规范;第二,商事行为表现为一系列的民事行为,同时受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规范调整。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商法对商事交易没有规范的,可适用民事裁判规则。

(二)小前提的特殊性

裁判理由的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因此,小前提的特殊性就是指商事指导案例的案件事实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商事案件事实表现为商业性和财产性,不涉及身份与人格。它主要包括:一是有关市场主体的产生、变更与消亡的事实;二是有关市场组织内部治理的事实;三是有关商业交易的事实;四是有关市场上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事实;五是有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事实。

商业活动中发生的事实并不都属于小前提中的商业事实。小前提中的商业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例如,指导案例8号相关法条的事实构成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作为该案小前提的商业事实必须是能够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事实。该案演变过程发生了一系列事实,但只有“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以及“已连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戴小明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决议。林方清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才属于该案小前提中所指的案件事实。

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也被称为基本事实(必要事实),与基本事实相对应的是非基本事实。基本事实指决定案件性质,直接关系着法律责任构成及责任程度,形成判决结论的必要事实。基本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都是非基本事实。不同的案件事实对商事案件的结论影响不同,对相关裁判规则发挥的解释辅助作用也不同。基本事实通常在法律规定中有明显的规定。基本事实与非基本事实的区别是:参照指导性案例判案的首要环节,有助于从与制定法条文相关联的若干指导性案例中寻找到与待决案件最为相似的一个。这就需要对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和选择,判断两者的案情相似性。〔17〕同前引〔12〕,于同志文。判断待决案件与某个指导性案例的相似性,主要看其必要事实。〔18〕同前引〔12〕,于同志文。

此外,指导性案例无须将事实区分为认可事实与认定事实。这一点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对事实的区分不同。在普通民商事案件中,事实应区分认可事实与认定事实。认可事实是指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且不存在任何争执的事实;认定事实指当事人间存在争议,需要法官运用证据规则来认定的事实。对于认可事实,法院只需要在庭审中查明确认即可,无需证明。并非所有的事实都需要法院查明认定,只有小部分需要法院查明认定。而指导性案例本身并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案件事实已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确认。

(三)价值判断的特殊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只有司法三段论还不足以解决所有法律问题,还必须依赖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有利于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能够弥补三段论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类比推理作为辩证推理的一种,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因此,包含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政策考量等内容的情势权衡原则在认定案件相似性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19〕同前引〔12〕,于同志文。

商事案件的价值判断有其自身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来源于商法所确立的价值导向,主要包括保障营利和促进交易。它在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指导案例67号〔2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周士海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该案仅依据一般商品分期付款买卖规则来诠释,被告周士海就拥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 但是,该案法官依据股权转让特性,以促进交易为价值导向,对《合同法》第167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做了目的限缩性解释,否决了被告周士海拥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维护了交易安全。

(四)法律论证的特殊性

法律论证是通过提出理由(前提)以证明特定法律决定(即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妥当性的活动,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如同其他论证,法律论证也包含论点、论据、论证。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论证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既来源于商事裁判规则的特殊性,又来自于商业活动(案件事实)的特殊习惯,还来自于其论证方法的特殊性。鉴于上文已有阐述,这里不再不对商事裁判规则的特殊性和商事案件事实的特殊性进行说明。

法律的论证方法包括法律语义分析方法、法律价值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法律社会学分析方法和法律逻辑学分析方法等。其中,法律价值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和法律社会学分析方法会因案件性质不同呈现不同的特性。例如,刑事案件的法律价值分析方法就不同于商事案件的法律价值分析方法。就法律价值分析方法,前文价值判断部分已作诠释,这里不再阐述。

1.法律社会学分析方法的特殊性

社会学分析方法是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之一。它要求法律论证须结合特定社会在特定时期的各项要素,包括经济状况、风俗状况、社会需要等情况。任何商业活动都是在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中发生的。因此,法官论证裁判结论时必须考虑商业纠纷发生的社会环境要素。与其他类型案例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方法不同,商事案例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方法更加关注国家经济环境、行业背景以及微观商业活动。例如,指导案例79号〔2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裁判理由在认定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考虑了当地有限电视传输业务的特殊行业背景。被告是陕西省境内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唯一合法经营者。再如,指导案例78号〔2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也考虑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

2.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特殊性

商事审判的核心理念为促进市场繁荣,追求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与其他类型案件(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相比,商事审判的法律论证更重视法律经济学方法在具体案件分析和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将法学和经济学交叉运用,常常使得商事法官更为接近市场交易的本质,作出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裁判方案。〔23〕詹巍:《论商事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进路》,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4期。例如指导案例51号〔2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认为被告应当知道国泰航空公司从香港飞往卡拉奇的衔接航班三天才有一次,明知原告携带着婴儿,不便在中转机场长时间等候。因此,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醒中转时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劝告原告改日乘机。这部分论证就运用了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其内在逻辑为被告在获知具体航班信息方面相较于原告具有成本优势。

商事案件法律论证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内在逻辑的特殊性。裁判理由通常涉及数个论点,每个论点通常涉及数个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这些论点之间不是孤立的,是相互联系的,呈现一定的内在逻辑性。基于商事案件的商业特征,商事案例裁判理由的内在逻辑性须符合商业过程和商业习惯,而不能随心所欲。

三、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应规范化的现实原因

目前有关商事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表达呈现以下几种情况:

1.有的裁判理由紧密围绕裁判要点与相关法条

以指导案例47号为例,〔25〕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例相关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裁判要点包括三部分:(1)知名商品的认定;(2)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定义;(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7〕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7号。裁判理由包括三部分:(1)关于费列罗巧克力是否为在先知名商品。(2)关于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3)关于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对费列罗巧克力与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引起混淆、误认。通过对比裁判理由与裁判要点,可发现该案裁判理由紧扣裁判要点与相关法条对该案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2.有的裁判理由没有完全围绕裁判要点与相关法条

以指导案例45号为例,〔28〕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例相关法条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裁判要点为: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裁判理由对原告主张是否成立分三个步骤进行了论证:(1)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指控行为;(2)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何承担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三个步骤中只有第二个步骤“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对裁判要点的直接说明,其他步骤则与裁判要点无关。

3.有的裁判理由遗漏了部分重要事实

例如,指导案例8号〔3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未交代凯莱公司两个股东林方清和戴小明是夫妻关系。这一事实会影响两个股东之间关系性质的认定。“凯莱公司是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特殊公司,两人既是公司股东,其各自的股权又是双方共同所有,股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在此意义上,本案有点像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原先约定合法有效,因一方违约或者故意为合同履行设置障碍,法院不去考虑如何追究违约责任,而是干脆判决解除或者撤销合同,有不适当地干预当事人自治权限的嫌疑。”〔31〕吴建斌:《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6期。

概言之,商事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的表述呈现多样化,有的围绕裁判要点与相关法条,有的则不是围绕裁判要点和相关法条,有的甚至会遗漏部分重要事实。多样化的背后是裁判理由表达的缺乏统一性。但是,一项制度本身应呈现有序性,表达裁判理由的内容和方式应有其内在规律,不能随性而为。

胡云腾大法官说,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32〕蒋安杰:《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2-06/28/content_3670509.htm?node=7879,2017年4月16日访问。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33〕同前引〔32〕蒋安杰文。从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看,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依附于法律条文,体现为对特定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34〕同前引〔12〕,于同志文。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原有的一些司法解释或批复。〔35〕刘作翔:《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及相关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来解决我国司法中“同案不同判”的顽疾。〔36〕同前引〔7〕,郑智航文。作为指导性案例重要组成部分的裁判理由详细阐述了裁判要点。理解和适用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本质就是裁判要点的适用)有赖于裁判理由的内容与表达。因此,为了达到统一司法目的,保证案例指导制度不至于流于形式,有必要对裁判理由予以规范。

四、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表达缺乏统一性的成因

商事关系复杂多样,商事案件类型繁多。不同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不同,争议点不同,所适用法律也不同。这导致了各案件生效裁判理由所表达的内容和方式具有多样性。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缺乏统一性的理由。导致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缺乏统一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如何“指导”及“指导”内容缺乏认识

关于对指导性案例的了解程度,调查对象中不了解指导性案例的比例为23%,社会公众不了解的比例高达44%。22%的法官没有学习过指导性案例,甚至有13%的法官从未听说过。〔37〕同前引〔9〕,赵瑞罡、耿协阳文。28%的调查对象认为“我国非判例法国家,没有必要适用指导性案例”,41%的调查对象表示“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的习惯”。〔38〕同前引〔9〕,赵瑞罡、耿协阳文。

2.指导性案例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没有对相关法条、裁判要点、案情背景以及裁判理由等要素进行明确,对它们之间的逻辑链条和相互关系也没有进一步说明,对组成要素的核心要点和次要内容也没有作严格的区分,对各组成要素应该写什么、写到何种程度也没有要求。这导致了裁判理由的表达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些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与生效裁判的裁判理由几乎没有任何差别。

3.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不包括裁判理由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2条虽然规定了指导性案例应符合的具体标准,〔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未对入选生效裁判的裁判理由提出要求。这就可能导致有的案例裁判理由的说理未必充分。

4.我国审判实务缺乏对法学方法论的训练

阐述裁判理由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学方法论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而我国审判实务未对法学方法论的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再加上法官个人因素,从而导致了生效裁判的说理未必充分。而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却直接来源于生效裁判,有的甚至未作任何改变。这就间接造成了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表达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五、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规范化的解决之道

目前,我国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表达与裁判理由的内在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认为可采取下述措施解决此冲突:

1.明确裁判理由的含义及组成部分

如前所述,目前《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并未明确相关法条、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等指导性案例组成要素的具体含义,没有对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说明,没有明确裁判理由的法律地位。另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各组成部分(相关法条、案件事实和说理论证)的具体要求,也没有对组成部分进行细分。因此,应明确裁判理由在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地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确立指导性案例的一般标准或者提供范本,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国家标准”。

2.将生效裁判理由纳入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

目前,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未包含生效裁判本身的水准,当然这不能完全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在遴选指导性案例过程中会考虑生效裁判本身的说理质量。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直接来源于生效裁判的判决理由。因此,生效裁判判决理由的质量如何直接关乎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质量。在最高人民法院不便对生效判决裁判理由作大幅度改动的情况下,应将裁判理由的质量纳入指导性案例入选考量因素。即使特定商事案例符合目前的入选标准,但如果该案生效裁判的说理不符合方法论的基本要求,这样的商事案例也不应入选指导性案例。这是因为裁判理由直接关系办案人员对裁判要点和相关法条的理解,关系到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准确性。

3.加强法官法学方法论的培训

裁判理由的质量提升和规范化有赖于法官自身法学方法论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并未强制要求法官熟练掌握法学方法论,即使有要求,大多限于学术范围。法官普遍不熟悉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对类比推理方法、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等缺乏系统性认知。〔40〕同前引〔9〕,赵瑞罡、耿协阳文。因此,法官有必要加强法学方法论、类推方法和识别技术的学习和运用。

结语

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是对相关法条的解释,但不同于司法解释。裁判理由是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法条作出的解释,裁判理由的表达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它既要顺应指导性案例的一般基本要求,又要符合商事领域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商事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的表达有待进一步完善。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规范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裁判理由的地位,也需要指导性案例的编纂者能够熟练运用法学方法论,对现有法律作出恰当的解释。商事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进一步规范不仅有助于法律适用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条,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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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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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奋力谱写商事制度改革新篇章
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应然走向
——兼谈其在《新加坡公约》背景下的定位
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医学教育实践中的指导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