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雁鹏
当下世界正经历着信息技术革命,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已经悄悄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自媒体的兴起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拓宽了信息的传播范围,改变了人们获知信息的习惯。网上购物以及移动支付的出现,方便了人们购买商品,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网约车的普及带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上述技术的应用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逐渐形成一套新的秩序,国家不得不出台一些制度以规范这些新兴事物。对于信息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面对信息化潮流,只有积极抢占制高点,才能赢得发展先机”。信息化同样对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提出了新办法、提升了新高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反复强调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的两场深刻的革命,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人民司法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2016年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根据这两部规划,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乃是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以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和司法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智慧法院、科技法庭的实现等为结果。这将大幅度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实现法院管理科学化,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并最终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转型。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路径决定着信息化建设的方向,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同时也影响着信息化建设的效果。在全国范围内有大批法院先行先试,依托政策和制度规范,依靠自身的努力,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
各地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平台问题,这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服务平台建设就无法将大量的司法信息汇集并整理,也无法对信息进行有效地分析和利用,更不会存在法院管理信息化、审判信息化以及司法服务的信息化。各地法院在打造平台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别具特色的服务平台,例如上海法院以12368为基础,将录音系统、考试培训系统、法院诉讼服务管理平台等多平台和系统整合在一起,用以联系法官、查询案件、诉讼咨询、信访投诉以及考察监督。〔1〕杨敏、罗健豪:《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建设》,载李林、田禾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55页。黑龙江法院建设法院数据交换管理平台,实现各类业务数据的汇总、交换、共享、传输、校验,完成数据的统计建模、辅助决策、集中展示,为网上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打下基础,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服务。〔2〕卢文丽:《信息化引领改革,促进“四提升”》,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8期。目前,各地法院的服务平台建设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法院办公办案平台
法院办公办案平台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法官。该平台的作用是整合各类系统,包括审判业务系统、司法行政系统以及司法人事系统等,将这些系统在搭建好的平台上运转。一般而言,法院办公办案平台包括:第一,审判业务系统。主要包括裁判文书上网、上诉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送达、案件流程等相关信息,审判业务系统可以方便地辅助法官审理各类案件。第二,司法政务系统。主要是司法的车辆管理、考勤管理、开会通知、通讯档案管理等内容,利用司法政务系统可以实现法院内部精细化管理。第三,司法人事系统。主要包括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履历以及考核评价等内容。第四,移动系统。具有方便法官通过互联网实现办公办案的功能。上述四大系统将日常办公办案的信息集中在法院办公办案平台上,其信息基本能够涵盖法院日常运转的方方面面。
2.诉讼服务与公开平台
诉讼服务与公开平台主要服务对象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其重要功能有两个方面:第一,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人性化的线上线下服务;第二,提供更为透明、全面的司法公开渠道。对于线上线下服务,诉讼服务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手机APP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推送与案件审判相关的信息,例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组成情况、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足不出户地了解案件进度、案件审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司法公开渠道,随着社会公众浏览手机的时间的增长,有的法院在原有的三大平台建设基础上,利用移动通讯、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平台推进司法公开,使公众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法院最新的工作动态,加强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公众了解最新的典型案例,提升公众的法治思维。
3.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
司法大数据平台的开发基于司法审判云系统的应用,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智能查询和预测推荐等应用,为法官、法院以及政策决策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对于法官而言,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可以查询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将事后的审判监督变为事前的指引。法官可以依托系统准确地把握判决的依据和尺度,降低“同案不同判”发生的概率,减少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质疑,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例如,北京法院对量刑标准进行了统计,2016年1月1日至10月16日,全市法院刑事已审结案件中,刑期在3年以下的有6414人,占比37.84%;刑期在3-10年有2111人,占比12.45%;刑期在10年以上(不含无期、死刑)有771人,占比4.55%;无期徒刑141人,占比0.83%;死刑128人,占比0.76%。〔3〕刘雁鹏、田禾:《大数据下的审判管理:建设、应用和展望》,同前引〔1〕,李林、田禾主编书,第168页。上述内容为法官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于法院而言,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帮助法院寻找审判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及时调整法院的管理方式,通过整合法院资源以发挥最大的功效。对于决策者而言,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一个地区所有的司法判决进行统计分析后,很容易得到该地区最近的刑事犯罪情况、民商事纠纷情况以及行政矛盾焦点等相关信息。政策制定者可以依据法院提供的数据和分析报告调整一段时间内的政策,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经济高速发展,保证政府依法行政。
除了平台建设之外,法院信息化建设还体现在科技法庭上。中国法院近几年来在科技法庭建设上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实现了庭审实况的数字化采录、存储、播放、查询等功能,其广泛应用使得司法更加公开透明,也规范了审判管理流程,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1.庭审语音系统进入法庭
近年来,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书记员记录速度对案件审理进程的影响,也是问题之一。对此,各地法院开始逐步尝试改革。浙江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零庭审笔录,全部采用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以解放书记员,提高审判效率。〔4〕孟焕良、葛东方:《庭审记录走上“信息高速公路”,浙江“试水”以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笔录改革》,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11期。但这种尝试也遭到了质疑,若没有庭审笔录,如何让当事人确认庭审记录的合法性?此外,事后法官翻阅庭审记录也更加复杂,不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苏州中院借助科大讯飞的智能语音转写技术,合作研发出庭审机器人,庭审记录会随着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说话自动生成,事后书记员仅需要修改若干标点符号即可。这样既保留了庭审笔录,又提高了记录的效率。〔5〕林子彬:《审判如何“智慧”,苏州这样装“科技大脑”》,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5日第008版。
2.远程庭审提高诉讼效率
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法院智能硬件设备的投入。各地法院配备了大量先进的音频设备,这些设备的运用为远程提讯、科技法庭、视频接访等提供了条件。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法庭实施远程审判的新模式,对于一些简易的刑事案件,实现了控方在检察院机关,法官、辩方在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三方实时视频开庭。例如2015年晋城泽州法院与兰州城区法院开展了全国首次跨省远程开庭案件审理,既保证了程序公正,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和媒体的关注。〔6〕周文馨、赵志锋:《晋甘法院一案两地同审开远程庭审民事案件先河》,载《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8日第9版。
3.庭审直播或录播广泛应用
中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除了裁判文书平台、执行信息平台和流程信息平台之外,目前庭审公开平台也已经初步成型。在全国层面有中国庭审公开网,在地方层面大部分法院也都已建立了庭审公开平台。通过庭审公开平台可将典型案例以直播/录播的方式呈现给公众。一方面能够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使民众接近司法、了解司法,进而支持司法判决。另一方面也为公众监督司法提供了渠道。面对庭审直播/录播,法官势必更加注意自身的言辞和用语,这对于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
法院信息化建设离不开良好的平台,同时需要不断改良平台中运转的系统。有的法院在原有的系统平台基础上,不断改进创新,加强系统改造,并实现信息系统的整合升级及信息的互联互通。
1.加强信息系统的研发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期,各级法院积极建设信息系统,但由于时间仓促以及法官与软件开发者沟通不佳,随即出现了一些法院法官反映系统设计不符合司法规律,系统运转效果不好、效率不高,司法系统不会用、不想用、不能用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各级法院加强了法官与软件开发者的沟通与交流,为系统的改造提供法律专业意见。经过反复研发和升级,各级法院信息系统较之以往有了巨大的改进。例如湖南高院在信息中心和审管办分别设立了专门的需求收集、需求分析人员,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系统修改需求进行整理分析,定期安排软件开发单位对软件应用进行修改。根据下级法院的反映,随即升级了“数字法院”业务,改造之后实现了审判业务流程的再造,对立案、分案、开庭、结案、送达、执行、上诉、归档等节点进行高度智能化的控制管理,达到了良好的效果。〔7〕安克明:《湖南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强化审判管理》,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10日第001版。
2.强化信息系统的整合
法院内不同类型的信息化系统各司其职:司法查控系统职能主要是收集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信息;办公系统的职能则是实现法院自我管理;科技法庭的职能是将庭审过程信息化;审判流程系统主要职能是对案件从立案登记、分案排期到案件审理再到案件归档等全过程的信息处理。这几个系统的数据貌似并不相关,但在实践中任意两个系统都有可能存在交集。例如执行案件的处理情况直接关系到法官的绩效考核,于是司法查控系统与办公系统便可以产生关联。审判流程系统和科技法庭系统在庭审阶段交互使用,两个系统的信息会产生交集。法院信息化建设要求尽量减少信息孤岛,这需要对法院内部信息进行整合,使各类海量信息集中于集控中心实现同步存储和可视化传输。
3.实现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
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一家法院内部实现系统信息整合,还要实现多家法院信息交流畅通,法院与其他协作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无碍。对于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全国各地以省为单位,在各高院的主导下,在一省之内基本采用同一套信息化系统,实现省内数据的互联互通。对于法院和其他协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开发了“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可以实现与各商业银行总行、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地方各级法院纷纷与地方各商业银行分行、工商、税务、房管、车管等机构签署协议,开发“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这两套系统,一直困扰中国司法的执行难问题基本找寻到了解决思路。
电子法院建设是司法信息化的另一条极具特色的建设路径。所谓电子法院就是把法院诉讼活动由线下搬到线上,包括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执行、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网上公开、网上办公、网上管理、网络互联等,通过线上运行全面实现司法电子化和信息化。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多地法院在电子法院建设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尝试。
1.司法全方位覆盖
电子法院把已建成的业务“孤岛”串联起来,统一合并到电子法院平台。该平台能够实现法院业务全覆盖:在审判流程上电子法院包括网上立案、审理、执行、公开、阅卷等办案全流程,当事人无需到法院便可以实现网上立案、阅卷、证据交换等。包括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同时各阶段的诉讼费用缴纳和计算也可以在网上进行。在案件类型上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例如吉林省三级法院进驻淘宝网,将线下的民事执行的拍卖活动搬到了线上进行。此外电子法院还开通了法官工作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把司法管理、办案办公、法官培训等一并纳入电子法院中。〔8〕郭春雨:《吉林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常态》,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6日第001版。
2.司法全天候服务
传统诉讼服务由于受到工作时间限制,无法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全天候服务。电子法院将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从线下搬到了线上。这样便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摆脱打官司受时间、空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能通过电子法院随时随地接收到诉讼服务,真正做到了“让信息多跑腿,让百姓少跑路”,实现了当事人24小时立案、24小时提交材料、24小时预约咨询。同时,电子法院还利用移动办案系统,为每一个法官配备了移动终端。法官办案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审查当事人及律师提供的诉讼材料,解答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疑问,实现司法全天候服务。〔9〕刘雁鹏、刘岩:《司法诉讼服务:吉林电子法院分析》,载李林、田禾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67页。
3.司法全领域公开
电子法院对案件全流程进行留痕处理,任何对司法记录的改动都会记录,任何对司法结论的变更都能够查询。不仅法院系统内部可以跟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置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对诉讼活动的实时记录、全程留痕、动态跟踪,实现了对案件审理流程和法官办案的留痕监督,进一步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电子法院还整合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实现了法院办案全公开。
4.数据大范围融合
电子法院建设离不开法院内部数据的融合,同时也离不开法院与其他机构数据的互联互通。一方面,四川、黑龙江、吉林等地的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专网,实现了省内三级法院内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更新。另一方面,各省法院和省内的人大、政法委、检察院、信访等单位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对于维护本地区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初衷是实现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各地纷纷开创出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方法,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为更好地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出了信息化的良方。事实证明信息化建设在为法官提供案例推送、法律法规分析、自动生成文书等技术支持的同时,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1.法律文书自动生成,节约法官工作时间
案件审理中手动填写并送达大量的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等重复性、低效能劳动占据了法官和书记员大量时间。为此,各地法院纷纷开发软件系统,使其具备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的功能。例如,天津高院行政庭作为试点打造信息化打印室,围绕一组数据跑到底的理念,利用已经录入法综系统的数据,自动生成传票、送达回证和EMS单据、卷皮等,通过打印终端,实现文书、材料自动生成、一键打印。
2.执行查控广泛应用,查控效率大幅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以来,各地法院纷纷建立自己的“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这两个系统建立后,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和证券等相关信息都能被法院一览无余,大大减少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时间成本。随着两个系统的综合应用,法院只需利用系统便可以完成冻结工作,而不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大幅度地提高了执行查控的效率。以广东省为例,在系统建立前法院进行一次存款查询工作平均需要15天的时间,现在通过系统查询,最短5分钟,最长不超过1天就可得到结果。在工作用车方面,系统建立前,每家法院每天至少出动两车次,全省157家法院每天要出动314车次,而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后,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查询和冻结工作,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法院利用互联网助力执行查控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16年底,全国四级法院共查询案件748万件次,查控车辆1191万辆,股权96.63亿股,存款5.1万亿元。
3.语音识别创新尝试,庭审效率明显提升
庭审过程中因书记员输入效率低下会出现庭审暂停的现象,这便延长了庭审时间,降低了庭审效率。苏州中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进行了庭审语音识别的尝试,即通过语音便可以自动生成庭审笔录。系统经过优化后可以彻底解决多人说话难以分离的难题,实现了识别结果与说话人身份绑定,同时系统采用自动文本处理技术对时间、金额、日期等常用语去口语化。识别结果自动纠错、自动排版,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强度。经过庭审应用,庭审笔录的完整度达到100%,确保了记录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带有口音的普通话语音识别正确率达到90%,因书记员输入效率低导致庭审暂停现象基本消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流畅度显著提升。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庭审效率明显提高。
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必由之路。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提供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审判质量,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此外,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可以改善评价审判质效的方式以及评估方法,提高审判流程检查的效率,最终改进审判管理的质效。
1.案件质效考核更加完善
审判管理过程中,如何对审判质效进行考核是摆在所有法院面前的重要问题。全国法院采用了不同的考核方式,有的依托法院信息化收集的数据,制定考核指标对审判质效进行评价。北京市利用审判管理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数据,同时依托数据分析建立覆盖各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各法官和全部案件的审判质量考核体系。有的法院则开发了审判质效考核平台,通过平台进行评价。青岛海事法院建立了可视化、图形化、移动化审判质效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可以直观地展示法庭的位置分布、审判概况以及各业务庭和每位法官的实时审判绩效。由于管辖区域广、法庭分散各地等特殊环境,案件讨论、工作会议、工作请示、远程接访等工作均可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信息化网络覆盖山东沿海3345公里海岸线及16万平方公里延伸海域。
2.案件评查效率大幅提高
以往对案件进行评查,总需要人工监管,检查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审判风险。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人工评查和监管逐渐无法适应海量的案件,部分法院开始尝试通过信息化渠道解决这一难题。河北省自主创新研发了审判风险防控系统。面对审判流程海量数据,人工监管难以完成,河北高院就将历年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界定为125个风险点,从信息录入、数据质量、流程完整、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自动智能检查,大大提高了数据管控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实现了庞杂繁重的人工管理向信息技术自动化管理的转型。如今对一个地市所有案件的流程检查只需10分钟即可完成,大幅节约了管理成本,全面提高了审判管理效率,有效提升了案件质量。
3.案卷档案管理更加规范
审判档案及卷宗管理是繁琐且易出错的工作。各级法院在案卷档案管理过程中,利用信息化系统将案卷自动电子化,这样既省去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又提升了审判质效。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后,法官可以从法院系统中直接调取卷宗进行合议或评查,无需再经过纸质卷宗的流转,既保障了纸质卷宗的安全性,又极大的节约了时间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与案件相关的庭审视频也能够实现随案生成。当庭审结束后,庭审视频可以自动回传至数字法院系统,随着案件归档,庭审视频可以与电子卷宗一起归档至电子档案系统,成为多媒体档案,丰富了档案内容,实现了档案多样化管理。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以及司法判决的信任程度,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认知和认同情况。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在以提高司法公信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践表明,自法院推进信息化建设以来,中国司法公信力提升有了新的路径,司法公信力建设出现了新的突破。
1.拓宽公开渠道,保障公众参与
提升法院司法公信,首先需要让公众了解司法运行状况,知晓司法运行原理,才能支持和理解司法判决。这一切的前提便是司法公开。若失去司法公开,公众便不可能对司法产生任何信任。司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公开渠道。一方面,法院开辟庭审直播/录播平台,公众无需前往法院便能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活动,既可以增加公众对法院审判的了解,又能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另一方面,法院建立了案件查询系统,当事人可便捷地通过该系统查询案件的进度和相关信息。这不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以及法院的距离,还能够实现当事人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即时监督,有效地消除对审判工作的误解,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使当事人自觉服从裁判的结果。
2.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
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公正。一个公正无私的判决才能使公众信服,才能使当事人自觉服从。而当事人和公众对于案件判决公正与否的直观判断标准并非是否符合法律,而是判断案件判决是否与最相似的案件一致。若相似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则势必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认为出现了冤假错案。为了克服法院判决出现“同案不同判”,各地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基本都设计了推送相似案件的系统。通过该系统的应用,法官在判决之前便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从而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异判”。
3.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法官素质
虽然高素质的法官并不必然导致公众信服司法判决,但低水平的法官肯定会影响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信任度。在审判管理的建设过程中,不但要加强硬件和软件的建设,而且对于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培养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地法院将审判和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及所有案件材料全部同步上网,案件所有操作环节都有实时、准确的网上记载。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根据获得的授权权限在线查看案件的电子卷宗和档案数据,在法院内部实现了内部监督机制,大大提升了法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使法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法院审判管理更加科学,而且还能够使司法便民得以落实。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远程接访系统、律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各地涌现了很多值得推广的经验,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提供了典范。
1.网上服务减少诉累
尽管全国法院信息化发展程度不同,但大多数法院基本都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减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往返次数。有的地区通过推动电子法院将立案、审理、执行、涉诉信访、阅卷、信息公开、数据管理等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全面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支付,减轻了当事人往返诉累。有的地区依托12368平台,通过短信、微信、移动APP通知当事人参与诉讼、发送排期、公告等信息,实现法院单向信息推送服务。无论是何种平台或者哪种形式,都能够减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际体验。
2.诉讼服务信息获取更加便捷
以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获知诉讼服务信息基本通过法院送达,但传统的送达方式毕竟速度慢、效率低、精确度差。对此各级法院纷纷开发了相应的程序或系统作为传统送达方式的补充。有的法院运用二维码生成器将诉讼须知、举证指导书、申请执行书、起诉状范文样本等16项诉讼服务内容转化为不同的二维码小方块,当事人用手机扫一扫即可轻松获取所需司法服务信息。通过制作便民“二维码”小卡片,建立“二维码”监督举报平台,将二维码置于诉讼服务大厅、法庭场所、宣传栏、网站、微博、微信等处方便公众获取。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进行在线举报或诉讼咨询随案寄送当事人。
3.网上庭审降低成本
有的法院及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大,管辖区域交通复杂。若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显然困难重重。网络庭审或提审方式可以弥补环境的缺陷。在网络庭审方式中,法官在法院,检察官在检察院,被告人、律师在看守所,通过政法网进行网络视频开庭,推进多方网络轻刑快审工作,有效地避免了押解及庭审中的安保风险,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审判效率。当事人、证人等不需要花费在途时间,犯罪嫌疑人也不需要专门的押解往返于看守所与法院之间,只需要在网络实时视频中出现即可,这大大节约了庭审办案的周期、节约了审理办案费用,从而提高了庭审效率,也为刑事安全提供了保障。
全国各省对于审判管理信息化都有自己独立的操作界面和系统,例如,上海市建立了12368平台,吉林省建立了电子法院系统,浙江省建立了智慧法院。尽管各信息化系统的功能大致相似,基本都能够实现诉讼须知智能送达、法律文书自动生成、远程办公办案,但各省信息化系统存在较大差距,容易在衔接和配合上产生信息无法融合的问题。若处置不当,法院信息化建设仍然面临信息孤岛的问题。即便是各级法院都比较成熟的电子档案管理,都存在无法互联互通,信息无法共享,例如,天津高院指出,“希望能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技术对接,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四级法院的电子档案信息共享,彻底告别再审审查案件调阅纸质卷宗的历史”,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各级法院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虽各级法院采用不同的系统、平台,但系统和平台下的信息也可以实现相互融合。
信息化建设为审判管理工作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的甚至改变了原有的审判管理模式。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所针对的仍然是传统技术下的司法状况,对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反应比较迟缓,这就导致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限制了法院信息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一章“简易程序”中第259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但如果网上开庭必须当事人双方同意,就会出现因被告未对是否同意做出回应,原告也无法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给原告的诉讼便利性带来阻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审案件中,证据形式多为电子证据,也适合开展视频庭审。但民诉法司法解释将视频庭审局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会阻碍法院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搜集各地法院反映的各种制度问题,对这些制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转化为司法解释或提交法律修改意见,完善法律及司法解释,保障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合法性。
司法数据分为两类,一类需要法院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权威。另一类则因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开,如涉及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在司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无论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会在系统中留痕,在电子档案中留印。如何保证平台和系统内信息的安全性,已成为摆在所有法院面前的难题。针对法院信息安全问题,各级法院各尽其能,有些法院在管理上努力。哈尔滨中院将案卷扫描的工作交给专业团队,在与专业团队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要求纸质卷宗不得在扫描点过夜,必须确保当天处理完毕并返还,避免出现信息外泄。另一些法院则改善系统,例如,内蒙古各级法院依靠安全交换平台实现内外网的隔断,提升了法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但是,法院信息的安全隐患将会长期存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信息化安全标准,强化各级法院干警的保密意识、提高各级法院安全技术防护手段,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法院信息化建设除了能够提升审判能力和实现审判管理现代化转型之外,还可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自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3.0以来,各地法院纷纷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和数据统计平台,对司法判决进行大数据分析,这对于了解一个地区各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目前,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基本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但对于信息的应用仅仅停留在司法统计层面,即统计该地区一年有多少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对于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仍然不够,在实践中很少看到司法大数据影响立法进程的事例,亦很难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司法大数据的分析结果作出司法解释,更少见政治决策者依靠司法大数据制定政策。建议强化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进一步挖掘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的作用,使其为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政治决策提供依据。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司法的一场重要革命,审判管理信息化则是未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一环。随着技术的完善和创新,在不久的将来,智能管理和审判系统将会为法官创造极大的便利,当前司法所面临的案多人少、同类案不同判等问题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解决。在看到法院信息化建设带来的重大利好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审判系统将会提供更加科学、精细的审判意见。如果法官过度依赖信息系统的判断,自身怠于思考,放弃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判断,智审系统则会代替法官作出司法判决,人工智能可能会全面取代人类作出重大决断。为了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无论技术多么发达,司法裁决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无论系统多么智能,司法决策的权柄必须在法官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