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琼
摘要:要不要网络实名制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辩。任何一种新兴事物的出现都是双面效应。网络实名制是伴随网络发展而产生的规制网络环境的一种制度手段。它有助于网络行为监管,降低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现象的发生。但它又会涉及与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本文首先从网络实名制施行的正反两方面分析各自的理论依据,然后从法理学的角度浅析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匿名的争辩,剖析网络实名制推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实施网络实名制。最后,简单论述了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 网络匿名 网络环境 法律规制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丰富和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人们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主张,见解,情感,思想等。无差别的字符,不会带有任何身份色彩。的确,网络平台上言论自由的积极影响无处不在,微博反腐、公民监督政府机关、媒体监督司法部门等都是正能量的体现。但是,频发的网络暴力案件,如人肉搜索;网络谣言案件,如散布恐怖信息引起社会动荡;网络侵权案件,如“秦火火”等网络匿名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如何更好的规制网络环境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实名制,是指网友必须采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个网站或是论坛上发言的一种制度。对于公众来说,网络实名制并不陌生,因为像火车票实名制,手机实名制都已经真实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中国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热议是源于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当时针对网民的实名制立法我国仅有两部条例,其他的相关规定均为政策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两部法律内容上缺乏完善性和可操作性,并与其他政策性文件存在诸多冲突。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也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施行网络实名制。中国的网民对于网络实名制问题持反对意见的居多,因为,网络实名制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言论自由。
任何一个制度的正当存在,必须要有法理依据。网络实名制的存在也有它的法理依据。网络实名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当权利受到限制时就需要充分的理由。
首先,权利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制度来规范,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互联网营造了一个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可以尽情畅言,无所顾忌。但是这种“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有着不可分的联系的,影响着现实社会。网络实名制,恰恰能规制人们毫无枷锁的表达,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你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它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其次,文明的网络环境需要法律。道德这个“温柔的手”已经无法控制住网络暴力,网络谣言这类现象。那就必须要用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手”来弥补。正是因为,存在某些道德的网络现象,才会出现网络实名制这样的制度去规制。必须要有像法律这样强制性的手段,才能真正真正提高网民的意识。我们都知道要在公共场合尊重他人,文明礼貌,因为有规章制度约束我们。那么,网络也是公共场所,也同样需要我们尊重他人,文明礼貌。当道德无法实现的就要靠法律来规制。
再次,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世界,秩序都是重要的调整手段,秩序也是法的最基础的价值。因为其他价值的实现都必须依赖于秩序才能进行。实名制作为秩序构建的重要手段。秩序是立法时优先考虑的价值。在立法者眼中,秩序是社会存续的最小公约数,是达致最低限度社会共识的基础。而实名制作为网络换将中的秩序手段,其更有利于网络环境有序存在,网络活动有序进行。
与此同时,很多网民强烈反对实名制的施行,因为网络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限制言论自由。这些“副作用”让网络实名制也同样陷入了法理困境。
(一)网络实名制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实名制需要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实名登记,这样此人在网络上实施的所有行为,在必要的情况下都会被追踪到。我们无法保证网络管理不会出现漏洞,一旦网络出现漏洞,那么人们的大量真是信息就会暴露,人们的隐私权就会受到侵犯。如今,发生的个人网上信息被作为交易物品非法获取的事件频有发生。这样我们就无法确保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安全性。
(二)网络实名制限制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实名制间接的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某种程度上讲,网络实名制会让人不敢或真话,说真话的人越来越少反应的社会真相就越少。互联网的盛行,是由于它的开放性,包容性和自由性。没有任何门槛可以让更多人参与其中。网络实名制如果实施,很多人会怕追究责任或者招来麻烦,就会减少在网络上言论的发表,甚至也不敢在肆无忌惮的表达自己内心的真是想法。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是传播信息促进沟通。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必定会导致言论自由度降低。
综上所述,赞同和反对体现的就是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问题,网络上也引发两方激烈的争辩。实践是验证真理为唯一手段,如果通过实践证明网络实名制是有效监管制度,国家、社会。民众都从此项制度中获益,就应该实施推广。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好处在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增强网民之间的信任感等。但网络实名制也存在可行性方面风险以及限制言论自由的价值风险。这样匿名制的优势就在于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排解社会矛盾,监督政府工作。
网络空间是可以说是继海、陆、空及太空之后的第五个空间,是一个新的空间领域。互联网发展甚至牵涉到在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发展利益等方面,引发了新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的正式实施,是净化网络环境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同时意味着许多网上行为将进行实名认证。相比之前的火車票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现在,网络社交软件像微信、微博等均已设立实名制门槛。百度旗下的网盘、贴吧评论等都须实名,需要绑定用户手机才能完成注册。现在最常用的支付软件支付宝也都必须实名制。众多网络游戏中,实名制认证也已经施行。实名制逐渐会成为更多网络平台的标配。因为,实名制是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关键,实名制提供了基本的追溯机制。“凡经过必留痕”,使得网络空间的行为不因技术的虚拟性而陷入无法追踪、无法追责的混沌状态。实名制的一方面规范民众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可以更容易让网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罚。很多人担心网络实名制侵犯的公民的隐私权,实际上,我国在施行《网络安全法》的同时,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具体适用作了规定。《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消除因实名制带来的公民信息泄露的担忧,体现法律对公民信息保护的重视。公众对个人信息泄漏的担忧是源于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案件,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诈骗案导致女孩死亡,还有涉案人员多,涉域范围广、涉案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7.11”特大电信诈骗案,以及吉林辽源发生的涉案金额1000多万的特大电信诈骗案等。这些犯罪分子利用个人信息扩大犯罪针对的范围使更多民众成为受害者。而这些案件因为是在网络中获取的,轻松获取大量的个人信息,涉案金额往往也很大。这是对人们内心安全底线的突破。所以很多人认为,实名制在某中国程度上来只是加大了骗子的犯罪成本,无法直接解决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一定是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的,所以实名制的施行不能“独行”一定要有相应的保障和配套机制配合一起施行。面对这样系统性和社会化的问题,我们必须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通过立法确立相关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责任,促使各行业依照法律构建内部管理规则和安全责任体系,同时也让更多公民在使用互联网时知道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网络实名制的副作用就需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规定来消除。实名制还要平衡好网络环境的规范化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实名制将人民的权利自由交给公权力规范,对公权力也要有合理的限制,避免权力滥用,同时在法律的清单之外,也要给网民合理和充分的空间。不能因为实名制的施行而阻遏了网络发展的脚步。endprint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我们实际上可以把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匿名制看成是自由和秩序两种法律价值之间的博弈。我们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时,一般会涉及到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主要表现在利益衡量中,高位阶的价值优于低位阶的价值,如自由高于秩序。而个案平衡原则是针对同一位阶上的法的價值发生冲突时,必需综合考虑主各方面因素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关于比例原则是保护某种利益时必须以损害另一利益为前提,尽量将损害降到最低,同时这种损害是必要的而这种损害是必要的。我们考虑到网络匿名和网络实名制度时,不能单独只考虑某一方的利弊。应该权衡一下双方的利益。自由和秩序我们都要保障,那么肯定需要有一个优先考虑,因为网络实名制它是在法律制度下,规范网民的行为,创造的利益是为整个社会大众。网民本身虽然权利受到某种程度上限制,但是良好的网络环境也是每位网名都能享受到的。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行使权利,从这样的利益角度考虑,秩序应该是优先考虑的,同时把对自由价值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每一项制度和法律的出台都是要经历这样的利益衡量的过程,都是通过限制公民的某项权利和自由,来获得整个社会环境的有序进行和发展。所以自由和秩序的博弈是立法中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尽量到达相对的平衡。
互联网的发展使其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网络不再是法外之地,因为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最终也会导致自身的毁灭。将网络纳入公共秩序的治理,引入网络实名制是有学理上的合法性基础的。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尽可能的完善这种制度,让它更好的施行。笔者认为:首先,要完善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法律体系,立法内容要明确,对于网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义务一定要有清晰的界限。在立法的同时可以听听网民的声音,征集网民的意见。这样对于网民来说更有说服力。其次,相对于现实的公共空间,网络空间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应该有区别的对待,不能完全把规范公共空间的制度完全套用在网络空间,这是缺少合理性的。网络实名制不是要一下子彻底整治整个网络环境,应该保留相对宽容规定态度,逐步的,分级实施推广。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绝对不能剥夺和否定的。当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时,就必须要采取适当的法律制度去规范,网络实名制一定要在更加细致完善的配套法律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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