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宇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收益分配方式研究
■/伊春宇
近年来,资金管理中心作为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部门,在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得到普遍重视,资金集中管理不但可以使集团总部加强掌控成员单位的力度,盘活闲置沉淀资金,而且还能提高资金收益率,降低融资成本。然而,资金集中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在总部和成员单位之间分配,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这种收益分配如果处理不好,既不利于提高成员单位参与的热情,又会有潜在的税收风险。因此,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种简单可行的收益分配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 涉税风险 收益分配
资金管理中心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一个部门,逐渐被一些大集团所重视,但对于资金管理中心在集团中的定位,及收益如何在成员单位间进行有效分配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给资金管理中心乃至整个集团的持续经营都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资金管理中心是根据集团整体资金管控的需要,在集团核心企业下设的一个职能部门。资金管理中心通常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而是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对系统内的资金进行调拨、结算、筹划和融通,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的高效运转和保值增值。
建立资金管理中心的作用:首先,有利于加强集团资金管理安全,通过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在集团内部推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障集团资金使用安全。另外,资金管理中心能够比较专业地甄选合作银行,限定成员单位的开户银行范围。资金管理中心还可以对成员单位资金流进行实时监控,灵活掌握其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情况;其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中心通过对成员单位闲置资金上划集中管理,充分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将富余资金科学理财,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再次,有利于提高资金运作效率,资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成员单位间的内部结算,把过去的外部资金流变为内部资金流,加快资金周转速度,降低财务费用。
在当前情况下,成员单位将资金上划到资金管理中心通常只能得到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相当于资金管理中心的成本。而资金管理中心通过委托贷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多种理财方式和资金运作,能得到远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这部分收益相当于资金管理中心的收入。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与财务公司不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它只是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与成员单位的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特别在资金管理中心所在的核心企业没有盈利的情况下,人为地将集团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税务,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避税手段,会给整个集团造成巨大的税收风险隐患。另外,根据我国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借款发生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给予扣除。
另外,从法律角度分析。集团内部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将成员单位的资金上划归集到资金管理中心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在这一过程中,资金管理中心与成员单位其实就形成了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当成员单位的资金被划转到资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形成内部存款,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资金管理中心)取得对信托财产(内部存款)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为委托人(成员单位)安全、及时完成日常支付和资金保值增值的信托目的,依照委托人的意愿或者是根据特殊情况对信托财产做出处分行为。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这其中就包括信托财产的孳息,所以,资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存款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委托人也就是成员单位所有。
无论从税务还是法律角度,对于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这种资金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中心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应采用一种科学合理的办法将资金收益分配给成员单位,也就是要做到“平进平出,利益共享”。
本着“平进平出,利益共享”的原则,以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特定时期内部存款积数占比为分配依据,按各自资金集中的贡献大小,将资金管理中心的收益分配给各成员单位。内部存款积数即一段时期内成员单位内部存款的每日余额累加额,例如:某集团有A、B、C三家子公司本月1日内部存款余额1亿元,2日内部存款余额3亿元,3日内部存款余额3亿元,则这三天的存款积数就是7(详见表一)。以此类推将中心全部成员单位的内部存款积数分别求出来加总做分母,各单位的内部存款积数做分子,得出比值就是各单位这段时间的利息分配依据。这样既可以实现按照资金贡献大小分配资金管理中心利息收入,还能做到分配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表1 内部存款余额 单位:亿元
根据资金管理中心收益特点,可以将收益分配按照三类业务进行。
(一)计提定期类存款利息
每月末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笔计算定期存款在本月的应计利息,以各成员单位在该区间的每日内部存款积数占总积数的比重分得相应比例的定期存款利息。例如,2016年12月11日中心存入某银行定期存款1亿元,存期1年,利率3.3%,则该笔定期存款,12月份计息的区间12月11日——31日,天数是21天,应计提利息是本金1亿×利率3.3%×存期1年/365天×21天=189863.01元,成员单位的该笔存款内部存款积数取值区间是2016年12月1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求得相应分配比例后,再用各单位的比例乘以应计提利息189863.01元,分得各单位本月的应计利息,其他定期类存款也都逐笔这样计算。需要注意新增定期存款从存入当日开始计息,到期当日不再计算利息。
根据资金管理中心不同会计主体特点,账务处理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资金管理中心和成员单位的财务处理。
1.资金管理中心的账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资金管理中心每月计提银行定期存款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银行189863.01元”,贷记“财务费用—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银行189863.01元”科目;同时,按照各成员单位的期间存款积数比例,借记“财务费用—内部存款利息—××成员单位”,贷记“应付利息—××成员单位”科目。在利息分配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四舍五入计算尾差,建议在最后一个分配的成员单位,可以采用倒挤的方法计算分配的利息,这样能保证计提与分配的利息数一致。
2.成员单位的账务处理。按成员单位每月存款积数比例分配的定期存款利息,该数据需要资金管理中心以通知单据的形式发放给各成员单位,借记“应收利息—内部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内部存款”。
(二)确认到期定期存款利息
每月末资金管理中心会确认本月到期的定期存款利息,并将各成员单位之前已计提但还没有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实际分配确认。也就是将已计提的利息收入由“应付利息—成员单位”科目转到“内部存款”科目下。
1.资金管理中心账务处理。收取到期定期类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银行”,贷记“应收利息—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银行”;同时,将到期利息按照之前成员单位每月存款积数比例分配的定期存款利息进行确认,借记“应付利息—××成员单位”,贷记“内部存款—××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账务处理。按照成员单位期间的内部存款积数,月末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内部存款结息计算单”,借记“内部存款”,贷记“应收利息—内部存款”。另外,建议每月25日进行利息分配,即当月成员单位的存款积数取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每日内部存款余额,这样可以方便成员单位月末账务处理。
(三)确认每季度活期类存款利息及其他
每季度末资金管理中心会确认本季度的活期利息收入。活期利息将以银行每季度实际发放的活期利息为依据,每季度分配一次,不再采取权责发生制每月单独计息。根据银行活期利息计息规则,资金管理中心活期利息在成员单位间分配原则是以成员单位在本季度的内部存款积数比重为依据。从季初21日到季度末的20日间,取内部存款积数计算比重,例如2季度计息区间为2016年6月21日到2016年9月20日。
1.资金管理中心账务处理。取得季度银行活期类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银行”,贷记“财务费用—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银行”;同时,按照成员单位季度存款积数比例分配的活期存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内部存款利息—××成员单位”,贷记“内部存款—××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账务处理。借记“内部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内部存款利息”。
以上就是资金管理中心利息收益的一种分配办法,这种分配办法也适用现金池这种集团资金管理模式。当然利息收益分配的模式还有很多形式,但这种办法简单易行,也能得到当地税务部门认可。
[1]伊春宇.构建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及其会计处理〔J〕.经营管理者,2014(3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法〔S〕.2016-3-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S〕.2001-4-28.
[4]郁振华.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信息: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会计师
◇责任编辑:罗 敏
◇责任校对:罗 敏
F275.1
A
1004-6070(2017)05-0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