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佩 玲
西周金文文例“取△若干锊”试探*
邓 佩 玲
金文文例; “取△若干锊”; 征
在西周金文中,“取△若干锊”一语颇为常见,兹摘录部分例子如下:
“取△若干锊”文例的使用大概具有四项特征:第一,“取△若干锊”仅见于西周中期及晚期金文,文例的出现可作为铜器断代标准;第二,“取△若干锊”皆出现于册命铭文,并属周王对器主册命之辞,文例后多列出不同的赏赐物;第三,就数量而言,“取△”以“五锊”及“十锊”为主,但亦有“廿锊”及“卅锊”,均属“五”的倍数;第四,“取△若干锊”文例大多有与讯讼相关,但仍有不少例外。
“取△若干锊”文例中△字的写法繁多,大概可以分为△甲及△乙两类:
△甲类:
1. 《毛公鼎》28412. 《簋》T5386《簋》4255①3. 《簋》4266《扬簋》4294《番生簋盖》43264. 《簋》T5362《簋》T5258《簋》4215①此字从“”,疑为宋人摹本之误写,当从“彳”。
①此字从“彳”,疑为宋人摹本之误写,当从“彳”。
△乙类:
《楚簋》4246《楚簋》4247《楚簋》4249
2.△甲2:于△甲1上增益偏旁“彳”。
3.△甲3:于△甲2上增益偏旁“止”,即从辵。
4.△甲4:在△甲3上增益偏旁“又”。
虽然学者曾就△的释读提出不同见解,但大抵认为△与财货或资财有关。正如朱凤瀚所言,如果要厘清△的含义,就必须先对“锊”有正确的理解。西周中、晚期铭文谓“取△若干锊”,古书中“锊”多用作量词,乃称量单位,如《周礼·冬官·考工记》尝记“戈”之形制“重三锊”,郑玄注:“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环,环重六两大半两,锾锊似同矣,则三锊为一斤四两。”尽管训释家于“锊”的具体重量有不同看法,但从《考工记》可以确知,在先秦时期“锊”曾经用作金属(尤其是青铜)的称量单位。而且,西周金文中“锊”确实可作为“金”和“贝”的量词,益证△与财货有关:
王易(赐)金百寽(锊)(《禽簋》4041)
部分古文字学家认为△甲与“征”字相关,殷周金文中可肯定为“征”的字例甚少,能资以比较的仅见于战国早期的《曾侯乙钟》。“徵”于钟铭中屡次出现,均用为宫调名:
徵曾。
浊新钟之徵。
迟(夷)则之徵曾。
徵辅。
徵角。
虽然宫调“徵”在钟铭中重复出现,但字形却不统一:
表2 楚简中与“征”相关之字
以上的分类主要依据右方所从声符的写法:
甲类乙类丙类
《玺汇》2984
《簋》4194《秦公簋》4315《魏鼎》2647《王后中官鼎》936《三年诏事鼎》2651《长陵盉》9452
包山062~门又败包山071~门又败
簋4266上博逸诗交交1上博内礼8三年鈖匋令戈11354上博昔者3
李~包山22李~包山30
清华·系年74陈公子~(舒)
包山140包山140反~于君之(地)蘘溪之中~于罼(地)中
【责任编辑:张慕华;责任校对:张慕华,李青果】
2016—11—30
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资助委员会杰出青年学者计划(Early Career Scheme)资助项目 (RGC Ref No 857813)
邓佩玲,香港大学中文学院。
10.13471/j.cnki.jsysusse.2017.0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