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伊嘉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概念,然后对转让定价的各类方法进行分析,继而对改善转让定价的方法进行探讨,以期能完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避税务风险。
关键词:跨国业务 关联交易 转让定价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9(a)-067-02
在现代化经营环境下,企业全球化发展步伐日益加快,跨国公司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与此同时,中国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调查经验日益丰富,并且陆续出台了相关新规,转让定价调查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些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企业转让定价的日常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对于企业来说,关联方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控制实施,能够解决跨国公司与税务当局的争端,同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减少税务风险。
1 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概述
1.1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关联企业之间就有形资产、劳务及无形资产进行购销、使用及转让的交易活动。我国会计准则第三十七章中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对跨国公司来说,其优势是可以通過关联交易快速整合集团资源,使集团资源达到最优配置,提升资产盈利水平;通过关联交易跨国公司可以提高交易效率,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但是关联交易也会给跨国公司带来不利的因素。关联交易使用不当,不但会削弱企业在当地独立的经营能力,而且会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损害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最终使企业失去独立抵御外部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不当的关联交易会引起税务当局的关注,对所在地企业展开税务调查,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
1.2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为进行商品、劳务及无形资产交易而制定的转让价格。这种价格的制定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是关联公司以为了使跨国集团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制定的价格。由于转让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的,所以这个价格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独立交易原则。
2 现行关联方转让定价的方法组成
经合组织OECD范本中把转让定价分为两类,即价格法和利润法。价格法为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其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利润法中包括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2.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将在关联交易中转让的商品或者劳务等资产的价格与相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等资产在非受控价格交易转让中的公平价格进行比较,以衡量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被认为是一种最可靠、最准确的衡量方法,其适应验证所有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如各类资产和劳务的使用出售,资金的转移通融。但是,在实际情况下,由于交易活动受到各种经济环境的影响,因此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首先要对两种交易是否具有可比性进行判断,进而对差异因素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分析,对造成差异的因素进行调整。因为任何可比因素的差异都会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实现难度较高。
2.2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直接转售商品的关联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企业未对该商品的性能、外观、结构进行任何增值性的加工,而只是进行简单的购销行为。使用再销售价格法的关键是非关联交易销售毛利率的确定。即通过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推出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使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过程中需要确认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因素的一致性,与交易相关的因素有经济背景、合同条款及供应链。因此,再销售价格法只适用于简单加工或购销业务,并且对于毛利率的确定有较高的要求。
2.3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将关联销售的产品成本加上类似非关联交易时所取得的毛利润。成本加成法强调的是交易财产或服务的成本,以及对于适当毛利率的确定。因此该方法适用于有形资产或劳务的交易和资金融通的关联方交易。在实际交易中,需要对可能对毛利率产生影响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及调整,例如生产、交易类型的相似程度,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需履行的权利义务,发生交易时需要承担的风险等。因此,选择可比的非关联方交易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2.4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通过对独立交易企业的各项交易利润的分割,来确定关联企业在交易中有待分割的利润。其中又分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同样此方法要求对交易过程中各个执行功能,承担的风险和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及必要的调整。
2.5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似企业的财务指标为比较标准,来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这些财务指标有销售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利比率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在公开数据库中选取多个可比企业的指标进行比较。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3 跨国公司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的风险
3.1 过度偏离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会导致企业所在地政府税收流失
跨国公司大多以集团劳务费用的分摊,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出让或销售,利润转移及股权重新分配等关联方交易的形式来降低当地企业的利润及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整个集团所得税税负。在流转税方面,跨国公司通常以较低价格把货物销售给当地公司,以达到降低缴纳海关关税的目的。这些方法虽然使企业集团的运营利润达到最大化,但是对当地税收进行严重的侵蚀,损害了当地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3.2 非正常关联方交易造成企业利润水平偏低,导致税务调查,消耗企业大量资源和精力
我国法规明确规定企业每年需要准备转让定价的同期资料。并且我国反避税调查力度日益加强,一旦企业进入被调查程序,基本不可能为零调整。即使转让定价调整结案后,后续税务局仍可以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转让定价的调查在我国可以向前追溯10年,向后跟踪5年。因此,如果企业陷入转让定价调查,其所牵制的人力和物力是十分巨大的。
3.3 企业财务数据失真导致资源配置错误,进而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
由于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大多是站在集团的层面来考虑整体运营利润,因此关联交易价格大多是进行有目的的调整,使得企业在当地的利润减少。这种调整不能真实地反映关联交易中企业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中企业所承担的功能也与收益不匹配。同时,记录业务流程的财务数据被严重扭曲,无法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撑,因而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4 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会影响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同时不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及品牌的塑造
部分企业为实现跨国集团整体的经营目标而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有目的的調整,进而降低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长期低利润或者负利润必然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负面的影响,降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活力。没有发展动力的企业必然会落后于整个市场的发展,逐渐失去核心竞争力。
4 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途径
4.1 引入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控制体系
完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首先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控制体系。通过这个控制体系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价值链进行全面的分析,确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功能、风险及符合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而可以确定获得的相应收益。企业可以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来建立这一控制体系。首先,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企业可以通过功能风险分析,来辨别企业为集团值链所创造的价值以及该价值是如何反映在关联交易价格中。因为每项增加价值的活动会促进产品或服务的最终销售。其次,运用全面预算的工具对为未来的运营活动和相应的财务结果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同时对销售量进行预测,可以通过销售量来计算销售毛利,以确保除去直接和间接固定成本外,毛利润可以使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在实际交易时企业应当使用成本核算与控制工具,对企业实际运用成本进行控制和分析,特别应当对那些集团分摊的费用或购进的无形资产进行考虑,确定当地企业是否获得相应的价值增值。其目的是使企业的成本费用与预算保持一致,最终获得既定的利润率。最后,当交易结束后,企业可以对实际交易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和绩效评价,通过分析,获得改进方法,如减少成本,降低费用,提升效益,使企业的绩效进一步提升,从而增加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增添活力。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分析来选取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来验证前面建立的控制体系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公平的独立交易的原则。
4.2 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对企业内部而言,应在跨国公司集团内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即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信息化,使得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运营环节的信息可以与财务共享。财务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企业经营的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同时通过对业务数据的有效控制,规避税务风险。在企业外部,税务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可以收集多种渠道的信息资料,通过日常征管活动对日常征管信息、国际市场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贷款利率等涉税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建立相关转让定价避税的动态信息。同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完善与海关、财政、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换,使关联方交易得到有效的监督。
4.3 重视预约定价制度的运用
预约定价制度有助于企业减少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不准确性和不确定性,进而减少与税务机关的征纳税纷争,同时提高企业与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可以在现有的法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双边及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议。同时积极引导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安排,通过简化相关申请程 序、扩大预约定价的适应范围以及专家、中介机构的协助,可以将中小企业一起纳入申请范围。
5 结语
对我国而言,转让定价还处于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并且具有发展中国家的特有问题。因此,企业应当转变观念,避免使用简单公式分配方法,建立和完善转让定价控制体系。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规避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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